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进出境邮递物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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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邮递物品的监管分为邮袋监管与邮件监管,本章包括进出境邮袋、转关邮袋、过境邮袋以及包裹、小包邮件、印刷品、邮递货物等管理规定。

第一节进出境邮袋监管

一、定义

进出境邮袋是指盛装国际包裹和函件的容器。从海关监管验放手续来分,有进境、出境、转关和过境邮袋。

二、管理规定

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关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

(一)进境邮袋

1.进境邮袋从国际运输工具起卸时,邮局交换站应当向进境地机场、港口、火车站或公路口岸海关递交《收发邮件总路单》,办理申报手续。

2.海关核签后按不同的寄达地制作“关封”(内装路单)交予邮局签收,由邮局提运邮袋至寄达地互换局。

3.进境邮袋运抵互换局后,邮局应当及时通知海关,并递交“关封”。海关派员核凭“关封”查点邮袋并监视拆袋。

(二)出境邮袋

1.出境邮袋在封袋前,邮局应当通知海关,由海关派员监视封袋。

2.出境邮件封袋后,邮局应当编制并向海关报送《收、发邮件路单》一式二份,1份经海关按不同寄达地制作“关封”交予邮局签收后随邮件总包发往出口交换站,1份海关留存。

3.邮袋运抵交换站后,邮局应当向出境地机场、港口、铁路或公路口岸海关递交“关封”。海关审核“关封”和邮袋无误,并在路单或商业运单上签章后,监管邮袋装运出境。

(三)进境转关邮袋

1.进境邮袋转运到其他设关地时,进境地邮局应当向进境地海关递交邮件路单一式二份,办理邮袋进境转关运输手续。

2.进境地海关审核申报单证后,1份按照不同指运地制作“关封”(内装转关申报单和邮件路单),交予邮局签收后,由邮局提运邮袋至寄达地,1份海关留存。

3.邮件运至寄达地后,邮局应当及时通知海关,并向海关递交“关封”。海关核凭“关封”查点邮袋并监视拆袋。

(四)出境转关邮袋

1.转运到其他设关地出境的邮袋,邮局应当向启运地海关递交邮件路单一式二份,

办理出境转关运输手续。

2.启运地海关审核申报单证后,1份按照不同指运地制作“关封”(内装转关申报单和邮件路单),交予邮局签收后,由邮局发运邮袋至出境地,1份海关留存。

3.邮袋转运到出境地后,邮局应当及时通知海关,并向海关递交“关封”。海关派员监视封袋,审核“关封”与邮袋无误后,在邮件路单或商业运单上签印,监管邮袋装运出境。

(五)过境邮袋

过境邮袋入境时,由邮政企业向入境地海关提交邮件路单一式二份,入境地海关核验后,制作关封交邮政企业签收后,随同邮袋运到出境地交出境地海关,由海关复核后放行。

三、有关文件

海关对国际邮袋装卸转运监管办法(〔58〕关行字第570号)

第二节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

一、定义

进出境邮递物品是指包裹、小包邮件、货样和印刷品。

二、管理规定

(一)包裹、小包邮件监管流程

1.审核申报

进出境邮递物品使用的申报单据是“邮2104/CP72报关单”(普通包裹)或“绿色验关签条”(小包邮件),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所寄物品的品种、数量和价值等内容。海关在接受申报时,应认真核对寄件人填报的各项内容是否清楚完整,从而确定开拆查验邮件范围,办理邮件验放手续。

2.查验物品

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个人邮递进出境的物品,应当由设有海关的邮局负责交海关查验。但是从设有海关地方寄出的个人邮递物品,可以由寄件人向驻邮局的海关申报交验,办理出口手续。

邮递物品查验的主要目的:

(1)核对邮包内装物品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

(2)检查邮包内装物品是否超值、超量。个人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不得超过一定限值。海关对个人邮递进出境物品的限值规定为: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值为800元;寄自或寄往国外的个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值为1000元。

(3)检查邮包内有无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物品。

(4)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

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5)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3.征收税款

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对应税的进境邮递物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征税手续,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旅客行李、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款缴纳证》(简称《税款缴纳证》),由邮局在向收件人交付邮包时,凭海关签发的《税款缴纳证》代收进口税。

4.放行处理

(1)准予放行的个人邮递物品,应税的开具《税款缴纳证》后连同邮包一起交给邮局投递,完成放行手续。免税的邮包直接交给邮局投递,完成放行手续。

(2)不准邮寄进境的邮包,海关在邮包上加盖“不准进口”的戳记,签发“退包通知书”通知收件人,从扣留之日起3个月内收件人未提出异议的,由邮局退寄出境。不准邮寄出境的邮包,寄件人在场的,当面告知退回理由,不准收寄;由邮局交海关查验的,由海关加盖“不准出口”的戳记,由邮局负责退回给寄件人。

(3)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依法应当予以扣留的,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印刷品监管

1.现场挑拣

现场挑拣是指海关在监管现场对进出境印刷品邮件进行挑选,拣出其中的部分或全部作进一步内容审查。挑拣方法主要有重点挑拣和随机挑拣:重点挑拣即通过风险分析,有重点地选择风险系数高的邮件作进一步审查;随机挑拣即确定一定的查验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邮件作进一步审查。

2.内容审查是指海关对现场挑拣出的印刷品邮件的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鉴定。审查一般应采取多级审查制。对于新发现的品种,需在审查的基础上制作鉴定书。

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海关难以确定是否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有关禁止进出境规定内容的,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专门机构的审查、鉴定结论予以处理。

3.放行

放行是指在内容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对进出境印刷品所作的定性和是否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进行处理。

(1)贸易性进出境的印刷品,按照对贸易性货物的监管规定实施监管。

(2)非贸易性进出境的印刷品,无禁止进境内容的,在规定数量范围内征免税放行进境,超出规定征免税数量范围的,予以退运或按货物报关;无禁止出境内容的,按自用合理数量放行出境,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予以退运或按货物报关。

(3)邮寄禁止进出境的印刷品,海关予以扣留,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邮递进出口货物监管

1.邮递进出口的货物,应当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设有海关的邮局向海关申报,并且按照海关对货物监管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2.邮递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以及我国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国营企业等与国外相互赠送的礼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礼品管理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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