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学学生的行为,维护良好的学风、校风和社会风尚,保证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注册、就读并以学籍在校的全日制、非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及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应该关注学生全面发展,注重学生个性与创新能力的发展,强调学生守纪律、守规矩、守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
在大学学习期间,学生应该自觉维护和建设良好的校园文化和学术环境。
第四条大学生具有行为自主性、自我认识、自我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学生在行动中应该按照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他人,保护自己,考虑社会,言行得当,树立高尚的品德。
第五条本条例由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监管,并由各学院履行具体的执行任务。
第二章违纪行为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违反公共秩序和德育要求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一)在公共场合乱喊乱叫,高声喧哗,横冲直撞的行为,影响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等;
(二)在校内互殴,造成人身伤害,影响校内稳定安全;
(三)在校园内携带、传播不良信息、传销、色情等行为,影响校风校纪,侵害他人权益;
(四)在公共场合擅自宣传、张贴涉及政治、宗教等敏感话题相关广告、标语、传单,搞乱校园文化秩序;
(五)在食品安全、环保等方面犯错,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等;
(六)以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要求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论文重写、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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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学习与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棒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实施纪律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起计算。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者给予记过处分。
毕业时察看期未满可延期毕业。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的,按期解除察看;有立功等突出表现的,提前解除察看;继续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学院对学生纪律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分则第七条违反,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游行示威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者煽闹事,破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者制造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组织开展非法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者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四)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以合法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者有严重违反学生团体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五)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六)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等活动造成后果,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七)攻击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对领导和的言论与行为,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
2023年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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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新学校同学违纪处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确保校内平安,严厉同学管理的各项制度,严格要求同学遵纪守法,特制定此条例。
其次章违纪处理方法第2条一般违纪:①以下违纪,视情节每人扣1-2分班级五项评比分。
⑴爬树、门、窗,坐楼梯扶手,站在课桌、讲课上等;燃放鞭炮烟花;玩危急性嬉戏。
⑵穿越绿化带,有意折断花木。
⑶随地吐痰。
⑷任凭给同学取外号。
⑸不佩带校徽;不穿校服。
⑹穿拖鞋、穿背心进教室。
⑺佩戴首饰,男生留长发,女生化妆,穿奇装异服。
⑻不讲一般话,口出粗言,讲痞话,不敬重师长。
⑼在教室、寝室、食堂及其走廊、楼梯间或教学楼前等非运动场所从事足球、篮球、排球等球类运动。
⑽在预备铃响后,同学必需将本节课的书本和文具放在桌子的左上角,无课前预备的扣1分/人次,上课铃响后,仍未进教室或仍未归队的(室外课)扣1分/人次,缺席扣2分。
⑾课堂吵闹、写字课、观看新闻不仔细的扣2分/次,整体不仔细造成停课整顿的扣2分/人次。
⑿上甲课做乙事的扣2分/人次。
⒀课堂顶撞老师的,态度蛮横,扣2分/人次。
⒁试验课、活动课、体艺课等不在本班教室上的课,不听指挥的扣2分/人次。
⒂私自调换座位的或私自移动桌椅的,整班性拖动桌椅,造成响声的,扣2分/人次。
⒃上课打瞌睡(生病除外),扣2分/人次。
⒄违反就餐管理的一般行为。
⒅违反宿舍管理的一般行为。
⒆其它违反《中同学守则》和《中同学是常行为规范》的一般行为。
②以下违纪,视情节每人次扣2-5分,并公开批判。
⑴打架、起哄等有意扰乱一般行为。
⑵吃瓜子、嚼槟榔等学校禁吃的食品,乱丢果皮纸屑。
⑶拿扫帚、棍棒等追打。
⑷随地大小便。
⑸乱写、乱涂、乱刻,在墙壁上留脚印,拍球印。
⑹用纸团、石头等击人击物。
⑺欺侮小同学,对女同学无礼。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新)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管理,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原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细则第二条凡具有我校各类学籍的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条违反宪法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令和法规,参与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一、经教育尚能改正,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经教育坚持不改,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一、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共财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五条严厉禁止下列行为:一、打麻将、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二、制作、复制、出租或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及其它淫秽物品,卖淫、嫖娼;三、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成立违法组织,搞打、砸、抢活动。
有上述行为之一,尚未构成追究刑事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任何学生组织和学生不得利用网络及其他媒体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一、煽动抗拒和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五、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七、调戏、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使他人受到伤害者;八、损害学校声誉;九、其它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学生严重警告处分

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学生严重警告处分
根据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学生严重警告处分是一种严厉的纪律处分,通常适用于学生的严重违纪行为。
其具体处理措施可能包括:
1. 书面通知:学校将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发出警告通知,明确指出其违纪的具体事实和违规行为的严重性。
2. 谈话教育:学校会安排相关部门或班主任与学生进行谈话教育,提醒其严守纪律,遵守规章制度,并对其违纪行为进行批评和教育。
3. 组织复查:学校可能会组织对学生涉嫌违纪行为的事实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复查,以确保处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4. 实施惩罚措施:根据具体违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学校可能会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暂停学生的课外活动资格、限制其进入特定区域或参与特定活动等。
5. 记录档案:学校将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将来参考或作为对其行为进行评估的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同学校或教育机构而言,学生严重警告处分的具体处理方法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学生应参考所在学校或教育机构的规章制度,以了解该处分的具体处理措施和程序。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院所有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院对学生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节处分种类和运用第四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半年或一年毕业的处分),从受处分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要求受处分学生每学期至少两次向所在系递交书面思想汇报。
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可按期撤消处分;察看期间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消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反纪律者,给予延长察看期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当学年内的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和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申请资格;(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三)学籍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四)享受奖学金者,受到违纪处分后,按奖学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违反校纪校规应予以处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违反校纪校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一)经教育后拒不承认错误者;(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三)在学院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有两种(次)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次));曾因违纪行为受过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五)伙同校外人员作案者;(六)涉外活动违纪者;(七)多人违纪的组织者;(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和谐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违纪处分。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等社会活动时有违纪行为,也依据本办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1.违纪后主动坦白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2.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3.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五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遵循依据明确、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程序正当的原则。
第六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的期限内不得参与奖学金、助学金评定,不得申报各种荣誉称号,不得发展入和担任学生干部,已享受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等从受处分之日起至处分撤销之日内停止发放。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七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受处分者,取消当年内各种评奖评优的资格。
第九条受记过处分者,期限一般为6到12个月为限,从下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
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生工作部审核,学校批准,即可提前终止处分期。
第十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一般为6到12个月为限,从下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校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生工作部审核,学校批准,即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
学生违规违纪惩戒条例

学校学生违规违纪惩戒条例一、轻微违规违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口头警告,令其当场纠正(惩戒人:谁发现、谁落实),情节较重的给与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告知家长,责令本人写出承诺保证。
1、迟到,早退,集会、升旗时,交头接耳,嬉笑、打闹、做小动作等不规范行为的。
2、上下楼梯拥挤、推搡、拉扯、跑跳、勾肩搭背、不靠右行等。
3、在教室、走廊、楼梯、过道和校园内打闹,在公共场所喧哗、起哄、怪叫、吹口哨等。
4、在校园内骑车,不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的。
5、污言秽语说脏话,不文明如厕的。
6、就餐时插队、打闹、起哄,踩凳蹬撑就餐、有明显浪费现象、乱扔面包馍头,乱倒剩饭菜、乱扔餐具等不文明行为的。
7、午休、晚休期间说话、串宿、打闹、晚睡、早起、洗衣服等,扰乱就寝秩序、不遵守就寝纪律的。
8、叫外卖,在教室内吃饭、吃零食(提倡在校不吃零食),随地吐痰,乱涂乱画、乱扔果皮纸屑废弃物等。
9、不按要求着装,穿拖鞋、高跟鞋、无袖衫进入教室的。
10、涂口红、描眉、染发、烫发、留长发、怪发、佩戴首饰、穿奇装异服等。
11、值日、值周、监督岗、志愿者等不按规定要求到位履职的。
12、不按时完成作业、抄袭作业,上课及自习课交头接耳、下位、喝水、说话、上厕所、睡觉、坐姿不端正等。
13、不及时关灯、关水、关电器设备等。
14、不认真做眼保操,不愿意参加义务劳动或公益性活动的。
15、其它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较重违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班主任、年级组领导约谈,在班主任、年级组领导的监督下面壁思过,深刻检查,学生本人写出书面保证、承诺,并告知家长,同时视情节轻重对学生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1、不服从管理,不尊重或顶撞教职工的。
2、损坏或破坏公物及他人财物的(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或处罚)。
3、无故旷课,不假外出,硬闯校门或借用他人校牌以及伪造请假条等弄虚作假、蒙混进、出校门等行为的。
4、拉帮结派、拜把子、认干姊妹,在校期间聚众过生日的。
5、吸烟、喝酒、进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室、网吧等。
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根据学校的违纪处罚条例,学生在校期间如发生违纪行为,将会采取相应的纪律处罚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1. 违反校规校纪:包括违反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校纪校规,如迟到早退、缺勤、不按时参加学院所有教育活动等,将会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等。
2. 不良行为:包括在校内或校外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欺骗、打架斗殴、偷窃、敲诈勒索、传播不良信息等,将会受到严重处罚,包括警告、留校察看、学籍记过甚至开除学籍。
3. 违反考试纪律:包括作弊、抄袭、暴露试卷、打扰他人等行为,将会受到科目不及格、学籍记过、停考、开除学籍等处罚。
4. 违反校园安全规定:包括携带危险物品、参与非法集会活动、损坏公共设施等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5. 违反社会道德规范:包括涉及诽谤、恶意中伤、传播不实信息等行为,将会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甚至开除学籍等处理。
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中,具体的处罚措施和处理方式会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而有所差异。
在实施处罚时,学校会注重公正、公平和教育导向,以促使学生正确认识错误、纠正
错误,并对其进行教育和辅导,以期达到教育、惩戒和改造的效果。
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本条例旨在维护大学校园的纪律和秩序,规范大学生的行为,加强对违纪行为的处分管理。
第二条大学生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分为轻微违纪和严重违纪两种情况。
1. 轻微违纪轻微违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上课迟到;- 未经请假旷课;- 擅离学校或寝室;- 不遵守学校规定的校园秩序等。
2. 严重违纪严重违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涉及学术不端行为,例如抄袭、作弊等;- 扰乱校园秩序,包括参与非法集会、组织或参与暴力活动等;- 侮辱、歧视他人以及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
第三条针对轻微违纪,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分:1. 出勤情况不良的学生,要进行教育、批评和警告;2. 违反校园秩序的学生,要进行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并要求改正行为;3. 多次不诚实或擅离学校或寝室的学生,可以给予临时禁止参加活动的处分。
第四条针对严重违纪,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分:1. 对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同时暂停其学籍;2. 违反学术规范的学生将面临学术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降级、留校察看等;3. 涉及严重秩序扰乱或人身攻击等行为的学生将被取消学生资格。
第五条大学生违纪处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权威性原则:处分行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随意处理;2. 公正原则:处分决定要公平、公正,不得有嫌疑或歧视;3. 教育目的原则:处分决定应具有教育意义,对学生进行及时教育和引导;4. 警示作用原则:处分决定应起到警示作用,对其他学生产生震慑效果。
第六条大学生享有申诉权,如果学生对处分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将对申诉进行认真审查,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其他情况需要增补或修改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并报学校上级领导批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过失纪录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查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1、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打架、滋事事件责任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1、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拨、威胁或用其他方式引发他人闹事、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付给伤者的一切医疗费用及适当的营养补助、护理费。
4、聚众斗殴或有预谋进行行凶报复,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为首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5、打架、斗殴后果严重者,除按本规定相应条款处分和处理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严禁打麻将,违者没收麻将外,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条: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视情节按以下处分;1、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屡教不改者或在校外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围观者,给予通报批评记过失纪录。
第六条:有偷盗、诈骗行为者。
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损坏公、私财物者:1、非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按原价赔偿。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加倍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无故旷课的学生责令其检讨,并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到下列学时者给予以下相应的处分。
1、达到10学时至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达到21学时至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并通知学生父母到校进行共同教育)3、达到31学时至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并停课处理责令父母到校领人)4、达到41学时至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一、总则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1.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
2.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3.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取消学籍转试读;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专业科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4.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拘留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受处分者,同时执行下列处罚:(1)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优和奖学金评定及出席团代会、学代会资格,不得担任班团干部。
(2)受留校察看处分以上者,当学期的操行评定为不合格。
(3)受过处分且在毕业时未撤销处分者,不予推荐就业。
(4)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有明显进步,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对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取消学籍转试读或开除学籍处分。
(5)因违纪或因学业问题作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不按时离校,纠缠学校,干扰学校正常秩序者,由保卫人员强制离校。
(6)毕业生离校前犯有错误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扣发其毕业证书,由工作单位继续察看,察看满一年后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提出意见,报学校审定后再发给毕业证书。
6.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引导学生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正式学籍的各类全日制在校生。
其它未具有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违纪处理应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 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处分决定。
对学生的处分,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程序规范,同时注意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转化工作。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办法第四条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够不上处分条件,应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对入学尚未取得学籍的新生,违反处分适用前四种,严重违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本条例中“以上”和“以下”均包括该级处分。
第五条学生违纪受处分后,经一段时间考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撤销处分:(一)受处分者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积极悔改表现的。
(二)考察期内未发现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考察期内未发现其他违纪行为并有积极悔改表现的。
(四)在处分期内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撤销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的考察期为半年;记过处分和留校察看处分者考察期为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一般自受处分之日起至毕业前结束,毕业生在毕业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辅导员同意后,院(系)、部审核通过,报请原处分审理部门批准后,解除处分,按时毕业,否则按原处分缓期毕业。
考察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积极悔改表现的,在处分期满前两周自己提出申请,辅导员同意后,院(系)、部审核通过,报请原处分审理部门批准后,处分可按期解除; 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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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创建优良的校风,教育广大学生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努力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具有xx学院学籍的高职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级处分。
第四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受处分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不得申请奖学金,不得授予各类荣誉称号,不得享受对贫困学生的帮扶措施,已获荣誉称号予以取消,已经取得助学贷款、奖学金等予以追回。
第二章日常行为违纪处理第五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该或已经受到司法部门惩处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处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组织和参加大型集会、****、示威、罢课、罢餐、罢会等活动,又不听劝阻的,对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参加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印制、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散布封建迷信、**秽、邪教言论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传看封建迷信、反动**秽、邪教书画,收听收看**秽、邪教录音录像制品,浏览、下载、传播反动、**秽、邪教内容;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故意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侮辱、威胁、殴打教职工的,对教职工寻衅滋事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的;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参加非法社团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
(5)组织举办未经批准的以沙龙、俱乐部等形式政治性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
(6)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党政部门发布文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非法扣留、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在校园内非法从事宗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4、在公共场所或寝室内喝酒、抽烟、哄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或酒后寻衅滋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5、将学生证、校徽、图书证等有效证件转借他人,或冒用、伪造证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6、有其他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学校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违反安全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以外,按以下规定处理:1、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由此所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
2、违反规定私拉电线,使用电炉、电加热器等用具,经劝阻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由此所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
3、违反学校安全制度,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同学外出活动或在组织活动中未落实安全措施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记过处分。
4、未经批准,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私自下江河湖泊游泳。
违者给予记过处分。
5、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在宿舍楼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它物品,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条例,翻越围墙、栏杆进出学校,翻越寝室阳台进入其它寝室的,给予警告处分。
8、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条例,在校园内违章使用、停放交通工具,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
9、有其他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参与非法经营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有损社会公德,影响校风校纪,有以下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着装不整,进入教学场所或办公场所,而又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2、进出校门,未按学校规定佩戴校徽或未携带本人学生证的,而又不服从管理的,给予警告处分。
3、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4、在校园或公共场所,异****往行为不文明,而又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侮辱、诽谤他人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给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利用网络、手机短信等故意攻击、骚扰他人或删改他人信息资料,严重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以低级下流的言行侮辱异性,利用手机、网络等手段骚扰异性,以谈恋爱为名强迫他人与其交往,给予记过处分;对异性的人身名誉造成损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有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损害社会公德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破坏学校生活秩序,违反宿舍管理制度,有以下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未经批准,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宿舍的视为晚归。
一次晚归,给予通报批评,屡次晚归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次夜不归宿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规定,住校学生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未经批准,擅自调动寝室,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外人或私自带外人进入宿舍逗留,按以下规定处理:(1)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外人,每发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屡次发现,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处分。
(2)因私自留宿外人或私自带外人进入宿舍逗留,造成失窃、诈骗或其他违法违纪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处分。
(3)未经批准在寝室逗留异性或在异性寝室逗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有其他破坏学校生活秩序,违反宿舍管理制度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理:1、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处理:(1)偷窃、诈骗钱财,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2)偷窃、诈骗钱财,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次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偷窃、诈骗钱财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为偷窃、诈骗钱财提供帮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一经发现,按以下规定处理:1、参与赌博,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校园内不得搓麻将,一经发现,依照本条第1点处理。
3、组织、强迫、引诱他人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组织、策划、参与斗殴,或故意伤害他人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故意伤害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组织、策划斗殴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虽未参与但恶意造成斗殴后果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过处分。
5、为他人提供器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6、纠集校外人员殴打同学,或行凶报复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斗殴双方采取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的,给予警告处分;经学校处理后,仍继续威胁他人或采取报复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携带或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试场及课堂违纪行为处理第十六条违反考试纪律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考试(考查)中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作违反试场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违反试场纪律受处分后屡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考试(考查)中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均以作弊论处,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5)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3、学生第二次作弊,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予以延期一年毕业处理;偷窃试卷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