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第一案”界定微博言论自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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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上言论自由法律边界的有益探索_评_微博第一案_两审判决

对网上言论自由法律边界的有益探索_评_微博第一案_两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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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新闻与法律
SHANGHAI JOURNALISM REVIEW
成对竞争对手的诋毁,进而损害其商誉。所以对于 周鸿祎通过微博行使言论自由的限制和注意义务的 要求应当适当高于普通网民或消费者。这是判决周 鸿祎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理由。 这段分析堪称精辟,完全符合民事侵权的归 责理论。侵害名誉权案件采取普通侵权行为的过错 责任原则,过错是主观的,而判定过错的途径只能 是客观的。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要看他对于自 己行为可能发生的损害是否应当注意却未予注意。 注意义务因人而异 :英美法提出的“合理人” (a reasonable man) 标准或大陆法所持的 “善良家父” (a bonus paterfamilias)标准适用于大多数人,而对于 专业人士在与自己专业有关的行为中则适用较高的 注意义务。本案对周鸿祎适用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 务是有根据的。 对于侵权过错的注意义务的区别对待,体现了 法律的公平原则。虽然人人都可以在互联网行使言 论权利,但是不同人们的话语影响却存在很大的差 异。许多博客或微博只有自己亲朋好友几十位浏览 者、关注者,而我们知道现在人气最高的大号微博 其关注者已经超过了 1000 万,是《人民日报》日 发量的 5 倍。这些大号微博往往又是在自己专业领 域里的知名人士,并且“深悉网络传播之快之广” , 要求他们对自己言论承担较高的义务和责任毫不为 还蕴含着对体制内的大众媒体和专业新闻记者的报 道和评论应有更严格的责任要求的意思,这也是顺 理成章的。 本案判决体现的这一原则,对于规制网上言 论、形成良好网上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法律只是行 为的最低底线,言论表达尤其如此。很多错误言论 并不违法,但是公开传播同样会有社会损害,特别 是在快捷、互动的互联网传播中,已经发生过多起 此类个案。而言论是思想的外化,一味禁制有违言 论自由,而且不能收效,甚至会适得其反,只能通 过说服、讨论、沟通、教育来达成正确的共识。那 些大号微博和博客,具有“意见领袖”的地位,他

微博表达自由及其法律规制

微博表达自由及其法律规制
有报告 显 示至 2 0 1 1年 l 2月 , 中 国微博 用 户 总数 达
用微 博发表 言论 的 同 时 , 更 多 的是 要 防 止公 民对 微 博这 种新兴 的 言论 自 由表 达 方 式 的 滥 用 , 公 民在 行
使表达 自由的时候 , 也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限制。


微 博表 达 自由的概 念及 其 特点
( 一) 微博表达 自由的主体广泛性 2 0 1 2年 1月 , 根 据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信 息 中心
( C N N I C ) 的报告 显示 , 截至 2 0 1 1 年 1 2月底 , 我 国 的
微博用户 总数达 到 了 2 . 5亿, 较上一 年底增 长 了
2 9 6 . 0 %, 网 民使 用 率 为 4 8 . 7 % 。 微 博 利 用 短 短 的

年时 间 , 逐步 发展 成 为近 一 半 中 国 网 民使 用 的重
群体没有能力或没有机会发出 自己的声音 , 最终造
成所 谓 言论 自由的 “ 沉 寂化 效应 ” — — 以 自由始 , 以 压 制终 , 形成 “ 言论 自由的反讽 ” ; 因此 , 在 言论 自由
要互联网应用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 , 2 0 1 2年 6月我 国的微博用户已达到 3 亿之多。随着互联网的不断 发展和手机性能的换代升级 , 微博应用 的发展还有 很大的空间 , 微博用户也会呈现爆发式增长的一种

8 2・

林 学 院
学 报
2 0 1 3年第 1 期( 总第 1 0 5期 )
网络 信息交 流平 台 。
几乎到了无以控制 的地步, 这便使得微博平 台成了 言论发表最为 自由, 最少约束 的场所之一。在这种 情况下 , 不法行为人侵害他人 隐私权的成本得到了 降低 , 却使得被侵害人 的隐私权受侵害程度不断地

微博言论名誉侵权法律问题探讨

微博言论名誉侵权法律问题探讨

做出的判认为:个正的官方强,主观但微博作非没有限博侵权行为人具有过错。

无论因自己在微博上的行为侵害了权责任;博主发表的微博使受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社会评3.微博名誉侵权的主要法鉴于微博网络技术的发展域对微博名誉侵权尚无明确的权的主要法律对于微博侵权案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

公民享有批评政府官员的言论自由权,政府官员名誉权与言论自由权存在各不相同的价值取向,从而导致二者在一定程度范围内的冲突。

在公民对于政府及官员通过微博提出批评性言论或对于某事件的公开性质疑、猜测,是否构成微博名誉侵权,现实中存在较大争议。

我国现行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程序法上,并未区分官员等公共人物与非公共人物,关于官员名誉侵权诉讼案中并无特殊规定,立法上把官员与普通民众的名誉案等同看待。

故有观点认为,现代社会人人平等,任何人的名誉都不受非法侵害,对官员的名誉也不例外,官员当然享有对侵害其名誉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但舆论及法律界普遍认为,由于官员行使公权力,而权力是民众所赋予,民众有监督官员行使权力的权利,法律应当在维护官员的名誉权与保障民众的监督权利中寻找一个平衡点。

因此,对于官员的名誉权的保护应弱于对普通民众名誉权的保护,官员对于民众一些批评,即使是不正确的,只要不是出于恶意或故意陷害,应给予相应的容忍度。

近年来我国各地也出现了多起“官告民”的名誉侵权案件,如“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副主席张西德状告《中国农民调查》作者陈桂棣、春桃和人民文学出版社名誉侵权案”。

再如“池州市交通局局长谢志坚诉《中国商报》和新浪网名誉侵权案”。

社会舆论普遍对“官告民”的名誉侵权案件有较大的关注和抵触情绪,即使案件胜诉,社会效果也不一定最佳。

(三)法人微博名誉侵权案件法人的名誉权系法人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失的,认定为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法人不同于有生命的自然人,因而侵权者针对法人产品的品论、指责、批评,尽管直接指向的法人产品本身不享有名誉权,但特定的产品是特定法人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是法人形象的代表,故针对法人产品的侵权也构成了对法人名誉权的侵权。

规制微博表达自由的法理

规制微博表达自由的法理

规制微博表达自由的法理摘要微博表达是公民行使宪法表达自由权利的崭新方式。

国家权力对微博表达自由进行干预时,应当尊重微博公共论坛的自治和微博生态环境的自我运行机制。

微博表达自由的限度问题可以通过微博表达自由本身即话语的竞争来解决。

本文主张发挥“竞争原则”在规制微博表达自由中的作用。

关键词微博表达自由国家权力竞争原则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一、微博、微博言论与微博管理微博自诞生起便以其交互、便捷和开放的特性备受网民推崇。

微博表达打破了传统媒体所垄断的信息话语模式,消解了主流传媒的话语权力。

这种“有话想说、有话可说、有话能说”的表达自由,一旦进入微博这个“公共论坛”就会面对两种国家权力。

“一种是针对言论本身的。

它的目的在于划定合法与非法言论的界限……。

另一种权力是针对公共论坛的秩序和发言者声音高低等事项。

这种权利可以称为管理性的权利。

”前者直接对微博使用者(主要是公民)的表达自由进行规制,而后者意味着对微博服务提供者进行管理的权力。

微博表达自由与第一种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本文所主要探讨的问题,这也是理解第二种国家权利与微博服务提供者之间关系的前提。

二、微博表达自由、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微博表达自由包含了收集(信息)自由、表达自由和传播自由等内容。

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公民微博表达自由的内容取决于一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在被称为“微博第一案”的北京金山安全软件公司诉奇虎360公司董事长周鸿祎侵害名誉权案的判词中,法官指出:“个人微博作为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

微博在记录使用者的生活状态和思想内容时具备“私言论”的特征;同时,微博表达本身又具备某种公共性特征,因为诸多看似稀松平常的微小事件一旦与社会各领域的热点问题发生交叉和连接时,往往发展成全国网民的关注的公共事件。

关于表达自由的限度的问题,存在着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两种立场。

各国对表达自由进行了限制的法律实践说明表达自由并非绝对。

论微博中的言论自由权

论微博中的言论自由权

论微博中的言论自由权作者:许虹来源:《青年与社会》2015年第03期【摘要】随着网络上自媒体的兴起,赋予了人们言论自由权有更加广阔的空间。

其中微博更是自媒体中最具代表的网络载体。

微博的出现使“人人都是一个媒体”变成了可能,草根阶级开始掌握更多的话语权,在一次又一次的舆论事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微博中的言论自由具有草根化,来源渠道多样化;即时性、开放性、互动性以及不易垄断性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微博变成了现在许多公民发表言论的第一途径,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列问题,如出现了舆论跟风下易发生群体性事件;不当言论易侵犯他人权利以及淡化了专家与传统媒体的作用等问题。

面对这些问题就有必要对微博中的言论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明确微博中言论自由与谣言的界限以及与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界限。

【关键词】言论自由权;微博;界限在网络媒体迅速发展的今天,已逐步呈现出其与传统媒体的种种不同。

人们对同一事件的关注已逐步从传统媒体,例如书刊、杂志、电视、广播等转移到了网络。

一件事情的讨论已经从传统的媒体向普通公民传达信息和观点逐步演变为普通公民在网络上讨论进而其意见和观点可能影响传统媒体。

尤其是近来年在网络上逐步兴起的微博更是频频爆出网络话题从而引起民众对某一事件的广泛讨论,微博正用其特有的方式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网民在网络上对各种事件进行讨论,从而普通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提供了前所未有广阔的空间。

根据《中国舆情指数报告》(2013)的调查结果显示,47%的民众选择“在网站新闻后面评论”,排在第一位;而紧随其后的是“在微博上发帖”,比例为46.3,两者几乎相同。

可见,微博作为互联网上一种新的互动媒体平台,已经成为人们上网发言的一个重要途径。

一、微博中言论自由的特点(一)草根化,来源渠道多样化从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看,其传播方式呈媒体向群众传播的单一传播方式,这种传播方式是自上而下的,更多体现了社会精英以及专家的观点,普通公民的观点极易被埋没。

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下的网络言论法律限制

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下的网络言论法律限制

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下的网络言论法律限制摘要:在新媒体时代,网络言论已成为人们交流和表达的主要方式。

然而,网络言论的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发表任何言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网络言论的法律限制,以案例为例,介绍网络言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期引起人们对网络言论的重视,增强自我约束。

关键词:新媒体,网络言论,法律限制,自我约束,案例正文:一、网络言论的法律限制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言论范围的限制网络言论中的"言论自由"并非绝对意义上的自由,受到法律的限制。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名誉等合法权益。

2、言论方式的限制网络言论应该遵守言论的规范和方式的规矩,不得使用语言猥亵、侮辱诋毁他人、污言秽语等不良语言。

同时,也不能采用敏感、恶意的言辞造成社会恐慌和负面影响。

3、法律责任的约束网络言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明显违法内容的言论者将受到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刑事责任等。

二、网络言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1、隐私泄露和人身攻击网络言论中不少人存在泄露隐私和攻击他人的情况。

这些不良言论容易引起被攻击者的不适和痛苦,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去年,某微博用户发布了一条有关某大学教授的信息,涉及教授的隐私并进行了人身攻击。

该教授针对该用户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

2、虚假信息和诈骗行为在网络言论中也存在所谓的虚假信息和诈骗行为,如虚假招聘广告、虚假医疗广告等。

这些行为不仅违背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引起社会恐慌和负面影响。

案例:2018年,在某招聘网站上,一家公司发布了一则虚假招聘信息吸引应聘者,最终导致多名应聘者被骗。

该公司被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介绍了网络言论的法律限制和存在的问题。

区分网络言论的自由和法律界限,加强自我约束,是维护网络健康秩序的必要条件。

在未来的网络文化中,我们必须认识到网络言论的重要性和合法性,尊重言论自由的同时,更要尊重法律的权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简述言论自由的范围

简述言论自由的范围

简述言论自由的范围言论自由是指个人在表达自己的思想、意见和观点时所享有的权利。

作为一种基本人权,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重要保障,它能够促进知识的传播、思想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并在辩论和批评中起到监督和制衡的作用。

然而,言论自由也并非没有限制,它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运用和保护才能发挥其积极作用。

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来看,言论自由的范围应当受到合法限制。

国际人权法将言论自由分为两个方面:自由言论和新闻自由。

自由言论主要是指个人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而新闻自由则主要涉及传媒的发言权。

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言论自由可以受到以下几种限制:国家安全是言论自由的合法限制之一。

如果个人的言论会给国家的安全造成危害,国家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限制或维护。

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暴力和恐怖活动,以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安全。

公共秩序是言论自由的另外一个合法限制。

如果个人的言论会引发社会动荡或冲突,威胁到公共秩序和和谐,国家可以合理地对此进行限制。

这一限制主要是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和谐,确保每个人的生活安宁。

道德和公共利益是言论自由的另外两个合法限制。

如果个人的言论违背了社会公德或涉及到公众利益,国家可以对其进行一定限制。

这是基于对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和维护,以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尊重他人权利和声誉也是言论自由的合法限制之一。

个人在发表言论时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声誉,不能通过散布虚假信息或诽谤他人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为了维护每个人的尊严和个人权利。

对于这些合法限制的设定和适用,需要权衡的是个人的言论自由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政府应当制定明确的法律和政策来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并确保限制措施是合法必要的,而非滥用权力限制言论自由。

在实际操作中,限制言论自由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是政府滥用权力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有些政府可能利用言论自由的限制来打压异见、压制反对声音,这样就违背了言论自由应有的保护功能。

其次是如何处理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

试论微博言论自由的合理规制

试论微博言论自由的合理规制

一、微博言论自由的含义和功能(一)言论自由的含义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国际社会所公认的一项宪法原则,并成为各国制定宪法中所必须载录的内容。

《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收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将表达自由定义为:“人人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

人人享有表达自由;该权利应该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面的或者是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或者是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欧洲人权条约》第10条规定:“人人有表达自由的权利。

此项权利应当包括持有主张的自由,以及在不受公共机关干预和不分国界的情况下,接受和传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本条不应阻止各国对广播、电视、电影等企业规定许可证制度。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自由是“言论”和“自由”的结合体,准确界定言论自由,必须厘清“言论”和“自由”的含义。

1、言论的含义《辞海》对言论的解释是:“言谈,谈论。

也指发表意见的议论或意见。

”①《现代汉语词典》对言论的解释是:“关于政治和一般公共事务的议论。

”言论从字面来解释就是以口头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感情、思想和意见。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言论的解释不断扩大,文字、图片、舞蹈和手势等表达性活动亦被认为是言论。

美国宪法上的言论包括纯粹言论和象征性言论,纯粹言论是指以口头或书面语言表达意见的行为,象征性言论指带有足够交流成分的行为。

我国许多学者也认为形体动作、图像、绘画、雕像、音乐等象征性语言也是言论的一种表现形式。

在作为思想表达、意见及感情的一种手段这个本质特征上,语言和文字、图片、舞蹈和手势等没有本质区别,任何表达思想和感情的表达形式均可以称之为言论。

①参见《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377页。

浅谈微博平台公众人物的言论自由

浅谈微博平台公众人物的言论自由

浅谈微博平台公众人物的言论自由作者:董骁来源:《青年文学家》2013年第24期摘要:微博平台的用户经过实名认证,表明其应受到媒介伦理和职业操守双重约束,作为公众人物,其言行理应受到更多监督。

自媒体平台呈现个体发声和群体解读的面貌,个体声音瞬间被放大后,如若不加约束监管,则必将导致混乱。

关键词:公众人物;微博;言论自由作者简介:董骁,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传播学专业,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传媒产业。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39(2013)-24--012013年7月21日,知名作家吴虹飞(新浪微博@吴虹飞)因在微博平台发布扬言炸毁北京市建委的言论,后遭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直至8月2日才被释放。

其作家、记者、歌手的多重身份和她在微博平台激烈的情绪表达方式引发了公众的热议。

无独有偶,2011年的10月6日,新京报记者刘洋(新浪微博@小饼女)也曾引发网友对于微博平台的公众人物言论自由的讨论。

当时的刘记者发了一条这样的微博形容山东临沂的超生现象:“看临沂的事情一半;他们像畜生一样的一窝一窝的生,一代一代的像畜生一样受穷;他们都不拿自己当人了,不该打吗?”这条微博随后引发了巨大的围观和评论,其中不乏众多的指责与反谩骂。

作为单个社会个体,这种情绪的表达是否是允许的?而作为一个微博标“V”用户(实名认证个人信息的微博用户),这种言论的表达是否应有所边界?吴虹飞事件发生后,有网友认为,做过记者的吴虹飞理应明白谨言慎行,不应在微博上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

而不少法学专家则陷入了“吴虹飞个人微博的言论是否触犯扰乱公共安全罪”的争议。

刘洋事件发生后,以肉唐僧(新浪微博@肉唐僧)为代表的不少网友对此事进行了长达近半个月的追踪和评论。

肉唐僧在10月9日发布的一条长微博中细细阐述了自己作为一个曾经的《新京报》专栏作者对刘洋的愤怒,并指出,由于刘洋是新浪认证用户,表明了职业身份,作为一个在媒体这样特殊的行业进行工作的从业人员,受到媒介伦理和职业操守的双重约束,必须因其不当言论承担后果,“言论自由仅指公权不能仅以个人言说为由而对其施与法律层面的惩罚”。

微博第一案判决书

微博第一案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 )一中民终字第09328 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33 号二层东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大民,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枝辉,北京市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鸿伟,男,1970 年10 月4 日出生,汉族,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三号蓝堡国际公寓1 号楼2 单元705 室。

委托代理人王亚东,北京市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篙,北京市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安全公司)与周鸿伟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 时海民初字第1907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金山安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大民、陈枝辉以及周鸿伟的委托代理人王亚东、高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山安全公司在原审时诉称:2010 年5 月25 日下午3 点左右开始,周鸿伟相继在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网站通过微博发表所谓“揭开金山公司面皮”的系列文章,该系列文章未经调查核实,仅凭主观臆断,虚构事实,恶意毁谤,散布大量低毁原告商业信誉及产品声誉的不实言论,对我公司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同时,周鸿伟在微博中使用了“偷鸡摸狗”、“搞阴谋”、“作伪证”、“借刀杀人”、“暗地里搞动作”、“搞小动作”、把金山称为“黑山”等明显带有侮辱、贬损性语言,使社会公众通过网络及随后的平面媒体报道,对我公司及“金山软件”品牌产生了重大的误解,造成我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

周鸿伟作为同业竞争企业中有一定影响力的负责人,应当对其言行谨慎负有注意义务,并对不良后果有所预见。

其曾在2010 年5 月29 日第五届中国互联网站长年会上演讲并宣扬称,其在微博上向金山开炮后,导致第二天金山股价大跌12 % ,市值掉了6 个亿,表明其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能够有所意识并应当有所警示,但却故意散布虚假事实,恶意炒作,存在主观上的严重过错。

微博言论自由法律问题浅析

微博言论自由法律问题浅析

微博言论自由法律问题浅析作者:李颖来源:《新西部·中旬刊》2013年第10期【摘要】本文以微博言论自由的现状为依据,分析了微博舆论的利与弊,提出了对策。

指出目前,我国在微博言论自由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要通过加强微博用户的自律,健全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规体系,完善相关的各项制度建设,提高对网络的监管能力,以改善微博言论的自由现状。

【关键词】微博;言论自由;法律保护;限制因尼斯认为,“不同媒介对事物本身的控制有着不同的潜力。

比如那些需要特殊技术的,或者不能广泛传播的媒介很可能会被上流社会或者专业机构利用,他们有时间和能力来获得这些高端的媒介。

相反,如果一种媒介很容易被大众所认知了解并且使用,它就会被民主化、普通化。

”[1]而微博就是这种民主化、普通化的媒介。

微博,简称微博客(Micro Blog),一种非正式的迷你型博客,主要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多种API使得大量的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手机等客户端组件的信息传播、分享以及获取的个人即时平台。

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包括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的自由等,是指将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情感等内容以不同的手段与方式公开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限制和侵犯的,其核心为言论和出版自由。

言论自由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它已为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确认和保护,同时言论自由也是政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探讨微博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与限制问题。

一、微博言论自由的现状微博,是时下因特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信息的交互性、及时性、全球性,打破了以前的传统媒体对话语权的垄断。

由于话语权的民众化才使的言论自由真正实现。

在微博中,理想化的世界是人们可以通过这一种网络媒介充分的发表个人意见,相互交流,探求知识甚至于找寻好友、亲人,惩治犯罪。

如“微博打拐”、“微博寻人”。

微博中的畅所欲言不仅可以让人们把日常生活中的不满情绪发泄出来,愉悦身心,而且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履行公民的相关监督举报权。

微博反腐中言论自由的规制与保障研究

微博反腐中言论自由的规制与保障研究
更 新 信 息 , 时 实 现 即 时 分 享 。微 博 反 腐 是 指 利 用 微 博 这 同

保 障言论 自由作 为一 项 基本 权 利 的最 经 典 的立论 为 :
其 是 发 现 真 理 的 根 本 美 国 最 高 法 院 大 法 官 荷 姆 斯 曾 在 判
“ 即 社 交 平 台传 递 信 息 , 表 见 解 , 以监 督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决 书 中写 道 :对 一 个 念 头 是 否 为 真 理 最 好 的 测 试 , 凭 其 发 并 并 作 人 员 为 主 要 目的 的 网络 行 为 。 据 统 计 , 至 2 1 截 0 1年 8月 力 量 在 竞 争 市 场 中 为 人 接 受 , 且 惟 有 基 于 这 样 发 现 的 真 才 ” 1 日, 在 新 浪 微 博 上 开 通 的 以 “ 腐 ” 名 或 者 主 题 的 微 理 , 能 稳 固地 达 成 他 们 的 愿 望 。 这 是 一 种 以 想 法 的 市 场 5 仅 反 为 来 阐述 保 障 言 论 自由 的 重 要 意 义 的 理 论 。 博 就 有 约 8 0个 。 在 这 波 民 间 海 浪 的 冲 击 下 , 庆 市 丰 都 0 重 县 检 察 院 开 通 了全 国 首 个 官 方 “ 腐 微 博 ” — 丰 都 人 民 检 防 —
3 3 存 货 管 理 . 据 统 计 , 前 我 国 企 业 存 货 资 金 占 整 个 资 金 总 量 的 目 2 % 一 3 左 右 , 的 甚 至 高 达 5 以 上 。 这 说 明 我 国 目 0 O 有 O 前 存 货 管 理 相 对 薄 弱 , 时 也 显 示 存 货 资 金 在 企 业 资 金 管 同 理 中的重要性 。 存 货 管 理 主 要 是 库 存 管 理 和 采 购 管 理 两 个 环 节 , 货 存

浅析合理规制微博言论自由

浅析合理规制微博言论自由

浅析合理规制微博言论自由微博中,无论你在哪,你属于哪个阶层都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

但同时,一些侵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他人合法权利的言论亦充斥着微博。

“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利用微博大肆传播造谣,一些微博“大V”在不探明真相的情况下对谣言予以转发,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一、微博言论自由的意义微博不是法外之地,微博言论需要有法治意识,微博言论自由需要合理规制。

合理规制微博言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一)平衡微博言论自由和国家权力合理干预的关系在微博空间,政府与微博用户一直处在相互博弈的紧张状态。

一方面,微博用户追求绝对的言论自由,他们认为微博是自由开放的空间,政府无权干预,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另一方面,国家基于自身统治的需要,将国家权力伸向微博空间,采取一系列措施管控微博言论,力图使微博言论符合自身执政理念。

微博言论自由需要国家权力合理干预,国家权力合理干预能进一步促进微博言论自由。

当微博言论自由得到国家权力合理规制,微博言论自由与国家权力合理干预达到理性平衡时,我们会发现我们的微博言论自由才能够得以真正实现。

(二)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序良俗微博发展到今天,一些微博言论在对社会公共事件讨论过程中,常常会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伤害。

微博中容易滋生虚假信息,以英国伦敦骚乱为例,Twitter等微博站在骚乱过程,被证实为不法分子利用而成为发布煽动性言论、组织骚乱活动的重要工具 .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序良俗的考虑,必须对微博言论自由进行必要的规制。

在充分尊重人民言论自由权的基础上,对微博中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利益的谣言,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善良风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一般道德的有害微博言论进行规制。

(三)有利于解决微博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微博言论自由在行使的过程中,经常与公民的其它权利如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发生冲突,不当言论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部分微博用户未经他人同意并将他人照片上传或转载用于营利目的的就侵犯他人肖像权;微博中有部分人出于报复等心态肆意虚构事实诽谤他人,严重侵犯了他人名誉权;微博等络上盛行的“人肉搜索”,并将搜索到的信息在上发布便涉及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微博时代言论自由权利的冲突与协调_林坚逢

微博时代言论自由权利的冲突与协调_林坚逢
参考文献: [1]杜承铭. 论表达自由. 中国法学. (3) . 2001 [2][日]彬原泰雄著. 吕昶等译. 宪法的立式——比较宪法学新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 年版. [3]马岭. 宪法权利与法律权利: 区别何在?. 环球法律评论. (1) . 2008 [4]朱武献. 言论自由之宪法保障//朱武献. 公法专题研究 (二) . 台北辅仁大学丛书编辑 委员会. 1992 年版.
2011 ・ 03 (下)
其他权利, 比如名誉权、 隐私权等多数是民事法律规定的权利, 属 于私权。综观现代国家的权利体系构建, 我们发现, 基本上都是 由宪法确立基本权利, 再由这些基本的宪法权利派生出具体的法 律权利, 各具体法律权利又会被细化成若干个具体的子权利。 在 权利体系中, 宪法权利是个人法定权利的源, 法律权利是个人法 定权利的流。因此, 在司法领域中, 如果言论自由的位阶排序优 于其他权利, 那么两者冲突时, 法官应当优先考虑言论自由的价 值。 2. 保护弱势权利原则。 所谓保护弱势权利原则, 即发生权利 冲突时, 优先保护弱势权利, 其也是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之一。 此原则要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具体的案件时, 应该充分考虑 言论自由权与其他权利的发展历史, 内涵、 救济途径等方面, 从而 判断哪些权利显得弱势些, 并予以优先保护。 四、 结语 微博问题是网络法律问题的缩影, 网络法律问题是现实法律 问题在网络世界的射影。作为政治权利的言论自由和其他权利 之间存在着冲突是在所难免的,在很多情况下是不能共存。因 此, 研究和解决之间的冲突, 对于社会发展和人性保护有着非常 重要的意义。
2011 ・ 03 (下)
◆社会观察
微博时代言论自由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林坚逢
摘 要 微博的出现有利于人们自由地发表言论, 而微博的开放性、 传播效应和自我约束性, 要求人们在享受微博带来的 便利之时不能侵犯其他权利。在使用微博的过程中, 言论自由权可能会侵犯名誉权、 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这就需要 通过权利冲突的协调机制化解权利冲突, 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微博业务高速发展, 平衡各方利益, 化解权利 冲突, 具有必要性。 关键词 微博 言论自由 权利冲突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1)03-179-02 情感历程、 生理疾患等等, 将这些受害者不愿公诸于众的信息公 开, 从而引起受害者的不安、 惶恐、 紧张、 痛苦。 3. 泄漏商业秘密。部分博主会在微博上发布一些自己所感 兴趣的领域尤其是高科技产品等的最新进展或研究内容, 虽然微 博字数被限定在 140 个字以内, 往往无法就特定商业秘密进行详 细描述, 但是微博提供了图片链接, 视频链接等链接, 这样, 博主 就可能通过制作图片, 或者视频的形式发布微博。 其中的链接部 分如属于商业机密, 提早发布会给权利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 失。 4. 侵犯其他权利, 如侵犯他人肖像权、 泄漏国家机密等。 三、 冲突的解决机制 言论自由权无论通过传统媒介, 如书刊、 报纸、 广播、 电视, 还 是现代网络系统, 都不可避免地与人身权等其他一些权利发生冲 突。而微博的开放性、 传播效应和自我约束性, 又把这种冲突无 限地扩大。而我国目前尚未解决这一问题, 还存在不足, 显然探 究解决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利冲突之道非常必要, 特别是在我国是 当务之急。据此, 通过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 笔者认为解决冲突 的可行做法应当是: 通过立法途径予以协调, 在司法中进行法益 衡量。 (一) 通过立法途径协调: 规范言论自由 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绝对的。 言论自由也是相对的, 存在 内在的制约。即 “不可侵犯的人权还要包括 ‘不可侵犯他人的人 权’ ‘不能承认侵犯他人人权的行为是行使人权’ , 等制约” 。 言论自由是一项宪法权利, 宪法权利的抽象性使之很难在现 实生活中直接适用, 国家要保护 (限制) 这些权利, 首先要将其具 体化、 法律化。 当今世界的法治国家, 言论自由不仅被写进宪法, 成为宪法权利, 而且都被法律化了 (或以出版法, 新闻法等法律形 式出现, 或存在于普通法之中) , 这些法律规范极其详细、 具体, 在 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利冲突时, 对言论是否侵权, 应当保护哪一种 权利, 提供了明确的判断依据。 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美国法院曾先后确立了: 明显而即刻危 险原则, 恶劣而危险倾向原则, 优先适用原则, 明白而可能危险之 原则。日本在保障言论自由方面基本上采行法益衡量。根据日 本宪法, 对基本人权的限制, 以是否违反公共福利为要件, 即以公 共福利作为限制基本人权的界限。 该法的第 12 条规定: “受本宪 法保障的国民的自由与权利, 国民必须以不断的努力保持之。 又, 国民不得滥用此种自由与权利, 而应经常负起用以增进公共福利 的责任。 ” 第 13 条规定: “只要不违反公共福利, 在立法及其他国 作者简介: 林坚逢,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 C913 一、 微博与言论自由权 (一) 微博 微博, 即微博客 (MicroBlog) 的简称, 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 信息分享、 传播以及获取平台, 用户可以通过 WEB、 WAP 以及各 种客户端组件个人社区, 以 140 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 并实现 即时分享。 相对于强调版面布置的博客来说, 微博的内容组成只 是由简单的只言片语组成, 从这个角度来说, 对用户的技术要求 门槛很低, 而且在语言的编排组织上, 没有博客那么高; 此外, 微 博开通的多种 API 使得大量的用户可以通过手机、 网络等方式来 即时更新自己的个人信息。 (二)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 又称表达自由, 是指将自己的意见、 主张、 观点、 情 感等内容以各种媒介手段与方式公开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限制 和侵犯, 包括言论、 出版、 集会、 游行、 示威、 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 的自由等, 其核心为言论和出版自由。 言论自由权是公民所享有 的一项基本人权, 是政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已为 《世界人权 宣言》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所确认和保护。无论是资本 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把 “言论自由” 作为公民的一项基 本权利规定在宪法中。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1789 年法国 《人权 宣言》 中均有体现。我国现行 《宪法》 第 35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有言论、 出版、 集会、 结社、 游行、 示威的自由。 ” 二、 微博上的言论自由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微博的出现是继即时通信软件、 BBS、 BLOG 之后, 又一种新 兴的交流工具。 与博客相比, 由于微博的即时通讯功能更显强大 ——有网络的时候可以直接书写, 在没有网络的地方, 只要有手 机就可以随时更新内容, 用户可以即时迅速地表达自己的想法、 心愿, 因此, 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得到了更加极致的发挥。 然而, 正如辩证唯物主义所言, 任何事物都是辩证统一的, 微 博在以其交互性、 便捷性给大众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 也不可避 免地伴随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这其中便有言论自由权与其他权 利的冲突。 1. 微博侵犯名誉权。这应该会是微博比较常见的一类侵权 行为, 博主 (微博发布者) 发布辱骂或诽谤等信息, 对他人的人格 及名誉等造成伤害, 造成恶劣影响。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 “谢晋 遗孀徐大雯诉宋祖德兄弟名誉权案” , 应该会对很多博主的微博 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2. 微博侵犯隐私权在微博侵犯隐私权中, 博主应该比较熟悉 受害者的情况, 并且掌握了受害者的一些不愿公开的信息, 例如,

微博反腐中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微博反腐中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微博反腐中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摘要】在微博上,反腐言论频频出现,引发了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一方面,人们有权利表达自己的看法,监督腐败行为;个人隐私也需要受到保护。

为了平衡这一矛盾,需要有效措施来维护言论自由和隐私权。

维护言论自由可以通过加强监管机制、提高信息公开度等途径实现;维护隐私权则需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信息披露等措施。

最终,为了达到平衡,可以采取公开透明的管理方式,建立信息披露标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对微博反腐的启示在于,言论自由与隐私权是相辅相成的,需要共同维护。

展望未来,希望能够建立更完善的制度,有效平衡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关键词】微博反腐、言论自由、隐私权、冲突、平衡、措施、启示、展望、总结。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和微博等平台的兴起,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得到了极大扩展,更多的人可以通过微博表达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而在中国,微博也成为了一种反腐利器,公众通过在微博上曝光腐败问题,对抗腐败现象。

在微博反腐的过程中,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也日益凸显。

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它保障了公民表达意见、交流信息的权利。

人们在微博上发布腐败信息,可以引起公众关注,推动执法机构采取行动。

这种言论自由也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导致无辜者受到伤害。

在当前情况下,如何在微博反腐中平衡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保障公众的表达权利的同时又尊重个人的隐私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微博反腐中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方法。

1.2 问题提出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微博成为了民众反腐的重要平台,大量的腐败问题在微博上得到曝光。

一些人在揭露腐败问题时可能会涉及到他人的隐私,比如泄露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家庭情况等。

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即如何在维护言论自由的同时保护个人隐私权。

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不仅存在于微博反腐中,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论微博在舆论监督中的“言论自由”

论微博在舆论监督中的“言论自由”

董卿离职” , 但是 4 月 1 7日上午 , 央视正式 回应董卿离职传闻 , 针对沸沸扬扬 的 “ 董卿 离职”事件 ,央视 表示董卿从未 向央视提 出 过离职 ,只是 面对激烈的竞争 , 想不断充实 自己 ,已经赴美学 习去 了。 经过央视的证实 才让微博上的谣言平息。 事实 证 明此 种现 象就是 因为 没把握 好 “ 言论 自由”的限度而形成 了网络谣言。可 见微博谣言不仅败 坏个人名誉 , 给受害人造 成极大的精神困扰 , 更损害 国家形象 , 影 啊 社会稳定。在 当前我国全 面建设小康社会 的 关键时期 , 微博谣言 的危害不容小视 , 必须 依法惩处 。 3 .微博成为网络舆 论推手 的载体 “ 6 万多个 I D, 2 0 0 0 多个博客 , 保证每 天都给你发帖 。 ”当 ( I T 时代周 刊 》 记者 以 客户名义致 电一家网络公关公 司时, 接线员 如此承诺 :“ 我想上首页就上首 页。 ” 如果说 网络 “ 推手 ”最初只是以娱乐大众 为主要 目 的发起一些炒作 , 那 么,他们今 天已然走上 条纯粹的商业化发展道路 。 而微博作为一 种低 门槛 、易操作性 的新型交流工具 , 却成 为 网络舆论推手牟取暴利的载体 。 就最近微 博头条 “ 周一见— —文章 出轨”和 “ 奶茶妹 妹与刘强东” 相恋而言来分析一下 。 比如 “ 文 章 出轨”事件 , 南方周末首先爆料 , 在周 五 透漏 出一 点信息 ,并 向微博公众 留下 一个 “ 周一见” 的悬疑字样 , 吊足 了受众 的胃口, 激发广大网友的好奇心和无 限的想象空间 。 瞬间微博的转发量达上万 。这不得 不让人怀 疑是某些推手在背后的操作 , 一 味的对事件 进行炒作 , 人 为的制造 出影响力。再看看奶 茶妹妹和刘强东恋爱关系的确定 。 奶茶妹妹 可 以说是不被人们熟知 , 但是 自 从 年前对 两 人关 系的猜疑到今年两人确定恋爱关 系, 奶 茶妹 妹 的知名度 迅速 提高 ,很 快被 人们 知 晓。 这些 可 以认为是 网络舆论 推手利 用微 博这一载体进行商业化炒作。 但更有甚者一 些 不法机 构或私 人圈子 通过微 博传播错 误 信息误导 民众 , 对 民众施 以言论攻击 ; 有些 人利用谣言蛊惑 民众 , 扰乱人心 , 破坏社会 秩序 ……种种有害的微博信息传播 , 都需要 引起 网民的注意 , 唤起有关部 门采取有力措

微博反腐中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微博反腐中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微博反腐中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一、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理论分析(一)言论自由概述言论自由是当前人们所崇尚的一种理念,其实言论自由就是人们表达内容的自由,也就是说,人们的表达不受到约束。

那么言论自由也是具有前提的,这种前提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不能诽谤和影响其他的人。

在某些层面上来看,言论自由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只要这些话题不对其他人进行攻击,而且不会影响到其他的人,那么言论自由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但是如果这些自由的言论带有针对性,那么这些言论也就无法自由,因为涉嫌侵权。

在我国,人身权利高于言论自由权利,所以,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时,也就没有了言论自由的说法,只会被判定诽谤等。

第二个方面就是不能危害公共安全。

言论自由的核心在于表达自由和出版自由,只要这些言论符合社会的价值观,而且不对其他人造成损害,那么就可以出版,但是在实际上来看,却还存在一种特别的言论,这一类言论是对于执政党和社会进行诽谤的行为,属于严重的危害国家社会安全,这种行为也不能被列入言论自由范围之内,而且必须严加惩治。

相对于人身权利而言,无疑,国家社会安全的等级更高,所以,在发生此类事件的时候,言论自由并不成立。

由此可见,言论自由的核心在于客观的表达观点,不对国家和别人加以评论,这样的言论才是自由的言论,也是合理的、有益的言论。

(二)言论自由在网络环境中的运用网络传播中体现出来的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就是公民的言论自由。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言论自由”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互联网的发展赋予了言论自由新的理念和表现方式,使其在更宽广的领域得到实现。

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相对于传统的言论自由有着更高的参与度,更能表达出舆论所带来了力量。

而且在网络空间言论中,由于通常不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因此,网络中的言论能够做到全方位无差别的覆盖,一旦舆论产生效力,那么就会对舆论的攻击者产生巨大的危害。

同时,网络言论也可以看做是络化表达形式。

而合理的网络言论自由,在实质上,指的是在法律法规的许可内,能够在网络上表达出个人的想法、意愿、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行为。

微博的自由与限制

微博的自由与限制

微博的自由与限制作者:龙笑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2期摘要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微博以其便捷性、交互性等优势成为人们越来越重要的交流工具,人们可以在微博上无所顾忌的发表观点或个人评价。

没错,微博是自由的,但微博的自由并非没有限制的自由。

本文在分析微博自由与限制的法理依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微博发展的现状,以期对实现微博的自由与限制的平衡提出些许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微博自由限制政府审查作者简介:龙笑笑,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83-02微博,微博(Weibo),微型博客(MicroBlog)的简称,即一句话博客,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平台。

用户可以通过WEB、WAP等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以140字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

微博是指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人们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一种新型方式,相对于传统媒介来说,微博具有及时性、交互性及全球性等新特点,微博提供了这样一个平台,你既可以作为观众,在微博上浏览你感兴趣的信息;也可以作为发布者,在微博上发布内容供别人浏览。

但是,网络世界是一个虚拟世界,我们无时无刻不在各种真假不明的信息包围当中。

特别是一些煽动性和恶性侵害他人名誉的言论,在微博这个平台上其传播速度和影响范围是传统媒介无法比拟的,也更容易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

所以,有必要在保障微博自由的同时,更明确其自由限度,这对于微博自身和其他新兴媒体的发展都是有益的。

一、微博的自由与限制的法理依据在许多场合,权利的内容直接表现为自由,比如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等。

从这个意义上说,微博自由也可视为一项权利,而一项权利能否被保障,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在立法上,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在保障了公民发表言论的自由。

再者,根据天赋人权理论,言论自由并非需要法律来赋予,而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必然享有的,即使法无明文规定也应当承认,以上就是微博自由的法理依据。

微博名誉侵权法律问题探讨

微博名誉侵权法律问题探讨

微博名誉侵权法律问题探讨发表时间:2018-11-02T10:56:32.453Z 来源:《知识-力量》2018年11月下作者:郝晨依[导读] 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生活中,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网上交流工具风靡中国。

微博以其交流简便,信息共享,方便快捷,时事传播迅速等优点成为大众新宠,但是微博在满足大众表达自由的同时,也产生了众多棘手(黑龙江大学)摘要: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生活中,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网上交流工具风靡中国。

微博以其交流简便,信息共享,方便快捷,时事传播迅速等优点成为大众新宠,但是微博在满足大众表达自由的同时,也产生了众多棘手问题。

其中,微博名誉侵权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公众的表达自由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名誉权也是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二者必然碰撞出火花,如何在行使言语自由的同时维护好名誉权是我们需要平衡的问题。

关键词:微博;名誉权;言论自由;法律一、微博名誉权与微博名誉侵权问题概述(一)微博名誉权事实上,微博名誉权其实并不是一个新生的专业术语,其只不过是以微博为载体应运而生的一种法律现象。

它与传统意义上的名誉权并无根本区别。

“微博名誉权”则是传统名誉权在微博领域内的延伸,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微博空间内保存有其名誉,支配其名誉利益并获得公正客观评价的权利。

[1]微博名誉权虽与传统意义上的名誉权并无实质性区别,但也呈现出一些特殊性。

(1)法定性。

名誉权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其是一种具有法定性的权利。

(2)社会性。

人具有社会属性,名誉权就是人存在于社会的一个方面的体现。

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得到社会评价,如若脱离了社会,那么名誉权也没有什么意义与作用了。

(3)网络性。

微博名誉侵权发生在庞大复杂的网络大环境之中,互联网是其产生以及演变的平台。

(4)专属性。

名誉权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它是某一个自然人所独有的,同时也是不可以随意赠与、转移、消灭的。

(二)微博名誉侵权我们可以将其界定为:以微博主页为平台,对与现实生活中有密切联系的民事主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造成对方在网络或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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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第一案”界定微博言论自由标准
2011年09月01日19:41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法院判决指出,“个人微博,……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但是,“公众人物,……应当谨慎自己的言行”
【财新网】(记者
周凯莉)近日,有“微博诉讼第一案”之称,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下称金山软件)诉奇智软件有限公司(下称奇智公司)董事长周鸿祎微博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

2010年5月25日15时许,周鸿祎相继在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网站连续发表20条微博,声称“今天把360跟金山的恩怨说个痛快”。

他在微博中提及2005年“微点案”,使用“偷鸡摸狗”、“搞阴谋”、“借刀杀人”等词语,并将金山称为“黑山”。

之后,金山软件将周鸿祎告上法庭,要求其删除相关微博,发表致歉声明,同时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万元及公证费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之一为“周鸿祎在微博上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大小”。

一审认为,“微博的特点和微博上的言论自由应受到合理限制”,由于微博影响受众的不特定性、广泛性的“自媒体”特性,对微博上人们的言论是否受
言论自由的保障、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不当伤害,也应进行法益衡量,综合考虑发言人的具体身份、所发布言论的具体内容、相关语境、受众的具体情况、言论
所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具体后果等加以判断。

此外,一审认为,周鸿祎作为奇智公司董事长,“在微博上被新浪认证并加V的公众人物”,且是金山系的竞争对手。

其难以对竞争对手作出非常可观、
没有丝毫感情色彩的评价,并“难以避免将对竞争对手的否定性评价公之于众的内在冲动”。

周鸿祎作为公众人物,“拥有
更多的粉丝,更多的话语权,理应承担更
多的责任,对微博上的个人言行及其后果有更为自觉的认识”。

一审认为,对周鸿祎微博言论自由的限制和注意义务的要求“应适当高于普通网民或消费者,判断其微博言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时,应采用事实基本或
大致属实,未使用侮辱、诽谤言辞,评论大致公正合理,不以恶意损害对方名誉为唯一目的的较高判断标准,并考虑是否涉及公众利益的免责事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要求周鸿祎停止侵权,并删除相关20条微博,发表致歉声明,同时赔偿金山公司
经济损失共计8万元
一审判决后,金山软件和周鸿祎均提起上诉。

2011年8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示二审判决,就“周鸿祎发表博文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责任方式承担”做出更详细论述。

法院逐条分析“涉及侵权的”微博,并就微博侵权标准进
行单独认定。

终审判决书称,“个人微博作为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可以以个人的视角,通
过寥言片语,表达对人对事的所感所想,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

同时,“微博上的言论具
有随意性,主观色彩浓厚,甚至一些语惊四
座的表达方式”,但“涉及批评的内容,往往起到舆论监督的
积极作用”。

二审判决指出,“一审认为周鸿祎是金山系竞争对手奇虎360的董事长仅凭借其个人在新浪加V认证微博主页的标注”不够严谨,但“作为公众人物,深悉网络传播之广之快,更应当谨慎自己的言行”。

二审判决将一审认定的周鸿祎应删除的微博由原来20
条减少为2条,周鸿祎应赔偿金山软件的金额降至5万元。

该案终审判决后,在网络尤其是微博上引发剧烈反响,网友们对案件及判决反应不一,但对法院判决指出“微博为实现宪法所保障的公民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均热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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