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与抵押权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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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与抵押权的异同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第三人提供不转移占有的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与典权的相同之处是:(1)抵押权与典权的标的物都是不动产,动产不能成为抵押权和典权的标的物;(2)抵押权和典权标的物的所有权都不发生转移,也是一种他物权;(3)抵押物和典物的价值之升降均不影响抵押权人和典权人原设定的权利义务。
抵押权与典权的主要区别是:
(1)两者的性质不同。
抵押权是一种典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人通过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而达到确保债权实现的目的;而典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典权人通过占有标的物实现对其使用、收益的目的。
(2)两者的占有形式不同。
抵押权一般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有的只是转移标的物的书面凭证,实践中常见以有价证券和首饰等动产设定抵押,这种抵押实际上就是前面所述的质权,而不是这里所说的抵押权;而典权必须以转移标的物为要件。
两者设定的内容不同。
抵押权的设定是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和优先受偿权为内容,在抵押权关系中,抵押权人无权使用、收益抵押物,也无权出租抵押物,抵押人负有担保债务履行的义务;而典权的设定是以对标的物的用益为内容,在典权中,典权人有权对典物使用、收益,有权在典期内出租典物,在出典人抛弃回赎权的情况下,有权取得典物的所有权。
出典人享有对典物的回赎权,而不负有回赎的义务。
(4)两者存在的条件不同。
抵押权是一种从权利,它随主债的成立而存在,又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抵押权的成立不以转移占有标的物为要件,故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抵押权;而典权是一种独立的他物权,不具有抵押的附属性和不可分性,而典权的成立须以转移占有标的物为要件,故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得设定数个典权。
(5)两者的权利义务不同。
抵押权人不能将抵押权转让,也不能将抵押物出租和转抵押,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不享有所有权,它仍属原所有人或抵押人所有。
但抵押权人如已扣押了抵押物,在此期间的孳息可归抵押权人所有。
而典权的出典人可将典物所有权让与他人,典权人也可以将典物出租或转典他人,典权人在典期内对典物的孳息享有收益权。
(6)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抵押权因设定时对抵押物未予准确估价,所以一旦抵押人未履行义务,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时,应以当时的价格为准,而不应以抵押时的价格为准。
而典权中的出典人回赎典物只能按原约定的典价,回赎时典物价格的升降不受影响,这是典权“不计付利息,不交纳租金”的特征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