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管理办法范本(doc 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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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管理办法范本(doc 31页)

附件1

深圳发展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规范监管操作,防范质物监管风险,加强对仓储监管合作方的选择和管理,保证我行能有效控制质物,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简称“货押业务”)。货押业务是指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质押,向我行申请融资便利的的授信业务。具体授信方式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国际贸易融资等多种。

向生产型企业(制造业)发放的动产及货权质押担保方式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或授信额度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我行对仓储监管合作方的管理原则是“分类认定、区别对待,择优汰劣、动态管理”,基本要求是选择合作意愿强、经营管理能力强、有一定实力、资信良好的监管合作方,及时退出合作意愿差、违约赔付能力弱、经营管理混乱、出现不良合作记录的监管合作方,确保我行对质押物权的有效控制。

第二章管理流程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我行对仓储监管合作方的管理职责包括:准入调查、评级、审查和认定;日常关系维护;巡库、核库和现场检查;风险预警和重大事项报告;监管资格等级动态管理;退出管理;管理制度建设和流程设计等。

第五条仓储监管合作方的准入调查和监管等级初评一般由分行贸易融资部负责。支行可以推荐、调查,并由分行贸易融资部进行仓储机构的再调查和等级初评。

第六条仓储监管合作方的准入审查由分行信贷审批部门负责,并经分行风险审查委员会审议后报分行信贷执行官认定。未委派信贷执行官的分行由分行行长负责认定。

第七条仓储监管合作方的日常关系维护由分行贸易融资部负责。日常关系维护包括日常沟通联系,互访,客户关系管理,仓库经营动态汇报等工作。

第八条仓储监管合作方的巡库、核库和现场检查,以及风险预警和重大事项报告均由分行货押监管中心(或承担相关职责的职能部室,下同)与支行共同负责。

第九条仓储监管合作方的监管资格等级动态管理由分行贸易融资部负责。监管资格等级动态管理包括动态跟踪、了解监管合作方的经营情况和基本财务情况。分行货押监管中心负责向信贷执行官或行长通报风险预警信号和重大事项等事宜。

第十条仓储监管合作方的退出管理由分行货押监管中心负责提出退出建议,由分行信贷审批部门审核认定。分行贸易融资部有权提出仓储监管合作方的退出建议,经货押监管中心签署后由分行信贷审批部门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仓储监管方管理职责分工简表如下(分行):

职责具体描述贸易融资部货押监管中心准入调查、等级初评和推荐√

日常关系维护√

监管资格等级动态管理√

巡库、核库和现场检查√

风险预警和重大事项报告√

退出建议√√

注:未按《关于分行贸易融资业务机构设置的补充通知》(深发银[2005]690号)设立货押监管中心的分行,相关职能应由分行指定具体部门承担;未设贸易融资部的分行,相关职能由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总行直接牵头管理的全国性大型物流仓储企业由总行贸易融资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准入调查、等级初评和关系维护,由总行信贷审批中心负责相关准入、评级审批工作。各分支行与此类仓储企业总公司授权的当地子公司或分公司开展实质性仓储监管业务时,应按规定做好除准入和评级以外的其他工作。不符合总行“总对总”协议的此类仓储企业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属于上述情况,仍由各分支行自行按规定管理。。

第三章准入管理

第十三条我行一般应归档留存仓储监管合作方以下资料:

(一)经有效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过质物监管纠纷或其它道德风险;

(四)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能积极配合我行按监管协议约定内容严格监管质押货物,与我行有顺畅的沟通渠道,能保证我行对货物享有实际出入库控制权和处置权;对借款人委托监管的我行信贷业务的相关质物原则上能够设立独立的质押区域集中堆放,配合我行落实对质押物的特定化管理,并愿意签署三方合作协议承诺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协助我行对质押物进行占有或监管;

(五)完善的商品检验、化验制度和简单质量检测技术及设备;防火防盗等安全条件及其它软、硬件条件符合押品的仓储要求;

(六)有较好的储运条件和完备的硬件设施,较强的物流、中转、进出装卸作业能力及储存规模;

(七)有清晰的内部管理帐册,对质押给我行的货物必须建立分帐册或专门的帐页;

(八)有完善的仓储管理制度,规范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有较完善的培训制度,有相对稳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专业监管员工队伍,仓库管理员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对于所监管货物的规格、质量、等级有一定的辨别能力;

(九)原则上要求具有完整的针对我行抵、质押物的应急紧急预案;

(十)所在地域便于我行监控,交通条件便利;

(十一)其他我行认为必须的条件。

第十六条我行对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仓储监管方实施禁入。禁入情形包括:(一)曾有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不良资信记录或不良监管合作记录(包括其他银行);

(二)主要经营资产已经设定抵押或质押,或提供对外担保、连带负债超过自身净资产5倍的(不包括仓储监管责任形成的连带负债);

(三)存在较严重财务、经营问题,经营前景不稳定的;

(四)涉及重大诉讼,很可能需要承担重大赔付(超过净资产50%);

(五)主营业务集中于某一客户,单一客户业务量占比超过50%,或前两大客户业务量占比超过80%的;(业务量是指数量或收入金额),A类仓储监管单位或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可适当放宽。

(六)有迹象显示存在重大道德风险,或有较大道德风险隐患的;

(七)自有资金少、基本无自有固定资产,主要场地和设备以承包、整体租赁等模式经营(经营历史短于八年),非产权所有人自主经营的;

(八)我行仓储监管方评级低于D级标准;

(九)其他禁入情形。

第十七条特殊情况确需委托存在禁入情形的监管方进行仓储监管的,应将相关授信业务作为特殊个案逐笔上报总行审批,相关仓储合作方应标注为“退出类”。

第十八条我行货押业务需要办理仓储监管的,原则上禁止选择业务上与借款人有较强关联性或对借款人依赖性较大的仓储监管方;一般不选择与借款人或出质人(或双方的股东)有股权、实际控制、间接控制、共同持股等关联关系,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有实质性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的仓储监管方;审慎选择借款主体业务量占监管仓库的年业务收入比例高于30%(同时低于50%)的仓储监管方(指授信实施、并委托拟选择监管方进行仓储监管的假设下,按授信金额对应的最大业务量计算的业务收入占比)。特殊情况下选择以上三类仓储监管方实施仓储监管的,必须视为企业自有仓库监管、按“借款人场所及其他”模式进行信贷管理。

第十九条仓储监管合作方准入流程:

(一)模式一:经办经营单位调查并向分行推荐,搜集材料并填报《仓储监管合作方基本情况表》(见附件),撰写书面报告,报分行贸易融资部。

分行贸易融资部负责再调查(包括审核企业资料),对拟选择合作方进行评级、提出限额建议,并向分行信贷审批部门申报。

分行信贷审批部门负责准入审查和评级、限额审查和审批,经分行风险审查委员会审议后报分行信贷执行官认定。超分行认定权限的应上报总行认定。

终审认定的仓储监管合作方由分行贸易融资部负责签署双方仓储监管合作协议,通知各经营单位并向总行贸易融资部、信贷审批中心备案。

(二)模式二:分行贸易融资部选择拟合作方,搜集材料并进行准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评级、提出限额建议,填报《仓储监管合作方基本情况表》,撰写书面报告并向分行信贷审批部门申报。后续流程同上。

(三)模式三:总行职能部门选择拟合作方,搜集基本材料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评级,报总行信贷审批中心进行准入和评级的审查审批。总行信贷审批中心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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