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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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办法
1.发生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上报监理公司及项目部同时提出处理措施,
报监理和项目部审核批准。不论监理部和项目部如何审批,责任单位均需对处理工作产生的任何结果负责。
2.监理或项目部发现下列质量问题时,应作相应技术处理:
1)工序操作不合理的,责令责任单位当时纠正。
2)可修复质量缺陷,责令责任单位修复完成后向监理单位及项目部报验。
3)不易修复的质量缺陷,由项目部经理决定是否让步接收或要求责任单位
拆除重做。拆除重做对后续工程及其他分包单位的经济或工期产生影响
的,由该责任单位承担。
4)质量事故,必须责令责任单位拆除重做,由此导致的责任单位自身及其
他施工单位的经济及工期损失由该责任单位负责。
3.发生以下质量不合格事项,项目部应采取下列组织措施:
1)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缺陷,经监理部和项目部指正后未能系统整改,依
然重复出现类似质量缺陷两次以上的,要求责任单位撤换作业班组。
2)同一工序完成后经检查发现不易修复的缺陷两次及以上者,要求责任单
位撤换工长。
3)不同工序出现不易修复的质量缺陷五次以上者,要求责任单位撤换技术
负责人。
4.发生质量事故两次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项目部应当要求总分包单位撤
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5.施工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项目部应采取相应组织措施:
1)管理人员漠视或消极执行监理部和项目部任何形式的指令三次及以上,
且造成工序质量缺陷的,要求施工单位将责任人调离本工程。
2)未按时报批技术方案而擅自施工的;针对重复出现的质量问题未能提出
具体解决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落实的;未严格执行监理或项目部的工程
质量管理措施,直接导致发生质量事故一次的,要求责任单位撤换技术
负责人。
3)施工项目经理兼任其它项目职务的;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数量不足,岗位
设置不能满足工程质量需要,经项目部要求后未能改善的;或未能按时
完成项目部书面指示,在项目部给予的宽限期内依然不能完成的;或停
工整改工程(工序)未经同意擅自复工的,要求责任单位撤换项目经理。
6.出现下列情况时,项目部应责令分包单位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
1)未按规定时间报批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而继续施工。
2)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擅自封闭,继续施工。
3)同一工序重复出现类似质量问题。
4)被要求撤换的作业班组,继续从事同一工种施工。
5)发生质量事故。
7.项目部针对质量问题和工程管理采取的组织、技术措施,分包单位未能按
要求整改落实的,暂停支付最近一期工程款。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一次或被要求撤换项目经理两次的,取消该分包单位再次投标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