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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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彭州市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彭州市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4月29日彭州市人民法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行案件的程序,加强执行案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是将案件执行工作中的各程序性事项,按照启动的时间先后划分为若干环节,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确保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要求,规定各节点完成的时限,内容包括执行立案、执行实施与结案三个环节。

第三条本院立案庭制作《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卡》对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期限、结案与归档等全过程进行流程跟踪管理,并在相应期限届满前予以警示。

第四条立案庭负责全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的动态跟踪、汇总、分析、反馈,定期向院领导和各职能部门提供执行案件流程信息。

第五条本院立案庭通过计算机局域网,自动将案件流程信息中反映执行人员绩效的收案数、执结数、执结率、执限期内执结率、超执限比例等概括性信息向全院开放,提高流程管理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第六条本院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为:执行和解、中止执行、发放债权凭证、强制执行和自动履行。

执行人员在填写结案方式时应如实填写。

对执行和解、中止执行和发放债权凭证的结案方式,须报请执行局长和分管副院长审批。

第七条执行案件实行《执行日志》,《执行日志》记录执行人员执行案件的经过,执行人员必须如实填写。

第二章执行立案第八条申请执行、移送执行、执行回转等案件统一由立案庭负责审查立案,未经立案庭立案的案件不得进入执行程序。

立案庭应审查提请执行的申请,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应自收到申请后三日内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三日内裁定不予受案。

(一)属本院管辖;(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三)法律文书确已生效;(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五)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六)申请执行的主要文证齐全;(七)无其他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的。

案件执行案件审判流程详解

案件执行案件审判流程详解

1、法院执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2、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规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规定期限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4、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法院执行局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

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5、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6、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执行局马永顺律师推荐
二、责任人及责任范围
局长,负责案件执行工作,负责对本局人员的管理和案件执行管理。

执行人员对自己所执行的案件负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执行的其他有关司法解释
四、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1、执行局收到立案庭移送的执行案件后,由执行局综合办公室对案件进行登记,并在二日内确定执行员。

2、执行案件的执结期限,一般执行案件应在三个月内执结,复杂执行案件(涉及资产评估、拍卖等)应在六个月内执结,重大疑难的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的,应经执行局长报主管院长批准延期执结,延期执结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3、立案庭对超审限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并由院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4、执行案件中止、终结,需报局长、院长审批。

5、已执结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结案之日起二十日内装订好案卷,交内勤填写好移送表送档案室验收合格后,送质检组评查。

6、案件经检查完毕后,作如下处理:
(1)存在瑕疵问题的案件,由质检组交各业务庭庭长督促承办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案件进行整改,逾期未更正的,由质检组按《质量评分奖惩办法》处理。

(2)对合格案件,由质检组再返回档案室存档。

执行案件的处理流程

执行案件的处理流程

执行案件的处理流程案件的处理流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案件接收与登记1. 接收案件:当接到报案或收到相关举报时,执法机关首先会进行案件的接收。

接收人员会记录案件基本信息,如案件类型、报案人信息等。

2. 登记案件:将案件信息录入案件管理系统,并为案件分配一个唯一的案件编号。

同时,相关人员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类和初步评估,以确定案件的优先级和处理流程。

二、案件调查与证据收集1. 调查计划制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重要性,执法机关会制定相应的调查计划。

计划中包括调查的范围、时间安排、调查手段等。

2. 调查实施:执法人员会根据调查计划展开调查工作。

他们会走访相关人员,收集证据,调取相关记录和资料,进行现场勘查等。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需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3. 证据收集:执法人员会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他们会对证据进行登记、封存和鉴定,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三、案件分析与研判1. 证据分析:执法机关会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找出证据之间的关联和矛盾之处,推断出案件发生的经过和事实。

2. 嫌疑人分析:根据证据分析的结果,执法机关会对可能的嫌疑人进行分析和研判。

他们会调查嫌疑人的背景信息、行为动机等,以确定嫌疑人的身份和责任。

四、案件处理与处罚决定1. 处理措施选择: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执法机关会选择合适的处理措施。

可能的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刑事起诉等。

2. 处罚决定:执法机关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合法、公正,并经过合法程序。

五、案件结案与归档1. 结案决定:当案件处理完毕,执法机关会做出结案决定。

结案决定应当根据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的结果,确定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当事人的责任。

2. 归档:已结案的案件会被归档保存。

归档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案件的查阅和审查,并为后续的工作提供参考。

六、案件结果的反馈与总结1. 结果反馈:执法机关会将案件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告知他们的权益和义务,并告知他们对结果的申诉途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统一本市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通知-沪高法[2005]10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统一本市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通知-沪高法[2005]10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统一本市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统一本市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通知(沪高法[2005]106号)市第一、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2004年2月市高级法院正式下发《关于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办法(试行)》,要求全市各区县法院积极探索和实践以繁简分流、控制案件流转时间节点为主要内容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模式。

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和总结,流程管理在提高执行效率,加强案件统一管理方面的优越性已充分显现。

为了更好地发挥流程管理的作用,使案件达到有序有控的状态,高院决定从今年下半年起在全市区县法院实行统一的流程管理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各基层法院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统一的流程管理模式,执行机构分别设立简易办案组和普通办案组,所有执行案件先由简易办案组办理,简易办案组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执结的再移送普通办案组办理。

第二,简易办案组的办理期限为两个月,简易办案组认为无法执结的,可在此期限内的任何时点将案件移送普通办案组办理。

第三,简易办案组办案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执结的,原则上应将案件移送普通办案组办理,但经批准也可以由简易办案组办结。

第四,简易办案组应当完成执行案件收案数的60%以上。

高级法院将根据上述流程管理模式开发相应的管理软件,请各基层法院接到本通知后做好准备,抓紧落实,切实保证全部执行案件能够纳入流程管理并及时、准确地将执行情况输入管理系统。

特此通知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结束——。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及时有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第一条执行实施流程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均应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强化执行实施权的内部分权和制约,坚持分段集约执行与执行人员包案执行相结合,实行繁简分流。

第四条执行实施案件的立案时间、承办人、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均应在电脑上予以记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五条执行实施流程应当连续不间断地进行,但执行案件出现依法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情形的除外。

二、执行准备第六条执行机构收到本院立案机构移转的执行实施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一)收案登记;(二)分配案件;(三)初步审查;(四)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五)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第七条执行案件的分配遵循随机原则.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等特殊情况的,由负责分案的人员报请执行机构负责人指定分配.第八条经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实施案件,应当退回立案机构处理.第九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按照下列执行标的类型的不同确定指定履行期间:(一)涉及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0日;(二)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7日;(三)同一执行依据对同一被执行人确定的债务,既涉及金钱债权执行,又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的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地址不实导致法律文书被退回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律所执行案件办理流程

律所执行案件办理流程

律所执行案件办理流程
一、案件受理
1. 客户委托我所办理执行案件,我所律师进行案件受理,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

2. 律师核对委托材料,包括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基本信息等。

3. 形成案件档案,立案进入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
1. 根据执行依据,向执行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应当载明请求执行的依据、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执行标的等内容。

2. 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定形式后,法院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三、执行阶段
1. 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 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3. 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划拨、拍卖等财产强制执行措施及限制出境、拘留等人身强制执行措施。

4. 在执行过程中,我所律师依据法律规定,积极配合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四、执行终结
执行标的已被完全履行的,或者依法不能继续执行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并向申请人送达执行终结通知书。

五、异议申诉
被执行人对执行程序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

我所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或者执行抗诉,维护客户权益。

以上简要概括了律所办理执行案件的基本流程。

在执行过程中,律师将积极采取各种法律措施,高效推进执行进度,确保客户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一、背景为规范案件处理流程,提高办案效率,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下,制定本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处理的所有案件。

三、职责及权限1. 案件受理人员(1)收件人员对递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材料不完整或有疑点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补足或说明情况;(2)收到材料完备齐全的案件,应按照所属案件类型,及时将案件材料分送到负责该类型案件审批的人员。

2. 案件审批人员(1)案件审批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批案件;(2)如审批过程中存在疑点或不清楚的情况,应及时与申请人或相关部门联系核实情况;(3)如审批过程中发现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涉及政治、外交等重要领域的案件,应及时上报领导进行处理。

3. 案件执行人员(1)案件执行人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受理机构的规定对案件进行执行;(2)如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必须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解决。

4. 主管领导(1)主管领导对各类案件进行管理和指导;(2)如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指导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改进;(3)对重大或特殊的案件,主管领导应及时指导和协调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四、案件处理流程1. 案件收件阶段(1)申请人向本机构提交案件材料;(2)收件人员对递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材料不完整或有疑点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补足或说明情况;(3)收到材料完备齐全的案件,应按照所属案件类型,及时将案件材料分送到负责该类型案件审批的人员。

2. 案件审批阶段(1)责任人员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该案件进行审批;(2)审批过程中如发现不明确的情况,应及时向申请人或相关部门了解情况;(3)审批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3. 案件执行阶段(1)如经审批后需要执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受理机构的规定对案件进行执行;(2)案件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解决;(3)执行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doc 10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doc 10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doc 10页)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院执行工作的管理,提高执行效率和执法水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以司法公正和效率为原则,强调依法执行、规范执行、文明执行。

根据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需要,对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执行申请权登记、执行案件分流、执行财产查证、强制执行、执行异议裁判与执行监督、结案等不同执行阶段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条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采用新的工作机制。

设置执行申请权登记制度和强制执行财产查证程序,并将执行权分离为执行调查权、执行处分权、执行裁判权。

对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执行申请权的登记和执行案件的分流由(十三)其他需要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执行机构及主要职责第五条执行局是人民法院专门负责执行工作的职能部门。

执行局的职责是:(一)负责办理立案庭受理的执行案件财产的查证,强制执行立案庭受理的各类强制执行案件、刑事审判庭移送的附加财产刑案件、行政审判庭移送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二)审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不服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而提出的复议案件,不服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作裁定而提出复议的案件,审理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异议;(三)根据立案庭、其他业务庭审判长签发的执行令,执行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裁定。

接受外地法院执行机构委托调查和送达;(四)负责全市法院委托(移送)执行案件的管理,协助外地法院来深执行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统一协调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与外地法院之间发生的冲突;(五)依法监督和指导全市各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

第六条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处、执行二处和综合处。

执行一处负责对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执行案件执行财产的查证与控制;对全院各业务庭移送的财产保全案件、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办理外地法院执行机构委托调查和送达事项。

执行程序管理办法范本

执行程序管理办法范本

执行程序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行程序,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提高司法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管理。

第三条执行程序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执行程序的管理机构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程序的立案、执行、结案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执行程序的立案第五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执行申请书;(二)具有执行依据的文书;(三)被执行人的姓名、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立即予以受理,并向债务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第七条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15日内履行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章执行程序的执行第八条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一)查封、扣押财产;(二)冻结当事人的存款、支付性收入或者其他财产;(三)拍卖、变卖财产;(四)罚款;(五)拘留;(六)强制执行令。

第九条当事人对执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裁定。

第四章执行程序的结案第十条在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结案。

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执行结案决定。

第十一条执行结案决定应当明确记载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日期和方式,并明确债务人是否滞纳了执行金额。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根据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本办法规范了执行程序的管理,保障了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各项措施的实施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人民法院作为执行程序的管理机构,承担有责任的角色,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妥善管理执行程序。

希望通过本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提升我国的司法水平,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审判管理,建立规范、高效、合法、有序的审判运作机制,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审判执行好每一个案件,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省高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流程管理是指以时限管理为核心,以时限警示和节点冻结为内容,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依托,对各类案件的立案、分案、送达、保全、开庭排期、开庭、结案、审限、执行、归档等程序性工作进行规范有序的动态跟踪、监督、协调,保证案件按照流程规范有效运行的综合系统管理的总称。

第三条案件流程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的原则;(二)服务审判、提高效率的原则;(三)各庭室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协调的原则;(四)加强信息化系统的应用和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案件流程管理工作由立案庭统一管理、协调,本院各庭室、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二章立案第五条立案庭依法审查、受理本院管辖的下列案件:(一)刑事一、二审案件;(二)民事一、二审案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除外);(三)行政二审案件;(四)申请执行和委托执行的案件;(五)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六)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七)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案件;(八)其他应由立案庭审查、受理的案件。

上述案件的审查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立案;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的,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六条本院管辖的下列案件,由相关审判庭、执行局依法审查,立案庭负责登记立案。

(一)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二)破产案件;(三)行政一审案件;(四)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五)国家赔偿案件、申请违法确认案件;(六)减刑假释案件;(七)执行复议、异议、协调、请示、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等案件。

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院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案件类型也越来越多样化,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案件流程管理办法,以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质量,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本办法旨在规范法院案件的流程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依法快捷地完成。

二、案件登记1.原告或申请人在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时,应当向法院申请立案,并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据。

2.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依法对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

如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及时给予立案,并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如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案件审理1.立案后,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紧急程度,安排相关法官或检察官进行审理。

2.审理过程中,法庭应当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发言权和辩论权,保障其合法权益。

3.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审查案件的相关材料,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裁定。

4.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沟通和合作,确保案件的审理工作得到专业化的支持。

1.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庭应当鼓励和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及时进行调解工作。

2.如果双方当事人愿意进行调解,法庭应当安排专人进行调解工作,帮助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

调解协议应当经过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并经法院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

3.如果调解失败,法庭应当及时作出判决或裁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五、案件公示1.法院应当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公示,确保诉讼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

3.公示应当通过法院的网站或公告栏等途径进行,确保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都能够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

六、案件执行1.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法开展执行工作,追索被执行人的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执行案件流程

法院执行案件流程

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一、案件受理阶段1.提交执行申请:当一方在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对方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一方可以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

2.受理材料: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会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记录案件信息。

3.号召履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号召履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义务或提出异议。

4.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被执行人在接到号召履行通知书后,如有异议,可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

二、案件审查阶段1.异议处理:法院收到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书后,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确实存在异议,可以采取调解、变更执行方式等措施,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将作出决定驳回异议。

2.查封、扣押:法院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

3.制作执行裁定书: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将提出执行裁定书,确认执行标的、执行方式等具体内容。

三、执行阶段1.财产拍卖:法院会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

2.强制执行措施:如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冻结、扣押银行存款,限制出境等。

3.债务履行期限:被执行人需在法院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

如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

四、执行终结阶段1.完成履行:被执行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法院将确认执行完毕。

2.解除执行:如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法院将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

3.终结执行:经法院确认全部执行完毕后,将发出终结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终结。

总结:以上就是法院执行案件的大致流程,包括案件受理阶段、案件审查阶段、执行阶段和执行终结阶段。

执行案件是保障判决或裁定的权威性和效力的重要环节,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可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实际操作中,执行案件的具体程序和措施有所变化,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案件全流程、全要素闭环管理办法

案件全流程、全要素闭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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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为加强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提高执行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省法院制定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现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执行案件流程图;(略)2.执行日志表。

(略)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执行工作运行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甘肃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法院执行案件必须遵照本办法实行流程管理。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是将案件执行工作中的各种程序性事项,按照启动的时间先后划分为执行立案、执行准备、执行实施、执行裁决、结案归档、执行监督等若干环节,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确保司法公正、高效的要求,规定各个环节必须完成的步骤、顺序和时限等,进行科学、规范、有序的系统管理。

第三条执行案件应当设立《执行日志》。

《执行日志》是反映案件执行全过程的工作记录表。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一、案件流程设计1.建立案件分类体系: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和特点,对案件进行分类,便于后续的处理和管理。

2.制定案件处理流程:根据案件的分类和处理需要,设计详细的案件处理流程,包括案件受理、分派、调查取证、审批决策、执行等环节,确保每个环节都明确任务和责任。

3.明确案件流转路径和时限:确定案件在不同环节间的流转路径和时限,确保案件能够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处理。

二、案件流程执行1.受理案件:对接收到的案件进行登记和分类,并通知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2.分派案件:将受理的案件分派给具体的工作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

3.调查取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取证调查,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

4.审批决策:根据调查取证结果,由相关负责人进行案件审批决策,确定案件处理方案和结果。

5.执行案件:根据审批决策结果,执行相应的行动,对案件进行处理和解决。

三、案件流程监督1.设立监督机构:建立专门的案件监督机构或由相关责任人兼职担任,负责对案件流程的执行进行监督。

2.建立案件监督制度:制定明确的案件监督制度,规定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以及监督的方式和频次。

3.进行案件监督检查:定期对案件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4.处理监督投诉和举报:接收和分析监督投诉和举报,对违反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1.优化工作流程:通过规范的流程设计和执行,可以有效地优化工作流程,减少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

2.提高工作效率:明确的案件流程可以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减少错误和失误的可能性。

3.提升管理质量:规范的案件流程可以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水平,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4.降低风险和责任:合理的案件流程可以减少风险和责任的发生,提高组织的整体风险管理能力。

总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是组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规范和标准化的流程设计和执行,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降低风险和责任,对于组织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_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办法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_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办法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_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办法案件流程管理制度_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办法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案件运行机制,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加强审判、执行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各类审判、执行工作特点以及本院审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流程管理是将本院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和委托评估、拍卖案件)在审理和执行中各程序性工作,以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完成时限为依据,以计算机管理为手段,对案件在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运行情况进行规范有序的动态跟踪、监控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院对案件流程实行制度管理和计算机系统管理双向管理。

第四条院长、主管院长、审判执行业务庭庭长、承办人、审判管理办公室分别在流程管理的程序中具有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协调完成整个案件的流程管理。

第五条本院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管理、协调、监督和其它日常事务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

各项工作制度的具体落实由相关审判执行业务庭负责。

物质保障及技术服务由计财处、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

流程管理情况作为案件质量效率考评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通过对案件流程的管理,加强审理执行程序的管理与控制,立、审、执相分离,使审判执行工作各环节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促进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地进行。

第二章流程管理的内容和范围第七条案件流程管理是将各类诉讼案件分为分案、排期、审限、结案、质量五个管理阶段,25个节点,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诉前调解、立案、开庭审理、结案、上诉案件移送及归档等流程阶段进行监督控制。

其中分案管理划分为诉前调解、立案审批、分案指数设定、案件繁简分流、获取、变更主办人5个节点。

排期管理划分为立案文书送达(即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提示)、信访风险评估、庭前准备(送达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发布开庭公告)、数字化法庭预定和开庭监控、庭审录音录像及光盘刻录5个节点。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案件运行机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提高审判、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管理改革实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3)条立法、司法解释(1)条第二条案件流程管理,是将案件审理、执行工作中的各程序性事项,按照启动的时间先后划分为若干环节,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确保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要求,规定各节点完成的时限,并由法院各职能部门综合运用计划、人事、组织、监督、控制和奖惩等手段,对案件各节点的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各类一二审案件、再审案件、执行案件、确认司法职权行为违法案件、司法赔偿案件、减刑假释案件、申请裁定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申诉复查案件等各类案件的流程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但破产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流程时限不受本办法的限制。

第四条本院对案件流程中重要环节的节点信息实行计算机自动跟踪,并在相应期限届满前予以警示。

第五条各审判业务庭和职能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案件流程的日常管理,根据案件流程信息进行决策,加强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的科学化管理。

第六条立案庭负责全院审判、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的动态跟踪、汇总、分析、反馈,定期向院领导、审判庭和各职能部门提供案件流程信息。

第七条本院通过计算机局域网,自动将案件流程信息中反映审判人员绩效的收案数、结案数、结案率、流程时限内结案率、审限期内结案率、超审限比例、一次开庭审理结案率等概括性信息向全院开放,提高流程管理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第二章立案第八条本院实行立案与审判分开的原则。

由立案庭负责立案审查、登记工作,计算并通知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案件流程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和高效地处理案件,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提高司法效能而制定的一系列原则和措施。

本文将从案件流程的定义、案件流程管理的目的和原则、案件流程管理的内容以及案件流程管理的方法和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公正裁决。

一、案件流程的定义案件流程是指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过程,包括接收投诉、调查取证、调解仲裁、庭审审判、申请执行等环节,并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有条不紊的推进。

案件流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方,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和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案件流程管理的目的和原则案件流程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案件的公正和高效进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增加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提高司法效能。

案件流程管理的原则包括权利平衡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快速审理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合理选择原则等。

这些原则可以确保案件在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环境中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

三、案件流程管理的内容案件流程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登记管理、案件审批管理、案件分工管理、案件调度管理、案件执行管理等。

其中,案件登记管理是指将收到的案件进行登记,形成案件档案,确定案件的基本信息;案件审批管理是指对案件进行审批,包括案件立案审批、决定调查取证、调解仲裁、审理庭审等;案件分工管理是指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将案件分配给相应的审判人员或仲裁员进行负责;案件调度管理是指根据案件的紧急程度和处理进度,进行案件的调度安排;案件执行管理是指对已经作出的裁决、判决进行执行,确保裁决、判决的落地执行。

四、案件流程管理的方法和措施为了实现案件流程管理的目标,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和措施:1.建立健全流程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程序,规范案件的处理流程。

2.强化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案件信息的统一录入和管理,方便案件的查询和跟踪。

执行案件 管理流程

执行案件 管理流程

执行案件管理流程今天咱来唠唠执行案件的管理流程哈,这可是个挺重要又有点复杂的事儿,不过别担心,咱一步步把它弄明白。

一、案件受理这头事儿。

当有执行案件送过来的时候,咱得打起精神好好瞅瞅。

就好比有人给咱送了个“任务包裹”,咱得先检查检查这个包裹里都装了啥。

看看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齐不齐呀,像申请书、生效的法律文书这些可都不能少。

要是少了啥,咱得赶紧联系人家补上,别让这事儿卡在这第一步上,对吧?而且呀,咱还得看看这个案件是不是符合受理的条件。

比如说,这个案子是不是在咱们这儿管,执行的依据是不是合法有效的。

这就好比给这个“任务包裹”把把关,要是不符合条件,咱可不能随便就接过来,不然到时候麻烦事儿一堆。

二、案件分配这点事儿。

一旦案件顺利受理了,接下来就是分配的问题啦。

这就好像是把不同的“任务包裹”分给不同的小伙伴去处理。

分配的时候得考虑好多因素呢,比如承办人的工作负荷、案件的复杂程度啥的。

要是有个案件特别复杂,那就得找个经验丰富的老大哥或者老姐姐来负责,毕竟他们见过的风浪多,处理起来可能更得心应手。

而对于一些相对简单的案子,就可以分给年轻一点的小伙伴锻炼锻炼,让他们也能在实践中成长嘛。

三、执行实施那些事儿。

这可是整个流程里的重头戏哟!承办人接到案件后,就得开始干活啦。

首先得赶紧和申请执行人联系,了解了解具体情况,问问他们有没有啥新线索或者特殊要求。

就像是和客户沟通需求一样,得把人家的想法搞清楚。

然后呢,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执行方案。

比如说,如果是涉及到财产执行的,就得去查一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看看他有没有存款、房产、车子啥的。

这就好比是侦探在找线索,得仔细又认真,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可能的“宝藏”。

要是查到了财产,那就得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啦。

比如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房产、扣押车辆等等。

在这个过程中,咱还得注意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哦,不能因为执行就把人家整得太惨,得讲究个平衡嘛。

四、执行和解这档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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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细则(草稿)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加强执行权的监督与制约,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公正高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执行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执行权的行使遵循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加强对执行行为的内部监督,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实行分段集约执行与承办法官负责制相结合,特殊案件特别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坚持执行公开原则。

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均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坚持和解优先原则。

执行人员应当将和解理念贯穿于执行各环节,促进和谐执行,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执行流程实施信息化管理。

案件的立案信息、执行进程信息、执行结果信息等均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予以纪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六条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实行合议制。

第二章执行机构职责分工第七条全市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执行实施、执行裁决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

暂时无法设立下设部门的,可以确定不同人员组成合议庭,执行中的裁决事项和重大事项,提交合议庭讨论决定。

第八条执行实施部门全面负责执行案件的实施工作。

具体实施财产调查权,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控制权,拘传、罚款、拘留决定执行权。

执行人员和执行案件较多的法院执行局可以在执行实施部门下设若干执行小组,对不同的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执行裁决部门负责行使执行裁决权及办理其他综合事项。

主要的裁决事项为:1、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退回立案庭;2、对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进行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定不予执行;3、裁定变更、追加执行主体;4、裁定以物抵债和确认拍卖、变卖成交结果;5、对冻结、扣押的股权、红利、股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裁定转让;6、对擅自处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裁定责令追回;7、对协助单位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已冻结或扣押款物的行为裁定责令限期追回;8、对第三人在接到履行到期债权的通知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的做出强制执行裁定;9、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组织执行听证;10、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1、决定对执行人实施罚款、拘留强制措施;12、其他需要裁决的事项。

第三章案件流程第一节执行立案第十条执行案件统一由立案庭负责审查立案,未经立案庭立案的案件不得进入执行程序。

立案庭审查后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立案的当事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同时附送执行案件监督信封,并在3日内将案件移交执行局办理。

受托执行案件由执行部门负责审查,符合委托执行立案条件的转交立案庭立案。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说明理由,在5日内退还委托法院。

第十一条执行局内勤接收案件后,在4日内完成以下工作:1、案件登记;2、交局长分案;3、将案件分送到各执行员手中。

第十二条需要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局长审核同意委托后,内勤应当在3日内办理委托手续。

案件委托执行后,2个月内受托法院未回复执行结果的,应当向受托法院发出催办函;6个月内仍未执行完毕或者仍未回复执行结果的,应当再次向受托法院发出催办函,并提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请受托法院所属高院督促执行。

第二节执行实施的启动第十三条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执行人员在执行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告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义务;2、通阅案卷,了解所执行案件有关情况;3、做好其它必要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执行员应当对法律文书进行初步审查:1、审查立案手续是否符合立案执行的条件;2、审查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问题,法律文书是否生效,是否已过履行期限,有无保全财物,保全效力是否到期;3、审查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是否符合执行条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应于3日内移交执行裁决部门进行合议,执行裁决部门合议后认为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应退回立案庭或不予执行。

第十五条执行员应在接到案件后3日内与申请人取得联系,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执行联系卡,告知案件承办人、联系方式及执行线索举报和监督电话,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

第十六条执行员应在接到案件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在异地或立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将产生不利于案件执行效果的,可在财产查控完毕后,与查控阶段的裁定一并送达。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员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经合议或集体讨论,及时制定执行、调查方案。

第三节财产调查与控制第十八条立案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隐藏、毁损财物等规避执行行为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执行员在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文书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经请示后可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事后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员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启动财产调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执行员应自收到案件之日起5日内进行查证、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并将查证处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情况紧急的,应当在收到案件后立即予以查证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执行员应在3日内进行查证,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情况紧急的,应当在接到财产线索后立即予以查证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条执行员应当自收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表之日起5日内,对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进行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三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悬赏被执行人财产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发布。

第二十四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强制审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

决定进行强制审计的,应当自财务账册检齐之日起3日内移送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审计。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应根据执行案件需要完成以下工作:(一)在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情况,并根据开户情况在相应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资金情况;(二)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情况;(三)在工商、税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股东名册、注册资金、经营纳税及对外投资等情况;(四)在交通运输及机动车船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交通工具情况;(五)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期货持有及交易情况;(六)在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登记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知识产权情况;(七)在保险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投保情况;(八)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纳及余额情况;(九)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街道居民委员会(社区)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或可能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营情况。

第二十六条执行员一般应自依职权启动调查程序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被执行财产状况的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执行员在完成财产调查后,应在3日内将查证的财产状况及处理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

经过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员应当在完成调查后3日内将调查的过程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制作谈话笔录。

申请执行人有异议,并提供财产线索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继续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组织公开听证。

第二十七条经调查核实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采取以下相应的控制性措施:1、冻结、扣划账户存款;2、扣留、提取工资等收入;3、查封土地、房产;4、查封、扣押车辆、设备等动产或其他财物;5、冻结投资权益、股份及分红、知识产权;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的,应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措施裁定书,同时向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措施裁定书。

第二十八条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

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无异议但拒绝履行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或经调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第三十条被执行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执行实施部门可以报局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对其进行拘传。

第四节财产变价与款物交付第三十一条已被控制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如无异议或异议已经处理完毕,应当及时采取扣划措施;因双方正在协商,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暂缓扣划的,也可以暂缓扣划。

但暂缓期限不得超过冻结之日起30日。

第三十二条已被控制的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决定评估、拍卖、变卖的,应当在3日内送交本院司法技术部门办理委托评估、拍卖事宜。

因双方正在协商,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暂缓评估、拍卖的,也可以暂缓,但暂缓期限不得超过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30日。

第三十三条执行依据确定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履行特定行为的执行,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于可替代履行的行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15日内委托相关单位或人员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迟延履行金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10日内支付。

拒不支付的,转化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在5日内启动财产查控程序。

(二)对于不可替代履行的行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15日内对被执行人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迟延履行金连续计算至行为全部履行完毕止,被执行人应当自行为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10日内支付,拒不支付的,转化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在5日内启动财产查控程序。

第三十四条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强制交付该特定标的物。

第三十五条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的特定标的物灭失或已经被合法转让的,应当自上述事实确定之日起10日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送交本院司法技术部门办理对该特定物的估价事宜,按照特定物的估价,转化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在5日内启动财产查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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