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期末复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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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期末复习指导

希望同学们根据中央电大下发的《教育法学期末复习指导》,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第一章绪论

1.教育法学的含义(研究对象)(4)

教育法学又称教育法律科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教育法的概念(4)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教育法律现象的概念(4)

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具体表现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等。

4.教育法学的特性(4)

(1)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指向性

(2)教育法学具有综合性

(3)教育法学具有边缘性

5.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关系(5)

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的任务是调整教育活动中的教育内外关系。而教育法学是一门法律科学,它通过教育法所调整的各种教育关系的研究,探讨教育法对维护教育秩序,保证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效率,保障教育关系主体利益等方面的作用,探讨完善教育法制的途径和方法。

6.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5)

(1)教育法的基本理论。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3)法律责任。

7.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5)

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分支学科,既属于应用学科,又属于边缘学科。教育法学是以教育学和法学等理论为基础的、法学和教育学的交叉学科,因此,又属于边缘学科。

8.教育法学与法学的关系(5)

教育法学与法学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教育法学在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导下开拓了自己的专门领域,发展丰富了法律科学及其体系,它具体应用法学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规律去分析教育现象,解决教育问题,用法律保障教育的正常发展。因而,法学为教育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并提供了理论指导。

9.教育法学与教育学的关系(5)

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的一门科学。教育学与教育法学都以教育现象为研究对象,但侧重点却有所不同。教育法学是为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机构的管理、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对教育活动进行的研究。教育学是对各种形式、各种类型、各种模式的教育事实、教育活动、教育问题、教育理论等方面进行的研究。教育法学与教育学从不同的角度对相同客体的不同方面进行研究,两者有着必然的联系。教育学为教育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教育法学在对教育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又必须遵循教育方针、教育目的、教育规律等,比如教育法学在研究教育法的制定过程中,必须遵循符合教育规律的基本原则,才能制定出适应教育发展需要的、真正发挥作用的教育法。

10.教育法学的产生(6)

教育法学的产生是教育立法发展到一定水平的结果,是与现代社会和现代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息息相关的。

在人类社会早期,推动教育发展的主要动力是政治的需要,进入学校接受教育只是少数人的特权,教育与法律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18世纪中期以来,义务教育立法成为教育立法的主要内容。这时普及义务教育的立法主要是围绕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和公共性三个主题展开的。

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50年代,世界各国广泛进入教育立法的时期。1957年,德国学者黑克尔(Heckel)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11.教育法学的发展(7)

教育法学的发展经过了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其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教育法学逐渐从行政法学中脱离出来。

第二,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更为系统。

第三,出现了教育法学的专业学术组织和专业学术杂志。例如,美国于1954年成立了世界最早的教育法学研究机构“全美教育法问题研究会”,日本于1970年成立了“日本教育法学会”等。德国1957年出版

了教育法学专业性杂志《青少年法和教育法》(原名《青少年法》)

第四,高等师范院校普遍开设教育法学课程。日本从1954年规定,了解教育法是获得教育普遍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部分师范大学开设教育法学课程。

第五,出版教育法学著作。1963年,美国出版了教育法学著作《学校法—教师手册》,此书是以判例为素材编写的。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颁发,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颁发,都为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奠定了基础。

12.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9)

(1)学习教育法学是深入了解现行教育法的需要

(2)学习教育法学是完善教育法学科的需要

(3)学习教育法学是促进依法治教的需要

13.学习教育法学的基本方法((10)

(1)自学法;(2)文献阅读法;(3)调查研究法;(4)比较研究法;(5)系统思考法;

(6)案例分析法

第二章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1.教育法的含义(19)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教育法的特性(19)

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教育法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这是教育法的特性。

3.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大题)(20)

(1)教育的方向性原则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3)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

(4)教育的终身性原则

4.教育法的渊源(24)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

5.教育法的效力(27)

(1) 时间效力;(2) 教育法的空间效力;(3) 教育法对人或组织的效力;

6.教育法的体系(28)

横向层面依据现行教育法调整对象的不同,将教育法体系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基本法;(2)基础教育法;(3)职业教育法;(4)高等教育法;(5)民办教育法;(6)教师法;(7)经费投入法7.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能分析具体法律问题)(29)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以将其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8.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30)

(1)假定(法定条件);(2)处理;(3)奖惩

第三章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要求能用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知识,分析与之相关的实际问题。

1.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含义(36)

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一定的主体有权承担教育任务的资格;受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一定的主体有权享受教育的资格。

2.国家教育权(37)

国家教育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依法对教育行使

的领导和管理的权力。国家教育权的分配在横向上一般分为教育立法权、教育行政权和教育司法权;在纵向上一般分为中央教育权和地方教育权。

3.学校教育权(38)

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学校教育权属于国家教育权的范畴,学校教育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放弃和转让,即使是以国家非财政性支出为经费来源的学校,其办学宗旨也不可以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相悖,不可以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

4.社会教育权(38)

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

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社会教育权主体的利益实现,需要通过义务主体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抑制性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方式来保证。从这一意义上讲,社会教育权虽然属于国家教育权之外的权利,但仍然要受到国家教育权的制约。

5.家庭教育权(39)

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家庭教育权是相对于国家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的一种特殊的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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