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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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
杭政办函〔2007〕288号
(日期:2007-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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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
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
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
(市国土资源局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为建立科学的用地观念,严格土地管理,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7〕8号)精神以及省、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土地资源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为盘活存量土地,着力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促进了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但是,我市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极度匮乏,耕地保护与用地保障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充分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是当前的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环节,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实现土地利用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实质性转变,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土地支撑。
二、加强项目管理,不断强化节约集约用地观念
(一)积极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投资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对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发改、经委、国土资源等部门一
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项目,发改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规划、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发改部门一般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确有必要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在项目规划编制、实施中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发挥各级开发区、工业功能区的集聚效应,除特殊情况外,停止安排零星工业项目用地。在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审批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前期方案审查阶段,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对不符合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批准、核准或备案,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已出让用地的规划指标进行调整时,原则上不得扩大用地规模,应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的办法压缩用地规模。
(三)鼓励建设项目拓展地下空间。更新资源观,提高对立体空间资源的认识。在保障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要求的同时,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安排市政配套设施,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对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工业项目开发建设地下空间作为地上建筑配套或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申请办理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登记。
(四)鼓励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积极鼓励企业对现有工业项目加大投资力度,提升生产技术水平。对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省、市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对用地单位利用自有工业、仓储等用地调整为科研项目实施建设的,可按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凡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非自有工业、仓储等用地用于科研项目建设的,应按国家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实施出让。
三、提高供地门槛,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在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浙土资发〔2007〕9号)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其中,国家、省级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按省定标准提高25%;重点工业功能区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参照省定国家、省级开发区标准;一般工业功能区及其它地区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按省定其它工业功能区标准提高25%(其中市区范围内搬迁企业提高比例为20%)。
新引进工业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占项目投资总额比重原则上不低于40%。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或行业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1。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按上述要求调整后的具体行业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详见附件1。
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无行业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用地,一般应建造3层及以上多层厂房,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对投资强度暂时不符合要求但经各级开发区管委会或区、县(市)政府评估具备较大发展潜力、总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和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多层标准厂房,不予单独供地。
为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准入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由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市外经贸局、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并逐步建立起工业项目准入的综合性指标评价和考核体系。
(二)强化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管理。对容积率、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比例等指标不符合控制要求的项目,发改、经委、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立项、规划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