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简答题_问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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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

1.简述刑罚的功能。

(1)对犯罪人的功能:剥夺功能、惩罚功能、教育改造功能(2)对被害人的功能:安抚功能(3)对社会的功能:威慑功能、教育鼓励功能

2.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2)本罪的客观方面,变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街区公私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管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3.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人的法定分类及其含义

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公共犯罪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是胁从犯。教唆犯:教唆犯是故意徐偶是他人实行犯罪的人。4.我国刑法理论上,处断的一罪包括哪些情形。

我国刑法上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5. 简述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概念:剥夺政治权利里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而权力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6. 简述不作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概念: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成立条件:(1)行为人员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3)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7.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同:犯罪的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异;(1)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间接故意的心里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不是认为这种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则不同,具有这种心理者虽然也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是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自身能力,技术,经验,和某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他对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2)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也就不会凭借什么条件和采取什么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不仅希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8.简述刑事责任的特征。

(1)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2)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3)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活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4)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5)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承担。

9.简述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特征: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

10.简述牵连犯的概念及要件。

概念: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要件:(1)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11.简述犯罪客体及其分类。

概念: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分类: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

12.简述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义务上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13.简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概念:共同犯罪时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条件:(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2)共同的犯罪行为;(3)共同的犯罪故意

14.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有以下四种方式:1定罪判刑方式2定罪免刑方式3消灭处理方式4转移处理方式

15.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的区别

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条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条件。(3)任何犯罪都会是犯罪客体受到伤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16.简述假释的适用条件。

一、假释适用的对象假释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对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二、假释适用的限制条件: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罚,这是适用假释的前提条件。三、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和最关键性条件

17.简述主刑的种类

主刑是一类刑罚方法,具体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18. 犯罪预备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特征:一、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二、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的原因所致。

19.简述刑法溯及力的主要原则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使用的为题,。主要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20.简述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主要表现为:1适用根据不同2适用机关不同3适用对象不同4严厉程度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

21.简述犯罪未遂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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