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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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

标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加强标准化工作,对深入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助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完善标准化体系,提升我市标准化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8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5〕50号)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第四次党代会和市委四届五次、六次、七次、八次全会的决策部署,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为动力,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线,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建立完善标准化体制机制,优化新型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夯实标准化技术基础,增强标准化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标准化+”效应,推动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抓住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增长的标准需求与标准有效供给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加快推进标准化的结构性改革,着力解决标准缺失老化滞后、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提高标准供给质量和水平,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坚持需求引领。围绕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部署,合理规划标准化体系布局,科学确定发展重点领域,满足产业结构调整、社会治理创新、生态环境保护、文化繁荣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和内陆开放合作的需要。

坚持创新驱动。以科技创新为动力,推进科技研发、标准研制和产业发展一体化,提升标准技术水平,发挥标准引领作用。以管理创新为抓手,完善标准化法制、体制和机制,强化标准实施、监督和服务,提高标准化效益。

坚持协同推进。坚持“放开、管理、服务”相结合,发挥市场对标准化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调动各级政府各部门积极性,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作用,形成标准化共治新格局。

坚持包容开放。坚持各类各层级标准协调发展,提高标准制定、实施与监督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加强标准与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衔接配套,发挥标准化对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支撑作用。坚持与国际接轨,统筹“引进来”与“走出去”,提高我市标准国际化水平。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支撑地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有重庆特色的标准化体系。新增国际标准20项,累计达到50项;新增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800项,累计达到2066项;新增地方标准500项,累计达到1266项;公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10000项,培育社会团体标准400项;新增各级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200个。

――标准体系更加健全。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强制性标准守底线、推荐性标准保基本、企业标准强质量的作用充分发挥,基本满足经济建设、社会治理、生态文明、文化发展以及政府管理的需求。

――标准化整体水平明显提升。鼓励企业应用具有市场竞争力、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提高重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培育一批研制先进标准的知名企业。力争我市支柱、优势和特色产业的标准化工作进入全国先进行列,全市标准化总体水平达到内陆领先水平。

――标准化效益充分显现。农业标准化生产覆盖区域稳步扩大,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超过30%。主要高耗能行业和终端用能产品实现节能标准全覆盖,主要工业产品的标准达到国际标准水平。各类标准得到有效实施,经济、社会、品牌、生态等综合效益显著提升,标准化支撑国家重要现代制造业基地、西部创新中心和内陆开放高地建设作用显著增强。

――标准化发展基础进一步夯实。优化标准化协调机制,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管理。推进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重庆)建设。争取设立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3个以上,发展壮大一批专业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标准化科研机构。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与管理。组建标准化专家库,逐步充实标准化从业人员数量。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完善标准体系。

深化标准体系改革。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加强强制性地方标准管理,严格依法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推动推荐性地方标准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制定满足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的推荐性地方标准。积极稳妥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加强对团体标准的规范、引导和监督。改革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探索标准“领跑者”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完善标准制定程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提高地方标准制定公开性和透明度,保证标准技术指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优化标准审批流程,落实标准复审要求,地方标准制定周期不超过2年,及时复审和修订“标龄”超过5年的地方标准,加快标准更新速度。落实各部门在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的责任,强化对标准立项、审批、发布和复审等过程的监督和考核。加强标准验证能力建设,培育一批标准验证检验检测机构,提高标准技术指标的先进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加强标准与科技融合。将重要标准的研制列入科技计划支持范围,将标准作为相关科研项目的重要考核指标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应用科技报告制度促进科技成果向标准转化。加强专利与标准相结合,促进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提高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纳入企业标准,促进技术创新、标准研制和产业化协调发展。

(二)推动标准有效实施。

完善标准实施推进机制。发布重要地方标准,同步出台标准实施方案和释义,组织好标准宣传和贯彻工作。按照标准“谁制定、谁解释、谁负责”原则,规范标准解释权限管理,健全标准解释机制。完善标准化试点示范机制,规范建设管理运行,强化绩效考核,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建立完善标准化统计制度,探索将企业的标准研发经费纳入R&D经费的指标统计,研究将能反映产业发展水平的企业标准化统计指标列入法定的企业年度统计报表。完善政府采购政策,鼓励采购符合标准、技术领先的自主创新产品。

充分发挥企业在标准实施中的作用。发挥企业主要负责人推动标准实施的关键作用,推动标准在研发设计、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全过程的实施应用。促进企业依据标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和诚信经营,使标准为企业全员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以及相关标准化专业组织积极利用自身有利条件,推动标准实施。

强化政府在标准实施中的作用。各级政府各部门在制定政策措施时积极引用标准,应用标准开展宏观调控、产业推进、行业管理、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运用行业准入、生产许可、合格评定/认证认可、行政执法、监督抽查等手段,促进标准实施,并通过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结果的采信和应用,定性或定量评价标准实施效果。推动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促进标准有效实施。运用标准化手段规范自身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效能。

(三)强化标准监督。

建立标准分类监督机制。健全以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为主要形式的强制性标准监督机制,强化依据标准监管,保证强制性标准得到严格执行。建立完善标准符合性检测、监督抽查、认证等推荐性标准监督机制,强化推荐性标准制定主体的实施责任。建立以团体自律和政府必要规范为主要形式的团体标准监督机制,发挥市场对团体标准的优胜劣汰作用。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督机制,保障公开内容真实有效,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建立标准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要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各级政府各部门组织开展重要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估。完善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渠道,强化反馈信息的分类处理。加强标准对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效性和贡献度的评估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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