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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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无因管理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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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
132.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
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无因管理要件及类型图
就事理而言,擅自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是对他人权益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
但民法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助义行,特设无因管理制度,赋予正当无因管理行为违法阻却效力,并在管理人和本人成立债权债务关系,使无因管理成为债的发生根据。
要言之,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
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包括正当无因管理与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①管理他人事务;②具有管理意思;③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1.管理他人事务
(1)“事务”的范围。
无因管理中的他人“事务”,指一切能够满足生活利益并适于作为债之客体的事项。
①可以是财产性事项(如为他人修缮房屋),亦可为非财产性事项(如抢救落水儿童);②可以是继续性事项(如长期照看他人生病的父母),亦可为一次性事项(如将他人果树上成熟的水果摘下并出售);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如将昏迷的路人送往医院并办理入院手续),亦可为事实行为(如救火)。
须注意:下列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①违法事项(如替他人打架并因此受伤;替他人看管、隐匿脏物并支出保管费用)。
②不能发生债之关系的纯粹道德、宗教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照料;为患病者祈祷;为邻居待客)。
③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登记结婚)。
④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如放弃继承权;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⑤单纯的不作为(如眺望地役权合同中,供役地权利人负有的不作为义务,无法进行无因管理;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亦无法实施无因管理)。
(2)须为“他人”事务。
他人事务包括两种:①客观的他人事务。
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具有当然结合关系,事务内容属于他人利益的范畴(如他人房屋失火,管理人实施救火行为;他人小孩走失,收留并出钱治病)。
②主观的他人事务。
指事务本身系属中性,依其内容或性质不当然与他人具有结合关系,但可因正当的管理意思(为本人意思,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成为他人事务。
故:误将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即使具有管理意思,亦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例一】甲购买了两张Bob Dylan演唱会的门票,每张3000元。
①购买门前系属中性事务,不能当然成为他人事务。
②若甲能举证证明其中一张是为了乙的利益购买,且不违反乙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则就该张门票的购买成立无因管理。
此外,还须注意两点:①他人须特定,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②只要是为了他人利益,管理人即使对本人发生误认,不妨碍就真实的本人成立无因管理。
【例二】甲见友人乙驾车撞伤路人丙,赶紧送丙赴医救治。
①本人可为多数人。
②于此情形,应认定甲有为乙、丙管理的意思,对乙、丙均成立无因管理。
【例三】甲见邻屋失火,持水桶前往救火,身体受伤。
经查,该房屋为乙所有,出租给丙,抵押给丁,投火灾保险于戊保险公司。
①甲对乙、丙构成无因管理。
②一般来说,甲对丁、戊欠缺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以适当限制无因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
【例四】一老人晕倒于街道,甲以为是乙的父亲,赶紧打车将老人送医院并垫付3千元,事后得知老人系丙的父亲。
①对本人发生误认,只要不属于“若非发生误认,即不实施管理”,就对真正的本人存有管理意思,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②甲、丙间成立无因管理。
(3)“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指对事务进行处理,实现事务内容的行为。
管理行为包括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
须注意:①无论管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管理事务的承担本身均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实施无因管理)。
②管理人为管理实施法律行为时,可以自己名义为之,亦可以本人名义为之。
以本人名义为之构成无权代理的,无因管理的成立不会因为无权代理而受影响。
(2006-3-12)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
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
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
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
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
【答案】C
【例五】甲出外打工,因梅雨季节降至,邻居乙擅以甲的名义向丙借钱3000元,将甲漏雨的屋顶修缮。
①乙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若甲拒绝追认,乙、丙间借款合同不能生效。
②无因管理不因无权代理而受影响。
③乙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乙有权请求甲补偿修房支出的3000元。
2.具有管理意思(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管理意思,指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即管理人认识其所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生的利益归于他人(本人)。
注意两点:(1)为自己而管理他人事务,缺乏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其情形有二:①明知系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事务管理(不法管理)。
②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管理(误信管理)。
(2)为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仍可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
【例六】甲的一头羊走失,混入乙之羊群,乙不知其事,半年后,甲寻知后要求乙返还。
①乙构成误信管理,缺乏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
②甲、乙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乙有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
【例七】甲的一只猫适至乙家,乙知该猫属猫中翘楚,甲视为心肝宝贝,不顾猫儿抵抗,决定留养该猫,每日好吃好喝侍候(以法国进口鹅肝喂食)。
后甲得知猫的下落,请求乙返还。
①乙构成不法管理,不成立无因管理。
②根据《物权法》第243条,亦不成立不当得利,乙无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Let alone改良费用、奢侈费用)。
3.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管理人对于管理他人事务须无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①管理人出于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自然不成立无因管理。
②管理人超出法定或约定义务范围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可(就超出部分)成立无因管理。
③管理人不具有管理之法定或约定义务,但管理人误以为具有义务,并因此管理他人事务的,欠缺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可成立不当得利)。
【例八】甲驾车撞伤未成年人乙,乙的父亲丙见状急忙送乙到医院,预付费用1万元。
①因丙对乙负有监护义务,丙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义务。
故不成立无因管理。
②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共同侵权连带债务人之一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当班警察的救助行为、当班消防员的救火行为均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例九】甲委托限制行为能力人乙提供保证(未获法定代理人同意),乙不知保证合同无效,对甲之债权人丙承担了保证责任。
①乙虽无义务管理甲之事务,但缺乏管理意思,甲、乙不构成无因管理。
②但乙、丙间成立不当得利。
【例十】甲欠丙100万元。
甲委托乙提供保证,乙、丙约定乙仅对5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先甲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乙为了使甲免责,替甲还了欠丙的100万元债务(不具有赠与甲50万元的意思)。
①乙对多还的50万元无清偿义务,构成无因管理。
②乙对甲的请求权有二:(a)基于保证求偿50万元;(b)基于无因管理请求补偿50万元。
二、正当的无因管理
(一)构成要件
正当的无因管理,又称适法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有二:①符合无因管理的三个构成要件;②管理事务的承担,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所谓利于本人,指管理事务之承担,对本人实质有利,客观有益。
所谓明示之意思,指本人事实上已表示之意思。
所谓本人可得推知之意思,指以管理事务在客观上加以判断之本人应有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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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例外: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虽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但于三种情形仍成立正当的无因管理:①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包括公法上的义务(如缴纳捐税)和私法上的义务(如修缮他人具有危险性的建筑物))。
②为本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如甲遗弃其妻,贫病交加,乙为其妻延医治病,供给食物)。
③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如甲于跳崖自杀,高呼“我去也!”。
乙见状飞也似抓住甲,扭伤乙之手臂)。
【例十一】甲欠丙100万元,已过诉讼时效,丙请求甲返还,遭甲拒绝。
乙闻知后,未受委托,为顾及甲之名声,替甲偿还了债务(不具有赠与的意思)。
①乙替甲还债不利于本人甲,故不构成正当的无因管理。
②乙的行为构成不正当无因管理,其法律效果祥后。
(2008-3-55)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答案】BCD
(二)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正当无因管理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
本人因无因管理取得的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管理人虽因此受有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
在管理人与本人(被管理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双方互有特定内容的权利与义务。
1.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的义务。
①指管理人应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实施管理行为。
②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的义务,构成债务之不履行,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有一例外: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为事务之管理,对于因其管理所生的损害,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十二】甲的幼子丙(8岁)离家出走,好心人乙暂时收留丙,供以衣食(还带丙观看电影《Let the Bullets Fly》)。
丙突患重病,乙求神拜佛,怠于延医,致病情恶化。
①乙暂留丙(无因管理的承担)利于甲,不违反甲可得推知的意思,构成正当无因管理,他日乙有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
②乙对丙生病的处置(管理事务之实施),未依甲可得推知的意思,不利于本人,未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构成对无因管理债务的违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亦构成侵权责任,发生请求权竞合)。
(2002-3-18)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
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答案】D
(2)通知义务。
①管理开始时,若能通知本人,应立即通知本人。
②若无急迫情事,应等候本人指示:(a)本人指示继续管理的,无因管理转化为委托合同。
(b)本人指示停止管理,管理人仍继续管理的,则属违反本人明示的管理,构成不适当管理。
(3)报告、计算义务。
①报告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进行之状况报告本人,管理终止时,应报告其颠末。
②管理人因处理事务所收取之金钱、物品及孳息,应交付本人。
以自己名义为本人取得之权利,应移转于本人。
③管理人为自己利益,使用应交付与本人之金钱,或使用应为本人利益而使用之金钱者,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
如果有损害,并应赔偿。
(2007-3-53)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乙收取多卖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C.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D.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
【答案】ABC(除拾得遗失物,失主发布悬赏广告外,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
2.管理人的权利。
管理有权请求本人偿付: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及自支出时起的利息。
②因管理负担的必要债务。
③因管理遭受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须注意:无因管理重在管理事务本身,目的是否达成,不影响无因管理之成立与效力。
【例十三】甲外出打工期间,台风来袭,邻居乙向丙借款5000,用于加固甲的房屋。
①若问:乙向丙借的5000元应由谁偿付(承担)?答曰:甲。
②若问:丙有权请求谁偿还5000元?答曰:乙。
(合同的相对性)。
(2009-3-12)张某外出,台风将至。
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答案】C
三、不正当的无因管理
(一)构成要件
不正当的无因管理,又称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有二:①符合无因管理的三个构成要件;②管理事务的的承担,不利于本人,和(或者)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须注意:前述的误信管理与不法管理,压根儿就不构成无因管理。
与此不同,不正当无因管理虽构成无因管理,但不能当然产生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二)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其法律效果为:①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构成侵权。
②若本人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则本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必要债务、管理人因管理遭受损失的义务,
但本人的偿付义务以其所得利益为限。
③若本人不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一般可按照不当得利制度处理(当然,本人亦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例十四】甲有一古董花瓶,价值20万元,甲视为第二生命,曾多次对好友乙表示与花瓶“虽非同年同月同日生,但须同年同月同日死”。
甲赴美参加奥巴马就职典礼前,将家门钥匙交乙保管。
乙闻听台湾大收藏家阿扁来大陆高价收购文物,想给朋友甲一个惊喜(将甲之花瓶为甲卖一个好价钱,在家闲着也是闲着!)。
乙遂与阿扁接触磋商。
为玉成其事,乙请阿扁在“顺峰”吃饭花费2000元,在“顺便”洗脚花费800元,在“顺畅”喝茶花费400元。
乙finally将该花瓶自己名义按80万元出售给不知情的阿扁。
①乙为了甲的利益,管理甲之事务,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构成无因管理。
②乙对事务的承担不利于本人,且违反甲明示的意思,属于不正当的无因管理。
③甲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要求乙赔偿约20万元。
④甲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要求乙返还20万元(损失小于得利,只能请求返还与损失相当的价额)。
⑤甲可主张无因管理取得的利益,要求乙交付80万元,但甲须补偿乙支出的必要费用(上述费用是否均属必要费用,可以争议。
)。
【例十五】事实同【例十四】并假设,乙向阿扁交付花瓶后,去银行存钱时,遭遇抢劫,乙誓死护钱,抢劫未遂,但乙身中数刀,治疗花费75万元。
①若甲主张无因管理取得的利益,要求乙交付80万元时,乙有权请求甲偿付必要费用、遭受的损害,但甲承担该债务不超过所受利益(60万元)。
②故:甲若懂得因制度之功能与目的不同,基于同一事实产生之不同法律关系具有不同法律效果,就不会主张无因管理的利益,而是主张侵权或不当得利。
甲也许会骂两句:Cao!不当得利制度之功能不在填补损害,而在去除无法律原因且致他人损害的得利。
Fuck!无因管理制度功能不在惩罚与报应,而在适当界分禁止干涉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
故子曰:虾有虾道,鱼有鱼道。
道可道,非常道。
故毛主席说:下定决心,不怕牺牲,就会发现,民法有时是多么细腻、精致,呈现出独特的科学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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