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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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证明书管理制度

一、病情证明书用于门(急)诊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诊断、休假证明,非经治医师及无处方权医师无权出具。

二、病情证明书保管人为各临床科室科主任,当科主任离院外出学习或外出开会等,应指定专人代管。

三、医师在日常的业务活动中,应加强法律意识的修养,在开具病情证明书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病人、对医院、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详实地填写并签名。严禁出具虚假证明、人情证明。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医院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对造成不良后果者将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证明书应分科出具,非本科疾病,该科医师无权出具疾病证明。跨科开具的疾病证明应视为无效。

五、病情证明书证明一周内的休假,住院病人在住院收费室盖章(病情证明专用章),门诊病人在门诊收费室盖章(病情证明专用章)。超过一周休假的病情证明,均到医务处登记盖章。

六、病假证明应严格掌握,医师只有建议权。门(急)诊病假证明一般每次在一至四天,慢性病或较严重的外伤确需休息者,每次最长不超过二周。出院病假证明一般在一个月以内。期满仍需继续休息者,应在门诊随诊后由接诊医师重新出具。

七、为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出具病休证明规定

内科

一般疾病及传染病

一、感冒发热

(一)体温37-38o C 休息1~2天

(二)体温38-39o C 休息1~3天

(三)体温39o C以上休息3天

(四)症状不明显、不发热休息1~2天

二、一般疼痛影响工作休息1~2天

三、疟疾休息4~7天

四、中毒(酒精、药物、各种毒物、一氧化碳中毒等)休息3~6天

五、无黄疸肝炎

(一)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丙谷酶正常原则上不休息,但有症状可考虑适当休息。

(二)谷丙转氨酶50~80单位休息一周复查

(三)谷丙转氨酶80~100单位休息二周复查

(四)谷丙转氨酶100~200单位休息三周复查

(五)谷丙转氨酶>200单位休息30天复查

(六)肝大>3厘米半休半月

(七)肝大>4厘米全休半月

观察2个月无变化者可从事轻工作。

六、黄疸肝炎,门诊治疗者休息1月复查,痊愈后巩固休息1个月。

七、痢疾休息3~7天

八、急性胃肠炎休息2~3天

九、伤寒(血培养或肥达反应证实)休息1个月。

十、流脑(治愈后)休息5~7天

十一、乙脑(治愈后)休息20天

消化系统疾病

十二、消化性溃疡和慢性胃炎

(一)明显疼痛休息1~3天

(二)轻度梗阻休息3~5天

(三)粪隐血试验休息1周

十三、肝硬化

(一)代偿期轻工作

(二)失代偿期,全休半月复查,症状消除后巩固半月。

十四、胆道蛔虫、胆囊炎休息3~7天

十五、慢性腹泻、症状明显休息1周

十六、急性胃肠炎休息2~3天

呼吸系统疾病

十七、哮喘发作期休息3~5天

十八、肺炎休息1周复查

十九、胸膜炎

(一)急性期有胸积水休息半月复查

胸积水吸收后,巩固一个月,再作轻工作三个月。

(二)慢性包裹性从事轻工作半月复查。

(三)仅胸膜增厚粘连者不休息

二十、肺气肿

(一)代偿期不参加重劳动

(二)失代偿期休息10~15天复查

二十一、支气管扩张

(一)痰多、体温>38o C 休息5~7天

(二)咯血休息5~7天

(三)低热、肺有罗音休息3天

二十二、肺结核

(一)伴发热或血沉快休息1月后复查

(二)明确新发病灶以浸润进展为主者休息1月后复查

(三)空洞及/或痰菌阳性,休息3个月(每月开一次,空洞闭合或痰菌转阴巩固休息1个月)。

(四)咯血休息1周

循环系统疾病

二十三、风湿病

(一)有发热、血沉快、抗“O”高,关节症状者,休息半个月复查。

有上述二项或单项关节红肿者休息1周复查。

(二)单项抗“O”高,无其它症状者不休息。

二十四、确诊的各类型心脏病

(一)代偿期不宜参加重劳动

(二)I度心衰休息3~5天复查

(三)Ⅱ度心衰休息1周复查

二十五、心律失常

(一)阵发性室上性过速休息3天

(二)快速房颤心室率>110次/分休息3~5天

(三)期前收缩,无器质性根据,超过6次/分者,休息3天,若长期无改变无症状者不休息。

二十六、高血压

舒张压

>95毫米汞柱(12.6千帕)休息1~2天

>100毫米汞柱(13.3千帕)休息2~3天

>105毫米汞柱(14.0千帕)休息3~5天

>110毫米汞柱(14.612.6千帕)休息5~7天

收缩压

>160毫米汞柱(21.3千帕)休息1~2天

>180毫米汞柱(24.0千帕)休息2~3天

>200毫米汞柱(26.6千帕)休息3~5天

>220毫米汞柱(29.3千帕)休息5~7天

收缩压、舒张压均适合,以舒张压为主要参考,另当注意高血压的分期情况和具体工种区别。

二十七、冠心病

(一)心绞痛无心电图改变者休息3天复查

(二)心绞痛有心电图改变者休息1~2周

(三)陈旧性心肌梗塞有症状者休息1周

泌尿系统疾病

二十八、肾盂肾炎

(一)急性期

尿红细胞或白细胞>+++休息1周复查

尿红细胞或白细胞>++休息3天复查虽无上述改变但症状明显有发热,休息3天复查。

(二)慢性期

急性发作同前,尿改变不大而症状明显,休息3天复查。

二十九、肾炎

(一)急性

(二)慢性尿蛋白++,管型+以上,或浮肿及/或轻度肾功能受损者,休息1周复查,好转后巩固1~2周复查。

血液系统疾病

三十、血红蛋白<8克(或红细胞<250万),并有自觉症状者,休息1周复查。

三十一、白细胞<3000,并有自觉症状者,休息1周复查。

三十二、血小板<8万,伴少许紫癜休息1周复查。

三十三、确诊急、慢性白血病全休

代谢、内分泌系统疾病

三十四、糖尿病

(一)空腹血糖>200毫克% 休息2周

(二)尿糖定性+++ 休息2周

三十五、甲亢

(一)新发甲亢,在用抗甲状腺药物治疗者,休息1~2月(每7~10天开假条及复查),直至基础代谢率<+20%,脉搏<100次/分,可半休或从事轻工作。

(二)基础代谢率正常,仍有甲亢症状者,休息3~7天复查。

三十六、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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