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事业部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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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事业部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乌市地铁运营管理水平,保证乌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各阶段符合运营需求,运营事业部应在规划、可行性研究、各设计阶段、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中参与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从运营管理的角度掌握各系统的合理性、经济性、先进性,以确保运营安全,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条为规范运营事业部参与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工作的内容和程序,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乌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新建线路从规划到工程验收移交的全过程。
第三条运营事业部应全面参与地铁工程建设的规划、可行性研究、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用户需求书编制、合同谈判、设计联络、土建施工、厂家监造、出厂验收、设备安装、单系统调试、综合联调、工程竣工验收、试运行、遗留问题处理、质保期等阶段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规划前期阶段
第四条在前期工作中,规划处、总工办应组织运营事业部技术人员参与运营相关的规划、技术方案论证工作;线网规划、建设规划完成后,应根据运营事业部需求,并按照乌鲁木齐城市轨道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 )相关规定提供线网规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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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划等文本。
第五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间稿和总体设计完成后,总工办组织运营事业部与相关编制单位和总体设计单位进行交流。总工办组织相关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对运营事业部提出的书面建议给予答复。
第六条总工办应组织运营事业部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的预评审会、评审会,运营事业部应安排相关技术人员参会。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总工办根据运营事业部需求,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文本。
第三章工程设计阶段
第八条运营事业部应结合自身运营特点及线网规划情况,明确新线运营功能定位、速度目标和运能规模,优化线路配线方案、提高行车组织效率和客运服务质量,归纳总结,形成稳定的、标准的运营需求。
第九条初步设计过程中,总工办应组织运营事业部参加相关技术方案论证,论证后运营事业部应研究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明确的运营需求。总工办应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讨论,形成正式的设计要求,作为初步设计输入文件之一。
第十条总工办负责协调处理运营事业部提出的需求与建议,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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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总工办应组织运营事业部参加初步设计阶段性论证会及专家评审会,并在初步设计获批后提供初步设计终稿(含电子版)。
第十二条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总工办应组织运营事业部参加相关设计专题会议和重大的施工图变更会议。运营事业部应安排专业人员参会,掌握施工图设计的技术要求及系统功能状况。
第十三条总工办负责将施工图设计终稿(含电子版)提供给运营事业部。
第十四条设备用户需求书编制审核过程中,设备管理部应组织运营事业部参与设备系统功能要求等内容的研讨工作。运营事业部应重点对用户需求书中涉及设备选型、系统功能、临管保障、代维、设备监造、厂家培训、质保、备品备件及工器具配备、技术资料和图纸的种类、数量等方面提出明确的需求和建议。
第十五条设备用户需求书终稿应经运营事业部会签,并提供给运营事业部(含电子版)。
第十六条运营事业部应参与设备合同技术部分的谈判,在合同签订后,计划合约部应将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和合同文本(含电子版)提供给运营事业部。
第十七条设计联络阶段中,设备管理部应提前提供设计联络计划给运营事业部,运营事业部应组织专业人员按时参加设备系统设计联络。运营事业部应提前研究,根据设计文件、合同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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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文件及运营实践,对设备系统的具体技术细节提出意见和建议。设计联络结束后,设备管理部将设计联络成果文件(含电子版)提供给运营事业部。
第三章现场工程建设阶段
第十八条土建工程施工阶段,工程管理部应定期通报工程施工进度和计划调整情况,运营事业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的工程进行现场跟踪,并从使用、维护等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设备出厂验收阶段中,设备管理部应通知运营事业部参加关键设备的样机测试、出厂验收工作,验收文件须运营事业部会签。
第二十条设备安装、单系统调试阶段中,设备管理部应根据工程建设情况通知运营事业部参加关键设备的开箱检查、设备安装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设备管理部应提前提供单系统调试计划给运营事业部,运营事业部根据调试计划参与关键系统和重要项目的调试工作。
第二十二条设备单系统调试完成后,设备管理部应将调试报告终稿提供给运营事业部,并提供相关专业设备系统的技术规格说明书、维护手册、操作手册、应用软件等文件副本资料(含书面及电子版)。
第二十三条设备安装、单系统调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4—
议,设备管理部应协调施工单位尽快整改,对于综合联调前仍不能整改的应书面回复运营事业部,并明确完成时限及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由设备管理部组织的综合联调,应组织运营事业部参与综合联调方案和调试大纲的编写和讨论,并全程参加综合联调项目的实施。综合联调报告应经运营事业部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车辆厂家监造及驻厂人员培训工作由运营事业部负责,设备管理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运营事业部应积极配合物业、房产等配套工程的合同谈判工作。
第四章工程验收移交阶段
第二十七条运营事业部按照集团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工程验收。
第二十八条试运行阶段中,相关建设部门原则上应在3个月试运行开始前完成与运营事业部的“三权”(属地管理权、设备使用权和调度指挥权)移交。
第二十九条运营事业部应牵头编制试运行演练方案、试运行组织方案,并在集团相关建设部门的配合下,完成试运行演练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条试运行及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建设部门即时组织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等单位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试运营开通前,对运营行车安全、服务质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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