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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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范适用范围本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条定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项目业主或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

第三条施工期限延长当施工单位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时,可以申请施工期限延长。

1. 若施工单位提出施工期限延长申请,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应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时间内给予答复。

如需延长施工期限,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

第四条施工合同价款支付1. 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施工合同价款。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工程进度和验收标准完成施工任务,方可申请支付施工合同价款。

3. 若发生争议,应及时通知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双方应协商解决争议,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裁决。

第五条施工质量责任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若发生工程质量问题,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可以提出整改要求。

施工单位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

3. 若施工单位不能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不可抗力1. 若施工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继续施工,可以申请中止施工或解除合同。

2. 施工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若不可抗力情况持续时间较长,双方应重新协商签订合同或终止合同。

4. 若不可抗力情况解除后,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工程进度和合同履行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1. 若项目业主或委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施工单位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若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无法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二)2024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二)2024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一章总则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规范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有序发展和建设工程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司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制定本解释。

第二章施工单位第一节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作出以下解释:一、施工单位在承担工程建设任务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控和质量控制。

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导致建设工程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受损主体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工程验收。

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部分,受损主体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于因施工单位施工不当或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的安全事故,受损主体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要求依法追究施工单位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完工结算根据《建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完工结算问题作出以下解释:一、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后,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参与主体提交完工结算报告。

完工结算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应当在收到完工结算报告后,及时进行审核确认。

如果发现有虚报、弄虚作假等行为,可以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提供材料,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三、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对完工结算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审核确认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鉴定。

第三节索赔和计价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索赔和计价问题作出以下解释:一、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因施工单位的过错或工程质量问题等原因,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向施工单位主张索赔。

二、索赔的具体计算方式应当参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同时考虑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的结果。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一)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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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 (附解释全文)(一)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建设工程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纠纷和争议。

为了维护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和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法律系统不断完善建设工程相关的司法解释。

近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已经发布,为涉及建设工程纠纷的当事人和法院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进行全文解读。

一、总体解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制定旨在解决建设工程中常见的争议和纠纷,明确相关法规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

该解释包括了对建设工程造价争议、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等方面的解释。

二、建设工程造价争议的解释建设工程造价争议是指在建设工程的投资过程中,由于各方的不同观点和理解导致项目造价计算和支付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建设工程造价争议的解释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建设工程造价确认和支付程序的规定;2.建设工程造价计算和调整的原则和依据;3.建设工程造价争议的司法裁判原则和准则。

三、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建设工程的基础合同,经常会涉及到各种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认定;2.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3.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

四、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解释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所引发的纠纷。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的标准和程序;2.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退换货和索赔程序;3.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司法鉴定和赔偿准则。

五、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意义和作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发布对于建设工程纠纷的解决和预防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它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各方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了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甲方(以下简称“业主”):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以下简称“施工方”):
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甲方为进行建设工程,需要乙方提供施工服务,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述
1.1工程名称:__________
1.2工程地点:__________
1.3工程内容: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
乙方(施工方):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签字:__________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支付
5.1双方确认工程预算为合同价款,业主分期支付。
5.2业主支付预付款____%,剩余款项在验收合格后支付。
5.3施工方完成施工任务且验收合格后,业主支付尾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施工方未按照约定完成施工任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损失。
6.2业主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款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滞纳金。
3.1业主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施工方施工款项。
3.2业主应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资料、设备等,并确保施工场地符合施工要求。
3.3业主应协助施工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供必要证方约定的时间表完成施工任务。
4.2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应支付尾款。
4.3施工方应在验收合格后按照约定进行保修。
第七条争议解决
7.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
8.1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8.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司法解释。

本解释旨在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法合规进行司法指引。

第一章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第一条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合同,并盖有公章。

第二条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并盖有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合同的履行第三条签约及履行保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应当明确约定履行保证,如履行保证金、履行保函等。

第四条施工规范施工合同应当明确规定施工方法、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要求,确保施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第三章合同变更和解除第五条合同变更双方当事人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应当经过书面协商并签署变更协议。

第六条合同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除,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发生重大违约等。

第四章合同的争议解决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但当事人应当事先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仲裁机构。

第八条仲裁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仲裁解决的,应当按照仲裁机构的规定进行仲裁程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履行特定义务等。

第十条违法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地规定,旨在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各相关当事人应当遵守本司法解释,合法合规地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二简介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二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项关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司法解释。

该解释对涉及建设工程的争议案件进行了具体的裁判标准和指导意见,旨在促进建设工程领域的合规发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扩大,建设工程领域涉及的纠纷和争议案件也日益增多。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标准,导致相关案件处理存在一定困难和不确定性。

为了提高审判质量、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二》。

主要内容1. 建筑合同纠纷针对建筑合同纠纷,新司法解释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委托人变更:规定委托人变更时应当经过承包人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工期延误:对于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新司法解释明确了承包人和建设单位的责任。

•施工质量: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材料,并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 工程款支付纠纷针对工程款支付纠纷,新司法解释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工程款支付义务: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明确了逾期未付的法律后果。

•工程款支付证明:要求承包人提供完整的工程款支付证明材料,以便建设单位核实。

•工程款冻结: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冻结相关账户中的工程款,以保护各方利益。

3. 施工合同纠纷针对施工合同纠纷,新司法解释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合同解除与赔偿:规定双方违约时可以解除合同,并就违约责任进行赔偿。

•违约金计算:确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以便于裁判员进行判断和决定。

•违约责任承担:明确了双方在违约责任承担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4. 保修期纠纷针对保修期纠纷,新司法解释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保修期起算:规定保修期应当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并对保修期的延长做出了明确规定。

•保修期内维修:要求承包人在保修期内负责对工程进行维修,并明确了建设单位的义务。

•保修期索赔:规定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并明确了索赔的程序和标准。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原意速读
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因非承包人原因,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原意速读
多份施工合同实质性容不一致时,应以中标合同为准,其他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合同无效。
第二条【发包人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与施工合同效力】
条文容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第二十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主价款优先受偿权】
条文容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意速读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只要质量合格,承包人也可就其承建部分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一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围】
条文容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围的规定确定。
原意速读
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自行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一审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付费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原文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原文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原文李静e招标学苑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8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建设工程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0年12月25日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解释(一)》的补充和完善,本次发布的《解释(二)》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对于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明确合同无效情形《解释(二)》首先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此外,《解释(二)》还明确了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关于工程价款的支付《解释(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明确了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支持。

这有助于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三、关于工程质量问题《解释(二)》还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

根据《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关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责任《解释(二)》对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明确了其无效性。

根据《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总之,《解释(二)》的发布和实施,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

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二全文

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二全文

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二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正确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定本解释。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

第三章确认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指的是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由人民法院确认建设工程,应当参考下列证据:
(一)建设工程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四章纠纷处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纠纷应当依法处理,重视调解解决纠纷。

第六条建设工程纠纷中的鉴定问题,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鉴定。

第五章赔偿责任
第七条建设工程参与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包括合同履行责任、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对建设工程参与人的责任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并在纠纷解决中得到充分考虑。

第六章附则
第九条对于本解释中未涉及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可予适当修订。

以上为《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二》全文,力求准确透彻地解决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法律问题,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注意:本文内容系根据指定标题创作,属于原创文档,旨在解释具体法律问题,并无其他用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适用和处理问题的相关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施工人按照合同价款承包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并按照规定负责完成该工程任务的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书面合同、承包合同书等。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包括工程的名称、规模、位置等主要信息。

2:合同双方及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信息。

3:工程的内容、范围、要求等详细描述。

4:工期、交付时间的约定。

5: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进度款、质量保证金等的约定。

6: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的处理方式。

7:违约责任、索赔及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

第五条采用招标方式或者邀请投标方式选定承包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施工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第七条施工人在履行合同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程现场及周边环境,确保施工安全,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八条委托人应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项,并根据工程进度支付相应的进度款。

第九条施工人发现工程变更或者设计问题时,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工程或造成严重损失的,对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可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关损失和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解约的情况包括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期满、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等。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争议应当采取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优先权的解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优先权的解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优先权的解读展开全文建设工程优先权部分解读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也排除了其他主体能够请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本条严格遵循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承包人就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对发包人并不当然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也就没有理由赋予其以工程价款为权利基础的优先受偿权。

此外,转包、违法分包均被法律明确禁止,如果再赋予实际施工人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可能对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产生负面导向作用。

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施工人以及次承包人和合法的分包人。

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解读:本条规定了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对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装饰装修的承包人对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就装饰装修工程对应的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对发包人概念的内涵予以限制,即该发包人应当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

装饰装修工程是附属于建筑物主体工程的,前者价值相对后者要小得多。

如果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说明建筑物所有权人不是欠付工程款的债务人,不可能通过对该建筑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来偿还债务,故此时不能认定承包人对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无论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就能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我国建筑市场中,无效合同普遍存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全文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1.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2.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及时提供施工所需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场地、施工材料等。

3. 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要求,合理选择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5. 发包人应当及时对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承包人应当及时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

6. 承包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确保施工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

2. 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支付手续。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1.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 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导致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最新版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最新版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最新版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加强合同双方的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本司法解释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指甲方承包商与乙方业主之间订立的,承包商在业主指定地点、按照约定的质量、工期完成工程建设并交付给业主使用或由业主验收的合同。

第四条合同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订立合同、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署。

第六条合同内容应明确指出合同的标的、工程范围、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采用招标方式或谈判方式订立,但在合同中应明确采用的方式。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明确合同变更和解决争议的程序和方法。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九条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等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条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约定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如建设单位发生工期延误、支付款项逾期等情况,承包商有权要求相应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章合同的终止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因以下情况终止:(一)合同期限届满。

(二)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后,双方应进行工程结算,并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付款。

第十四条如一方毁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五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争议,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 工程设计图纸3. 工程报价明细表4. 施工计划表5. 质量验收记录表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指甲方承包商与乙方业主之间订立的,承包商在业主指定地点、按照约定的质量、工期完成工程建设并交付给业主使用或由业主验收的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2023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7次会议通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立合同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立合同主体可以是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标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二、用人单位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用工单位的责任应当根据《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相对应的劳动保护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劳动报酬、组织实施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治及日常工代培训等。

三、企业承包合同增值税问题--企业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增值税问题的,适用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及规定。

四、性能保证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性能保证的约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质量规范进行明确,明确风险分担、违约责任和维修责任等事项。

五、竣工验收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竣工验收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国家建设工程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约定,并按照约定进行相应的验收程序和办理相关手续。

六、违约责任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履约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免责。

对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和追究。

七、分包合同问题分包合同中,建设工程总承包人应当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对分包单位的履约质量和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执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九、争议解决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争议,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选择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司法解释(二)》

《工程建设司法解释(二)》

《工程建设司法解释(二)》工程建设司法解释(二)本司法解释旨在明确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适用,以便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和安全。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判例,经研究讨论,制定以下规定。

一、施工单位的责任1.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如因施工不符合相关规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发生,施工单位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义务。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如施工单位未能按时完成工程或未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 业主有权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如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规行为或施工质量问题,业主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

2. 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并在工程竣工后验收。

如业主未按时支付工程款项,施工单位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解除合同。

三、工程设计单位的责任1. 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工程设计,在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工程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如因设计问题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发生,工程设计单位将承担相应责任和赔偿义务。

2. 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设计任务。

如工程设计单位未能按时完成设计或设计存在重大问题,需承担违约责任。

四、其他相关责任1. 任何参与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等,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2. 如发生工程建设纠纷,相关主体应优先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

如协商和调解不能解决纠纷,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上述解释仅供参考,具体责任和权利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准。

相关当事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注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以确保合法权益的维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二)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二)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二)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工作中。

第三条本司法解释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各类工程的总体合同、分部合同、单项合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等。

本司法解释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指建设工程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直接相关的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活动。

第四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建设工程纠纷,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义务纠纷、合同解除纠纷、违约责任纠纷、工程质量纠纷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争议。

第五条当事人可以依据本司法解释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可以根据事实情况选择适用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

若其他法律法规与本司法解释不一致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纠纷的裁判原则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注重实质公正,促使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稳定和合法权益的实现。

据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根据合同的自主性、一致性、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通过鉴定、勘验、查阅资料等方式,综合分析证据,判断事实,进行合法合理的认定。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分清主次责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别认定主要责任方和次要责任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合同履行中的正当防卫和诚信原则,维护公序良俗和合同的平等性和有序性。

法释[2018]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18]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四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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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附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针对近年来建筑市场的新变化、司法实践的新问题、管理政策的新突破,《解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赔偿数额的认定,《解释》坚持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很难证明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导致其难以获得权利救济。

因此,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

关于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民事责任,《解释》在吸收《建筑法》第66条规定的基础上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等损失。

只要损失是由出借资质造成的,发包人就有权请求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非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后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解释》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和其他投标人权益。

同时,充分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长、影响因素多的特点,《解释》还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从而兼顾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契约自由原则。

关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解释》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为首要价值选择,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

同时,鉴于建设工程领域特有的资质与招标投标管理要求,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较为常见。

《解释》并未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以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合法利益。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限定为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这一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适用的效果并不理想。

《解释》规定应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将承包人应获得的利润也包括在内。

一是便于操作,减少当事人因过度鉴定引起的诉累;二是有利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同时,为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解释》规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产生的利息,不能优先受偿。

为加强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解释》还对承包人处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了限制,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解释》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6条第2款规定进行了完善。

一是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二是规定要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这既有利于实际施工人权利的实现,也有利于防止发包人陷入过多的诉讼和纠纷之中。

《解释》还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以期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权益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8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20号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四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第六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第七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九条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第十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三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

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

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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