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耕地提质改造及开发水田政策要点汇总
广东全域土地整治实施方案
广东全域土地整治实施方案为了推动广东省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质量,广东省制定了全域土地整治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统筹推进土地整治工作,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为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土地支撑。
一、总体要求。
1. 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节约利用的基本原则,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2.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推动土地整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3. 坚持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分类施策的原则,实施全域土地整治。
4.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形成多元化土地整治模式。
二、整治目标。
1. 到2025年,实现广东省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土地资源承载力明显增强。
2. 到2035年,实现广东省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土地资源承载力显著增强。
三、重点任务。
1. 加强土地资源保护。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加强对耕地、林地、草地等重点保护区域的保护力度,建立健全土地资源保护制度。
2. 推进土地整治利用。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推进农田水利设施的更新改造。
3. 推动城乡土地整治。
加快城市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农村宅基地整治,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
4. 加强土地环境治理。
加大土壤污染治理力度,推动土地生态修复,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保障措施。
1. 完善政策法规。
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土地整治政策法规,提高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法治化水平。
2. 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土地资源监测监管机制,加强对土地资源利用情况的监测评估,严格执法,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3. 加强技术支撑。
加强土地资源调查评价,推动土地资源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的科技含量和智能化水平。
五、实施保障。
1. 加大财政支持。
加大对土地整治工作的财政投入,确保土地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2. 加强组织领导。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27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27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7年9月27日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加快推进我省垦造水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计划到2020年,全省垦造水田30万亩。
二、工作原则(一)按需定垦,稳步推进。
坚持以占定补、以补定垦,按照“十三五”期间耕地占补平衡需要,科学制定垦造水田任务计划,稳步推进垦造水田工作,保障建设用地占补需求。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依据垦造水田后备资源状况,突出结合精准扶贫、南粤古驿道活化利用和农村综合整治等工作,由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先易后难、保证质量。
因地制宜,将自然条件好,特别是集中连片、适宜规模化开垦的地块优先纳入垦造水田计划。
统筹水利灌溉工程、现代农业发展,尽快高质量垦造出一批水田,进一步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三、工作责任垦造水田工作按照“政府牵头、省级监管、市级验收、县镇村组织、省属国有企业实施建设”的模式推进。
(一)出资主体。
省政府为出资主体,由省级财政出资34亿元,作为垦造水田资本金。
(二)责任主体。
各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垦造水田的组织协调、项目选址、立项、验收等工作,督促指导镇、村切实做好项目所在地群众工作。
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
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随着中国农业的不断发展,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已成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优化土地资源利用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广东省的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制定了一套全面的建设标准。
一、建设目标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的目标是提高耕地的质量,增加水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同时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开展土地整治垦造水田,以期达到以下目标:1、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2、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生产条件;3、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农业的绿色发展。
二、建设标准1、土地平整:对整治区域内的土地进行平整,使其满足种植要求。
平整时要考虑地形、土壤类型和质地等因素,确保土地平整的质量和效果。
2、灌溉与排水:建设完善的灌溉和排水系统,以满足作物生长的需求。
灌溉系统应考虑水源、水泵、管道等因素,排水系统应考虑地势、水文等因素,确保农田的水分供应和排水通畅。
3、田间道路:建设良好的田间道路,方便农机的进出和农产品的运输。
田间道路应考虑车辆通行、雨季通行等因素,确保道路的坚实和畅通。
4、农田防护:建设必要的农田防护设施,如围栏、防风林等,以保护农田免受外界干扰和自然灾害的影响。
5、水利设施:建设完善的水利设施,如水渠、水塘等,以满足农田灌溉和排水需求。
水利设施应考虑水源、地形等因素,确保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6、土壤改良:对土壤进行改良,以提高其肥力和适耕性。
改良措施包括增施有机肥、改善土壤结构等。
7、农业技术推广:加强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高农民的农业生产技能和管理水平。
推广的农业技术应符合当地的气候条件和作物生长特点。
三、实施措施为了确保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的顺利实施,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实施和监督检查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工作。
2、科学规划:在制定建设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的气候条件、地形地貌、土壤类型等因素,确保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规范有序推进我省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工作,加强相关项目管理,各地在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的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关于耕地提质改造项目(一)项目名称。
属于未挂钩使用的开发补充耕地进行提质改造的,项目名称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补充耕地提质改造项目”。
属于除未挂钩使用的开发补充耕地之外的其他耕地(含可调整地类)进行提质改造的,项目名称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现有耕地提质改造项目”。
其中,“XX年度”指立项年份,各地可根据需要,在项目名称中村的后面添加小地名。
(二)项目管理。
按照《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12〕489号)、《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和审核规程(暂行)》(粤财农〔2012〕490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等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开发补充水田项目(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统一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开发补充水田项目”,其中“XX年度”指立项年份,各地可根据需要,在项目名称中村的后面添加小地名。
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
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加快推进我省垦造水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计划到2020年,全省垦造水田30万亩。
二、工作原则(一)按需定垦,稳步推进。
坚持以占定补、以补定垦,按照“十三五”期间耕地占补平衡需要,科学制定垦造水田任务计划,稳步推进垦造水田工作,保障建设用地占补需求。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依据垦造水田后备资源状况,突出结合精准扶贫、南粤古驿道活化利用和农村综合整治等工作,由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先易后难、保证质量。
因地制宜,将自然条件好,特别是集中连片、适宜规模化开垦的地块优先纳入垦造水田计划。
统筹水利灌溉工程、现代农业发展,尽快高质量垦造出一批水田,进一步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三、工作责任垦造水田工作按照“政府牵头、省级监管、市级验收、县镇村组织、省属国有企业实施建设”的模式推进。
(一)出资主体。
省政府为出资主体,由省级财政出资34亿元,作为垦造水田资本金。
(二)责任主体。
各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垦造水田的组织协调、项目选址、立项、验收等工作,督促指导镇、村切实做好项目所在地群众工作。
(三)实施主体。
省政府委托省建工集团、省水电集团(资本金各17亿元)作为省级实施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垦造水田工作,确保安全和质量。
四、工作要求(一)科学规划和选址建设。
全省30万亩垦造水田任务分四期完成,2017年度完成不低于8万亩的首期计划(详见附件),其他年度垦造水田任务根据供需情况另行安排下达。
垦造水田地块原则上要求连片度在50亩以上、坡度在15度以下,地块地类可以是农用地中的旱地、水浇地和可调整地类,也可以是未利用地、可复垦为水田的建设用地。
2277个省定贫困村垦造水田地块还可以包括非耕地的园地、坑塘水面地类。
鼓励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通过拆除旧房、空心村改造、整村搬迁等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水田。
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
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1 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区域划分、选址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1.2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的建设,包括宜耕后备资源垦造水田和其他土地改造复垦提升为水田.1.3 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现代农业建设;坚持尊重农民意愿,水田垦造建设前必须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30600-2014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1—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50288-1999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T 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 50265-2010 泵站设计规范GB/T 28407—201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 50433—200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TD/T 101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NY/T 1121 土壤检测NY/T 309—1996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NY/T 310-1996 全国中低产田类型划分与改良技术规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广东省现代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质量验收标准—2—广东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占补平衡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要求以补足耕地数量和提质改造耕地(提升现有耕地质量、将旱地改造为水田)相结合方式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赋予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坚持耕地保护优先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依规做好耕地占补平衡。
要坚持绿色生态发展理念和耕地保护优先原则,各类非农业建设要坚持不占、少占耕地,特别是要避让水田等优质耕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完善时,要坚持保护优先、以补定占原则,水田、高质量等别耕地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要充分发挥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约束作用,倒逼城市挖潜利用存量土地、节约集约用地,要由原来的“要增量”向“盘存量”转变,积极推进“三旧”改造,加快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
二、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审核(一)用地报批审核。
对无法避让耕地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进行耕地占补平衡分析(《耕地占补平衡分析表》见附件1),严格按有关规定落实占补平衡。
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垦造水田建设行为,根据《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属国有企业、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各自负责实施《方案》所明确的垦造水田任务。
省属国有企业负责的垦造水田任务,由其所属平台公司为建设单位;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的垦造水田任务,由县级土地整治机构作为建设单位。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我省相关招投标、政府采购的规定选择确定项目各阶段的作业单位。
作业单位不得再将项目工程转包、分包。
第二章项目选址和立项第四条选址。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农业、水利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按照《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粤农〔2016〕180号,以下简称《水田建设标准》),《广东省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点(试行)》(粤国土资耕保发〔2016〕127号,以下简称《可研编制要点》)等文件要求,依据最新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和2014年以来遥感影像,开展实地踏勘选址,确定垦造地块。
最新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显示地类为非水田,但遥感影像显示或实地踏勘已为水田的地块,均不能作为垦造水田地块。
第五条选址条件:(一)符合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拟选地块已纳入全省垦造水田后备资源库;(二)拟选地块原则上连片度不低于50亩、坡度小于15度,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三)地类为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中的旱地、水浇地、按耕地管理的可调整地类、非耕地的园地与坑塘水面,以及国土资源部今后明确可作为耕地占补平衡新增耕地来源的地类。
其中,非耕地的园地和坑塘水面仅限于精准扶贫村(以《关于印发新时期相对贫困村定点扶贫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扶组〔2016〕4号)确定的2277个省定贫困村为准)内的地块。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5•【字号】粤办函〔2020〕63号•【施行日期】2020.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粤办函〔2020〕6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巩固和提高我省粮食生产能力,实现农业提质增效,促进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优化规划布局修编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2019—2025年),确定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数量和质量标准,统筹安排规划期内任务,制定分年度工作计划。
以提高粮食产能、保护耕地和提升地力为目标,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为重点,在耕地资源较丰富、潜力较大的地区继续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统筹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中有高标准农田建设需求的地块,在2021年以前安排建设;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地块,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范围。
在确保完成“十二五”以来新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基础上,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县结合实际,率先对已建项目区进行改造提升。
持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补齐农田基础设施短板,保证粮食安全,保持粮食自给率。
二、提升建设内涵以绩效为导向,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实行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配套,重点在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科技服务等方面加大建设管理力度,有效提升耕地建设内涵。
通过合理规划、适度归并,实现耕作田块相对集中。
广东省耕地提质改造和开发补充水田工作流程
现有耕地提质改造和开发补充水田工作流程项目实施流程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立项申报→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工程施工→项目验收共5个阶段环节。
各阶段组织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等说明如下:(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流程为:项目选址→民意调查→地形测量→照片采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实地调查论证。
(1)前期准备①项目选址。
根据地类要求、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地形坡度、水源条件、是否涉及“十二五”已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和“十三五”准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实地利用情况等,初步筛选符合条件并适宜开垦、改造的地块。
项目区水源只能选自水库、湖泊、不间断河流,或在项目区修筑蓄水塘、打水井;非项目区内的水塘(鱼塘)、季节性河流不能作为项目区的水源保障。
垦造水田田块连片规模不低于20亩(坡度15°~25°应大于20亩,坡度小于15°应大于30亩)。
2008年由耕地(含可调整)变更为其他地类的地块,以及土地变更调查显示为非耕地但实地踏勘已为耕地的,不得纳入耕地开发范围。
由2015年度土地利用变更开始,由水田变更其它地类,不能做为提质改造项目②民意调查。
调查项目土地权属人对新垦水田或耕地提质改造的意愿,民意调查须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大多数农民同意(建议80%以上相关土地权属人同意)。
③勘测定界。
在2015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对符合地类要求的项目选址范围开展地形测量(1:500以上比例尺)。
④改造目标预设。
根据项目拟改造类型,参照周边耕地情况,预设新增水田面积、拟提升耕地质量等别。
⑤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水源条件、土壤剖面、现场照片(带坐标、参照物)等信息采集。
(2)方案编制根据《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和《广东省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①通过对项目区的充分实地踏勘调查,真实客观的描述项目区自然条件,并重点说明项目区的水资源条件、土壤性状和保水保肥能力,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耕地质量状况和基础设施完善程度。
广东省垦造水田土壤改良工程的应用方法
广东省垦造水田土壤改良工程的应用方法摘要:随着新型城镇化和工业化的迅猛发展,广东省呈现建设用地不断占用耕地的态势。
广东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计划到2021年,全省完成垦造水田30万亩。
广东省是全国最大的粮食调入省,粮食短缺将是未来常态,外部市场的不确定性等因素使得广东省始终面临粮食安全问题。
保证足够数据的耕地面积是粮食安全的最基本生产要素,广东省大规模开展垦造水田工作,既是实现占补平衡的具体举措,也是一项“藏粮于田”的粮食安全策略。
基于此,本文根据广东省已实施的垦造水田项目实际,总结经验,以期为广东省今后的垦造水田工作提供参考。
关健词:垦造水田;应用方法;土壤改良引言耕地占补平衡是严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面积稳定的重要措施,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的重要任务。
土壤改良一般是根据各地的自然、经济条件,采取因地制宜的措施,以有效地达到改善土壤生产性状和环境条件的目的,其过程就是控制土壤流失量和增加土壤有机质及养分。
其中,土壤改良剂能有效地改善土壤养分状况及其理化性质,对土壤问题起到积极的修复作用。
1、广东省耕地资源概况广东省地形复杂多变,山地、丘陵、平原和台地面积全省占比分别为33.7%、24.9%、21.7%和14.2%。
1978年以来,广东省耕地面积总体上逐年减少,1979年广东省耕地面积为363.33万hm 2,1986年耕地面积为299.38万hm 2,2014年减少至262.55万hm 2,1979-2014年减少了100.78万hm 2,约占原有耕地面积的1/3。
广东省1978年人均耕地占有量为0.055hm 2/人,2014年下降至0.024hm 2/人,仅占我国人均耕地0.080hm 2/人的平均水平的1/3[1-3]。
2、广东省垦造水田概况2.1现状广东省垦造水田可供选址的地块地类包括现状非水田的旱地、水浇地、可调整地类及省定2277个贫困村的非耕地中的园地及坑塘水面,主要采取省属国企及地方自行垦造两种形式,截至2019年2月,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已立项且开展施工的项目700余个,建设规模超25万亩,但已报备省自然资源厅形成水田指标的极少,就广东省已进场施工的垦造水田项目而言,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进展情况呈现一定的区域性,其中省属国企能完成垦造水田任务的地市集中在粤西及粤北,包括湛江、茂名、韶关及河源市,此外,地方不能兑现承诺的地市多集中在珠三角及粤东,主要包括广州、珠海、佛山、东莞、揭阳及潮州市。
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
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1 适用围1.1本标准规定了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区域划分、选址条件、建设容与技术要求等方面的容。
1.2本标准适用于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的建设,包括宜耕后备资源垦造水田和其他土地改造复垦提升为水田。
1.3 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现代农业建设;坚持尊重农民意愿,水田垦造建设前必须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30600-2014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50288-1999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GB/T 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GB50265-2010 泵站设计规GB/T 28407-201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50433-2008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TD/T101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NY/T 1121 土壤检测NY/T 309-1996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NY/T 310-1996 全国中低产田类型划分与改良技术规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试行)省现代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质量验收标准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3.2 耕作层:经耕种熟化的表土层。
一般厚度为15~20cm,养分含量比较丰富,作物根系最为密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3.12•【字号】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为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以及今后的基本农田补划工作,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必须在规划批准前完成,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尽快组织初验并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申报验收,不能影响规划的报批。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确保全省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验收;(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及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补划基本农田的验收。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补划的基本农田验收的,省级验收环节增加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验收。
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
(二)参数的选取
4、确定所在的省级二级区及其分等因素权重体系(七个省级 二级区) 根据《广东省耕作制度分区表》可查到所在的省级二级区 ,根据《广东省二级区分等因素指标体系》可获取所在二级区 的分等因素权重。
(三)分等因素属性的获取
1、地形坡度 可参考最新的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成果,并结合项 目竣工资料,实地调查数据等进行修正。若地形坡度的取值与 年度更新评价成果不一致的,须提供地形图或DEM图或地形坡 度量算依据等佐证材料。 2、田面坡度 通过实地勘察确认。水田的田面坡度应为1级。每个图斑 都应提供垦造后的实地景观照片。 3、地下水位 可参考最新的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成果或根据现场 实测数据,结合地下水位分布图确定地下水位的取值。
(一)底图的确认
将垦造水田项目范围与最新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叠加, 提取出耕地地类图斑作为评价对象。 若工程建设导致项目范围内的现状耕地(水田)与最新的 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中的耕地图斑不一致(多个耕地〈含可调 整耕地〉图斑合并成一个耕地图斑或一个完整的耕地图斑分为 多个耕地图斑等情况),也可使用竣工范围线作为项目的评价 底图。(需向地籍部门确定验收后的耕地地类变更与评价底图 的图斑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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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与工作基础
工作基础:
Ø最新的土地变更调查数据 Ø最新的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成果 Ø项目相关资料
针对项目工程(例如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 等)建设后发生变化的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分等因素资料进行搜集,竣工图、 验收资料、土壤分析检验报告、实地调查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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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质量评定基本思路
四、成果编制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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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造后水田的耕地质量等别(省利用等、国家利用等)可能 会比垦造前旱地的等别低,这是因为项目区所在镇区的水田 利用等值区系数比旱地利用等值区系数低。 图斑的评价面积应为竣工验收的面积。若是做图的原因导致 的细长狭小的细碎图斑,实地确认不是水田的,应剔除。 土壤分析检验报告须提供原件。若报告无法一一与评价单元 对应,须附上化验报告与评价单元的对应关系。
广东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措施
广东省“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共广东省纪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纪发〔2012〕5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函〔2011〕3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目标是:进一步优化国土资源职能结构、创新管理服务方式,转变国土资源部门职能;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完成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行为,落实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土地管理工作井然有序。
第四条“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象为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或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部门。
各专项检查对象可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检查内容确定。
第五条“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厅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厅办公室、法规处、规划处、耕保处、利用处、地籍处、科教处、执法监察局、省派驻厅监察室和试点办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分级实施。
省厅领导小组可根据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变化,适时调整领导小组组成单位。
第六条省厅领导小组由厅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
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一、背景和意义水田是广东省重要的农业资源,也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推进广东省农业现代化,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广东省政府决定开展垦造水田工作。
这项工作旨在通过土地整理和改造,将原本的荒地、低产地、山沟等转化为可种植水稻的水田,增加粮食生产面积,提高粮食产量,同时也为广东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目标与原则(一)目标1、增加水田面积,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2、优化农业结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1、科学规划,因地制宜。
根据不同地区的地理、气候等条件,制定合理的垦造水田方案。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引导,鼓励企业和农民参与垦造水田工作。
3、注重效益,兼顾公平。
在保证粮食生产的前提下,合理分配土地资源,实现社会公平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4、保护生态,绿色发展。
在垦造水田过程中,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业的绿色发展。
三、工作方案(一)制定计划根据广东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全省的垦造水田计划。
计划包括垦造水田的目标、地点、规模、时间安排等。
(二)组织领导成立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的垦造水田工作。
领导小组由省农业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组成。
(三)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设立垦造水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垦造水田工作。
同时,鼓励企业、农民等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来源。
(四)技术支持加强与科研机构、高校的合作,引进先进的农业技术,提高垦造水田的技术水平。
同时,开展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技术能力。
(五)监督考核建立垦造水田工作的考核机制,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垦造水田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垦造水田的面积、质量、粮食产量等。
四、实施效果通过实施垦造水田工作方案,预计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增加水田面积,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预计未来五年内,全省可以新增水田面积万亩,提高粮食产量万吨以上。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等三项配套制度的令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等三项配套制度的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7.04•【字号】2024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等三项配套制度的令广东省总田长令2024年第1号全省各级田长,省田长制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2023年9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行田长制的实施意见》,各地积极推进田长制各项工作,实现耕地网格化管理、保护责任全覆盖,建立省、市、县、镇、村和网格“5+1”田长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
为充分发挥田长制制度优势,落实落细各项制度要求,现将《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广东省田长制巡查检查制度》和《广东省田长制综合评价制度》印发给你们。
各级田长要全面开展巡田工作,对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要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履约监督,加强耕地保护政策宣传,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
广东省第一总田长:黄坤明广东省总田长:王伟中2024年7月4日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工作规则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巡查检查内容第三章巡查检查组织方式第四章问题发现及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综合评价内容第三章综合评价实施第四章综合评价结果及运用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田长制运行,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田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我省《关于全面推行田长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省田长制,明确省第一总田长、总田长、副总田长以及省田长制责任单位之间的运行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省田长制运行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规范有序、务实高效的原则。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改造为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项目选报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双重功能,防止水土流失,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四)《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陆域严格控制区、土地权属有争议、无灌溉水源、以及25°坡度以上山坡地等土地,不得用于补充耕地;(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第六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参与补充耕地工作,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可以有偿转让,但投资风险自负。
第二章前期审核和规划设计第七条在对适宜开发整理的耕地后备资源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基础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级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环保、财政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有量缺口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编制本地区专项规划,并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由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及报告要求见附件7)。
广东水田指标管理使用办法
广东省水田指标管理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田指标管理使用,认真落实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占水田补水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21号)、《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范围内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而开展的水田指标储备、使用、交易、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新增水田(含直接垦造的水田和由旱地、水浇地与可调整地类改造的水田),经验收并在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水田指标。
本办法所称预购水田指标,是指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水田指标预购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7〕196号)要求,为实现水田占补平衡而预购正在实施尚未验收的垦造水田项目对应的水田指标。
第三条水田指标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鼓励通过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补充水田;(二)坚持占补平衡“算大帐”,实行用地报批时按建设用地项目分别核销水田指标,年终再统一“算大账”核销对应的土地整治项目;(三)坚持占补平衡以县域平衡为主、跨区域平衡为辅机制,建立完善省、市两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平台,对重点建设用地项目予以一定的支持倾斜。
第二章水田指标储备第四条水田指标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按照《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和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的垦造水田项目产生的新增水田;(二)2016年底前实施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产生的新增水田;(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形成的新增水田节余部分;(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其他土地整治产生的新增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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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3.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 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 如何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1)总面积
(1)水田面积 (2)产能指标
政策解读
3.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 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 如何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政策解读
2. 《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 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
提质改造:提升现有耕地质量、将旱地改造为水田。 补改结合:以补充耕地和提质改造耕地相结合方式。 补改结合适用范围:单独选址项目、国家重点项目 城市建设用地必须落实先补后占和直接补充耕地或水田。
政策解读
3.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 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 如何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1、单独选址项目
某建设项目属于单独选址项目,占用水田30公顷、其他耕地70公顷,占用1等地10公 顷,2等地20公顷,3等地25公顷,4等地45公顷。 拟用2个补充耕地项目补充:项目1补充水田10公顷、其他耕地20公顷,平均质量等 别为4等;项目2补充水田10公顷、其他耕地60公顷,平均质量等别为3等。则通过计算可 知占用耕地平均质量等别Za=(10*1+20*2+25*3+45*4)/(10+20+25+45)=3.1,占用耕地 产能指标=100*(15-3.1) =1190;补充耕地平均质量等别Ba=(30*4+70*3)/(30+70)=3.3, 补充耕地指标=100*(15-3.3)=1170,因此,另外挂钩提质改造项目补充面积20公顷,其 中水田10公顷,提质改造前后的平均质量等别为5.3、4.3,补充产能=20*(5.3-4.3) =20 耕地总面积:补充100公顷+提质改造20公顷≥占用100公顷 水田总面积:补充20公顷+提质改造10公顷≥占用30公顷 产能指标:补充1170+提质改造20 ≥占用1190 则该项目落实了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政策解读
1. 《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 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政策解读
1. 《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 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广东省下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 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4〕138号)
耕地提质改造和开发垦造水田 政策要点汇总
广东鹏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7年5月
政策浏览
1. 《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8号) 2. 《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 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 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占补平 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 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编制要点(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6〕127 号) 5.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 水田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农〔2016〕180号) 6.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
用地报批(单独选址、城市分批次)
( 1)单独选址:必须先补充等面积的耕地,可采取承诺方式落实
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2)城市分批次:落实先补后占和直接补充优质耕地或水田要求。
政策解读
3.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 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 用地预审和提质改造进
行承诺(不需出具占补平衡分析表)。其他项目可以对提质改造进 行承诺。
(2)报省及以下:不需出具耕地占补平衡承诺和占补平衡分析表。
但对线性工程占用 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占用 70公顷以上耕地的, 需组织进行实地踏勘论证。 (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不需出具耕地占补平衡平衡承诺及 占补平衡分析表。
规范解读
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点(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 〔2016〕127号) 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点(试行)》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 〔2016〕127号) 5.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 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
1、城市分批次用地
某城市分批次用地,占用水田3公顷、其他耕地7公顷,占用1等地1公顷,2等地2公 顷,3等地2.5公顷,4等地4.5公顷。 拟用2个补充耕地项目补充:项目1补充水田1公顷、其他耕地2公顷,平均质量等别 为4等;项目2补充水田2公顷、其他耕地5公顷,平均质量等别为2等。则通过计算可知占 用耕地平均质量等别=(1*1+2*2+3*2.5+4*4.5)/(1+2+2.5+4.5)=3.1(3.05保留一位小 数),占用耕地产能指标=10*(15-3.1)=119;补充耕地平均质量等别 =(3*4+7*2)/(3+7)=2.6,补充耕地产能=10*(15-2.6)=3*(15-4)+7*(15-2)=124。 面积、产能指标保留四位小数,平均质量等别保留一位小数 耕地总面积:补充10公顷≥占用10公顷 水田总面积:补充3公顷≥占用3公顷 产能指标:补充124≥占用119 则该项目落实了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政策解读
3.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 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
用地报批(单独选址、城市分批次) 用地预审(报国家、报省及以下) 如何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政策解读
3.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 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