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式影子银行的原因及监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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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式影子银行的原因及监管建议【摘要】本文介绍了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式影子银行体系的特征表现,并指出当前中国金融形势面临了巨大的挑战。

若影子银行泛滥,其风险累积速度和程度不容小视,因此我国监管部门应设定更严密的法律制度监管之。

【关键词】影子银行金融危机中国化监管建议
一、引言
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与正统接受中央银行监管的商业银行相对应的金融机构,如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等。

它是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后所出现的一个重要金融学概念,通过银行贷款证券化进行信用无限扩张的一种方式,其核心是把传统的银行信贷关系演变为隐藏在证券化中的信贷关系。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采取稳健的货币政策收紧流动性,企业银行及个人把信贷无限扩张的冲击移到了银行表外,生发了变异的影子银行体系,以此来规避银监部门的监管。

由于中国的金融体系完全是由国家信用做担保,因此各类当事人都有过度使用现有金融体系的冲动。

如果监管部门不防微杜渐设定严密法律制度监管之,一旦影子银行泛滥,其风险累积的速度和程度将不容小视。

二、文献综述
基金管理公司rcm asia pacific驻香港的钟秀霞(christina chung)表示:“如果不放开利率,就会推动更多资金转入地下。


非进行金融改革,让银行有动机贷款给中小企业并实现贷款的多样化,否则就很难降低黑市的重要性。

”里昂证券(clsa)驻香港的郑明凯(francis cheng)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很难控制流动性,让银行按额度放款。

”他估计,银行仅占中国融资总额的一半。

其余部分来自各种信托公司、金融公司、租赁公司和地下银行。

他们要么受到的监管不如银行那么严格,要么受到互相冲突的监管机构的监管,要么根本不受监管。

这就是中国信贷增速总是超出官方指标的一个原因,引发了令中国政府担忧的通胀。

三、影子银行中国化的原因
21世纪初期,金融体系的高度繁荣是与金融市场杠杆倍率大幅提高、交易规模天量增长和金融当局的“恶意忽视”等息息相关。

特别是在中国,在保持gdp快速增长的同时,需要资本市场提供大量的资金,通胀压力的大背景更加为影子银行的滋长助势。

澳新银行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师刘利刚在研究报告中预计,中国的“影子银行”规模大约为15万亿-17万亿元,这个规模大约是正规银行体系的12%-13%,是gdp规模的1/3。

影子银行体系在中国能够如此迅速发展与中国原本的金融市场体系的特点与国内国际经济局势有很大的关系。

(一)较高的利润——信息的透明度与高杠杆率
影子银行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覆盖了金融领域的很多方面,这也就直接导致了信息的不完全与传递信息的扭曲,同时也造成对此部类资本统计的难度,因此很难把握市场真正的运行情况和信息
传递,在干扰市场的同时也给决策造成困难。

公众和盲目投资者根据模糊的信息为了角逐利益,大举进入影子银行体系更是进一步危害金融体系的稳定。

高杠杆率的利润吸引更是成为影子银行体系吸收资金的首要原因,日益浮躁的社会发展风气与对金钱的追逐,使得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甚至个人开始涉足这一领域并企图获得暴富。

(二)业务模式
影子银行体系能够在中国迅速发展和它的业务模式有很大关系。

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严格的业务界限,它摒弃零售式的经营方式转向批发式的业务模式。

中国膨胀式的经济发展在资金短缺的情况恰恰与影子银行提供的商业业务相吻合,没有严格的个体风险鉴别,任何个人或公司可以在较为宽松的条件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资金,尽管随之而来的是金融风险的集聚。

(三)国内经济通胀现状加剧恶化
由于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持续攀升,国内成本推动力和cpi连续增长,中央人民银行连续七次提高准备金率,同时限制银行房贷。

但是,大量资金被转移到信托公司管理的金融产品中,并在高利率回报的吸引下进入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领域。

国有企业凭借其资产与政策优势可以获得贷款而小型实体企业却陷入资金短缺的境地,唯有像民间的金融机构求助,此时影子银行体系适时出现并迅速发展。

四、监管建议
尽管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使此前一直游离于市场和政府监管之外的“影子银行”成为全球金融监管的关注重点,但迄今为止,“影子银行”体系仍只受到轻度监管,监管手段明显缺乏有效性。

中国政府金融监管和金融立法方面应积极应对影子银行的挑战。

(一)对证券经纪和交易商制定一致连贯的信托责任标准,并使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共享其持有仓位的保密信息,定期按照要求制定报告,设计出相应的信息披露机制,使得对所有场外衍生品进行审计时可以有迹可循。

(二)从严防范影子银行和民间融资相关风险。

近两年,在我国社会资金流动性整体偏紧的情况下,资金供给矛盾催生了各类借道理财和所谓“创新”的影子银行活动,同时民间借贷市场也日趋活跃。

我国要坚持直接监管为主、间接监管为辅,从机制和源头上打消影子银行业务监管套利动机,防范风险传递。

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业务创新过程中,认真贯彻“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原则。

加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执行力度,杜绝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

坚决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行为,严防民间融资成为诈骗、洗钱、炒卖外汇等非法活动的“温床”。

(三)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采用差别化的措施对影子银行和业务进行监管。

促进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健康发展,规范发展私募基金市场。

对于典当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需要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加强合法、合规性的日常监管,坚决
杜绝和打击其违法违规行为,使其回归正常合法的经营范围和经济功能。

参考文献
[1]何德旭,郑联盛.影子银行体系与金融体系的稳定性[j].金融管理,2009(09).
[2]巴曙松.加强对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j].中国金融,2009(14).
[3]尹志锋.美国金融危机与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化[j].金融管理与研究,2009(04).
(责任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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