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操作技巧与纳税筹划(前沿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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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讲
新税法的精髓 及过渡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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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的意义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新税法的意义
统一法律,公平税负,完善税制,促进发展。 遵循科学发展观,建立现代法人税制。 借鉴国际惯例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验。
新税法对企业的影响
纳税人:法人,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
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新税法为企业减负让利。
营业代理人——被视为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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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 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 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 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 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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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 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 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 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依据外国法律成立
广义的法律,包括可以作为企业成立依据的所有 法律和法规。非居民企业的判断,主要看是否在 中国境内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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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讲
收入及扣除项目 的操作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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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免税 收入-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总额 扣除项目
应税收入
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全额扣除
不得扣除 限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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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原则
权责发生制
政策依据:国发[200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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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的过渡性政策
企业如何实现新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的过渡?
4.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过渡性优惠政策
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即对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 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 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 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行业并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 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非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 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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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确认原则与方法
收入的各种来源与内容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9)其他收入:注意其丰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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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机构、场所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 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特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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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确认原则与方法
收入形式
货币形式: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 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劳务、不准备持有 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以及其他权益。
非货币性资产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即按 照资产的市场价格、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 值基础确定的价值。
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财税 [2001]202号第二条第2款有关减免税规定批准享受减免 企业所得税(包括减免中央分享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的,自 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 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 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 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 一律按照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 2008-2012年依次按18%、20%、22%、24%、25%税 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 [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 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 半征税。(财税[200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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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的过渡性政策
企业如何实现新税法的过渡?
1.五年过渡期适用的税率
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 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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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的过渡性政策
企业如何实现新税法的过渡?
2.五年过渡期优惠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 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 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 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 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 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 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国发[200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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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的过渡性政策
企业如何实现新税法的过渡?
3.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过渡性优惠政策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 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 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 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 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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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税收政策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释:居民企业属于规范的企业形式,其生存发 展主要依靠中国境内资源。所以,居民企业必须承担 全面的纳税义务。
实际管理机构
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 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比如,设在中国的亚太 地区总部、亚洲区总部。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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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新华社2007年3月8日头条新闻 企业也叫居民!
居民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 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居民企业的类型: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形式 取得收入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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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的过渡性政策
哪些企业享受过渡性政策?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 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 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 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7]115号) 2.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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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确认原则与方法
收入确认的特殊情况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以企业分得产品 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 允价值确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 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 福利和利润分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除外,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 提供劳务处理。
权责发生制,是指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 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 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 费用。
核定原则
企业确实不能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收入、支 出凭证,不能正确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 关可以采取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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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的规定的税率
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重点 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首要条件: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核心知识产权是决定一个企业生产、发展和竞争能力的 重要因素。核心知识产权允许购买、投资投入,强调拥 有完整的支配权,或者享有独占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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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如何适用税率?
非居民企业 是否在中国 境内设立机 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的
所得来源?
境内
所得




25%



是否与境内所
10%
设机构场所有 联系?
但特别注意:非居民企业的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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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的规定的税率
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
高新技术企业还要符合下列条件
(1)产品(服务)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 领域》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不低于规定 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规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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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确认原则与方法
其他收入的表现形式
(1)企业资产溢余收入
(2)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3)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4)企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
(5)债务重组收入
(6)补贴收入 (7)教育费附加返还款 (8)违约金收入 (9)汇兑收益
新税法中的其他收入,
主要对应会计上的“营 业外收入”。
政策依据:国发[200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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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的过渡性政策
企业如何实现新税法的过渡?
4.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过渡性优惠政策
财税[2008]21号文件规定:对2008年1月1日后民族 自治地方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企业,仅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 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减免属于中央分享的部分。
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 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 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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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的过渡性政策
企业如何实现新税法的过渡?
1.五年过渡期适用的税率
新税法操作技巧
与纳税筹划
主讲人:蔡 昌 caichang@126.com
主讲嘉宾:蔡 昌 博士
著名财税专家,中央财经大学 税务学院副教授,税收与财务 管理系主任。中国第一位税务 会计与税务筹划博士,中国社 会科学院博士后。被业界誉为 “用第三种眼光看税收筹划” 的奇才。兼任《阳光财税丛书》 编委会主任,中国阳光财税网、 中国税网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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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确认原则与方法
分期确认收入的情况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 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 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应当按照 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的实现。
税务处理趋于规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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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规定的税率
基本税率降至25%
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 均税率水平:28.6%。 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水平: 26.7%。
2008年度调整筹划
收入处理技巧 费用处理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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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规定的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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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确认原则与方法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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