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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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信社)社团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充分发挥全辖信贷资金的整体功能,根据《贷款通则》、《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结合我省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法人农信社,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牵头社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或授信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协议是全体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所签订的农信社社团贷款合作协议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第四条参与社团贷款的农信社均为社团贷款成员.社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社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按照在社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社团贷款成员分为牵头社和成员社,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社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牵头社,是指社团贷款的发起农信社,负责社团贷款的发起倡议、贷款的组织和管理,是社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社团贷款成员全部为省内农信社的,牵头社必须是贷款对象的属地社.在社团贷款中,牵头社与成员社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成员社,是指接受牵头社邀请,参加社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法人农信社.第七条社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社团贷款的各农信社应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社团贷款的基本规定第八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发放社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并且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九条社团贷款各成员社对社团贷款的分担金额按照自愿认贷的原则协商确定,并按协议规定的认购份额享受相应的权益,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实施细则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整体金融服务功能,加大对地方经济的支持力度,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团贷款指引》(银监发[今年]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社团贷款,是指由广东省内多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社或联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或联社),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发放社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不得超过银监会对农信社或联社单户贷款的最高限额,并严格执行省联社有关信贷制度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社团贷款各方应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社团贷款的农信社或联社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按出资份额或按合同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社团贷款借款人必须是在信用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且信用记录良好,并符合《贷款通则》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社团贷款投向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地方发展规划的优质大中型企业和资金流量充足、能够还本付息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七条社团贷款的筹组范围可以是联社所辖信用社,也可以跨联社。

第八条社团贷款的筹组原则上应坚持“谁营销、谁牵头、谁评审、谁管理”。

第九条社团贷款成员由牵头社和参与社组成,二者统称成员社。

原则上牵头社是社团贷款的发起人和贷款管理人,所占社团贷款份额一般最大。

参与社是接受牵头社邀请、参与认贷份额的信用社。

第二章社团贷款的操作第十条牵头社在接到借款人的大额贷款申请后,立即进行贷前调查,认真分析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借款人拟投放项目的市场前景、预期效益、贷款收益与风险等情况后,与借款人达成初步意向,并向其提交附有贷款条件清单的贷款安排建议书。

最新信用社(银行农户联保贷款指引

最新信用社(银行农户联保贷款指引

信用社(银行)农户联保贷款指引信用社(银行)农户联保贷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服务水平,进一满足社区居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信贷资金需求,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农户联保贷款是指社区居民依照本指引组成联保小组,贷款人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贷款人是指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指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照本指引规定参加联保小组的自然人。

第四条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在贷款人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三)具有贷款资金需求;(四)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五)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

第六条联保小组由居住在贷款人服务区域内的借款人组成,一般不少于5户。

第七条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核准后,所有成员应当共同与贷款人签署联保协议。

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署之日设立。

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联保协议期满,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八条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息;(二)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三)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联保小组成员不得随意转让、毁损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四)对联保小组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贷款本息;(五)民主选举联保小组组长;(六)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

第九条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偿还贷款人所有贷款本息后,成员可以在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后自愿退出联保小组。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全辖农村信用社的整体功能,更好地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拓展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投放渠道,解决单一法人机构资本金不足的问题,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结合辖内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团贷款是由辖内多家法人信用社(简称成员社)组成,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统一商定的期限、利率等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信贷资金的方式。

第三条社团贷款的组织协调,由成员社的上一级管理机构负责。

即:成员社为基层法人信用社的,其组织协调者为区联社;组织协调者的主要职责有:1、审查社团贷款的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2、审查参与社团贷款的各成员社,是否符合社团贷款的贷款人条件;3、负责接受社团贷款成员社的咨询;4、负责做好社团贷款报备咨询项目的调查分析工作;5、组织协调各成员社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社团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数额较大的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社团贷款的成员社必。

1、严格执行社团贷款协议,保证各成员社之间的利益,不得利用牵头社的地位和便利损害一般成员社的合法权益;2、严格按照社团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做好协议项下贷款的发放和贷款本息的收回;3、设立社团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存入专户,并按比例即时划归各成员社。

4、实施对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一般成员社通报和反馈有关情况。

5、办理一般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一般成员社有以下权利:1、参与评审社团贷款项目;2、有权要求借款人向其提供用于评估、审查项目所需的有关材料;3、在贷款限额内自愿认定社团贷款额度;4、按社团贷款协议规定,通过牵头社收回贷款本息;5、及时获取借款人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6、发现借款人有违约行为的,有权向牵头社反映情况,并通过牵头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信贷审查、信贷从业资格考试:法人信贷业务管理(题库版)

信贷审查、信贷从业资格考试:法人信贷业务管理(题库版)

信贷审查、信贷从业资格考试:法人信贷业务管理(题库版)1、单选报备反馈意见为()的,报备上报行不得实施本笔业务。

A.同意B.不同意C.有条件同意D.部分同意正确答案:B2、单选集团客户担保管理的表述不正确的(江南博哥)是()。

A.在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时,由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的保证担保原则上不得超过农业银行拟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的30%B.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总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集团客户,为降低授信风险而要求追加集团保证担保的,可以不受集团内关联担保30%的限制C.当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保证担保额度超过其在各家金融机构用信总额的30%时,应视风险状况发出预警信号D.集团客户成员企业核定授信额度时,对于同一笔用信中同时存在多种担保方式的,在测算关联担保比例时抵押、质押部分不得从关联担保额度中剔除正确答案:D3、单选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收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称为()。

A.银行汇票B.银行本票C.信用证D.支票正确答案:C4、单选报总行审批优先办结业务办理时限(含审查、会签、审议、审批、批复等环节)原则上不超过()个工作日,特殊需求的不超过()个工作日。

A.3;1B.5;3C.10;5D.15;10正确答案:C5、单选贷审会会议由()主持。

A.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B.客户部门负责人C.未经授权的贷审会副主任委员D.贷审会主任委员正确答案:D6、多选信贷批复落实情况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A.信用发放条件落实情况的审核B.合同中信贷方案各要素填写情况的审核C.贷款使用条件落实情况的审核D.批复中“合同约定内容”填写情况的审核正确答案:A, B, C, D7、单选根据我国《银行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下列哪一机构不属于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对象()。

A、农村信用合作社B、财务公司C、信托投资公司D、证券公司正确答案:D8、单选贷后管理例会召开时,实际到会委员人数须达到委员总人数的()以上。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区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团贷款业务,培植优质客户,优化信贷结构,拓宽贷款营销市场,整合资金优势,支持重点企业发展,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的经济杠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是指在联社的协调下,自愿组合,共同出资,贷款支持同一贷款项目的非行政性质的临时性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是指辖内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各家农村信用社及联社营业部,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区辖内有信贷业务的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社团成员条件第五条有一定的信贷管理能力及充裕的信贷资金。

第六条已确实满足当地农业贷款需求,无农户投诉贷款难的问题。

第三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七条社团贷款的发放对象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向信用社申请借款,具有贷款偿还能力的企业和个人。

第八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规,经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并办理年检手续,取得经营许可证。

(二)产品适销对路,市场前景广阔,企业经营效益显著。

(三)企业自有资金不能低于50%,企业场所必须符合当地行政规化及环保要求。

(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能自觉将自有资金和经营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存入信用社。

(五)有足额有效的财产抵押,或有相应经济实力的第三人担保。

(六)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贷款证》、《贷款卡》(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时,必须如实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关于借款、抵押的决定。

(三)企业(公司)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政府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概算及批准文件,工商、税务、环保、海关等部门关于项目的批件。

信贷审查、信贷从业资格考试:法人信贷业务管理考试试题(题库版)

信贷审查、信贷从业资格考试:法人信贷业务管理考试试题(题库版)

信贷审查、信贷从业资格考试:法人信贷业务管理考试试题(题库版)1、单选负责取得抵(质)押权证后办理移交保管手续工作的岗位人员是()。

A.客户经理B.风险经理C.产品经理D.放款审核岗正确答案:A2、单选下列(江南博哥)属于法人表内信贷业务的是()。

A.贷款承诺B.信用证C.票据承兑D.流动资金贷款正确答案:D3、多选信贷批复落实情况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A.信用发放条件落实情况的审核B.合同中信贷方案各要素填写情况的审核C.贷款使用条件落实情况的审核D.批复中“合同约定内容”填写情况的审核正确答案:A, B, C, D4、单选法人客户以书面形式或其它有效方式向农业银行的客户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其内容不包括()。

A.客户基本情况B.授信额度C.信用品种、期限、用途D.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正确答案:B5、多选银行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用于()。

A.股本权益性投资B.股票买卖C.期货交易D.金融衍生产品投资正确答案:A, B, C, D6、多选用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A.落实信用发放条件B.签订合同(协议)、办理担保手续C.放款审核与受托支付审核D.发放信用正确答案:A, B, C, D7、单选对押品调查、权利凭证的核实,原则上应实行双人()。

A.实地调查B.抽样调查C.间接调查D.问卷调查正确答案:A8、多选根据法律法规或借款人公司章程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通常必须向农业银行提供()。

A.借款人股东(大)会同意申请信用的决议、文件B.借款人董事会同意申请信用的决议、文件C.借款人子公司同意申请信用的决议、文件D.借款人监事会同意申请信用的决议、文件正确答案:A, B9、单选负责选用填制信贷合同、签订合同工作的岗位人员是()。

A.客户经理B.风险经理C.产品经理D.放款审核岗正确答案:A10、单选下列关于贷款使用条件表述正确的是()。

A.贷款使用条件是在贷款审查前必须满足的条件B.贷款使用条件是在贷款审批前必须满足的条件C.贷款使用条件即贷款发放条件,原则上应在签订信贷合同前落实D.贷款使用条件是在贷款发放至客户账户后、客户使用贷款资金前必须满足的条件正确答案:D11、多选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模式包括()。

【VIP专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

【VIP专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满足农村企业客户的有效贷款需求,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社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级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社团贷款。

第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业务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团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七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参加社团贷款成员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二)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相关的企业;(四)符合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社团贷款投向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发展规划、各社经营管理能力确定,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二)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改造、设备租赁等中期贷款;(三)现金流量充足、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社团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社团贷款可以展期一次。

如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如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三章社团贷款筹备组织第十条社团贷款实行"谁营销、谁牵头、谁评审"的运行模式。

第十一条社团贷款前期的筹组由牵头社负责:(一)接受借款申请书,商谈贷款条件、社团贷款总额、贷款种类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二)向有关社发出社团贷款邀请函及借款申请书(副本)和有关材料,规定反馈期限,并集中其反馈意见;(三)负责社团合作协议的协商、起草等工作;(四)组织召开会议,签订社团合作协议。

银监发[2011]8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

银监发[2011]8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

银监发[2011]8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银监发[2011]8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银监发[2011]8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的全部内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1]8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修订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二○一一年八月一日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指引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指引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作社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本辖区内合作社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合作社贷款应当遵循“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资金优先、利率优惠、授信管理、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合作社贷款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发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合作社贷款。

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发放合作社贷款的要求。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六条合作社贷款的对象是依法登记、规范运行、合法合规、正常经营的合作社。

第七条合作社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农业(农经)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的合作社;(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农村信用社报送有关材料;(四)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新成立的合作社必须把注册资本金存入所开立的基本账户;(六)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七)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贷款证制度的地区);(八)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合作社贷款的用途包括:(一)大、中型农业机具贷款;(二)合作社统一采购社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所需物资的农业投入贷款;(三)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社员农产品时的流动资金贷款;(四)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购买各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等贷款;(五)合作社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贷款。

XX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业务,加强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的管理,提高贷款质量,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充分发挥社团贷款对当地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XX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团贷款是在满足当地“三农”经济发展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向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发放超规定比例且额度较大的贷款,县(市、区)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发放社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社团贷款适用于本省内符合贷款条件,数额较大的中长期和短期贷款。

第五条社团贷款的形式:省辖社团贷款。

第六条社团贷款由借款人向当地县(市、区)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申请,经县(市、区)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同意后,申请省联社组织。

社团贷款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应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或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10―原则。

第二章社团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七条社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农业骨干企业;当地具有发展前景、科技含量高、产品适销、经济效益好的重点企业及当地重点农业基础开发建设项目。

范围包括:(一)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二)城乡非公有制经济中形成规模经营的个体私营组织、大中型民营企业和其他工商企业;(三)大宗农产品的种植和畜、禽、水产等养殖业,产供销“一条龙”服务项目;(四)中、省经济效益好,还款有保障的重点项目。

第八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贷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社团贷款的筹组第九条社团贷款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当地县(市、区)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同意后,申请省联社筹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6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第二章银团贷款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

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一、概述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农村社团组织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资金短缺、融资难等问题,许多农村社团组织面临着发展困境。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始提供社团贷款服务,促进农村社团组织的发展。

本指引的目的在于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社团贷款的相关指导,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社团组织,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申请条件1. 社团资质:申请贷款的社团组织必须合法注册,在当地有独立法人地位,具备办公场所和基本管理条件。

2. 经营项目:申请贷款的社团组织应当以农村经济和农村社会建设为经营目标,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3. 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必须用于社团经济和社会建设项目的投资,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违法经营活动。

4. 偿还能力:社团组织应当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提供贷款偿还的担保措施。

三、贷款申请流程1. 交流与准备社团组织在申请贷款前,应当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行交流,了解贷款申请所需材料和程序。

组织应当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相关手续的准备和风险评估。

2. 资料提交社团组织应当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要求,准备相关的贷款申请资料,包括组织章程、财务状况报告、项目规划书等。

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审批与批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对社团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风险评估。

经过审批程序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作出是否批复贷款的决定,以及贷款额度和利率等具体条件。

4. 签订合同经批复的贷款申请,社团组织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贷款金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担保措施等。

5. 发放贷款签订合同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根据合同约定,向社团组织发放贷款资金。

四、贷后管理1. 资金使用监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经营项目中。

2. 还款管理社团组织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

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

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一、社团贷款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法人名义发起,由参与社员社自愿参加并接受银监部门监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辖内分支机构)组成的社团组织,按照“风险自负、商业运作、自我约束、自主决策”的市场化原则,自主开展的、具有明确追索和受偿权利的信贷资产或信贷衍生资产业务。

二、参与社员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稳健,管理规范;(二)资本充足,具备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三)资产质量良好,信贷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四)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健全有效,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五)银监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社团贷款应坚持市场化运作,遵循平等自愿、风险自负、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

社员社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决策是否参加社团贷款,不得将行政命令作为决定参加社团贷款的依据。

四、社团贷款应坚持自主管理、风险自负的原则。

社员社应按照市场化方式承担贷款风险,并按照市场化方式参与贷款管理。

银监部门应加强对社团贷款的监管,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落实风险防控责任,规范社团贷款运作,防范信贷风险。

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制定社团贷款管理办法,明确社团贷款的申请、审批、签约、发放、管理、处置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和管理要求。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六、银监部门应加强对社团贷款的监管,定期对社团贷款业务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范风险扩大。

同时应积极推动社团贷款的风险化解工作,确保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行。

七、参与社员社应按照市场化原则独立承担社团贷款的信用风险,并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银监部门应加强对社员社风险管理的监督,确保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社团贷款的信息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同时应加强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合作,定期对社团贷款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农村信用社社(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社(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社(银)团贷款管理办法xx省农村信用社社(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的整体功能,整合资金优势,拓宽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投放渠道,防范和分散信贷风险,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的经济杠杆作用,更好地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银)团贷款是指由省或设区市辖内多家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行社”)组成团体,基于相同贷款条件,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统一商定的期限、利率等条件,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社(银)团贷款投向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发展规划以及各成员行社经营管理能力确定。

第四条社(银)团贷款的期限,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期限管理办法》(试行)(xx联办发〔2013〕277号)确定。

—1 —第五条社(银)团贷款的成员行社必须有较为充裕的信贷资金,其发放社(银)团贷款后的存贷比例、单户资本约束比例等必须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参与发放社(银)团贷款的各成员行社,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社(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七条社(银)团贷款实行“谁营销、谁牵头、谁评审”的运行模式。

第八条社(银)团贷款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成员行社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分担。

第九条对跨市域组织的社(银)团贷款须向省联社事前备案。

第二章社(银)团贷款的管理第十条社(银)团贷款的成员。

按照在社(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社(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社、代理行社和一般成员行社等角色。

(一)一般情况下代理行社由牵头行社担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社(银)团会议协商确定。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各银监局: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学习和落实,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区、市)联合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制定实施细则。

执行中遇到咨询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满足农村企业客户的有效贷款需求,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纳同一贷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社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级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和谐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社团贷款。

第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业务同意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团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七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参加社团贷款成员社开立差不多结算账户;(二)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形;(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有关的企业;(四)符合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社团贷款投向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地点进展规划、各社经营治理能力确定,要紧用于以下方面:(一)企业流淌资金贷款;(二)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改造、设备租赁等中期贷款;(三)现金流量充足、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社团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团贷款业务,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体现对农村信用社的分类指导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团贷款是指以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为单位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协议商定的内容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发放社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社团贷款适用于辖内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在确保“三农”资金合理需求前提下,仍有富余资金的联社和信用社。

辖内凡已动用存款准备金和存贷比超80%的联社不得参与社团贷款。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农村信用社与商业银行的联合贷款。

第五条社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社团贷款联社应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并按出资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各区(市)县联社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的规章制度和本办法制订社团贷款实施细则,组织辖内有条件的信用社为辖内企业开办社团贷款。

第二章社团贷款的筹组第七条社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规模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辖内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中关于借款人、贷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社团贷款的筹组由借款人向有关联社提出,双方协商同意后,借款人向有关联社提出正式书面委托,有关联社凭书面委托向同业发出组团邀请。

第十条社团贷款的组织者或安排者称为牵头社。

牵头社原则上由借款人的主要贷款社或基本帐户社担任。

牵头社所占社团贷款的份额一般最大。

第十一条代理社是社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贷款管理人,代理社一般由借款人的牵头社担任也可由社团各成员社共同协商产生。

第十二条参与社团贷款的联社均为社团贷款的成员社。

在社团贷款中,牵头社、代理社与其他成员社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农村信用社银(社)团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银(社)团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银(社)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社)团贷款业务发展,规范银(社)团贷款业务操作,加强省内各联社(含农商行、农合行,以下简称经办行社)之间、与银行同业之间的横向合作,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行社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社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第三条经办行社开办银(社)团贷款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省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银(社)团贷款发起条件第四条银(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应为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银(社)团贷款适用于借款人的各种期限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项目融资)、并购贷款、重组贷款以及其他融资业务需求。

第六条银(社)团贷款项目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省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准入要求。

如为固定资产项目,借款人还应按规定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具备《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经办行社可以组织银(社)团贷款,为借款人安排融资。

(一)对借款人与用款项目不在同一地的跨地区投资、收购项目,可由借款人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行社牵头组织银(社)团;(二)客户业务整合或资金管理模式转变造成贷款在多个法人行社之间分布,各经办行社可共同组织银(社)团;(三)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出经办行社资本净额10%的;(四)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经办行社资本净额15%的;(五)借款人采取招投标方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六)其他通过组织银(社)团贷款,能够发挥省农村信用社整体优势、提高整体效益、降低整体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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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各银监局: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学习和落实,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区、市)联合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制定实施细则。

执行中遇到咨询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满足农村企业客户的有效贷款需求,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纳同一贷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社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级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和谐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社团贷款。

第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业务同意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团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七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参加社团贷款成员社开立差不多结算账户;(二)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形;(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有关的企业;(四)符合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社团贷款投向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地点进展规划、各社经营治理能力确定,要紧用于以下方面:(一)企业流淌资金贷款;(二)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改造、设备租赁等中期贷款;(三)现金流量充足、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社团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社团贷款能够展期一次。

如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如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三章社团贷款筹备组织第十条社团贷款实行“谁营销、谁牵头、谁评审”的运行模式。

第十一条社团贷款前期的筹组由牵头社负责:(一)同意借款申请书,商谈贷款条件、社团贷款总额、贷款种类和日常监督治理责任;(二)向有关社发出社团贷款邀请函及借款申请书(副本)和有关材料,规定反馈期限,并集中其反馈意见;(三)负责社团合作协议的协商、起草等工作;(四)组织召开会议,签订社团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接到客户的大额贷款申请后,在贷前调查基础上,认真分析贷款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申请人拟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预期效益、贷款收益与风险等情形。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提供通过注册会计或审计中介机构认证的与贷款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通过贷前调查,受理贷款申请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为需通过社团贷款方式发放贷款的,经与贷款申请人协商后,向其提交附有贷款条件清单的贷款安排建议书。

贷款条件清单中应列明社团贷款的差不多条款,要紧包括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贷款担保等内容。

第十五条贷款安排建议书经贷款申请人签字、盖章后,表明贷款申请人正式托付受理贷款申请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牵头社,为其组织社团贷款,并同意贷款条件清单中载明的各项贷款条件。

第十六条获得贷款申请人的正式托付后,牵头社向其认为有联合承贷意愿的参与社发出社团贷款邀请函,并附上按照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编制的信息备忘录、贷款条件清单、贷款调查和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有参加社团贷款意向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牵头社应召开会议,在协商量定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要紧包括以下条款:(一)签订协议各社的差不多情形;(二)对借款人的贷款总额及各成员社承诺的贷款额;(三)牵头社、代理社及各成员社的权益与义务;(四)各成员社与代理社之间的资金划拨方式和时限;(五)贷款费用支出和利息收入的分配;(六)贷款缺失的承担比例;(七)确定贷款连续分类与分类后的日常监督治理责任;(八)社团会议的召集方式、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解决争议方式、违反协议的处罚方法;(九)各社认为其他应该约定的条款。

第十八条社团贷款所发生的各类费用支出,由各成员社按承担贷款的比例分担,或由各成员社商定。

各成员社应向牵头社支付前期社团筹组的费用,向代理社支付后期贷款治理的代理费用。

第十九条协议签订后社团即告成立。

签订协议的社均为社团的成员社。

全体成员社参加讨论、议定有关社团贷款咨询题的会议为社团会议。

第二十条代理社是社团贷款的治理人,由牵头社或借款人开立差不多结算账户的社担任,全面负责社团贷款的贷后治理事务,具体履行下列差不多职责:(一)严格执行协议,保证社团利益,公平地对待社团各参与社,不得利用代理社的地位损害其他成员社的合法权益;(二)开立专门账户治理社团贷款资金,统一为借款人划拨贷款资金;(三)建立社团贷款台账,对贷款本息的发放及收回进行逐笔登记,完善社团贷款档案;(四)向借款人派驻专门信贷人员,统一负责贷后治理,对社团贷款使用情形进行检查和监督,落实各项措施,核实借款人财务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有关事项,定期收集并及时、全面、真实地向成员社通报社团贷款的使用和治理情形,同意各成员社的咨询与核查;(五)运算、划收贷款利息和费用,回收贷款本金,并按协议约定划转到各成员社指定账户;(六)对贷款可能显现的风险,及时向成员社进行通报,必要时,提议召开社团会议共同提出解决措施;(七)按照社团会议决定,治理、清收或处置所形成的不良贷款,主动协助成员社采取保全措施,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八)办理成员社托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组成社团的各成员社均为平等民事主体,任何成员社均有权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社团会议对贷款治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要紧包括:(一)定期或不定期对代理社进行尽职评估;(二)社团贷款合同重要条款的变更;(三)借款人、担保人或社团成员社显现的重大违约事件;(四)不良社团贷款的治理和处置方案。

第二十二条牵头社和代理社在开展社团贷款业务时,不得损害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关于牵头社和代理社的不尽职行为给成员社带来缺失的,应依据各自的过错和缺失程度,向成员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社团贷款治理第二十三条社团成立后,牵头社应当尽快与贷款申请人在贷款条件清单的基础上协商量定社团贷款合同的具体条款。

贷款条件清单上列明的条款未经贷款申请人和所有成员社一致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四条社团贷款合同要紧包括以下内容:(一)借贷当事人;(二)贷款安排:贷款金额、贷款社及其承担的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贷款期限等;(三)提款:提款期、首次提款前提条件、后续提款前提条件、对提款的有关要求、所提款项入账时刻等;(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等;(五)还款:还款打算、所还款项到账时刻、提早还款条件、展期条件等;(六)利息:利率、计息方式、利息划付方式等;(七)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第二十五条社团贷款利率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财务和信用状况、用款项目的效益和风险状况、货币市场的供求与市场利率状况、竞争状况、筹组和代理费用等因素确定,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息。

第二十六条社团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

第二十七条社团的各成员社应共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社团贷款合同。

社团贷款合同是借贷双方依法签订的单一贷款合同。

社团贷款各有关当事人分不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社团贷款合同成立。

第二十八条社团贷款发放时,各成员社应按协议规定,将款项划至代理社指定的专用账户。

代理社按合同约定,统一办理贷款资金划付借款人账户的有关业务。

第二十九条代理社有权要求借款人向其提供用于评估、审查贷款所需的有关材料。

除牵头社和代理社外,其他成员社应要紧以牵头社或代理社提供的借款人资料为依据对社团贷款进行独立评判,除非授权一样不直截了当向借款人索取资料或进行实地调查。

第三十条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保证贷款用途,及时向代理社划转贷款本息,定期如实向代理社提供用于评估、审查项目所需要的有关材料,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通报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形。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应直截了当向代理社归还贷款本息。

代理社收到借款人归还的各期贷款本息后,应严格执行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各成员社承担的贷款比例同时将资金划付各成员社账户。

代理社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借款人归还的社团贷款资金。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显现违约行为,代理社应迅速提议召开社团会议,议定对借款人的处理意见,对其采取停止贷款、提早收回贷款、实行联合制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社团贷款的风险分类档次由代理社统一确定并告知各成员社。

各成员社按贷款比例统计反映贷款风险形状,自行提取贷款缺失预备。

第三十四条当代理社未按协议严格履行职责、损害了社团其他成员社的合法权益时,其他成员社应提议及时召开社团会议,督促代理社赶忙停止不当行为,并按照合作协议进行处理。

代理社拒不执行社团会议达成的整改意见,其他成员社能够要求省级联社处理或进行法律诉讼。

第五章不良社团贷款的处置第三十五条社团贷款划为不良贷款,或目前虽被划为关注类,但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阻碍贷款本息偿还时,代理社应迅速组织召开社团会议。

社团会议确定治理和处置不良贷款方案,并托付代理社实施。

第三十六条社团各成员社的债权如到期无法得到借款人部分或全部清偿,应通过代理社向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追索,除非授权不得直截了当向借款人、担保人追索。

第三十七条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借款人被宣布破产并被清算,各成员社按债权比例同等受偿。

第三十八条当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所欠贷款的,各成员社按其在社团贷款中所占比例受偿。

逾期部分的罚息由代理社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统一向借款人计收,并按逾期贷款的额度在各成员社中分配。

第六章风险治理第三十九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社团贷款业务,应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淌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信誉风险等各类风险,建立相应的风险治理体系和内部操纵制度。

第四十条成员社不应只依靠牵头社做出的信贷评估,还应自行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及其可同意的风险程度进行独立评估。

第四十一条牵头社应制定有相应的内部政策和程序,规定在社团贷款认购不足、贷款项目中止或提早还款等可能显现的各种情形时相应的处理措施;在社团贷款项目发起时,牵头社应与贷款申请人在签订的法律文件中做出相应的规定和安排。

第四十二条成员社应制定有相应的社团贷款内部程序和治理制度,定期检查内部程序和治理制度的执行情形。

第四十三条除代理社进行社团贷款的治理外,其他成员社也可依据实际情形,对每笔社团贷款进行定期的检查及监控,如发觉贷款有专门情形,应及时通报代理社,要求其及时采取包括增加抵押品在内的等各项措施,防止贷款显现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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