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日起,上海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标准、生活护理费标准等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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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日起,上海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标准、生活护理费标准等进行调整
2012-04-01 10:29:31|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将从4月1日起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除已经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外,失业保险金标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有关就业补助标准、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三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以及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也将调整。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4月1日起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这是本市连续第6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调整后,
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每档增加130元,分别提高到755元/月、810元/月、860元/
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按照高于本
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确定托底标准。
●调整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及就业补助标准
为提高本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本市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月收入标
准作适当调整。对社会协管类和公共服务类万人就业项目从业人员分别在现有收入标准基础
上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和200元,收入统一达到每人每月1570元。其他社区“四保”等公益性岗位收入标准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
此外,为积极促进就业,近年来本市陆续出台了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
职业就业岗位补贴等政策,补贴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50%。随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也将从640元提高到725元。
●调整三项工伤待遇标准从4月1日开始,对2011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或因工死亡人员
的三项工伤待遇标准进行调整。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
供养亲属。
一是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致残一级的,增加390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370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350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330元/月。
二是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调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2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30元/月。
三是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将同时进行调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
上,每人每月增加106元。
●调整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从4月1日起,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将随城镇“低保”标准作相
应调整,由每人每月5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7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调整后增加的费用,将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