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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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止的法律后果(3篇)

案件中止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某些案件可能会出现中止审理的情况。

案件中止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出现,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法院依法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程序的一种法律状态。

案件中止的法律后果涉及当事人权益的保护、诉讼效率的提高以及司法公信力的维护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案件中止的法律后果。

二、案件中止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正在服刑,需要等待刑罚执行完毕的;(三)被告人正在服刑,需要等待刑罚执行完毕后才能判决的;(四)其他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

”三、案件中止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权益的保护(1)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案件中止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得以延续,避免了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风险。

(2)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案件中止期间,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2. 诉讼效率的提高(1)避免重复诉讼。

案件中止后,法院可以充分调查取证,为后续审理奠定基础,避免因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重复诉讼。

(2)缩短审理周期。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中⽌1.概念。

诉讼时效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因法定事由⽽使权利⼈不能⾏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因不可抗⼒或者其他障碍不能⾏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

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依诉讼时效的中⽌,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

诉讼时效中⽌的功能,是把导致权利⼈不能⾏使权利的法定障碍经过的期间,排除于时效期间之外,使诉讼时效期间所含的事实状态要素,真正能限定于权利⼈主观不⾏使权利的情形,以提⾼时效期间的“含⾦量”。

2.发⽣诉讼时效中⽌的法定事由:(1)不可抗⼒,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然灾害和⾮出于权利⼈意思的“⼈祸”,例如瘟疫、暴乱等。

(2)法定代理⼈未确定或丧失民事⾏为能⼒。

最⾼⼈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权利被侵害的⽆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没有法定代理⼈,或者法定代理⼈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本⼈丧失⾏为能⼒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使请求权,适⽤诉讼时效中⽌。

(3)其他。

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或遗产管理⼈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等等。

3.中⽌时效的发⽣期间。

中⽌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发⽣,或法定事由虽发⽣于6个⽉前但持续⾄最后6个⽉内的,才能发⽣中⽌时效的法律效果。

4.诉讼时效中⽌的法律效果:(1)法定事由发⽣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期间,不⽣时效期间的效⼒,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

(2)法定事由发⽣在最后6个⽉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6个⽉,应否补⾜其为6个⽉,民法通则未予规定,通说认为应该补⾜6个⽉。

5.诉讼时效中⽌适⽤的时效期间类型。

诉讼时效二年的法律规定(3篇)

诉讼时效二年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该权利丧失法律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本文将围绕诉讼时效二年的法律规定,从时效的概念、适用范围、起算时间、中止和中断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该权利丧失法律保护的法律制度。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其诉讼请求。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于以下民事法律关系:1. 侵权责任法律关系;2.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3. 合同法律关系;4. 无因管理法律关系;5. 信托法律关系;6. 其他法律关系。

四、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指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具体起算时间如下:1. 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2.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3. 合同法律关系: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4. 无因管理法律关系: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因管理行为之日起计算;5. 信托法律关系: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托关系存在之日起计算;6. 其他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的起算时间计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1. 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中止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止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权利人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死亡;(3)权利人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权利人或者其他有关当事人被宣告失踪;(5)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 甲于1996年3月1日借给乙1万元,约定1个 月后还钱。乙到期未还,后甲曾于1998年4 月1日请求乙的保证人丙还钱,未果;甲又 于4月1日起诉乙,未果;2001年4月1日, 乙的财产代管人丁向甲表示准备还钱。问 此事甲、乙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何日到期?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1. 除最长时效期间外,均适用延长的规定。 2.不能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 算。
• 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一)立法精神不同 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诉讼时效维持的是新 秩序。 (二)适用范围不同 请求权;形成权。 (三)起算时间不同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计算。 (四)期间的可变性不同 诉讼时效可变;除斥期间不可变。 (五)法律效力与法律援用不同
(二)时效制度的作用 1、稳定法律秩序 2、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法律帮助勤勉人, 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睡眠人 3、避免诉讼上的举证困难
• 二、时效的种类 (一)取得时效(占有时效) 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 取得该项财产的时效。 (二)诉讼时效 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 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 《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未规定取得 实效。
• 四、诉讼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分类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与特征 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 的法定期间。 的法定期间。 特征:( :(1) 特征:( )法定期间 (2)可变期间 ) 法定事由 (3)超过该期间,当事人的权利不 )超过该期间, 受人民法院保护。 受人民法院保护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 依其适用范围和期间的长短 1、一般诉讼时效 2年 2、特别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 L<2y (2)长期诉讼时效 2y< L <20y (3)最长诉讼时效 L=20y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是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是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期间中⽌与中断是什么意思诉讼时效期间中⽌与中断是什么意思?诉讼时效中⽌,⼜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中,因发⽣⼀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不能⾏使请求权,暂时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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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中⽌与中断是什么意思(⼀)诉讼时效期间的中⽌诉讼时效中⽌,⼜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中,因发⽣⼀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不能⾏使请求权,暂时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诉讼时效制度的⽬的,在于使怠于⾏使权利者承担不利后果。

但权利⼈不⾏使权利,并⾮出于怠惰,⽽是因为不得已的事由时,使权利⼈承担与怠于⾏使权利者同样的不利后果,未免失之不公。

因此时效⽴法中有中⽌制度之设,以求衡平。

依《民法典》第194条规定,不可抗⼒和其他障碍为使诉讼时效期间中⽌的法定事由。

不可抗⼒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克服情况。

发⽣不可抗⼒时,权利⼈主观上要求⾏使权利,但客观上⽆法⾏使,法律予之以中合伙⼈救济⼿段。

其他障碍为概括性规定。

根据民法学说以及审判实践,主要包括如下情况:(1)权利⼈为⽆⾏为能⼒⼈、限制⾏为能⼒⼈⽽⽆法定代理⼈或洗劫⼀空代理⼈已死亡或丧失⾏为能⼒;(2)继承开始后,沿有确定继承⼈或遗产管理⼈;(3)其他构成⾏使权利之障碍的事由,由法官以⾃由裁量权决定之。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期间,因发⽣⼀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依《民法典》第195条规定,可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提起诉讼、当事⼈⼀⽅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义务。

(1)提起诉讼。

起诉的性质为权利⼈主张权利的保护。

基于这⼀性质,应对提起诉讼作扩张解释,使其不仅包括权利⼈向法院起诉的⾏为,⽽且包括权利⼈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为,如向有关⾏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依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付令,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民调解很员会请求调解等。

民事诉讼法112条

民事诉讼法112条

民事诉讼法112条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诉讼时效是指法定的一定期限,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
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这个期限,权利人将丧失通过诉讼途径请求保
护其权利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以下情形中断:
1.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权利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3. 权利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 权利人向侵害人发出书面催告。

5. 权利人向侵害人提出书面请求。

6. 权利人向侵害人提出口头请求,且有证据证明。

诉讼时效中断后,中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这意味着一旦诉讼时效中断,之前经过的时间不计入新的诉讼时效期
限内,权利人可以在中断原因消除后,重新计算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

此外,该条款还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即中断效力及于所有与
中断原因相同的请求权。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请求权因某种原因中断
了诉讼时效,那么所有基于相同原因产生的请求权都将受到中断效力
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中断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保护机制,旨
在防止因时间过长而导致权利人丧失诉讼机会。

然而,权利人应当在
合理期限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时效问题而丧失法律保护。

招标文件中诉讼时效规定

招标文件中诉讼时效规定

一、总则1.1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招标文件中诉讼时效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类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

二、诉讼时效期间2.1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2.2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3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因欺诈、胁迫等手段侵害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2)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产生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十年。

(3)因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纠纷,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3.1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权利,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3.2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或者权利人放弃诉讼权利等原因,导致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3.3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4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法律依据;(2)符合实际情况;(3)有利于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4.1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2)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3)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4)其他法律规定的起算时间。

五、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5.1 本规定适用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类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招标投标合同纠纷;(2)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侵权纠纷;(3)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纠纷;(4)其他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争议解决6.1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民事诉讼法111

民事诉讼法111

民事诉讼法111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主要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断。

根据该条款,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特定原因导致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情况。

以下是对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具体内容的阐述:1. 中断的原因: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由多种原因引起,例如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债务人承认债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等。

2. 中断的效果:一旦诉讼时效中断,原有的时效期间将不再计算,而是从中断原因发生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3. 中断的效力:中断的效力是普遍的,即中断的原因一旦发生,无论中断的原因是否与诉讼请求直接相关,都会导致时效期间的重新计算。

4. 中断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中断后,当事人可以重新提起诉讼,或者继续进行之前的诉讼程序,而不受原有时效期间的限制。

5. 中断的例外: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出现了中断的原因,时效期间也不会中断,例如,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如果未达成或者无效,不会导致时效中断。

6. 中断的证明责任: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中断的原因确实存在。

7. 中断与延长的区别:诉讼时效的中断与延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中断是重新计算时效期间,而延长则是在原有时效期间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时间。

8. 中断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所有需要适用诉讼时效的民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

9. 中断的法律意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时效期间的计算问题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实现。

10. 中断的具体操作:当事人在主张诉讼时效中断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便法院能够准确判断时效是否中断。

通过上述对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详细解释,可以更清晰地理解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含义及其在实际诉讼中的具体应用。

诉讼中止和中断

诉讼中止和中断

诉讼中⽌和中断如果双⽅当事⼈发⽣民事纠纷的话,是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提起民事诉讼,是需要注意相关的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不是⼀成不变的,可能会中⽌、中断。

那么,诉讼中⽌和中断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诉讼时效中⽌与中断概述诉讼时效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内,因法定事由⽽使⼈不能⾏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权利⼈怠于⾏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诉讼时效中⽌与中断的异同(⼀)诉讼时效中⽌与中断的相同之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和中⽌的相同之处是,⼆者都是在时效期间届满前因⼀定的法定事由发⽣⽽产⽣阻碍诉讼时效完成的效⼒。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的区别体现在三个⽅⾯:(⼆)诉讼时效中⽌与中断的不同之处⾸先,发⽣的原因不同。

虽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或中⽌的事实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但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均是当事⼈有意识的⾏为,包括:权利⼈主张、义务⼈同意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诉讼时效中⽌的事由是当事⼈意志不能控制的,包括:不可抗⼒、法定代理⼈未确定或者丧失民事⾏为、其他。

其次,发⽣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中⽌的次数都是不受法律限制的,但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发⽣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间内。

中⽌只能发⽣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或者法定事由虽发⽣于6个⽉前但持续⾄最后六个⽉内的。

注意:法定事由发⽣在最后6个⽉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6个⽉,通说认为,应该补⾜6个⽉。

最后,法律效果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是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中⽌则只是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中⽌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中⽌发⽣的事由、时间、法律效果都是不同的,它们是两项独⽴的时效制度,不应混为⼀谈。

但是如果诉讼时效中断的,诉讼时效是会重新计算的,还价需要注意。

时效中止的名词解释

时效中止的名词解释

时效中止的名词解释时效中止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被暂时中断或暂停的一种状态。

这种状态可能会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也会对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定义、原因和影响等方面对时效中止进行全面解释。

一、定义时效中止是指在法定期限内,由于特定的原因,诉讼时效暂时中断或暂停的一种状态。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无法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进行起诉,而法律不会将此作为诉讼时效失效的原因。

二、原因1. 法律规定:时效中止可能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情况。

例如,当当事人在某一时间段内履行了特定的义务,诉讼时效可能会因此中止或暂停。

这通常是为了确保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有足够的准备和资源来进行诉讼。

2. 故意阻挠:时效中止还可能是因为某些恶意行为,如被告故意阻挠原告及法院程序的进行,导致无法按照规定的时效期限进行起诉,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止。

3. 特殊情况: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自然灾害、疫情等,可能会导致法院暂停或中断所有的诉讼活动,从而使得诉讼时效暂停。

三、影响时效中止会对诉讼程序和当事人权益产生重要影响。

1. 诉讼程序:时效中止会导致诉讼程序的延迟和终止,从而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特别是当原告无法按时提起诉讼时,控辩双方的争议就无法通过法院进行公正的裁决,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造成困扰。

2. 当事人权益:时效中止意味着当事人有更多的时间来准备自己的案件和相关证据。

这使得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升了诉讼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时效中止还能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让其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来寻求解决争议的和解或其他方式。

四、时效中止的适用范围时效中止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法律通常会针对特定的案件、特定的时间段或特定的当事人身份进行规定。

当事人在遇到诉讼时效问题时,应当详细了解法律规定,确认是否符合适用条件。

综上所述,时效中止是指在法定期限内,由于特定的原因,诉讼时效暂时中断或暂停的一种状态。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适用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 1.诉讼时效适用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 上请求权、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不适用诉讼时效。 2.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 2.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 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及特征
(一)概念 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 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 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 利的制度。 (二)特征 1.诉讼时效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 1.诉讼时效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 2.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3.诉讼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 3.诉讼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 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即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 丧失胜诉权; 提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 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辨,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3.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涉外货物买卖 3.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4 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 仲裁; 4.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4.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适用条件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

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适用情形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其他情况(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

诉讼时效都有哪些分类及其案例

诉讼时效都有哪些分类及其案例

诉讼时效都有哪些分类及其案例继承权时效:诉讼时效期间的中⽌、中断和延长.1、诉讼时效期间有下列⼏种:(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前⾯所讲的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20年就是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故也称绝对时效期间。

【例题1】张某与房东薛某商定租其⼀套⼆居室住房1年,租期为2003年9⽉1⽇⾄2004年8⽉31⽇。

先预付半年租⾦,第6个⽉期满时(2004年2⽉28⽇)再⽀付其余租⾦。

经履⾏法定程序后,张某按期搬⼊住房。

但2004年2⽉28⽇,张某并未⽀付其余租⾦。

2004年8⽉,张某在仍未⽀付其余租⾦的情况下突然搬出了薛某的房屋,不知去向。

已知薛某从未向张某追要过其余租⾦。

分析薛某为有效保护⾃⼰的权益,应在什么时间内主张⾃⼰的权利?【解析】延付或者拒付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张某应⽀付其余房租的时间为2004年2⽉28⽇,因此薛某应在2005年2⽉28⽇之前主张⾃⼰的权利,才能有效地保护⾃⼰的合法权益。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中断和延长(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因不可抗⼒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不能⾏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计算。

【例题2】在如【例题1】中,如果2005年1⽉10⽇薛某突然患病死亡,其⼦⼥和其保姆为争夺继承权诉⾄法院。

2005年5⽉10⽇,法院⼆审做出判决。

则薛某的继承⼈向张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解析:薛某向张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到2005年2⽉28⽇⽌,但在诉讼时效届满的最后6个⽉内(2005年1⽉10⽇),薛某忽然患病去世,⽆法确定继承⼈,也就⽆法继续⾏使其权利,所以其诉讼时效在2005年1⽉10⽇中⽌,到5⽉10⽇恢复继续计算,则薛某的继承⼈应在6⽉30⽇之前主张⽀付房主的权利。

【司考】考点诉讼时效(星考点)

【司考】考点诉讼时效(星考点)

基本概念1.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2.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3.诉讼时效延长: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重点考点详解一、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1)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抵押权受其担保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2)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3)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一般适用除斥期间。

(4)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事实上还得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民法总则规定,下列四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3.《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注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指公开发行,即不适用3年也不适用20年。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权;(2)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3)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诉讼中止和诉讼中断的区别是什么

诉讼中止和诉讼中断的区别是什么

诉讼中⽌和诉讼中断的区别是什么
当您⾯对⼀些侵犯您的权利的⾏为时,当您决定⽤法律的武器维护⾃⼰的合法权益时,您不可避免的要经历⼀系列的诉讼程序,当您遇到⼀些超出您的知识能⼒范围的事时,您不需要感到忐忑不安,⼿忙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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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家介绍的是“诉讼中⽌和诉讼中断的区别?”。

诉讼中⽌和诉讼中断的区别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因不可抗⼒或者其他障碍不能⾏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

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典》(2021.1.1⽣效)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义务⽽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是中⽌跟中断的区别:
主要在于发⽣是由、发⽣时间、法律效果等三个⽅⾯的不同
⼀发⽣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或者其他障碍不能⾏使请求权的,后者因提起诉讼、当事⼈⼀⽅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义务。

⼆发⽣的时间不同:前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内,后者在整个诉讼时效过程中。

三法律效果不同:前者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后者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典》(2021.1.1⽣效)第195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义务(承诺)。

这些事由区别于中⽌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主观意志⽽实施的⾏为。

以上就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诉讼时效相关问题

诉讼时效相关问题

诉讼时效相关问题诉讼时效相关问题一、时效制度:1.什么是时效制度: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时效成立的要件有三个:1)、以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为要件;2)、以一定时间的经过为要件;3)、须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2.建立时效制度的意义:1)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对于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当及时行使,只有这样,社会经济活动才能正常有序地运行,否则,由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经济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必须会影响社会关系的稳定及社会财富的正常流转。

因此,法律规定一定的时间期限,作为对某种民事权利保护的有效期间,这是创立时效制度的主要原因。

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这种保护是以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为前提的,不是无限制的。

时效制度的确立,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地行使权利,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时效的保护。

3)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法院审理案件时,依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认定证据、查清事实、适用法律得当,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达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如果民事权利久不行使,会因年久日深,丧失证据或难以举证,则不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因此,时效制度的建立对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人民法院及时审结民事、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时效又可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1)取得时效:以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期而取得权利。

2)消灭时效:以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期而失去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作出了专章规定,从而建立了我国的民事时效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及特征:(一)诉讼时效概念: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的权利,不行使该权利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即丧失了胜诉权。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依照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有效期间,为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附: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附: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附: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2015-05-29 法务之家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法务之家微信公众号,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依托法务之家网站,我们传递向上的人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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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之家编辑整理导读:本文将分两个部分阅读学习,第一部分是《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进行详解。

第二部分是《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供朋友们收藏参考使用。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回复“延长债务诉讼时效”自动推送《实用干货:延长债务诉讼时效的十种办法》】1、对应当知道的理解: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为应当知道之日。

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之日起。

2、对“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体的加害人之时。

如甲被人从背后打伤,后多方打听才知道是乙所为,那从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3、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4、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债务人到履行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侵权事实,而且债权人依据债的内容应当知道这一侵害事实,故自此时起就能够行使请求权。

5、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

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

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6、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是什么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是什么

诉讼时效的中⽌和中断是什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那么,诉讼时效的中⽌和中断是什么呢?为了帮助⼤家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店铺⼩编细⼼整理了以下内容供⼤家参考,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诉讼时效的中⽌和中断是什么诉讼时效的中⽌,是指在时效进⾏中,因出现了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不能⾏使权利,因⽽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暂停的⼀段时间不计⼊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合并计算中⽌前后的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发⽣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在重新计算期间内,再发⽣中断事由,则再次中断。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九⼗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内,因下列障碍,不能⾏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不可抗⼒;(⼆)⽆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没有法定代理⼈,或者法定代理⼈死亡、丧失民事⾏为能⼒、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或者遗产管理⼈;(四)权利⼈被义务⼈或者其他⼈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不能⾏使请求权的障碍。

⾃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满六个⽉,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九⼗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向义务⼈提出履⾏请求;(⼆)义务⼈同意履⾏义务;(三)权利⼈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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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为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

其中其他障碍有法律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三、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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