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口径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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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口径职工及工资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

甲公司2018年度税前会计利润为1 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全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应付职工薪酬总额为300万元(贷方发生额),其中:工资、薪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为200万元,职工福利费30万元,工会经费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3万元,社会保险费50万元,补充养老保险12万元。甲公司全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应付职工薪酬支出总额为250万元(借方发生额),其中:工资、薪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为180万元(1月份发放

2017年12月工资10万元,另2019年1月份发放2018年12月份工资20万元,2018年终奖金10汇算申报时未发放),职工福利费22万元(其中应取得未取得合规票据支出2万元),工会经费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3万元,社会保险费50万元,补充养老保险12万元。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工资薪金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

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报。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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