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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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四要件

犯罪的构成要件可分成具体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其中共同要件有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及新版的三要件说共四种版本。而在四要件说中,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它们互相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然包含此四大要素,缺一即排除犯罪的成立。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活动侵害的社会利益。这里的社会利益指向极为广泛,可以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也可以是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或是名誉、财产利益。

按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层次,犯罪客体可分为直接客体、同类客体和一般客体。

1.直接客体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法益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例如,被告人甲为了倒卖死牛牟利,将灭鼠药洒在菜叶上,将其投放在路边、菜地或群众的牛槽中,先后毒死62头牛,价值99880元。检察院以投毒罪、破坏集体生产罪提起公诉。在这起案例中,甲以无特定对象的耕牛为侵害对象,危害了不特定范围内多数人的财产安全,构成投毒罪。甲毒死牛之后,又会将中毒的死牛卖给他人,就会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危害了公共安全。

2.一般客体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法益,即社会利益的总体。它也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它进一步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根源。

3.同类客体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法益。

二、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应当对自己的罪行依法负刑事责任的人。这里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其中自然人犯罪主体须满足以下两条件1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2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有如下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情况有如下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单位犯罪主要是经济方面的犯罪以及一些妨害文物、环境、自然资源保护的犯罪。

三、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确立犯罪的必要的诸客观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要件一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环境要件。危害行为有作为与不作为之分。例如甲与乙为夫妻,甲发现乙与丙通奸,两人发生争吵。乙与丙离家出走,甲偷服农药尾随之。甲倒地对乙说自己喝了农药,乙未理睬,甲死。在此案中,乙作为妻子负有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甲死亡后果发生的作为义务。由于乙的不作为导致甲的死亡,因此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行为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的人、物或者信息。行为对象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之一。

危害结果有广义、狭义与中义之分。种类包括构成要件的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的结果、物质

性的结果与非物质性的结果和直接的结果与间接的结果。

因果关系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被引起的关系。例如甲与乙因口角发生冲突,甲拳击乙面部一拳,乙倒地昏迷,送医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乙患脑基底动脉硬化症。检察院审理认为甲的行为属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对甲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此案中,甲事先不知道乙为特异体质,且甲没有了解这一事实的预前义务。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里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观要素。

行为人若在主观上没有“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或者“极端疏忽轻率”的罪过心态,即不成立犯罪。故意或者过失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共同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是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罪过心理,罪过的心理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

1.故意

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纵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心理要素组成。认识因素就是行为人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例如甲与乙发生口角,甲带人到乙家闹事,乙情急之下拿出一枚私藏的手榴弹,拧开后盖后别在腰间,在于甲等人的混战中发生爆炸,导致甲等三人死亡、两人重伤,乙自己也受伤。法院一审作出死刑判决,乙不服上诉,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通过专家作出鉴定结论:手榴弹在双方争抢过程中意外引爆的可能性最大,决定判处乙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此案中,乙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该知晓手榴弹爆炸可能造成的危害。但他没有采取防止手榴弹爆炸的措施,反而拧开后盖,使手榴弹处于随时可以爆炸的高度危险状态。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对手榴弹爆炸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明显是持放任态度的。

2.过失

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的心理态度。例如甲与乙产生矛盾,甲携带装有汽油的塑料桶前往乙家,并向屋内火炉泼洒汽油,导致房屋失火,并造成乙重伤与乙的儿子死亡。甲否认知道乙家的炉子是生着火的。证人丙证实甲在逃出屋子后曾返回屋内抢救乙与其儿子。在这个案例中,甲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他携带汽油桶前往乙家,既然知道汽油是易燃易爆物品,就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却没有注意观察火炉是否着火。造成的火灾及其后果是违背甲主观意志的,也是他事先没有预料的。因此,甲的主观心理是应当预见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属于过失犯罪。

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例如甲为医生,之前多次用自己配置的含有雷公藤的散剂给多个病人,均有疗效且未出现中毒。一日,乙向甲求医,甲开了散剂,乙回家服用后于当晚死亡,经法医鉴定系雷公藤中毒。一审认为甲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判有期徒刑两年;二审认为甲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判有期徒刑一年。在本案中,甲主观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根据之前的经验轻信能避免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属于过于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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