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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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监管处置的若干意见-珠府函〔2018〕35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监管处置的若干意见-珠府函〔2018〕35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监管处置的若干意见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监管处置的若干意见珠府函〔2018〕352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大闲置及开竣工违约项目用地处置力度,深入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全市建设项目用地出让,严格执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关于“净地”出让规定。

拟出让的土地应当符合宗地交付标准,未设置除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产权,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施工设备与人员进场的道路、施工所需的供水和供电等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

二、经营性用地管理(一)科学编制未来三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

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三年滚动方式做好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当年度计划执行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后两年出让计划及时进行调整,并增加一个年度的出让计划,形成新一轮经营性用地出让三年计划。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将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经营性用地供应管理。

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会议审批制度。

纳入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用地出让方案实行会议审批。

有序推进用地出让信息公开,多渠道公开用地出让信息。

三、工业产业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一)充分发挥规划计划管控作用,完善园区产业配套。

关于加强工业用地批后监管的政策研究与对策建议

关于加强工业用地批后监管的政策研究与对策建议

《 关于加强本市工业节约集约用地的指导意见 》,建立
了产 业用地评估制度。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各区、县或开
发 区根 据 本 地 区产 业 导 向 、能耗 水 平 、环 境 影 响 、产 业
的依据 。
( ) 目跟 踪 与 批 后 监 管 二 项 1 上 海 实 施 跟 踪 评 估 。 跟 踪 评 估 主 要 是 对 开 发 区 、 发 展 状 况 、产 业 发 展 水 平 及项 目落地 后 的评 估 。除 了前
办超市 、网吧、饭店等各类经营场所 ,开 办培 训学校、
民办 医疗机构 等现 象较多 ,这实 际上 已严 重违 反了产业 政策和项 目引进 时的约定。但违约责任 的追究直接 涉及 企业 的经济利益 ,特 别是在企业厂房竣工后处于经济处
各地招 商引资部门按照工业项 目产值 、税收等指标
进行项 目审核 ,但政府层面 缺少指导政策 。虽然可通过
投资强度对实际用地规模进行调 控 ,但在工业项 目用地 前置审批时 ,用地主体 为通过 审批 ,达到用地控制指标 的要求 ,向发改部 门申报投资额度 时较为随意 ,申请用 地规模偏 大 ,实际批后投资额度 、产 出情 况难 以确定 。
这 也 导 致 了企 业 要 地 大 手 大 脚 ,很 容 易产 生粗 放 利 用 的
见 》等文件 ,提高 了工业用地投 资强度和容积率控制标
准 ,初步 明确 了工业用地竣工评价考核 制度 ,建立 了工
业 用 地 退 出机 制 。 但 在 工 业 用 地 出让 和批 后监 管 中 ,仍
然面 临一些较 为复杂的困难和 问题 ,主要表现 在以下三
个方面 : 1 、项 目准入 政 策 缺 乏 系 统 性 ,供 地 标 准 确 定 难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7〕34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7〕34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7〕3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厦门市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6日厦门市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工业用地管理,保障制造业发展空间,有序引导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城市功能更新,现就加强工业用地保护利用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由市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市发改、经信、国土房产等部门和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全市工业空间载体和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提出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工业用地控制线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按原批准程序动态调整。

第三条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工业用地,禁止变更用地性质或临时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

在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保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支持工业用地控制线外的工业企业按工业用途继续生产经营。

第四条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不涉及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在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保和园区产业定位的前提下,支持用地单位开展技术改造或升级改造。

鼓励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既有工业厂房及原有土地增资扩产、产业升级、生产工艺流程优化等。

原用地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被政府认定为低效用地需处置的,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翻建、扩建或拆除重建的,按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要求,经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审核、市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产业政策,取得项目所在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经贸或投资主管部门技术改造、增资扩产的备案或核准文件,经环保部门同意后,规划部门对项目平面布局、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批复,重新出具项目用地的规划设计指标。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汝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汝政〔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汝政〔2016〕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16〕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深刻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节约集约用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缓解土地供求矛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战略举措。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把节约集约用地摆在突出位置,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要建立健全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政策鼓励、检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保护耕地为前提,努力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划,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

市政府将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目标考核,严格落实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

二、加强土地规划计划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一)严格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和引导作用,城乡建设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划、结构和布局安排,各项用地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认真执行各项空间管制,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滁政[2011]145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滁政[2011]145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滁政〔2011〕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城市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加,土地供需矛盾突出,供求形势严峻。

为适应土地利用形势的转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皖政〔2011〕6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强化规划计划管理(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健全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科学确定城镇开发边界,促进城镇用地合理布局。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评价和监管,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责任考核机制。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二)发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引导作用。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结果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相挂钩的要求,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办法。

科学、合理编制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促进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的转变。

二、促进各类项目节约集约用地(三)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

结合我市优先保民生用地、保工业用地、保经营性用地和保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指导思想,主要保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用地,重点保证省“861”行动计划项目、市“661”重点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节能减排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文化旅游项目、重大流域治理等农田水利综合建设工程、民生工程、央企民企台资合作项目等用地。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7•【字号】长府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1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当前,我市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土地供需矛盾日益凸显。

为进一步提升土地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现就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一、主要目标围绕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思路,未来5年全市节约集约用地的主要目标是: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好我市2000万亩耕地红线;切实提高建设用地产出水平,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30%。

二、鼓励开发地下空间(一)地下空间使用权应参照地上主体建筑物的性质确定土地用途。

没有地上建筑物单独使用地下空间的,按照规划建筑性质确定土地用途。

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建筑面积确定。

(二)工矿仓储项目使用地下空间,地下部分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三)商服、住宅项目使用地下空间,地下部分土地出让价款实行减征,具体标准如下:地下第一层土地使用权价格按照地上楼面地价的2%确定;地下第二层土地使用权价格按照地上楼面地价的1%确定;地下第三层及以下土地使用权价格按照地上楼面地价的0.5%确定。

三、严格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各类工业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一般不得低于40%;一般不得安排绿地,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四、提高开发区用地效益(一)开发区要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中,要从严控制非生产类项目,提高土地投入产出水平。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8〕11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8〕113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8〕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加强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现就提高我市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精准调节土地投向,促进资源要素集中集聚(一)优化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布局。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各类规划的有机融合,通过“多规合一”引导各类产业科学布局,促进产业发展与资源供给的空间协同。

发挥开发园区支撑高质量发展的载体作用,依据开发园区的产业集聚度、资源利用率和经济贡献度,进一步明确各类开发园区的用地规模、开发边界,明晰产业功能定位,整合定位趋同、行业交叉的园区,适当增家国家、省、市开发园区和(工业园区)建设用地规模,促进产业串联式、组团式集聚发展。

(二)优先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地。

加大规划、计划、流量等各类指标的统筹配置,将指标安排与项目体量、环境容量、开发强度、产业布局等相挂钩,对市确定的基本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型产业、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项目以及重点扶持的工业百强企业、重大项目和重点技改项目等,优先安排土地计划指标;对其它一般项目用地限制新增土地供应,原则上通过内部挖潜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对省、市政府明令调整的落后产能及禁止供地目录内的项目一律停止供地。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项目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项目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项目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荆政发[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项目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荆政发〔2013〕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有效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工业项目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用地规划管控(一)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通过用地预审。

工业项目原则上向开发园区集中,从严控制开发园区以外的工业项目供地。

(二)严格规划布局调整程序。

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特殊重点项目,在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可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中心城区102平方公里及其扩展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报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准后实施;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中心城区、重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调整,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府批准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调整,做到“两规”协调。

二、加强用地计划调控(三)重点项目争取纳入国家、省级用地计划。

对于经国家、省发改部门审批的重大项目,以及符合省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使用条件的省重点项目,项目推进责任主体可争取国家或省直接配置用地计划。

纳入省、市重点工业项目的,要保障计划供地。

(四)推进用地计划差别化管理。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市中心城区、重点建设区域和重点工业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重点向县、市倾斜;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指标,主要安排在松滋市等丘陵山区。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并政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并政发〔201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我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节约集约用地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创新土地管理调控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挖掘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十二五”期间,力争实现我市单位GDP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每年分别减少15%。

二、强化用地规划和计划管理,优化建设用地利用结构(一)强化土地规划的整体控制和科学引导作用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上相互衔接。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修改。

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进行审查或调整。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规划科学引导工业向各类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集聚效应,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结构。

(二)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

严格执行计划指标差别化管理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重点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拟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前期工作,前期手续不到位、项目资金未落实、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项目,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2日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当前,本市建设用地规模接近极限,土地供需矛盾突出,并存在建设用地布局分散、结构不合理、用地效率不高等问题。

为了更好应对资源环境“紧约束”的挑战,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现提出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盘活存量土地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政策保障作用,深化土地利用制度改革,按照“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的基本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逐年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大力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导,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充分体现中心城“双增双减”和郊区“产城融合、功能提升”的规划理念;坚持用途管制,严格落实空间规划管制,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强化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实际用途变更管理;坚持发展底线,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设定土地资源消耗上限、耕地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底线;坚持市场配置,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完善土地利用绩效挂钩和利益共享机制,切实保障土地资源配置的公平和效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2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2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2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规划和计划的调节作用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不断丰富完善全市国土规划层级体系,开展重点功能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编制。

开展规划实施动态评价和年度检查,积极探索实施土地规划与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相适应的评估和修改机制。

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

国土资源、规划、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城乡建设、环保、人防等部门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地下空间资源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加快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办理。

二、提高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制定的科学性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机制,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重点建设项目;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等社会民生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扶贫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持的健康和养老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用地;满足节地型产业、节地型城镇和节地型企业用地需求;支持蓝色高端新兴、十个千万平米、工业十条千亿级产业链项目用地,统筹考虑中小企业发展需求。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台政办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1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土地管理,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提高土地投入产出效益、消除土地闲置浪费的有效手段。

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高度,充分认识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二、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内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土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面积和位置使用土地;2. 是否按照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3. 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4. 是否按照规定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等建设条件和标准使用土地;5. 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6. 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7. 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建设用地审批相关单位按照各自审批管理职责,对建设用地审批后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试行)-济政办发[2013]12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试行)-济政办发[2013]12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试行)(济政办发〔2013〕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节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土地投入产出水平为核心,建立健全节约用地政策体系,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坚持土地使用标准,合理控制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探索和完善新增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提升产业集聚规模效应,以较少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经济增长,为“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提供资源保障。

二、加强源头管理,不断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一)加强规划管理控制。

积极做好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等各类规划的有序衔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确定各类建设用地总量,合理控制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按照区域集中、产业集聚、开发集约的原则,引导工业项目在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落地建设,有效发挥土地利用集聚效应。

同时,合理利用各类建设用地,新上建设项目应首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用地,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尽量减少占用耕地。

(二)强化土地利用计划调控。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中的权重。

年度新增工业建设用地重点投向新信息、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医药及生物、新材料和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优先引进占地面积小、投资密度大、科技含量高的项目,确保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意见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意见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8•【字号】余府办发[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意见的通知(余府办发〔2008〕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发挥土地规划龙头作用㈠在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应依据我市“十一五”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合理布局土地利用空间,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引导工业项目向新余经济开发区及各工业园区集中,人口向中心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应。

㈡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要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㈢建设用地规模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范围内,年度用地计划不得突破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年度用地计划有步骤地供地。

二、建立完善制度,加强供后管理㈠完善供地备案制度。

县(区)政府、管委会每宗供地面积150亩(含150亩)以上的,应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备案;每宗供地面积300亩(含300亩)以上的,应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1]4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1]4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1〕4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节约优先战略,通过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我省“四化两型”社会建设,现就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规划计划管理(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和用途管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安排。

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方式报批用地。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没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或者没有农用地转用指标,不得申报项目用地,不得超用地计划批地(二)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土地供应计划。

市州、县市国土资深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按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供应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没有编制年度供地计划的,不得擅自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未纳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一律不得供地。

二、加大市场配置资源力度(三)扩大有偿使用范圈。

细化划拔使用对象,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

制定基础设施用地出让最低限价,逐步推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有偿使用。

(四)完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出让审批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出让审批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出让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杭政办函[2010]111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出让审批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1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我市工业项目用地保障,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出让程序,明确职责,简化手续,切实提高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前期审批效率,根据第62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就规范工业用地出让审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

各区政府要建立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工业项目评估制度。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的联系和沟通,加强指导和协调。

项目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招商引资阶段要加强项目审查工作,切实提高引进项目的质量,为加快前期项目土地手续办理打好基础。

二、加大工业用地储备力度。

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要求和城市规划,提前做好农转用土地报批的相关工作和挂牌出让方案报批等前期准备工作,形成一定的工业用地储备规模。

三、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发改、规划等部门要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88号)的规定,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招拍挂出让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和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

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要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努力提高工业用地投资强度,适当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落实工业项目批后监管措施。

进一步贯彻落实杭政办函〔2007〕288号精神,市经委等有关单位在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要及时开展联审、联评工作,对项目进行竣工考核,确保规划指标、投资强度等要求落到实处。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徐政发[2008]12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徐政发[2008]12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1.23施行日期2008.01.23文号徐政发[2008]12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徐政发〔200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近年来,特别是《市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徐政发〔2007〕)46号)实施后,我市大部分地方能够依法规范管地,节约集约用地,妥善处理好发展经济和保护资源的关系,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但一些地方多占少用、宽打宽用、长期闲置、降低投资强度等粗放用地现象仍有发生。

为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支撑保障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一)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以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

(二)提高投资强度,实行最低标准制度。

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投资强度和用地门槛,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市区不得低于180万元、县区不得低于150万元;市区投资规模小于3000万元、县区小于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不予单独供地。

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和三环路以内范围今后不再批准新增工业项目用地。

(三)从严控制企业非生产性用地比例。

严格执行《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中规定的各类建设用地指标,各类附属设施占地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用地总面积的7%。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甘政发[2005]4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甘政发[2005]4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甘政发〔2005〕48号2005年7月27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实行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和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统一部署,本着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合理确定城镇数量、布局,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结合实际,在科学论证、广泛听证的基础上,依法修编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高规划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规划管理在整个土地管理中的龙头作用。

要从组织和经费上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经费从各级地方财政预算中列支。

要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边缘村镇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和二次拆迁。

(二)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经省政府核定,市州政府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向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未备案的,不得作为规划建设用地审批的依据,加强县、乡两级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

新一轮修编并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计划的指令性管理。

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统一部署,于每年10月1日前提出本市州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建议计划,并经市州政府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需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及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9月20日前按项目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计划,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部门。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闽国土资综[2011]220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若干意见(闽国土资综〔2011〕220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节约优先”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现就提高我省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近年来各地用地需求持续增长,土地供需矛盾较为突出,大力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落实节约优先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推手,是破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有效途经。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对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转变观念,创新思路,持续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着力提高用地效益。

二、执行差别化供地政策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坚持土地供需双向调节和有保有压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严格执行供地目录和用地标准,合理控制用地规模。

今后,新增建设用地要重点向我省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倾斜。

一般工业项目必须严格供地审查,严把项目准入门槛,原则上不予提供新增建设用地,尽可能引导通过二级市场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者租赁、购买工业区内标准厂房。

停止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外安排零星的一般工业项目用地。

禁止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以及“两高一低”(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供地。

特别是对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预审、农用地转征、土地供应手续时应严格把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虚报投资强度、规划指标等弄虚作假方式获取大面积用地审批。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余府发[2010]11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余府发[2010]11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余府发〔2010〕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优化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企业用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1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就我市工业园区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用地领导,严把入园项目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别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发改、国土、环保、规划、建设、财政、经贸、招商、监察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工业园区投资项目联审领导小组。

在项目落户工业园区前,由项目联审领导小组对项目实行联审,坚持按照“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高附加值、低能耗、低污染”的要求,严把项目入园关,杜绝高污染、高能耗、产业技术落后及国家禁止类或限制类企业入园,引导产业集聚,以集中促集约发展。

二、严格用地标准,提高用地要求㈠严把“投资”关。

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项目投资强度必须在150万元/亩以上,总投资额必须在5000万元以上;分宜城西工业园区内的项目投资强度必须在60万元/亩以上,项目总投资额必须在3000万元以上;良山工业平台的项目投资强度必须在80万元/亩以上,项目总投资额必须在3000万元以上(其他工业平台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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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办函〔2007〕288号(日期:2007-10-15 )[收藏] [字号:大中小] [打印] [关闭]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市国土资源局二○○七年九月十四日)为建立科学的用地观念,严格土地管理,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7〕8号)精神以及省、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土地资源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为盘活存量土地,着力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促进了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但是,我市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极度匮乏,耕地保护与用地保障的矛盾日益突出。

因此,充分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是当前的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环节,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实现土地利用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实质性转变,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土地支撑。

二、加强项目管理,不断强化节约集约用地观念(一)积极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投资项目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对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发改、经委、国土资源等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对《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项目,发改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规划、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发改部门一般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确有必要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在项目规划编制、实施中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充分发挥各级开发区、工业功能区的集聚效应,除特殊情况外,停止安排零星工业项目用地。

在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审批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前期方案审查阶段,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对不符合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批准、核准或备案,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

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已出让用地的规划指标进行调整时,原则上不得扩大用地规模,应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的办法压缩用地规模。

(三)鼓励建设项目拓展地下空间。

更新资源观,提高对立体空间资源的认识。

在保障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要求的同时,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安排市政配套设施,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对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

工业项目开发建设地下空间作为地上建筑配套或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申请办理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登记。

(四)鼓励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积极鼓励企业对现有工业项目加大投资力度,提升生产技术水平。

对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省、市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对用地单位利用自有工业、仓储等用地调整为科研项目实施建设的,可按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凡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非自有工业、仓储等用地用于科研项目建设的,应按国家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实施出让。

三、提高供地门槛,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一)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在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浙土资发〔2007〕9号)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其中,国家、省级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按省定标准提高25%;重点工业功能区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参照省定国家、省级开发区标准;一般工业功能区及其它地区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按省定其它工业功能区标准提高25%(其中市区范围内搬迁企业提高比例为20%)。

新引进工业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占项目投资总额比重原则上不低于40%。

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或行业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1。

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按上述要求调整后的具体行业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详见附件1。

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无行业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用地,一般应建造3层及以上多层厂房,不得建造单层厂房。

对投资强度暂时不符合要求但经各级开发区管委会或区、县(市)政府评估具备较大发展潜力、总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和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多层标准厂房,不予单独供地。

为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准入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由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市外经贸局、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并逐步建立起工业项目准入的综合性指标评价和考核体系。

(二)强化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管理。

对容积率、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比例等指标不符合控制要求的项目,发改、经委、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用地审批等手续,并严格核减用地面积或不予供地。

对文件出台前招商引资部门已按规定安排项目农转用指标的,仍按原规定投资强度标准审核;对文件出台后新引进工业项目不符合投资强度、注册资本要求的,需重新调整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等手续,待调整到位后办理供地手续。

对占有多处土地的同一企业,其部分土地尚未落实项目投资建设的、项目已建成或在建但投资强度低于规定标准的,不予提供新的项目用地。

(三)明确项目投入产出要求。

工业项目在投产后的第一个完整生产年度内投入产出比(即年度销售收入与项目固定资产总投入之比)应达到1:1以上,亩均工业产出值(项目年度工业生产总值/项目总用地面积)应达到各级开发区(工业功能区)规定要求;未达到要求且能核减用地面积的,各级开发区(工业功能区)应予核减并按原出让价格收回,不能收回的,暂停办理房产登记,待限期追加投资、提高土地产出率后,再予办理房产登记。

(四)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根据《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规定,全市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格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四、加快和规范项目前期操作,推进工业项目土地供应(一)加快项目前期进度,提高效率。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杭政办〔2007〕8号文件要求,需持《杭州市工业项目征求意见联系单》(见附件2)征求发改、经委、规划、环保等部门意见。

除法律法规及审批权限另有规定外,市发改、经委、规划、环保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涉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项目,由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现有审批权限提出具体意见。

市区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工业功能区内的工业项目,涉及发改、规划、环保、建设、消防等有关审批权限按《关于改进和加快科技经济园区工业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182号)精神执行,相应的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条件可直接由区级招商引资部门征求区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明确,市级职能部门应继续加强监督指导。

(二)规范项目准入具体条件。

发改、经委等部门要做好工业项目的产业要求、准入条件、投资标准审查等工作,切实把好产业政策关;国土资源部门凭发改、经委、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意见编制招拍挂出让方案。

对有税收、投资资金到位期限等相关招商引资特别要求的具体工业项目,区政府或开发区、工业功能区管委会可提出具体意见,并编入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土地成交后由区政府或开发区、工业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监督实施。

(三)积极创新供地机制。

用地面积在50亩(不含代征面积)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

对用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可分期供地分期建设,并在编制项目计划、规划时预留一定的发展用地,待首期用地按规定建设竣工并通过评价考核后,方可申请预留发展用地的土地供应;预留发展用地的预留时间根据项目情况,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半,超出时间的另行处置。

未经有批准权限政府批准可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分期发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分割登记。

五、完善土地出让合同,进一步规范用地管理(一)完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条款。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省国土资源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工业项目)》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业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条款。

1.工业项目动工和竣工期限。

工业项目动工期限一般为《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最迟不得超过12个月,竣工期限一般为《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

因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无法按期动工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提出延建申请并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项目竣工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

受让人超过合同约定的日期未按期动工或未按期竣工的,每延迟1日,按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0.5‰缴纳违约金。

2.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总额、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达到《出让合同》及其附件约定标准的,可按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约金。

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提供的数据为准。

上述多项指标违约的,所应缴纳的违约金应累加计算。

3.工业项目的绿地率以及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出让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0.5%以上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二)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改变土地用途。

新建工业项目在未完全履行《出让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约定完成项目竣工并通过考核前,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如遇城市规划调整,应在终止项目依法收回土地后,根据新的规划用途重新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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