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基本问题
2023年近年来法理学的重点与热点问题

近年来法理学旳重点与热点问题1. 规范法理学旳基本问题(1)法旳概念问题包括特性问题,老式意义上对什么是法有过诸多旳描述,我国从国法旳角度理解旳比较旳多。
尚有法旳特性也是频繁旳在考。
多选题考察旳比较旳多。
(2)法旳要素问题,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旳概念等这些基本旳要素,常考点就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旳关系。
这里波及一种理论问题,法律规则旳内涵究竟范围有多大,和法律原则旳界线在哪里,法律规则内涵旳合理性等法理问题旳研究。
一般在论述题中体现旳比较旳明显。
(3)法律体系旳问题,法律体系既可以小考也可以大考,大考就会问你在我国既有旳法制体制下怎样建立起一种完备旳法律体系等,讲依法治国也好,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好,都是要有法可依,这个“法”怎样才能构建一种完备旳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这种题型不乏会出答题旳也许性旳。
(4)法律关系旳问题,一种是法旳主体与客体旳问题,第二个就是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旳问题,第三个就是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譬如今年旳第七论述)。
(5)法旳效力问题,法律渊源(从判例为主题来论述判例制度旳作用,我国目前越来越关注判例问题,例如,许霆案、醉驾案等都会为其他法院所借鉴),法律效力等级体系等问题。
(譬如说,法为何有效力?一般可以从规范效力、实行效力、心理效力、社会效力等角度去分析,单就规范效力角度而言,法旳效力来源于宪法旳规定)(6)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问题。
法律责任问题波及旳案例也是诸多旳,由于违法、违约而导致要承担某种不利旳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没什么质疑旳,不过民法中有特殊旳侵权责任,譬如说,某甲旳狗把乙给咬伤了,某甲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法律旳强制性规定,但与否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就是法律责任旳问题。
至于法律制裁问题,我国旳法律制裁大体可以分为宪法制裁、民法制裁、行政法制裁、刑法制裁等。
就拿刑法制裁来说吧,我国刑法规定旳制裁方式非常旳多,最严厉旳就是对生命旳剥夺,并且我国刑法条文中规定旳死刑诸多,这就碰到一种问题,与人权旳结合问题,世界上诸多旳国家在质疑我国与否在保障人权,这就波及到死刑设置旳合理性问题旳研究。
法理学的核心概念和基本问题

法理学的核心概念和基本问题法理学,这个听起来就很高大上的名词,其实它是研究法律背后那些“为何”和“怎么”的学问。
咱们都知道,法律像一把刀,可以用来保护我们,也可以用来惩罚坏人。
但你有没有想过,这把刀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形状?这就是法理学想要搞清楚的事情。
它不单单是个冰冷的理论,更多的是在告诉我们法律和人之间的关系,甚至是法律如何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真的是一门“关心生活”的学问。
说到法理学的核心概念,那就不得不提“正义”了。
正义这个词儿,听起来像是个超级英雄,永远在追求公平和公正。
可一提到正义,大家可能会摇头,因为它总是显得那么复杂,像个迷雾笼罩的谜题。
什么是正义呢?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答案。
有人觉得,惩罚坏人就是正义;有人觉得,保护弱者才是正义。
就像喝茶,有的人喜欢加糖,有的人偏爱原味,各有各的滋味。
法理学就是要深入这些滋味背后,看看什么才是真正的“茶”的精髓。
还有一个绕不开的话题,那就是“法律的适用”。
咱们都知道,法律是为了解决问题而存在的,但它的“应用”就像是一把双刃剑,砍得人心惊肉跳。
法理学在这里就像个“调解师”,它试图找到一个平衡点,告诉我们法律应该如何公平地适用。
就像打牌,规则清楚,大家才能玩得开心;而一旦有人钻了空子,游戏就变得没有乐趣了。
所以,法理学就是要确保每个人都能在这场游戏中有个公平的机会。
再聊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很多时候,法律和道德就像一对欢喜冤家,互相依赖又互相纠缠。
法律是外在的约束,而道德是内心的呼唤。
有人可能会说,法律就是要让人守规矩,谁不守规矩就得受罚。
可是,光靠法律真的能解决所有问题吗?如果道德缺席,那法律就像一座空中楼阁,终究会崩塌。
法理学在这方面就像是一位哲学家,试图搞清楚这两者之间的微妙关系,告诉我们,二者其实可以并行不悖,甚至相辅相成。
再说说“法律的变迁”。
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变的。
就像潮水一样,有涨有落。
过去的法律可能现在看起来就像个笑话,但在当时却是个“正义”的象征。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五类基本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怎么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其他社会方面是如何相互运作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阶级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4、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俄一直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5、法的基本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6、法律概念: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7、法律规则: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和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程序性规则。
9、法的渊源:法律源自于哪些基本形式。
10、法的效力范围:法律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11、法的溯及力:法溯及以往的效力。
12、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对现行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13、法律清理:有权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4、法律编纂: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
(创制)15、法的效力等级: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16、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生活关系的结果。
17、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理学问题集锦

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的研究与法学教育1、什么样的法律现象才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总之,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2、思考学科分化之于法理学研究的意义,并反思其不足之处。
3、法学教育是什么类型的教育?法学教育是整个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人文社会科学范畴。
把法学教育定位为素质教育,强调在法学教育的全过程都要注重素质教育,主要是因为:素质教育是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素质教育是法律专业教育的基础和核心。
4、法学是不是一门社会科学?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1、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的中国式表达,是规定思维的根本出发点和总方向的方法论原则。
(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3)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4)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2、怎样以科学的态度准确理解和运用阶级分析方法?(1)正确把握不同历史类型社会的阶级矛盾的不同特点。
(2)正确把握同一历史类型社会的常态发展时期和危机时期阶级矛盾的不同特点。
(3)正确把握阶级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相互作用。
(4)正确把握现实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状态及其发展趋势。
3、思考价值分析方法和语义分析方法之间的区分对于法理学研究的意义。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1、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如何形成和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康德主义 - 黑格尔主义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第一次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学观 -《德意志意识形态》标志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形成 -《共产党宣言》新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①《共产党宣言》新发展②对欧洲革命失败总结,进一步揭示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法的现象的决定性作用③《资本论》新高峰④对巴黎公社经验总结,论述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⑤同拉萨尔主义论战,《哥达纲领批判》进一步揭示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法权现象的决定性作○6“人类学笔记”揭示国家和法现象的历史起源的一般规律⑦恩格斯捍卫,新发展2、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1)把法的现象放置于整个社会大系统中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自考法理学考试题目及答案

自考法理学考试题目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法理学是研究什么的学科?A. 法律制度B. 法律实践C. 法律的本质和概念D. 法律的历史发展答案:C2. 下列哪项不是法理学的基本问题?A. 法的本质B. 法的功能C. 法的效力D. 法律文书的写作技巧答案:D3. 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是什么?A. 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力B. 法律规范是道德规范的一种C. 法律规范是宗教规范的体现D. 法律规范完全基于个人意志答案:A4. 法的普遍性是指什么?A. 法律适用于所有人B. 法律在所有国家都相同C. 法律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D. 法律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答案:A5. 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包括以下哪项?A. 主体、客体、内容B. 法律、道德、习惯C. 权利、义务、责任D. 国家、社会、个人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6. 法的作用主要包括哪些方面?A. 规范作用B. 社会作用C. 制裁作用D. 教育作用答案:A C D7. 法律效力的来源可能包括哪些因素?A. 国家强制力B. 法律的传统C. 法律的普遍性D. 法律的正当性答案:A B D8. 法律关系中的主体通常包括哪些?A. 国家机关B. 企业法人C. 社会团体D. 个人答案:A B C D9. 法的实现方式主要包括哪些?A. 法律解释B. 法律适用C. 法律遵守D. 法律制裁答案:B C D10. 法律规范的特点包括哪些?A. 规范性B. 系统性C. 强制性D. 灵活性答案:A B C三、简答题11. 简述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区别。
答案: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而道德规范主要是社会习俗和个人信念的体现。
其次,法律规范的实施依赖于国家的强制力,违反法律规范会受到法律制裁,而道德规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个人自律来实现。
此外,法律规范通常具有明确的条文和适用范围,而道德规范则更加抽象和灵活。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
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学理论的基本问题,它的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如法的产生、法的发展、法的本质和特征等等,这些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法理学所要重点讲述的内容。
第二,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
法社会学包括:法与政治、经济、国家、道德、科学文化等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
同时也要研究法对这些社会生活的作用与反作用。
第三,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一些基本问题,包括法的创制、实施及实现、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违法与法律责任等。
这三方面的具体内容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
简单来说就是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和法的运作问题。
法理学研究的这三方面是法学最基本的问题和最基本的规律,这些基本问题和基本规律是学习法学其它课程的前提。
我们研究其它的部门法学必须要首先了解法学的基本问题和基本规律,这些基本问题和基本规律贯穿于其它部门法中,所以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法理学作业答案

第一章法理学绪论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问题,主要包括: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五法律的价值2、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答:法理学基本问题主要包括3个: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如何认识法律前2个问题是法律的本体论问题,后1个问题则是法律的认识论问题.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的地位答: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即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1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所谓“一般法”,首先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其次指古今中外一切法.2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3法学的方法论.除作为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学基础理论之外,法理学还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学的方法,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体系,为整个法学研究提供方法论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答: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原则;一般的科学方法;具体的科学方法;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第二章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1、20世纪西方法学的理论发展答:20世纪以来,随着殖民地的独立,法律出现了社会化的趋势,一系列社会、劳动、教育、经济等社会立法大量出现.这时期的法学理论也异彩纷呈,原来的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等法学流派出现了新的面目,与此同时,一些新的法学流派又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诞生,如行为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西方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法学的发展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2、中国法学的未来展望答: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经过了比较曲折的发展,形成了比较有自己特色的一门法律基础学科,预计将来会以更加蓬勃发展的态势向前迈进.一树立学科形象.大力进行法律人才的培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让法理学真正成为一门社会科学,并形成自己的学术传统.二增强法理学的社会实践属性法律是社会实践很强的一门学科.法理学固然有其深厚的理论特色,但是,他必须与社会生活相联系,其理论应该建立在具体的社会实践的基础之上.三法学流派的逐渐生成.四与其他学科之间日益密切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联系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而逐步加强.五法理学学科的国际化.随着国际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方面的日益加强,我国法理学与外国法律理论法理学、法哲学方面的学者的交往也日益密切.3、谈谈当前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答:法学教育之存乎,则法治益兴,国家益盛.可见,法学教育关乎法治立与兴,国家安与盛.在法治建设不断开展和深入,法律信仰逐渐萌生的新时代背景下,法学教育成为了这整个过程的关键词之一.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至今,毋庸置疑,已经在诸如办学规模,培养模式,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突破性发展.但也存在着与法律职业相脱节,国际竞争力不足,办学层次不合理以及就业前景不明朗等问题.通过改革和发展,中国法学教育最终走上持续稳定的健康之道,法治建设也将更好更快地得到发展.4、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前景答: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社会和法律发展的必然,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正成为我国法治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有着深刻而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是员工必然趋势,是员工社会法治文明和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产生和成熟相应的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深入和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和运用法律的人,是现代社会中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守护者.他们是具有统一的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它以从事法律事务为本, 是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和范围,并努力维护职业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的精神力量、人力资源和制度保障.第三章历史的法1、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有什么区别答:法和原始社会的习惯都是社会行为规范,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原始社会的习惯能够转化为法.并且,它们都具有某种强制力,相互具有历史的联系,在形式上相似.然而,二者存在以下的区别:一、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原始习惯的产生和发展并不经由特殊的权力机关,而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从必然的和无数偶然的相互联系和关系中,逐渐地、自然而然地自发形成,并世代相传和演变下来的;法律是由国家有意识地制定或认可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基于自己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并出于维护和发展这种利益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对原始习惯加以选择、确认或自觉创制的.二、二者体现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习惯是在生产资料氏族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原始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而刚刚产生的法是在生产资料奴隶主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要反映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维护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三、二者调整的内容不同原始人依习惯而行事,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而法律对行为的调整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如果没有权利与义务的区分,法律就不可能实现对各种行为的调整功能.四、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原始社会习惯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维系氏族的血缘关系,维护原始人之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共同利益;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社会统治集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由此可见,法律带有强烈的政治倾向;原始习惯具有平等性,而无政治色彩.五、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原始习惯限于在由血缘关系所结成的本氏族、部落范围内生效,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的所有成员,与地域无关,遵循“属人主义”原则;法按地域划分其适用范围,即一般适用于一定地域中的所有居民,适用于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而不分其属于何种血缘,即与血缘无关,遵循“属地主义”原则.六、二者实施的方式不同原始习惯和法律都有各自的实施方式和制裁手段.原始习惯是通过社会舆论、氏族首领的威信、传统力量、人们的自觉和内心驱使等因素保证实施.或者说,原始习惯虽然也具有一定的外在强制属性,但不是由什么特殊的权力机关来强迫人们遵守,因此,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而法律是由国家这一特殊的暴力机关保证实施,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2、试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答: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法律产生过虽然有自己的特殊性但又具有一些共同的规律.1 伴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法律起源本身就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2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法与国家是基于同一原因、同一条件、同一发展趋势而产生发展的.3与宗教、道德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4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3、什么是法的历史类型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有哪些答: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2法的相对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4、试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现实道路选择.答:首先,中国的法制化应当把尽快发展经济,提高效率作为其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一方面,抓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选择自由,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为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其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另一个价值取向乃是实现社会正义.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成为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社会正义也就自然构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理想.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将关注和解决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问题作为自己的根本的价值取向.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弱者群体的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与实现的平衡发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在目前经济政治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当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实现有赖于社会资源的极大丰富,在普遍贫穷的社会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与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平均主义.因此,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在发展经济成为核心任务的当代中国,公正会带来民心的归附和政治的稳定,但是发展会在更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反映了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因而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选择.第四章静态的法1、什么是法的要素法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法的要素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个要素构成.1.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一种权威性的范畴.法律概念具有以下功能即表达功能、认识功能、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2.法律规则是法律当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与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的,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什么样的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 有三种:两要素说: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旧三要素说:假定、处理和制裁.新三要素说:条件预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2、如何正确认识法的本质答:有三分法和二分法之说.三分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3. 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二分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3、什么是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怎样的答: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这是它与习惯和道德规范相区别的重要特征之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一假定.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也把假定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二处理.处理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三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4、试述法律原则的功能及与法律规则的关系答:法律原则的功能表现在:①它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和理解法律规则具有指导意义.②它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当某一案件的特殊事实导致适用原有规则不公正时,法律原则可作为断案依据.③许多法律原则还可作为审判依据,其作用与法律规则无异.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两者之间极有联系又有区别:一两者之间的联系:一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律规范的范畴;二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需要法律概念进行能够表述;三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则可以反应处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不足和漏洞.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二两者之间的区别:1.来源的区别,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这在成文法国家中尤为突出;法律原则的来源较为广泛.2.内容的区别,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3.适用范围的区别,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性和抽象性.4.适用方式的区别,法律规则是以“全有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法律原则不是“全有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5.适用条件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6.表现形式的区别,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嘉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7.功能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的行为提供确定的、可预测的导向;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袁立和准则,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五章动态的法1、如何培养守法的意识答: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是法律实施的基本要求守法的构成要素:守法的主体、守法的范围和守法的内容.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现了法治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如何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不是积极的、主动的自愿的守法.从理论上说公民法律意识中的知法、守法观念、法律信仰及法律信念是可以通过教育培养的.在我国必须通过普法教育在内的多种手段才能实现.一方面要对普法的方式方法进行反思另一方面从思想上对普法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有正确的认识.普法教育的终极目标是使受教育者养成守法的品质并且特别要重视的是普法的重点对象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普法的内容上应该是让受教育者从心目中树立起正确的法制观念法制观念是守法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条件是守法体系的核心.因此在普法过程中一方面要重视法律知识的普及另一方面更要重视法律观念和法制精神的教化和培养.2、当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对策答:当前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执法主体太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设置混乱;二是执法依据不统一.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象依然存在并且严重;三是执法范围不能按照法律规定.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的现象;四是执法效率低;五是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对策:一是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改革完善立法,使之更符合社会需要.二是培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使之遵循执法的原则.执法的原则合法性即依法行政的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三是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的主体的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3、试述司法权的属性答: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司法权区别于行政权、立法权的基本属性;中立性就是司法权核心性特点,是司法权法理存在的基础和灵魂;司法权的程序性是指司法权的运作是依据程序法律所规定的顺序、步骤、程式所开展的表现形态;司法权简而讲之,就是对法律的适用权,司法权的公正性自然是源于法律的平等、公平、公正的价值内涵,如果没有法律的公正价值,则司法权的公正性就难于体现;司法权的统一性是指一国之内司法权对相同性质的案件纠纷之处理是一致的,其法律评价是一样的.4、我国现行法律监督机制及其完善.答: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在我国当前法律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和大众传媒.客体是法律监督中被监督人的行为和活动.法律监督的内容是法律监督客体的活动的合法性.我国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第一法律监督应以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充分分权和分权基础上的权力制约为基础. 第二法律监督应设立专门机构.第三监督权的实质化和监督操作的程序化.第四监督启动机制设置设计都应注意借助普通公民和组织对自己利益的关切,并力图使之成为监督的启动机制.第五对政党特别是执政党遵循宪法和法律情况的监督.第六章比较的法1、如何处理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答: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首先它们都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其次它们都决定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再次它们都是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意愿制定的,都是我国人民用来建设社会主义的有力武器.总之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具有内在的本质的一致性,党的政策代表了法的基本精神,法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两者的区别:两者制定的机构不同.党的政策是由党的组织制定的,社会主义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两者表现的形式不同.党的政策通常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声明、通知、报告、纪要等党的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法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特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两者实施的方式也不同.党的政策是党的主张和党的意志的表现,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具有约束力,并以党的纪律制裁作为实施的保障;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对国家主权所及范围内的人具有普遍的效力,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法与政策是辩证的关系.两者从总体上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它们的实际地位和效力可能会存在某种冲突和矛盾.2、试论法与道德冲突.答:道德主要表现为一种人情世理,法主要表现为国法.因此经常会发生冲突,主要表现在:1.法与理的区别 2.法与情的区别.法与道德的冲突的原因1.法律移植和改革造成法与社会原来的道德相冲突.2.社会发展道德随之发展,但法律滞后. 3.道德价值与法律价值的多元.4.法律的形式化要求有时会偏离实质内容.5.法的评价方式与道德的评价方式不同.3、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答: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一般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科学技术对立法的影响1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的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不断深化.2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科技法的研究也随之广泛的开展起来,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学科也被广泛承认.2、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司法过程中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越来越深刻地受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3、科技进步对法律思想的影响1对立法起着指导作用的法律意识常常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和启迪.2科技进步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3科技进步对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各个法系及对于法学流派的产生、分化和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4、试论法律全球化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答:法律全球化就意味着整个世界生活在一个单一的法律制度之下的程度,即全世界都生活在单一的法律之下.说到底,法律全球化是其他众多领域全球化制度化的表现,没有其他领域制度化的发展,法律全球化就是无本之木;而没有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其他领域的全球化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法理学是研究什么的学科?A. 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B. 法律的普遍原理和基本原则C. 法律的制定过程D. 法律的实施效果答案:B2. 法律的普遍性是指什么?A. 法律在所有国家都适用B. 法律对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C. 法律具有普遍适用的规则D. 法律可以解决所有问题答案:C3. 法律的规范性表现在哪些方面?A. 法律的强制性B. 法律的普遍性C. 法律的稳定性D. 所有选项都是答案:D4. 法律的正义性是指什么?A. 法律的公平性B. 法律的合理性C. 法律的公正性D. 所有选项都是答案:D5. 法律的稳定性是指什么?A. 法律内容的固定不变B. 法律的长期有效性C. 法律的连续性D. 所有选项都是答案:D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6. 简述法律的功能。
答案:法律的功能主要包括规范功能、保障功能、教育功能和预测功能。
规范功能是指法律为社会成员提供行为准则;保障功能是指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功能是指法律通过教育和引导人们遵守法律;预测功能是指法律使人们能够预见到法律行为的后果。
7. 法律效力的来源是什么?答案:法律效力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二是法律必须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三是法律必须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和遵守。
8. 法律关系的特点是什么?答案:法律关系的特点包括规范性、强制性、平等性和可预测性。
规范性是指法律关系建立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强制性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必须履行;平等性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平等;可预测性是指法律关系能够预见其法律后果。
三、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9. 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
答案:法律与道德在本质上都是一种社会规范,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强制性规范,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而道德是社会成员内心认同的规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个人自律来实现。
其次,法律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而道德更多地关注个人的内心世界和行为动机。
法律责任的法理学阐释

法律责任的法理学阐释法律责任是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是法律义务履行的保障机制和法律义务违反的矫正机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深入研究法律责任问题是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切实的关系到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
本文从法律责任的概念谈起,按照从本质到形式,从一般到个别的整体脉络,对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有广、狭两义。
广义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所负有的遵守法律,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的义务。
狭义指违法者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
法律责任同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只有实施某种违法行为的人(包括法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现代汉语中,“责任”一词有两个互相联系的基本词义:①分内应做的事,如“岗位责任”、“尽职尽责”等,这种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角色义务;②因没有做好分内的事情(没有履行角色义务)或没有履行助长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
我们一般从第二种意义上将法律责任定义为: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应该承担的第二性义务。
引起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有三类,即: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和法律特别规定。
在法律责任系统中,由违反义务(法定和约定义务)所引起的法律责任是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责任,居于主导地位;而基于法律特别规定形成的其他法律责任与义务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严格,居于从属地位。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
我们将法律责任的构成概括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五个方面。
1.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
违法、违约首先是一种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违法或违约,而行为是由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因此,实施违法或违约必须有行为人。
法理学问答题

法理学问答题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按笔记改1.从本质上来说,法是有国家制定认可的,是一种国家意志,并且是通过国家机构反映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因而具有国家意志性。
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全国人大制定和通过宪法,普通法,并由国家主席颁布。
)2)从内容上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它规定个人权利和义务。
因而具有普遍性。
(公民。
法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受约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从效力上看﹐具有强制力以及普遍约束力﹐因而具有强制性。
(监狱,法庭,公安,军队等暴力机关执行)4)从作用上看﹐是建立和维持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主要工具。
因而具有程序性。
(如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2、为什么说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按笔记全改社会规范是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一种行为准则﹐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共同生活的准则等。
可见法仅是社会规范中的一种且是特殊的一种﹐其特殊性表现在:(1)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因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2)法具有普遍性﹐法具有普遍有效性即法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效力和约束力﹐﹐其次法具有普遍平等对待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法具有强制性﹐即法是以军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并通过法律程序来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具有程序性﹐即法是通过法律程序来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律是通过对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来规制人们的行为进而调节社会关系的。
法的强制性,即法是以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并通过法律程序来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强制性是法律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如道德规范仅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自身信念来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不像法那样具有强制力,因此说,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3、法律原则在法实施的作用?按笔记全改法律原则是指能够成为法律基础成本源的﹐贯穿于立法﹑执法和守法过程中的指导性准则﹐其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非常主要的作用。
法理学专题1——法理学基本问题

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法律发展等问题
运行论问题: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 结合法的实际运行过程来 探讨法“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
第一章 法学与法理学
一、法学的基本问题 (一)法学的概念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探寻其产生、发展、变化规律的知识
体系或学问。 从文化传统上看,西方—“权利之学”;东方—“权力之学” 研究对象:法律现象 1.法律制度问题 2.与法律相关的社会现实及其互动关系 3.法的本质和价值问题 法学研究的理论兴趣不限于于寻求“纯粹的真理”,它必须关注和面
法理学专题讲座一:法理学基本问题
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 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 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英]柯克
法学对于人的智识乐于提供 也许是最好的科学思维技巧的训 练,——任何人,当他从法学转 向其他科学时,都会感激曾有过 这种法学的润养。
—[德] 拉德布鲁赫
讲授内容 第一章 法学与法理学 第二章 法学方法论
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学和比较法学。 2.部门法学:包括宪法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社会
法学、刑法学、程序法学。 3.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 4.法学边缘学科:法学边缘学科(交叉学科)是指将法学与有关的
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类别。
法的体系、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等。 本体范畴,如法、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
法律程序。这些范畴可以称作法的本体范畴。
法理学期末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期末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期末试题#### 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法理学是研究什么的学科?A. 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B. 法律的哲学基础C. 法律的实践操作D. 法律的历史发展2. 下列哪一项不是法理学的基本问题?A. 法律的本质B. 法律的功能C. 法律的效力D. 法律的执行技巧3. 法律规范的类型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命令性规范B. 禁止性规范C. 授权性规范D. 描述性规范4. 法律的普遍性是指:A. 法律只适用于特定人群B. 法律对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C. 法律只适用于特定地域D. 法律只适用于特定时间5. 法律的正义性主要体现在:A. 法律的制定过程B. 法律的执行效率C. 法律的普遍适用D. 法律的强制力...(此处省略其他选择题)####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法理学与法律实践的关系。
2. 解释“自然法”与“实证法”的区别。
3. 论述法律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关系。
#### 三、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1. 论述法律的权威性是如何形成的,并分析其对法治国家的重要性。
2. 以一个具体案例为例,分析法律解释的重要性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 法理学期末试题答案#### 一、选择题答案1. B2. D3. D4. B5. C...(此处省略其他选择题答案)#### 二、简答题答案1. 法理学与法律实践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法理学提供了法律实践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而法律实践则是法理学理论的检验场和应用领域。
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律的哲学基础、法律的本质和功能等,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同时,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挑战又可以促进法理学的发展和完善。
2. “自然法”是指那些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不依赖于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和价值观念,如公平、正义等。
而“实证法”则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它依赖于国家的强制力来实施。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来源和实施方式的不同。
法理学简答题23道

(3)可控性。首先,法律行为都是有规律的。法律规范是依据对行为规律的认识而对行为实施控制的;其次,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可间接受到法律规范的控制。
(4)价值性。第一,法律行为是基于行为人对其意义的评价而作出的;第二,法律行为是由行为人的需要所推动或引发的;第三,法律行为体现了主体与客体之间认识与改造关系,是主体为了实现其利益而做出的行为;第四,法律行为有社会价值。可用好坏、善恶等范畴进行评价。
(2)法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运行规律,表现在法律概念和法律技术前后有联系。由于反映市场经济的法律原则有共同性;反映现代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有共同性;处理公共事务的法律原则有共同性。所以新法对旧法可以有选择性。
6、法的效力等级和其确定原则?
“法的效力等级”也称“法的效力层次”。是指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规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其确定原则如下:
(2)它是一个世界性、民族性的概念。其(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重要,法制现代化是世界各国发展的共同趋势;但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各不相同,所以其法律制度也不相同。法制现代化是共性与个性的结合。
(3)它具有一定的相对性。由于各国法制现代化的起点、过程、实现的方式各不相同,只要是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法律制度转变,就是法制现代化的建程。
2、原始社会与现实社会调控方式的区别?
所谓社会调控方式即治理国家的手段或方略。治国方略都是受社会生产方式的制约,由其社会的生产关系决定的。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看,德治和法治是两种最主要的社会调控手段。原始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自然经济社会,道德对于血缘群体的凝聚作用是最为重要的。因此,原始社会以氏族习惯(德治)作为社会调控方式。而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实社会,法律在社会中所具有的功能远远超过了道德。故现实社会以法律作为社会调控方式。这就是德治与法治的区别。关于法治与德治的区别在于,德治就是人治,法治是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表现。法治是众人之治,而人治是一人或少数人之治;法治是依据普遍规则实现的治理,人治是将人的任性置于首位。
法理学的基本问题

法理学的基本问题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基础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它探讨了法律的本质、目的、原则、规则、制度、方法以及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问题。
这些基本问题对于理解法律、制定法律和实施法律至关重要。
一、法律的本质法律的本质是法理学的核心问题之一。
法律是什么?它是一种规范、规则、原则或制度的集合,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然而,法律的本质不仅仅在于其形式和规则,更在于其目的和意义。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公正、自由和权利,因此,法律不仅是社会的产物,也是人类理性的表现。
二、法律的合法性法律的合法性是指法律是否被社会认可并遵守。
合法性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因为只有当人们承认并遵守法律时,法律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法律的合法性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例如法律的制定过程、法律的执行方式、法律的适用范围等。
合法性是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
三、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的道德基础是指法律是否符合道德准则和伦理价值观。
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许多法律规则和原则都基于道德准则和伦理价值观。
因此,探讨法律的道德基础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至关重要。
同时,这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不同的文化和历史背景下,道德准则和伦理价值观也会有所不同。
四、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是否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
法律的效力来自于其合法性和权威性,因为只有当人们认为法律是有效的并且必须遵守时,法律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法律的效力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法律的执行方式、司法制度、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
因此,探讨法律的效力问题对于理解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地位至关重要。
五、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法律与政治制度密切相关,政治制度为法律提供了框架和环境,同时也受到法律的制约和影响。
其次,法律与经济制度密切相关,经济制度为法律提供了基础和背景,同时也受到法律的调整和影响。
此外,法律还与文化、教育、科技等其他社会现象密切相关。
《法理学》第6章习题与基本问题

《法理学》第6章习题与基本问题第六章社会主义法的产生习题部分一、填空题1、____是建立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
2、社会主义过渡时期需要国家和法,归根结底是被____决定的。
3、____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
4、民主革命时期____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
5、中国社会主义法是____和解放初期____的继续和发展。
6、社会主义法是在____的基础上产生的。
7、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革命中的____和____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重要源泉。
8、马克思在《____》一书中,就提到社会主义社会存在法的必要性,论述了法和经济的必然联系。
9、____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正式起点,它承上启下,继往开来,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10、无产阶级革命同一切剥削阶级革命的____不同,不能使旧法律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
二、单项选择题1、社会主义法产生的根本前提是()。
A.实现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B.消灭私有制C.消灭剥削阶级D.无产阶级阶级取得政权2、人民民主专政的()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的前提。
A.国家机关B.国家政权C.国家机关D.社会组织3、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的一个带有规律性的特点,也的区别于剥削阶级旧法产生的一个重要标志是()。
A.人民群众参加法的创建B.人民群众的实践经验C.夺取政权D.对旧法全盘否定4、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正式起点是标志是()。
A.1954年宪法B.1949年9月的《共同纲领》C.《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D.《中国土地法大纲》三、多项选择题1、中国社会主义法是()的继续和发展。
A.革命根据地的法B.国民党的旧法律C.解放初期新民主主义法D.国民党的旧的司法制度基本问题1、新中国是如何废除旧法创建新法的?(1)1949年,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接管平津司法机关之建议》中指出:“国民政府一切法律无效,禁止在任何刑事民事案件中,援引国民党的法律,法院的一切审判均依据军管会公布的法令及人民政府之政策处理。
法理学基本问题第十一章-第十五章

法理学基本问题第十一章-第十五章法理学第十一章基本问题1、法制是以法为核心,包括与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以及相应的法律实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等活动)在内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
2、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
3、法律秩序是依法建立的秩序。
它是以有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实行法治为前提。
4、民主与专制相对,愿意是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是一种多数人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制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5、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
6、法制与法治之间的区别:(1)法制是以法为核心的某国、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包括现行法以及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法律实践。
法治是运用法律这样的实体工具,管理社会和治理国家的原则。
(2)法制与国家并存,有国家就有法,就有一定的法律制度。
但是有国家、有法制缺不一定实行法治。
也就是说,有国家就有法制,但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
7、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有着本质的区别:(1)社会主义民主是绝大多数人的民主;而资本主义民主则是少数人的民主。
(2)社会主义民主是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最高原则;而资本主义民主一般是以“三权分立”为基本原则,并通过反映资产阶级对权力的分割和互相倾轧的代议制与多党制予以实施。
(3)社会主义民主是广泛的,包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平等;而资本主义民主一般仅限于政治领域,而且至今还存在种族不平等以及男女不平等。
(4)社会主义民主要有一整套民主保障体系;而资本主义民主具有虚伪性,其理论和实际、内容与形式相脱离。
8、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有法可依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
社会主义国家要求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使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均有相应的制定得比较合理、符合实际的法律规定,使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有法可依,这是做到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前提。
法理学简答题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1.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变革2.法有哪些的基本特征3、法的产生有哪些共同规律4、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5、当代中国法学应在哪些方面作出努力。
6、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7、如何理解法的作用的局限性8、学习法理学有哪三个方面的意义9、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应遵循哪些准则10、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法律大体上有哪几种11、法制一词大体上有哪三种含义12、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有哪些重要观点13、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有哪些14、简述法产生的条件和原因15、简述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16.划分部门法的原则17.法的适用的特点18、广义违法行为的概念及构成因素19、法律关系客体和分类20.科技进步为什么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推进21.法的执行的特点22、立法的特征23、简述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相互作用24、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25、权利与义务的关系26、法律与宗教的区别27、权利本位法的特点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29、社会主义法与******政策的异同点30、法的价值的特征参考答案:1答: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唯物史观为基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2分)其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2分)再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到了********社会,法将趋向于灭亡。
(2分)2答: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2分)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分)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2分)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分)3答:1、对人的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到规范性调整,即不是对特定的人和事的调整,而是对一般人和事的调整。
(2分)2、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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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基本问题:法律是什么?一、“古典争议”的基本内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个问题是两千多年来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件名案,至今仍争论不休,无法解决。
耶林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乃法理学上的好望角,法学的航海家如要克服那危险,可能遭遇全船沉没。
所有的规范法理学都是围绕着这个问题展开的。
在次问题上形成的流派,基本上可以归结为两大理论领域: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
】1、“古典争议”的表达方式:一般表达方式:法与道德在概念上有无必然关联?具体表达方式:实证法与自然法有无必然关联?具体表达方式:存在的法与当为的法有无必然关联?哲学上的表达方式:实然与应然是否截然二分?哲学上的表达方式:事实与价值是否截然二分?【休谟问题:事实与价值(是与应当)必须二分。
休谟展开如下推理:首先、人类理性(或研究)的对象可以自然分为两类:观念的关系和实际的事情。
属于第一类的,只需要依赖直觉的确定性而非既存的任何事物就可获得。
第二类知识的获得并非由先验的推论得到,完全是根据经验连结在一起的。
因此,我们的理性如果不借助经验,那么他从真正存在的和实际的事情中也不能推得什么结论。
其次、休谟讨论了理性的作用。
他认为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真或伪。
对真或伪的判断的关键在于对观念关系是否符合,或者对实际存在的事情或事实是否符合。
因此,凡不具有这中符合或不符合关系的东西,既不能称为“真”,也不能称为“伪”,并且永不能成为我们理性的对象。
因此,由于情感、意志等都无法用“真”或“伪”进行评价,它们就丧失了成为理性之研究对象的资格。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休谟在讨论道德命题时,发现他所遇到的不再是事实命题中通常所采用的“是”与“不是”等联系词,这些命题是以“应该”或“不应该”联系起来。
因此,既然这个“应该”或“不应该”表示的是新的关系,就无法适用于由“是”或“不是”进行连结的领域。
】2、一元论的立场:A、思想来源:古罗马法学家认为法与正义是分不开的:“法是实现善与公正的艺术”;(塞尔苏斯)“法学是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乌尔比安)法来源于正义,正义如法之母,因此正义先于法的诞生。
柏拉图在他的《国家》一书中这样定义“正义”:正义就是做应当做的事。
这个观点由柏拉图提出,由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奥古斯丁发展,并逐步渗入到罗马法之中,从而成为法律思想和国家思想的基本组成部分。
【“正义”首先是作为一种美德出现的,它要求每个人都要按照道德的善和要求,诚实可信地扮演社会角色并完成其社会任务。
在德国的法理学中,“正义”的习惯涵义可以被理解为“正确”、“真实”、“公正”。
】B、具体观点:正义与法律是可以合一的,正义具有规则的属性。
正义是赋予每个人权利的、稳定而持久的意志。
【遵循客观正义的人具有主观的公正性。
所谓“客观正义”,即是从客观从客观上体现正义。
制度是法律体系中真正的客观要求。
也就是说,制度必须也能够从客观上体现正义。
客观正义等于公正的法律规范。
自从奥古斯丁和亚里士多德以来,法律传统就认为,这种正义是所有合法统治的基础。
正义,在这个意义上,是国家法律,特别是制定法的检验标准。
符合为法,不符合为恶法。
】C、在十九世纪初以前,正义问题被当作法学的根本问题。
法学之所以是正义之科学的意义正在于此。
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学不关心实证法,只是它相信必须将实证法与自然法密切结合起来。
D、法的效力中包含着社会成员的主观性:第一、通过“沟通理性”使主体的观念(内在道德意识和价值观念)进入实证法律。
【1、“沟通理性”是一种以语言媒介为基础的概念,而语言是一种规则导向的行动,这使得内含于语言中的理念亦获得了一种行动上的意义。
社会参与者为协调彼此之间不同的行动,必然要相互要求遵守语言行动之规则。
此等要求又会导致一种建立并维系某种社会秩序的必然性,并且在此一社会秩序中透过法律制度的建立,将原本存在于语言中、如今开展于社会秩序中的事实性与效力的紧张关系加以稳定化。
2、“沟通理性”既不归属于个别的行为者,也不归属于国家社会的集体主体,是语言媒介形成了互动的网络及生活世界,使“沟通理性”成为可能。
此等理性建立了达成性与限制性的集体的集合。
生活世界构成了沟通者相互信赖的能源。
3、“沟通理性”不是行动规范的来源,即“沟通理性”不直接给予规范的内容,而是因为沟通者使用了语言为媒介,内含于语言结构中的基本规则,可以通过“沟通理性”的理念化作用加以发现。
可见,“沟通理性”的核心概念是“言说原则”。
“言说原则”的意义是:将法律与道德连结起来。
这也是涉及“他律”与“自律”的关系问题。
言说原则体现了社会成员的政治自主性。
社会成员的政治自主性是道德自主性的基础。
同时政治自主性经由民主原则产生立法者,从而成为法律制度的基础,这样的法律通过言说原则获得了正当性之效力,因此,“正当性”包含了法律(实证的)与道德自主性的混合内涵。
】第二、良知进入实证法律。
【人不仅存在于关系状态中,人也是有理性、有情感的个体自然存在物。
在法律确定的关系状态中,人要受到“他律”。
但人的理性也使人成为“自律”的主体。
基此,纯粹之“他律”的规范并不存在,法律规范的拘束力,必须涉及到法成员之良知,因为规范之义务以及规范义务的作用都必须涉及到法成员主观上的接受。
因此,良知构成个人最高且最后拘束力的来源。
】(3)、二元论的立场:A、十九世纪初以后,法学公开宣称自己无法将正义问题纳入它所探讨的范围中来,法律实证主义使自己限于实证法的理论及其解释,保持“正义的”(自然法)和“合法的”(实证法)之间的区别和对比。
这种立场认为法律是对社会事实的一种描述,它不包含对社会事实的价值评判。
因此,法律是一种社会规则。
法律与道德无必然关联。
B、二元论的特点是找出实证法与自然法的区别:第一、在效力上的二元化:自然法依靠“自然秩序”的假设而运行,这个“自然秩序”中通行的规则效力来源于“自然”,因而也就是善的、正确的、正义的规则,它是不证自明的。
【作为一种“自然秩序”,自然不能由人所创造,而且根据自然法本身的假设,它也是不能由人的行为来创造的。
从本质上说,自然秩序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自然状态的秩序。
】实证法规则是因为它们必须由一个特定的人类权威所“人为地”制定才有效力。
由于此一来源的特性,决定了实证法不具有不证自明的特性。
实证法规则的内容缺乏自然法由于其来源而独有的那种内在的“必然性”。
实证法规则并不规定社会关系的最终决定,允许这些社会关系由另一实证法规则加以改变的可能性,或者由同一规则以后另行决定。
在此际,人们不需要推定,在这种形态下被调整行为的社会成员由于这些规则是否已获得了关于正当性和正义的信念。
在法律实证主义者看来,实证法本身的正当性是不需要加以证明的。
【实证法实际上是一个强制秩序,所以实证法的存在与运行必须要有一个相应的可实施强制行为的专门机构,并显示出从一种强制秩序进化为一种组织的内在倾向。
这种强制秩序,尤其当它成为一种组织时,就等于国家。
】第二、实证法与自然法的并存在逻辑上的不可能性:实证法与自然法在效力的最终理由方面被认为是不同的两个体系,所以,它们的关系也就不能在两个不同的、同时有效力的体系中加以讨论。
规范体系(等级结构组成)的效力具有排他性,一个人推定自然法秩序的效力,他就不能同时推定存在一个具有同一效力范围的、同时有效力的实证法秩序(即在同一效力范围内存在两个不同的法秩序)。
在一个彻底的法律实证主义者看来,实证法秩序是最高的,并且不是派生的。
因而也就不是引用上位阶规范作为自己的根据,所以自然法的效力是不能被承认的。
同样地,自然法秩序,就其必须符合纯粹观念而言,就不能有实证法效力的余地。
自然法与实证法作为两种不同的规范体系的并存,在逻辑上是矛盾的。
如果实证法规范与自然法规范相矛盾,那么前者就一定是非正义的。
第三、自然法与实证法之间的“委托关系”的不可能性:“委托关系”使实证法接受自然法的理念,即实证法包含自然法。
“委托”意味着一个体系必须与另一个体系合在一起,结果是一个体系的特性必然要改变、最终除去另一个体系的特性。
彻底的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自然法秩序,如果不违背其本身效力的基本原则,实际就不能使自己瓦解于实证法秩序,就不能作这种委托。
对于实证法来说,实证法由自然法所委托,就是自然法接受实证法代替自己。
结果,自然法就剩下一个委托规范(委托实证法规范),这样一种变质了的自然法,除了使实证法合法以外,就无什么功能了。
在理论上了解这一点,是理解历史上的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关系的切入点之一。
二、“古典争议”的最新成果;(1)、国内外“古典争议”的研究现状:【背景知识:哈特于1961年出版《法律的概念》一书后,英美法理学界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蓬勃景象。
哈特继承19世纪实证法学家奥斯丁的分析法学传统,为古典法律实证主义注入新的思维和生命力,因而奠立了他在当代英美法律实证主义阵营中的领航者地位。
与此同时,自然法的复兴运动也从欧洲扩展到美国。
早在《法律的概念》出版前,哈特就与美国的富勒有过一场精彩的学术辩论,二人的争辩议题就是“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有无必然关联”的古典争议。
哈特站在明确区分“存在的法律”与“当为的法律”的立场上,坚持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壁垒分明,法律的存在与对法律的道德评价,分属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前者是事实描述的问题,后者是规范判断问题。
富勒认为,法律是人类规范意思的产物,其存在必定反映某种内在道德价值。
换言之,法律与道德、存在与当为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联。
富勒主张实证法具有一定的内在道德性,可经由8项合法性原则来辨识有效法律规范。
自哈特之后,许多法律实证主义的论述相继出现,其中尤以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和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蔚为两大主流思想。
富勒之后,也继续发展出不少反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德沃金。
德沃金与哈特的争论是自然法学派与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第二场著名论战,其要点是:哈特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规则。
德沃金认为,法律的本质不是一种社会规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的一部分。
社会规则并未穷尽所有义务规则,还有所谓规范规则同样可以产生当为义务。
德沃金还认为,法律体系中不存在所谓的“承认规则可以辨识包括法律原则在内的有效法律规范。
】在上世纪后半期,自然法论者与法律实证主义者有过两次理论上的交锋,一次是富勒与哈特的理论交锋,一次是德沃金与哈特的理论交锋。
结果,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由两派对垒到三派鼎立:自然法、柔性法律实证主义(亦称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刚性法律实证主义(亦称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
也就是说,法律实证主义分解为柔性法律实证主义和刚性法律实证主义。
柔性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承认规则”有时可以安置道德原则,作为鉴别有效法律规范的实质标准。
不过,并不因此违背“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无必然关联”的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