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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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

福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

表(五)续

福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

说明:

(1)表列配建指标为建设项目应配建的停车车位最低指标。弹性指标按相应的说明进行控制。

(2)级别高的宾馆取上限配建指标,级别低的宾馆取下限配建指标。

(3)工厂办公楼包括生产办公楼、综合楼等,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

办公建筑建筑面积在20000㎡的基础上,建筑面积每增加10000㎡,配建指标折减10%,但折减不得超过50%。

(4)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5)级别高的医院采用上限配建指标,级别低的医院采用下限配建指标。

(6)一类体育场馆是指大于或等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或等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是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7)集会功能为主的剧院取高值。

(8)交通类建筑的配建指标为参与指标。具体指标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结果确定。

(9)技术密集型工业项目取下限,劳动密集型工业项目取上限。

(10)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5㎡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计算。

(11)表(五)中未列出的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指标参考表中相近建筑类型的配建停车指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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