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91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9-30【大中小】

发文单位: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号:浙安监管危化〔2007〕191号

发布日期:2007-9-30

执行日期:2007-9-30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剧毒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引发安全事故,并结合国务院部署的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和浙江省“2007行动”实施方案意见,对加强我省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近期要再组织一次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2007行动”回头看检查,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要求,进行再深化、再落实、再整改,限期内整改不了的,要坚决责

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二、剧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进行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挂牌管理,对重要生产装置和重点部位实行重点管理;加强安全培训和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避免和及时纠正“三违”行为;严格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增强安全保障基础设施和装备;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及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证》中注明的剧毒化学品品种范围经营,并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认真查验、登记购买单位提供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等证件、牌照;严格按照核定的剧毒化学品储存限量储存剧毒化学品,并保障储存的安全和可靠,对氰化物、砷化物类剧毒化学品严格实行“双门双锁、双人登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押运”等“五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流向登记制度,详细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及包装编号等,并明确流向登记责任人,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认真负责回收本单位销售的废弃剧毒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并落实有关单位进行无毒化处置;应急预案和应急

器材完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

四、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应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并严格执行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运输车辆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PS 和行驶记录仪等)以及标志灯、标志牌等;运输车辆必须载明所承运的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并随车携带运输通行证,严格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五、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关的剧毒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对氰化物、砷化物类剧毒化学品也要严格实行“五双”管理制度和剧毒化学品流向登记制度,明确剧毒化学品使用责任人,专人负责剧毒化学品的投放使用,并详细记录投放时间、投放数量等,建档备查;不具备储存条件的使用单位,对每天使用剩余的氰化物、砷化物类剧毒化学品应委托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单位代为储存保管,并

双方签署相关合同,确保剧毒化学品使用安全。

六、各地要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许可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主动会同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重拳出击,加大对不法、违法生产经营剧毒化学品活动的打击力度,从严惩处不法、违法行为人,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规范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秩序;严格实行剧毒化学品使用登记备案制度和剧毒化学品准购审批制度,积极开展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评价工作,强化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剧毒化学品丢失、被盗事件的发生。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多管齐下,疏堵结合,实现剧毒化学品在生产、经营、

运输、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