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请示报告存在不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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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对报告和请示的正确使用
对报告和请示的正确使用
首先,是文种不同。报告只能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得失,反映重要情况,提出建议性意见等方面;请示是只有
当需要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请求批准事项时使用。二者“职责”分明,相互间不能替代,也不能混用。报告中不应带有请示事项,请示中也无须报告工作或长篇累犊地介绍情况。如果无视这种根本区别,认为请示可以汇报工作,报告中也可以请示问题;或者用“请示报告”代替一切,显然是
不符合《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因而也是不规范的。不规范就会妨碍收文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影响公文的运转效率,甚至贻误工作。据材料记载,某乡政府给区领导机关去文,标题拟为《xx乡关于当前植树造林工作的请示报告》,文中
既汇报了造林工作情况,又请示领导帮助解决万株杉苗。一
文两用,名副其实的请示加报告。结果公文上达之后,久无批复回文。几经派人去区里查询,才在一堆汇报材料中找到。原来区里是把它当作工作报告,无须批复,故无回文。究其原因,主要在公文文种使用不当。
其次,行文时间有区别。请示公文由于是“请求上级机关批示、批准”,因此必须事前行文,不能先斩后奏,不允
许未经上级批示或批准,就擅自做出处理或决定。否则,即属越权行为,处理或决定的事项就属无效。比如某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打算购置一台复印机。必须事前行文,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得到批准后方可购买;未经批准,即便自己有
钱也不行。报告则有所不同,它可以事前行文—就未来工作的开展向上级领导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也可以事中行文—
重大工程建设或重要工作进行当中的例行报告;还可以事后
行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机关工作,反映某方面重要情况等。总之,报告不请示那样必事前行文。
其三,行文的动因、目的、结果不同。虽然二者的行文对象都是上级领导机关,但请示是主动行文。它是下级机关在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了本身
无力或无法解决的问题,迫切需要上级领导给予支持和帮助,主动请求上级机关做出指示或给予批准。而且,一旦请求公文上达之后,上级机关总要相应地作出批复。不管是批准,还是不批准,有请示就要有批复,批复和请示二者紧密相连。
可以说,没有请示也就没有批复这一文种。报告则不然。它可以主动行文,主动向上级领导反映重要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意见;也可以被动行文,应上级所问报告一些有关问题或汇报工作的开展情况。尤其是报告上达之后,导机关可以做出表示,也可以不作表示,此时它只作为一种信息、情况提供给上级领导,以为领导将来的决策服务。这与请示上达之后必有批复明显不同。
其四,就内容要求而言,请示规范较多。《处理办法》多次对其做出规定。例如第三章第八条六款:“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所以如此,因为请示请求上级对某个问题做出批示、批准,希望上级机关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的。多头主送,容易造成责任不明,出现无人过问的局面;只写一个主送机关,批复回文的任务理所当然地落在独家头上。报告则因为行文目的不同,尽管一般也不宜多头主送,但有的就不必一定如此。像受双(多)重上级机关领导的单位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时,可同时主送几家上级领导机关。又如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请示的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这表明,坚持一文一事是请示写作的一个重要原则。不要问题集中了一大堆,搞一揽子买卖,作一次性“处理”。如果一份请示集中许多问题,上级机关接文后,是全部批准呢,还是全部不批准,还是分别做出回文?显然无所适从。而报告就没有这类规范,它可以一事一报,专题性的,像某些重要的情况
报告;也可以是综合性的,有成绩、有问题、有建议,比如
一次时间跨度较大的工作完成之后的总结性报告,等等。
综上所述,报告和请示作为一类公文的两个文种,尽管它们之间有一些相通之处—这是构成同类的基础和前提。但是,二者之间的本质差异更为显著。正是由于这种本质差异,决定了它们成为各自独立的两种公文,承担着各自不同的职责,规范着各不相同的使用范围。如果忽略了这一点,不注意这种质的区别,无视《处理办法》对此所作的明确规定,就很容易将二者混为一谈。可以说,这是报告和请示使用混乱的最主要原因。
文种是公文标题中的最主要内容,也是公文的眼睛和窗口。因此,文种的选择和使用是公文写作中的重要一环,不可等闲视之。为了改变当前公文写作中文种使用混乱的状况,提高公文的办事效率,发挥公文应有的职能作用;为了使公
文写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正确使用报告和请示两个文种,就成为十分有意义的事。在这一点上,只要大家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切实遵照《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就可轻易解决问题。
篇二:关于的申请报告
关于请示的格式及范文
请示,对于下级机关工作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现在还有人在需要写作请示的时
候说“打个报告”,甚至还有人使用编造的“请示报告”文种。这就更加需要认清请示的特
点,注意请示与报告的区别,掌握请示的写法。
第一节请示概述
请示是机关单位经常使用的一种陈请性上行文。本节着重介绍请示的概念、特点和类型,
并与报告作比较。
一、概念
办法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之前,请示和报告在工作实践中经常出现混淆不清的错误。
其后,尽管国家已有权威的规定,但在实际中还是出现不少错误。应当指出,自国务院提高
发文机关规格于2000年8月24日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后,就不能再现出现
上述的错误了。
二、特点
请示的特点可以在与报告的比较中看出。
(一)陈请性。请示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的公文,行文内容具有请求性。而报
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