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旱改水技术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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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450122110050

一、项目概况

1、项目目的

近年来,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耕地后备资源越来越少,部分地区难以在本行政区内实现占补平衡;二是新增耕地质量越来越低,各地新开垦的耕地质量普遍不高,占优补劣现象比较严重。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并重,保护耕地资源,提升耕地质量已上升为国家战略。针对新的形势,国家积极顺应形势发展,出台一系列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及重大举措,要求以补足耕地数量和提质改造耕地(提升现有耕地质量、将旱地改造为水田)相结合方式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耕地提质改造,就是针对现有劣质、等级低的耕地,通过改善土壤、排灌等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或者通过改造农田水利等设施,将旱地改为水田的土地整治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处我国南部沿海地区,是改革开放的前沿,经济发展迅速,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情况尤其严峻,耕地保护面临着极大的挑战,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开展也面临新的考验。我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全面开展耕地提质改造行动。通过提升现有耕地质量、将旱地改造为水田,既按期兑现了耕地占补平衡承诺,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数量总体稳定、耕地质量不下降,又进一步提高农田水利建设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助力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2、项目任务

完成县辖区内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实施。

第一阶段粗选地块

(1)在一调二调数据基础上,初步筛查可能具备提质改造的耕地(旱改水)潜力地块。

(2)在二调数据库中选取面积较为集中连片的旱地主要分布区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未来规划为水田的区域,建议面积不小于300亩的地块,结合91地图初步筛选有明显水源(河流,水库等),地形起伏较小的区域作为具备提质改造的耕地(旱改水)潜力地块。

(3)上述(1)、(2)筛选图斑建议叠加扣除已经实施“高产高糖”双高糖料蔗基地项目范围,已批复建设区,城市城镇周边未来可能扩大的建设区等潜在不可建设区域。

第二阶段实地核查

(1)在第一阶段基础上,对具有提质改造耕地潜力地块进行实地核查,明确项目区水源条件,地形条件,土壤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地方政府及群众支持情况,权属清晰无争议等是否具备实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的基本条件。

(2)按照先易后难,快出成果原则,从自然条件及经济合理性角度出发,优先选择自然条件好,集中连片易实施,适宜规模化提质改造的耕地做为实施项目的范围。将满足条件的地块统计制表后,上报当地主管部门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地块及实施范围。

第三阶段申报阶段

当地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选址条件选定项目及实施范围,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并组织初审,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申报材料逐级上报。

第四阶段规划设计阶段及施工图设计阶段

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申报材料获得批复立项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订的土地整治工程标准和技术规程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测量、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等工作。送市级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及审批。

第五阶段项目施工阶段

项目第四阶段完成后,有当地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及规定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项目施工工作。

第六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项目实施工程建设完工后,按照自验→初验→验收→区抽查进行。

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土地权属,及时将土地和有关设施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

二、技术要求

1、依据

①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修订,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1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修订,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1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1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4)《退耕还林条例》(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15)《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开垦和占补平衡管理暂行办法》。

②政策文件

1)《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9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

4)《自治区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农业发〔2011〕54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6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13号);

③标准规范

1)《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报告编制规程》(TD/T1038-2013);

2)《土地整治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TD/T1039-2013);

3)《土地整治项目制图规范》(TD/T1040-2013);

4)《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规范》(TD/T 1011-2012);

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12);

6)《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桂国土资发〔2011〕80号);

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12年);

8)《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实务》(国土资源部财务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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