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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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讲述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概念,以及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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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勘验调查、导读:何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律快车网为您详尽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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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勘验调查、检验、鉴定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1、事故责任认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各种原因及各种原因对损害后果的作用力大小,它所表述的是法律事实。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风脸ຫໍສະໝຸດ 管理 的 律 位 法 地
孑 令章 L 李亚妮 广 东广州
一
、
案 情 简 介
2 0 年2 1 日, 点4 分 , 昌县 往峰高方 向的荣 昌植 0 5 月 0 晚9 0 荣 物园附近发生一起 交通事 故。 到报警 后 , 昌县交警 大 队迅 接 荣 速出警 。事故 现场有两 人受 伤 , 一个是 行人刘贵友 , 经医 院榆 查为 “ 脑伤 、 头皮撕脱伤 、 唇穿通伤 、 下 牙脱 落” 一个 是摩托车 ; 司机张 中华 , 被撞掉 了一排 上 门牙 , 上唇 挫裂 。交警 队的 交通 事故现场 图‘ - i 兑明” 中这 样写到 : 一辆由峰高方 向往荣 昌方 向行 驶的 出租 车将 一行人撞倒 后 , 又与该车 ( 托车 ) 摩 相撞 ; 两人受 伤一 车受损 , 出租 车逃逸 。然 而 , 月2 2 5日, 交警大 队又 出具 了 份 交通 事故认 定书 , 明确认定 是张中华驾车与行人刘贵友相 撞 , 中华负全责 。 张 张 中华认 为 , 刘贵友 不是他撞 的 , 是一辆 出租车撞 的。事 发 当晚 , 自己载 着妻儿 回家 , 中 , 途 迎面飞快驶 来一辆 车 , 车灯 很 亮 。为 了避 让 , 赶 紧 往 右 边 打方 向 , 撞 到 一 个 类 似 石 头 他 在 的硬东西后 , 存路边 的树上 。 自己当场 昏了 , 妻儿没有受 撞 但
系, 以及违 章行 为在交通 事故的作用 , 定 当事人 的交通事故 认 责任 。 并且 在 19 年 8 1 日发 布 的《 ” 92 月 0 道路 交通 事故处理程序 规定 》 二十二 条中规定 “ 第 三 交通事 故责任认定作 出后 , 当制 应 作《 交通事故责 任认定 书》” 。根据上述 二条规定 , 可知 , 通事 ‘ 咬 故责任认定书” 是公安 机关依 据所发生 的交通事 故具体 事实而 制 作 的认 定 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书 的 作 用 在 于认 定 当事 人 在交通 事故中应承担 的责任 , 当然包 括责任形 成原 因 、 任划 责 分等 内容。 此外 , 前一规定 第二十二 条和后一 规定第 十 五条 第二款分 别规定 “ 当事人 对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不服的 , 以在 可 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后 十五天内 , 向上一级公安 机关 申请 重新认 定 ;上一级公 安机关存 接到重新 认定 申请 书后 十 日 内 , 当作 出维持 、 应 变更 或者撤销的决 定” “ ,交通事 故责任的重 新认 定决定为最终决 定” 上述 规定 将交通 事故 责任认定 书明 。 确定位 为公安机关 的责任认 定决 定 , 是公安 机关 做I 具体行政 叶 I 行为 的结果 。若 当事人有异议 , 可以按照行 政复议程序 , 向上 级公安机关 申请重新认 定 , 上级公安机关 复议后 所得 出的重新 认定结 果 , 为终局决 定 , 当事人 不得 再 向其他 部 门包 括人 民法 院再 提 出任何 主张 , 换言之 , 民法院在诉 讼中应 当把其作 为 人 认定 案件事实 的根据 , 不得再提 任何 的异议 。 我国于2 0 年 l 月2 日颁布 了《 03 O 8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 安全 法》 与之 配套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例》《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以及《 道路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 理程序规定》 也相继颁 布施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管 原《 理条例 》《 、道路 交通事故处 理办法 》 《 、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 规 定 》 同一 时 间废 止 。 的 交 通 法 规 的 一 个 重 要 的 变 化 就 是 于 新 对事故认定 书的重新界定 。《 路交通安 全法 》 道 第七 十 条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几个法律问题探讨
事 故 原 因 后 , 据 当事 人 的违 章 行 为 与 交 通 事 故 之 不 直 接 确定 当事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 它 是 确 定 当事 人 根 但
对 当事 人 在 该 交 通事 故 中的责 任 的 认 定 。 因 为 它 是 育 、 罚 和 对 损 害 赔 偿 进 行 调 解 的 依 据 , 是 交 通 事 处 也
虽 然 公 安 机 关 对 当事 人 的交 通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并 的权 利 义 务 的 依 据 。 是 公 安 机 关 对 责 任 者 进 行 教 故 责 任 者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 依 据 , 人 民法 院 审 理 交 是 通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与交 通 肇 事 犯 罪 的依 据 。 先 有 技 术 鉴 定 , 后 才 有 公 安 机 关 据 以作 出 的 有 关 处 理 决 定 然 以及 依 据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所 进 行 的 调 解 。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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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的 几 个 法 律 问题 探 讨
刘 克安
( 湖北 民族学 院 法 学研 究所 , 湖北 恩 施 4 5 0 4 0 0) 摘 要 : 路 交通事 故责任 认定 是技 术 鉴定 , 同时也是 公安 机 关 的一 种具 体 行政 行 为 。公 安 机关 对 责任 认定 的 道 但 重 新认定 是 一种行 政复 议行 为 , 应保 护 与交通 事 故 处 理 有利 害 关 系 的 当事 人利 益。 对 有 关 责任 认 定 的行 政 诉讼 应 区别 情况 处理 。人 民法 院审理 案件 中, 责任 认定 不 予采信 时 , 对 应委托 公 安机 关进 行重 新认 定 , 能迳 行否定 。 不 关 键 词 : 通事 故 ; 交 责任认 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1.27•【文号】法释[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19号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民事法律问题研究
《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民事法律问题研究【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发生了变化,其证据属性定位模糊、责任认定标准不一,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取舍,当事人的权益救助无法保障。
理论上也颇有争议,存在种种弊端,为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关民事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将公安机关就交通事故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称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制作的主体以及载明的内容没有大的变化,但在相关条文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意义与旧交通安全法的完全不同,从而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
首先,现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公安机关承办人对事故所做的记录和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评估,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仅仅是一份证据,其证明力由法官依据证据采信规则做出采信、不采信或部分采信的选择。
其次,现行交通法律法规删除了当事人对有异议的认定书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进行救济的权利,使当事人仅能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证加以反驳,丧失了权利救济途径。
再次,目前尚无法律或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何种证据作出明确的定位,致使法官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产生不少法律困惑,在理论界也产生了诸多的分歧,并直接导致人们对事故认定书救济途径的普遍质疑。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民事法律问题产生的原因《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是因为该法的立法设计不合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该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是?(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符合具体行政行为所应有的一些基本特征。
确定行为性质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应当判断行为主体的属性是否为行政机关,其次是行为的权力要素是否与行政管理职能相联系。
据此标准看,毋庸置疑,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之一。
那么,公安机关行使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权是否与行政管理职能相联系。
新道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该规定表明,公安机关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职责。
该法并未授权专业技术部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
根据法律的授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取得了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关系,应当是公安机关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从这一法律关系的特点来看,公安机关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上处于主导地位,而事故当事人则处于被动的从属地位。
公安机关如未履行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事故当事人则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履行职责。
这些特点完全符合了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特征。
由此可以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某一特定的公安机关,在某一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交通事故,适用法律作出相应处理的行政管理行为。
该认定只对该交通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有效,它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技术鉴定,它与一般行政行为有着区别。
1、从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和含义上看,新交通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和含义。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认定是基于交通事故这一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先发生了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才以一个专业部门的角度作出事故认定,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因交通事故这一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为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提供依据,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2、交通事故认定不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的法律效果,而只是交通违章行政处罚的先决条件。
公路_案件_法律_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路案件是指与公路建设、管理、使用和保护相关的各类案件。
随着我国公路事业的快速发展,公路案件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复杂。
本文将从公路案件的法律性质、主要类型、法律责任及法律救济等方面进行解析,以期为广大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公路案件的法律性质公路案件的法律性质属于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法律范畴。
1. 民事法律关系:公路建设、管理、使用和保护过程中,涉及合同、侵权、物权等民事法律关系。
如公路建设合同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等。
2. 行政法律关系:公路建设、管理、使用和保护过程中,涉及行政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法律关系。
如公路规划审批纠纷、公路建设许可纠纷、公路路政管理纠纷等。
3. 刑事法律关系:公路建设、管理、使用和保护过程中,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路设施等刑事犯罪。
如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
三、公路案件的主要类型1. 公路建设合同纠纷:指公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2. 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指因公路建设征收土地,导致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合法权益受损而产生的纠纷。
3. 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指公路建设、使用过程中,因环境污染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而产生的纠纷。
4. 公路规划审批纠纷:指公路规划、审批过程中,涉及相关部门之间的争议。
5. 公路建设许可纠纷:指公路建设过程中,涉及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等方面的争议。
6. 公路路政管理纠纷:指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在行使管理职责过程中,与公路使用者、经营者等产生的争议。
7. 交通肇事罪:指在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8. 破坏交通设施罪:指故意破坏公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9.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指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公路等设施的行为。
四、公路案件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2. 行政责任:接受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性及相关疑难问题探究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性及相关疑难问题探究【摘要】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属性,一直以来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根据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产生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是行政调查,认定事故的最终环节,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作证据使用。
但法律未明确认定书的证据类别,难以对其进行证据归类。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类别的定位及制作制度的完善,将有助于交通事故纠纷公正有效的解决,值得学界探讨。
【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律属性;证据适用一、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属性所谓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据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现场进行检查、勘验、调查等情况而制作的用于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责任的一种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在诉讼中的作用,屡有争议。
从现有的观点归纳来看,主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说①,证据说②和折衷说③。
(一)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本质属性1.交通事故认定属于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警支队依据行政法规处理交通事故中载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一种行为。
公安机关的交警支队或者交通管理机构是对道路交通及安全主管、管理的行政部门。
因此,交通事故的认定是属于具有行政色彩的行政职权行为,原因有三:第一、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警支队单方面制作的文书。
交警部门在对事故形成责任认定过程中,通常无须征得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和意愿,可凭单方意志认定事故责任。
第二、事故认定书的属性是特定性、具体性和针对性,是基于特定事故和特定当事人进行的责任认定。
第二、事故认定书虽不直接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但具有间接影响,我国《道路交通法》第102条:“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警支队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2.交通事故认定不是行政法律行为,但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在行政法上,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共同组成。
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
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1、从本质上分析从本质上分析交通事故认定我们有必要先对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有⼀个明确的认识,按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发⽣道路交通事故后,如果当事⼈能够⾃⾏协商解决,公安机关不再介⼊,如果当事⼈不能协商处理或者事故较为严重,当事⼈实践中不能协商解决,事故各⽅当事⼈应⽴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通过勘察事故现场,询问当事⼈,⽬击者等⼿段查明事故发⽣的原因、过程,并就此作出事故认定。
在这个过程中,与本⽂主旨相关的公安机关的⾏为分为两个部分,⼀个是事实部分,⼀个是结论部分,事实部分是指公安机关勘查现场、调查相关⼈员,这些⼯作是还原案件本来⾯⽬,不具有相对性,因⽽不会对相对⼈产⽣权益上的影响。
结论部分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事故发⽣的原因、过程等事实作出直接影响(⾮直接处分)当事⼈权益的判断,该⾏为具有相对性,该判断对当事⼈的权益具有直接的影响。
从法理上讲,任何对当事⼈产⽣权益上影响的⾏为法律必须提供合理及时的救济⼿段,否则法是不完善的。
2、从⾏政法⾓度分析具体⾏政⾏为是指国家⾏政机关和⾏政机关⼯作⼈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在⾏政管理活动中⾏使⾏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为。
具体⾏政⾏为具有四个显著的特征,1、实施具体⾏政⾏为的主体必须是⾏政机关或者法律,⾏政法规授权⾏使⾏政职权的组织;2、具体⾏政⾏为是⾏政机关单⽅意志实施的,它不需要⾏政管理相对⼈的同意为条件的;3、具体⾏政⾏为是针对特定的⼈或事作出的,不带有普遍约束⼒;4、具体⾏政⾏为影响相对⼈的法律地位,产⽣⾏政法上的法律后果。
认定⼀个⾏为是否属于具体⾏政⾏为可以从以下四个⽅⾯⼊⼿,⾸先,公安机关进⾏事故认定的权⼒来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直接授权;其次,认定⾏为是公安机关依法必须履⾏的职责,其认定依据是调查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其作出认定⾏为不需要当事⼈的同意,虽然该职责⾏使仍依赖于当事⼈的选择,但是仅仅因为当事⼈可以选择通过⾏政机关解决,也可以选择不通过⾏政机关的解决来否定⾏政机关作出事故单⽅性显然是不科学的,公安机关的认定结论属接受委托的性质在此是严重不⾜的;第三,认定是根据案件事实针对交通肇事当事⼈作出的,仅仅对案件当事⼈产⽣拘束⼒。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道交法》将原来“责任认定书”的表述修改为“事故认定书”,把事故责任认定书定性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当事人不得提起复议,最终由法院来审查确认。
但在实践操作中仍然存在一定困难。
首先对于事故认定书是否采纳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由于个体认知的差异对事故的成因和责任分担可能会存在偏差。
另外法院经审查认为事故认定确有不妥之处时应如何处理?如提请交警部门进行重新认定缺乏法律依据;如由法院直接改变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由于法官不是专业的事故处理人员,仅凭案卷书面材料很难推翻原责任认定。
同时因为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法院最终判决的责任分担可能与责任认定书的并不一致,这样往往会造成当事人的不满或误解。
对此,笔者认为:1、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质上属于一种证据。
《道交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也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本质上属于诉讼证据的一种,只是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不同,它是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过程,在将之采纳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之前,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必须接受法院的审查,因而其并不具备预决效力,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亦不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表示尊重的公定力,该行为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能对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律性质解析
Resolution of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Traffic
Accident Determination
作者: 胡胜 虞胜禄
作者机构: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台州318000
出版物刊名: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页码: 21-27页
主题词: 交通事故认定 法律性质 证据 行政行为
摘要:有关学者及司法实践均将交通事故认定或定位于具体行政行为或认定为证据,而将该两种属性置于相互对立的地位。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性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随之丧失,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和救济。
事实上,交通事故认定属于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其书面结论的证据能力并不影响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本质属性,两者完全可以协调统一于交通事故认定一身。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追尾如何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追尾如何承担责任我们都知道交通事故一旦发生是会导致人员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的,因此就需要对事故的责任进行定责的,这样才能向责任人进行追责和向受害者进行赔偿。
那么下面我为你整理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追尾如何承担责任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追尾如何承担责任(一)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二)追尾事故通常是指两车之间未能保持一定的车距,由于后面一车突然加速或者前面的车子突然减速造成的两车接触、撞击所导致的交通事故。
这个追尾事故的责任按照不同的情况区分进行: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追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1、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责任详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和判定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详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和判定标准交通事故责任详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和判定标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判定标准,确定交通事故中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准确认定责任是十分重要的,它不仅关系到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还对于相关的法律效果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将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和判定标准。
一、法律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这部法律,交通事故责任主要根据车辆驾驶人的过失程度来确定。
具体而言,驾驶人可以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三种情况,同时也可以免于责任。
2.《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也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起到重要的法律依据作用。
根据这部法律,交通事故责任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划分为故意责任、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
同时,根据交通事故中各方行为的不同性质,又可以将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二、判定标准1.事实判定标准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首先要进行事实判断。
事实判断是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车辆状况等客观数据,通过勘察和调查,获取有关证据,推测出交通事故的具体经过。
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进行责任认定。
2.法律判定标准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还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判定。
如前文所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可以分别从过失程度和责任性质两个方面来进行判定。
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分析和理解,结合事实判断的结果,可以准确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
3.鉴定判定标准在一些复杂的交通事故中,为了准确判定责任,需要进行法医鉴定、交通事故鉴定等专业鉴定。
这些鉴定结果将作为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典型案例分析1.完全责任案例案例一:小明驾驶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并与正常行驶的小李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小李受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机动车逆向行驶是明显违法行为,小明应负完全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是什么呢
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是什么呢我们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一定要非常严格,因为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财产的损害和人身的伤亡,而事故发生之后一般会根据事故情况制作责任认定书。
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是什么呢?下面就由我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是什么呢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后,得出的认定交通事故双方责任的技术性结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间因交通事故这一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
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技术性的分析结果。
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但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
以下几点要注意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来看是一种证据,且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不同,他是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过程。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类型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不同于鉴定结论,也不同于证人证言,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2、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的证据,应当是顺理成章的,但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责任承担依据及刑事责任的依据却与证据法基本理论不符,因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的证据(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其他证据)经过分析后才能予以确定,这根本不是交通警察机关的职责范围。
明确地说,交通警察机关根本就没有权利来作出这两个方面的认定。
3、交通法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及可诉性探讨
国人大法工委法工办复字[ 0 5 1 2 0 ] 号文件解释了道路交通
安 全法关于交通事故认定 书证据属性 的规定 。把交通事 故认定 书作为诉讼中的一种证据 , 规定 由人民法院在诉讼 中通过证据审查的方式来解决交通事 故认定的效力问题 。
肃静 宁人 , 甘肃政法学 院公安分 院副 院长 , 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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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6
陈 璇 , 李波 阳 : 交通 事故认 定 书 的法律 性质 及 可诉 性探 讨
行交通管理 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 是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 事故现场后 , 划分 当事人责任 的行为 , 基于该认 定进 而惩 罚交通事故的肇事者 , 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这是一个连 续地 、 系统地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 , 环环相扣 、 互为因果 。
作 出的划分 和确 定交 通事故 当事人 责任 程度 的一种行政 确认行为。它是 交通事故处理中关键 和核心 的环节 , 尤其 在涉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 , 事故责任的有无及大小 将直接影 响当事 人损害赔偿主 张的成立及其赔偿数额 的 确定 , 一旦认定错误 , 便将给 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带来极大
空地 带 ,不仅给 交通事故 当事人权利 的实现造成了困难 , 也使得交通管理 部门执法的公正性饱受质疑 。“0 9年周 20 杰醉驾案” 就是典型的例子 。
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运用法定职 权和程序对道路 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 、 检查 、 以后 , 鉴定
下简称《 办法 》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一词。“ 责任” 二字
陈 璇 , 波阳 李
( 甘肃政法学 院 公安分 院, 甘肃 兰州 7 0 7 ) 3 0 0
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法律性质
据 。 其在 法律上 的作用 主 要有 三个 方 面 : 事故 认 ” ① 定 书是公 安机关交 通管理 部 门对 道路交 通安全 违法 行 为进行行 政处 罚 的依 据 ( 0 8年 《 路交 通 事 故 20 道
原告 陈 × 以事故 认定 书认 定 驾驶员 为其子 陈 ×杰 海 为据 , 被告保 险公 司 以原 告及 其 子 陈 ×杰 的 笔 录 自
实行 为 。 目前 对 其 救 济 的 法 定 形 式单 一 . 行 的复 核 制 度 无 法 满足 对 其 救 济 的 需要 。 现
关 键词 : 故认 定 书 ; 质 ; 政行 为 ; 政 事 实行 为 ; 济 事 性 行 行 救 作 者 简 介 : 荣标 , 江 丽 水广 播 电视 大 学 法律 系讲 师 ( 水 33 0 ) 张 笑俏 , 江 晟 耀 律 师 事 务 所 四 级 律 师 金 浙 丽 20 0 ; 浙
车 , 生单方 交通事 故 。当事人未 报警 , 接 向保 险 发 直
公 司报案 。保险 公 司到 现 场后 , 知 交警 。交 警 赴 通 现场后 未对 当事人 做任何 笔录 , 进行现 场勘察 , 未 仅
理 交通事 故 中所 制作 的文 书。2 0 0 3年 颁布 的《 路 道 交 通安全 法 》 以下 简 称 《 交 法 》 第 七 十 三 条 规 ( 道 )
定 : 公安 机 关交 通 管 理 部 门应 当根 据 交通 事 故 现 “ 场 勘验 、 检查 、 调查 情况 和有关 的检验 、 鉴定结 论 , 及
事 故 当事人 对认 定 书大 量不 服 之 间 的矛 盾 , 得 事 使
故 认 定 书 法 律 性 质 及 救 济 方 式 的 问 题 更 为 突 出 。 笔
( ) 一 名称 的变革 交通事 故认定 书之 前 身为 “ 通事 故 责 任认 定 交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属于书证
关 于交 通事 故认 定 书的性质 ,《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7 已明确将其规 定 为处理交通事 故 的证据 ,对此在 刑 3条 事 司法实践 中人们 是没有争议 的。 对其属于刑事诉讼 法 但 规定 的七种证据 中的哪种却 存在较大 的分歧 , 争议 的焦点
是 : 通 事 故 认 定 书是 鉴 定 结 论 , 是 书证 ? 们 认 为交 通 交 还 我
鉴定结论 的本质特征 , 要求鉴定人具有专业知识 并保 持独立性 , 为此我 国刑 事诉讼法规定鉴定人是 司法 机关指
( 包括 车辆鉴定 、 痕迹 鉴定 、 车速鉴定 、 体损伤鉴定等 )并 人 ,
分析 、 审查这些证据 , 最终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 因及 成 当事人责任做 出的判断 。 交通事 故认定 书判断的对象是事 ,
证据充分 , 刑诉法第 4 条 明确规定 : 没有被告人供述 , 6 “ 证
据确实充分的 , 可以认定被告 人有罪和处 以刑罚” 因此 , , 将
被告人认罪与否作为能否适用 简易程序 的理 由显然是不符
总之 , 检察 机关应 当结合 国情 , 择善从长 , 有选 择地借
鉴他 国在轻 罪刑事 政策领域 的一些 制度和措施 , 在轻罪 并
大浪费 , 并增加社会 的不 稳定因素 。 因此 , 检察机关 应尽 可 能地在 与学校达 成共 识 、征询被害人 的意见 、并与公安机
笔者认为 ,高法对刑诉法第 14条可适用简易程序情 7
形 的限制性规定在司法实践 中存在诸多 问题 ,如解释 中被
告 人对 于起诉指控的犯 罪事实予 以否认 的不应 当适用简易
关协调配合 的基 础上 , 对涉嫌轻 罪的未成年人 和在 校学生 进行非刑事化处 理 , 具体途径就 是退 回公安机关作撤 案处 理 。此举在政策层 面上 , 符合 “ 教育为主 、 惩罚 为辅 ” 的原 则; 在法律层面上 , 也符合 “ 两高 ” 相关 的司法 解释 。
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是依法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对发生在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的原因、经过、救援、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进行调查,分析事故成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的书面意见。
❈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不服的,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涉及到《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法律性质。
对此,《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并未明确。
从性质上说,《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相似性。
但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法律已经予以明确,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从该条规定看,《交通事故认定书》属证据。
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存在不一致之处,从内容上看,一般包括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事故相关情况、事故原因及性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吸取事故教训的建议等部分。
所以,《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一是具有证据性。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专家、具有相应知识和专人的人员组成,故《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的分析意见,符合《鉴定意见》的相关要求,其具有证据的属性。
二是具有建议的性质。
事故调查组在综合分析事故成因的基础上,需要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的建议。
该建议不论正确与否,均不属于终局性,即使经政府批准,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包括行政处罚仍需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非终局性行政行为。
故《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2007年第14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形式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形式分析作者:刘宇征来源:《法制博览》2019年第02期摘要:所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体是指交通监管部门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责任予以确定的一种全面性法律文书,其在诸多方面对事故当事人所要履行的行政、刑事以及民事责任上发挥了推动性作用。
已有的法律规程都没有认定其究竟归属哪种证据模式,只有正确了解此种认定书的证据性质,才能合理的解决事故问题,保护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充分体现司法的公正性。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形式;司法公正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173-02作者简介:刘宇征(1981-),男,北京人,本科,任职于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研究方向:法学。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律领域对道路交通认定书归属哪种证据方式存在异议:有些学者认为其是一种判断结论;还有一些学者觉得其是一种书证;有的则觉得其是行政行为的一种,不可当做证据应用。
甚者有些学者觉得明确此种认定书的证据方式完全是无用之举。
这些观点中最大异议之处在于其到底是判断结论还是书证。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书证性质剖析(一)此种认定书不满足产生书证的时间特点。
就证据的产生时间而言,书证一般是在纠纷或是案件出现以前就已产生,比如协议、遗嘱、信件、借条等等,其在开始诉讼前就以客观的方式出现了,并非在诉讼过程之中形成的。
但交通事故出现以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才形成,在当事人相关的义务与权力都明确的状况下,通过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监管部门依据事故现场勘测、调研状况与相应的检查、判断论断而编制的文书,其产生时间对比与案件自身有着明显的落后性,和书证产生时间完全不匹配。
所以,站在此角度来看,此种认定书不在书证所属范围之内[1]。
(二)就证据客观性方面而言,书证中的内容不会随着诉讼过程中办案工作者或者机关的主管意愿的改变而改变。
书证产生以后,当事人以及其委托者还有办案机关仅能去发现、搜集、感知与鉴别它,却无法转变其实际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责任认定的交警部门作 出了
“ 96 0 2 3 号 道 路 交 通 事 故损 害 赔 ”
。
偿 调解 终 结 书 解
,
受 害 者不 服 调 月 向 法院 提 起
于
,
19 9 6
年
8
诉讼
1 9%
年 o r 月一 审 法 院 进
,
行 了 第一 次开 庭审理 半年多之后
日
, ,
在历 时 年
道路
毋
咋杆 廿 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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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
交通 事故责任认定 书 性质 及其 法 律 效 力 呢 二
、
”
的法律
面 表 示 同 意就 可 以 作 出 并 产 生 一 定 法 律后 果 的 行 为
。
受理
。
”
在许 建 国赔偿 案 中 一
,
审 法 院 作 出 的驳 回受 害人 许 建 国起 诉 的 裁 定
,
交替 部 门作 出道 路 交
、
目击 证
裁 定不 服 提 出 上诉
上诉 法 院
路 交 通 事 故 责 任认 定 书具 有 无 需 查 实 的 法 律 效 力 和 法律 权 威 性
“
,
许 友色在交警机 关
,
适用 《 力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之 规 定
,
卷 宗 中 所 作 的证 言 也 证 实
。
事
认 为上 级 公 安 机关 在 接 到
95
,
审理到裁定
,
书 的 法 律 性 质 以 及 法 律效 力进 行探讨 一
。
于
驳 回起 诉 撤 销 裁 定 发 回 实 体 审理的全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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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或者对于交通事故刑事责任的审理,基本上都会涉及到交警部门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性质及效力问题,人们普遍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单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应作为定案依据。
事实真的如此吗?对此,为了能够准确地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笔者将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探讨。
1、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
依照本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对交通事故进行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依据是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的内容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也是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重要依据。
据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处罚决定的
依据,其性质是一个“证据”,对一个证据行为,如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事故当事人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采信规则。
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为一种证据,其是否能得到法院的采信,须应由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加以审查判定,而不是未经审查便一概加以采纳,倘若法院经审查认为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倘若审查结果被认定确实,则可被人民法院采信做为定案依据。
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对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依据的材料认为不妥的,可以不予采信,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此证据的理由的,则交通事故认定书应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有异议的,如果能提供由相关的证据或者说明理由的,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证据重新认定案件事实,划分相关各方的责任比例。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
作为证据,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人民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
存在错误,人民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而应以自己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