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后期蒙汉互市及其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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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之间的贸易活动,不仅是民族关系史研究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商业经济史研究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文从商业经济史研究的角度,对明代后期隆庆、万历年间的蒙汉互市作一历史考察,揭示互市贸易的发展状况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自古以来,蒙古族与汉族就有着悠久的贸易往来历史。仅以明代为例,永乐年间蒙古族地区首领阿鲁台就与明朝政府开始了“朝贡贸易”,“岁或一贡,或再贡,以为常”[①]。这种“朝贡贸易”是官方间的贸易,主要出于蒙古封建主的请求。他们希望通过朝贡获得加倍的回赐,取得绸缎等高级消费晶。显然,这种“朝贡贸易”与人民间互通有无的互市贸易是性质不同的商业活动,与游牧和农业两种经济之间的交换活动不可同日而语。马克思指出:

“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②]。明初的“朝贡贸易”是与当时蒙古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贸易方式。一明中期开始,蒙古地区的社会经济得到了发展。成化十六年

(1480),《明史》中称为小王子的达延汗消除了蒙古社会内部的封建割据和混战局面。嘉靖时,“小王子最富强,控弦十余万,多畜货贝,稍厌兵,乃徙幕东方,称土蛮,分诸部落在西北边者甚众”[③]。“年来收养残秽.兼之卤我生口,日滋月息,即令小王子、吉囊、俺答诸部落,可三四十万,视昔之奔命穷荒,不见马矢者,盛耶?衰耶”[④]。

蒙古地区畜牧生产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一方面能够把更多的畜产品作为商品而用于交换,另一方面出现了“部落众多,食用不足”[⑤]的社会经济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蒙古地区必然要萌发出对外交换商品的强烈要求,以便用自己的畜产品来换取汉族地区生产的粮食及其他生活消费品。而当这种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时,蒙古地区的统治者就发动战争,企图打开与汉族地区进行贸易的大门。明史上称为“庚戌之变”的重大事件,就是这类战争的典型表现。在上述这段时期中,尽管蒙汉统治者之间经常发生武装冲突,民族间的战争时停时续,但在民间却已自发地出现了贸易活动,史称“私市”。“私市”在弘治午间已经出现了,“近闻北虏进贡多挟马入边私市,市者得之皆以归势家,因取厚利”[⑥]。“厚利”之下,商民必趋之若鹜,“远近商贾多以铁货与虏交易,村市居民亦相率犯禁”[⑦]。尽管明朝政府曾经颁发了一系列禁令,企图禁绝“私市”,但是蒙汉间的贸易活动是蒙古地区与汉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并不是明朝政

府利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所能窒息得了的。隆庆初,相继入主内阁的高拱、张居正等人鉴于当时民族斗争与阶级斗争的形势,检讨了以往政府的对蒙政策,提出了“华夷一家”的主张。隆庆五年,穆宗封蒙古地区的统治者为“顺义王”,并开设蒙汉间的互市,从而改善了民族关系。据《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七“朝贡”条的记载:

隆庆、万历间互市场所有十—处之多:

“在大同者三,曰得胜堡、曰新平、曰守口;在宣府者一,曰张家口;在山西者一,曰水泉营;在延绥者一,曰红山寺堡;在宁夏者三,曰清水营、日中卫、曰平虏卫;在甘肃者二,曰洪水扁都口、曰高沟寨”。这些互市之处,均由守边将领管辖。

同时,每当开市期间,明朝政府和蒙古统治者又共同派出军队充当守市人员,维持市场秩序,“令各支虏酋各差—的当首领,统夷兵三百,驻扎边外。各镇各令本路副参等官,各统本支精锐官军五百,驻扎市场”①。互市的市场,一般都设在边墙处,四周围以高墙,犹如“瓮城”,关内外各有—闸门,可以启闭。据《清史稿·杨吉砮传》记载:

“明制,凡诸部互市,筑墙规市场,谓之市圈。”在“市圈”内设有高楼。供驻扎市场的官军嘹望。“虏每一入市,少者四五十,多者百余骑,并皆就瓮城,闸封”②,然后进行互市贸易。这就是互市市场的设置状况。互市的“交易日期,大率以一月为期”③。但在互市初开之时,每年的交易日期往往不足一个月。据《万历武功录》卷八“俺答列传”记载:

隆庆五年,大同得胜堡互市的日期是五月二十八日到六月十四日;新平互市的日期是七月三日到七月十四日;宣府张家口市是六月十三日到六月二十六日。以后,随着互市的发展,交易日期便不断延长至一个月时间。在互市上,—般商品由“侩人(牙人)定物价,毋欺慢虏”④,而马匹的价格则是由明朝政府规定的。“上等扇马一匹,拟价十二两,搭配段布官货一分,实价银八两余;中扇马一匹,定价十两,货实值银七两余;下扇马一匹,定价八两,;货实值银六两余”⑤。明政府规定价格的原则(“务使客商有利,夷价无亏”⑥)使蒙汉双方两获其利。如汉族“商民,概以故衣杂货,每值银七、八两;即买儿骒马一匹,可卖银十余两,各以次从便加减,率得厚利,远迩欢腾”⑦。由于价格规定得较合

理,蒙古“诸酋感德日深,赴市日众,市马日多”⑧这就使互市中马匹的成交量越来越多。据统计:

隆庆五年,宣府、大同、山西三处互市成交的马匹有6,850匹;隆庆六年为7,845匹,万历元年为19,103匹,万历二年增加到二万七千余匹⑨。四年之间,马匹的成交数量几乎增加了三倍。当然,这仅仅是上述三处互市中马匹交易的情况,如将其他互市之处的马匹成交数也计算在内,那么将是一笔更为可观的数字!由此可见,合理地规定价格,对互市贸易的发展具有促进的作用。从互市贸易中的商品构成来分析,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占有主要地位,奢侈消费品极少。互市中的商品以马匹、粮食、布匹为主,此外还有许多其他商品。蒙古地区输入的商品主要是粮食,布匹,丝织品及其他手工业产品;汉族地区输入的商品主要是畜产品,有作为军事物资的战马、作为运输工具的马匹和作为农业生产资料的耕畜及作为食品的牛羊肉。在互市中,汉人“以段绸、布绢、绵花、针线索、改机,梳篦、米盐、糖果、梭布、水獭皮、羊皮盒、易虏马、牛、羊、骡、驴及马尾、羊皮、皮袄诸种”⑩。另外,在互市之初,明朝政府为防止蒙古统治者冶炼铁制兵器,曾禁止输出蒙古牧民生活必需的铁锅。以后经宣大总督王崇古疏请:

“及查得辽东开元、建宁之市,以广锅入市。盖广锅生铁不受炼炒,行之已久,此可效行。及查得宣大沿边山程险远,铁锅鲜至,亦多用广锅,即当容照辽右之卫例,以广锅入市易,商夷攸便也。”11明朝政府准予广锅进入互市交易,但是,却将硝黄、铜铁、盔甲、兵刃列为违禁物品,严禁进入互市交易。在互市之中,既有明朝政府才经营的“官市”,也有民间商人经营的“民市”,“宫市毕,听民私市”①。“官市”主要交易缯帛.马匹;“民市”中交易的商品种类较多,如布帛锅釜,及针、线、梳、篦,米、盐、糖果之类。在互市初开之时,“官市”交易所占比重较大,当时,“边氓畏虑,不敢贸易,虏入不市,衅怨易生。今岁且宜官为处置,使边氓睹利,则人必乐从”②。“官市”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官出“市本”,与蒙古商民进行交易。

明朝政府的“市本”主要由管理马政的机构太仆寺发放,据《皇朝马政纪》所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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