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停止形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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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 犯罪的停止形态

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 1.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 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 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 2.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 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 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 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 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 一定程度。 • 3.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 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 遂标志的犯罪。
• 两被告人在上诉时提出是犯罪中止,与客观事 实不符。因为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 为人自觉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 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其最根本的特征 之一必须具有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 止犯罪。从本案来看,两被告人并不是自动停 止犯罪,而是在欲继续租车前行伺机作案时, 被出租车司机警觉报案,才使两被告人的抢劫 犯罪未能着手实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是正确的。
• • • •
二、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一)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二)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三)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 一是依法一着手实行即告完成犯罪的举动犯(如 刑法中的煽动分裂国家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 不存在犯罪未遂。 • 二是我国刑法中把“情节严重”、“情节恶劣”规定 为犯罪限制性要件的情节犯,不存在犯罪未遂;
三、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 1.在使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括弧标明 预备形态问题,如“抢劫罪(预备)”。 • 2.对预备犯原则上应予以从宽处罚。但是 刑法对预备犯规定的处罚原则是得减主义。
• 3.应注意犯罪预备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 关系。
阅读案例
• 199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斌邀被告人舒修银 去外地抢劫他人钱财,并一同精心策划,准备了 杀猪刀、绳子、地图册等作案工具,从芷江侗族 自治县流窜到贵州省铜仁市伺机作案,并在该市 购买了准备作案用的两双手套。3月20日晚7时许, 黄斌、舒修银在铜仁汽车站以100元的价钱骗租 一辆车号为贵D-30306的豪华夏利出租车前往湖 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准备在僻静处对出租车司 机吴某夫妇实施抢劫。当车行至新晃后,两被告 人仍感到没有机会下手,又以50元的价钱要求司 机前往新晃县波洲镇。在波洲镇时,由于司机夫 妇的警觉,向波洲镇政府报案,两被告人的抢劫 犯罪未能顺利实行。黄斌、舒修银被抓捕后,对 其准备作案工具、图谋抢劫出租车的事实供认不 讳。

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一节犯罪停止形态概述一、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未完成犯罪;二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没有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

根据犯罪停止的原因或停止时与犯罪完成的距离等的不同,犯罪未完成形态可再分为犯罪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应当区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和故意犯罪的过程、故意犯罪的阶段。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故意犯罪的阶段有联系也有区别。

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变化的连续性在时空上的表现。

故意犯罪的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的不同而划分的段落。

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以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为起点,以行为人完成犯罪为终点,进而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犯罪预备阶段,二是犯罪实行阶段。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的联系主要在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在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中产生的,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及其界定,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

二者的区别是: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止范畴的概念;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及进程中划分的段落,是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

二、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一)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客观上我国刑法又限定只有发生危害结果且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的才构成犯罪,因而过失犯罪不可能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

由于犯罪完成形态是与未完成形态相对而言的,因而过失犯罪也无犯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存在的余地和意义。

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

诈骗罪——实行行为:虚构骗局,使他们做出错 误的财产处分行为。 着手:开始虚构骗局;既遂: 被害人做出错误的财产处分,犯罪人取得财物。 (2)一些罪名只要求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构 成既遂。 绑架罪:实行行为:暴力劫持人质,以此想要 挟向第三人索取财物;着手:开始暴力控制被害 人人身; 既遂:已经控制住人质,不以开始强要行为, 满足勒索条件为必要 伪证罪:虚假陈述完毕即为既遂。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之间的区别 1、犯意表示仅仅是以某种形式表露出犯罪的意思,并没 有开始实施犯罪活动,而犯罪预备则是为了实施犯罪已经 付诸行为,为犯罪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 2、单纯的犯意表示由于并未付诸行动,所以并不具有现 实的社会危害性,而犯罪预备已经开始为犯罪准备工具或 者创造条件,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构成了现实的威胁。 3、 犯罪的预备是为了实行犯罪或者促成犯罪目的的实现, 对犯罪的实行具有重要的促成作用,而单纯的犯意表示则 不会对犯罪的实行起到促进作用。 (三)犯罪预备的刑事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 罚。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 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 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

不能犯与迷信犯是不同的,迷信犯不是犯罪。

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赌博 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 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 室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于是,沈 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室,隐藏在厂内仓库旁 的,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 第二天,财务室李会计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 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 旁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 也原封未动。 [问题]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 未遂?

某县城关镇连续发生数起拦路强奸 案,均未能破获。为此,县公安局派公 安人员杨某男扮女装,诱捕犯罪分子。 某日晚,叶某正准备去农机厂盗窃废铁, 途中遇到杨某,即起强奸之念。叶从后 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 欲行强奸。杨转身抓叶,叶将杨的假发 抓掉,发现是个男的,便脱身逃跑,被 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


赵某,某日晚ll时许,赵某从一朋友处喝酒 后回家。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他前面有一 妇女单身行走,遂从后面冲上去,抓住该妇女 的皮包就往回跑。刚跑出不到10米,只听后面 喊到:“赵某,你怎么抢我的东西?”赵某回 头一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 上前去说:“阿妹,我看你一个人走路,不放 心,逗你玩玩。走吧,我把你送回家。”遂将 该妇女护送到家。当时,该妇女包内有现金 3000元。 [问题]赵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并说明理由。

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 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 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 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 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 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 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蒲 某被扭送到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的目的 是抢钱。

第十二讲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二讲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二讲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十二讲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十二讲故意犯罪的暂停形态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故意犯罪的暂停形态,就是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相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出的相同状态。

一般说来,一个完备的犯罪过程,必须经由一个杀人罪意构成、犯罪trained、著手推行至顺利完成犯罪的发展过程。

比如,故意杀人罪,通常可以先存有杀人的念头,再准备工作杀人凶器,然后推行杀人犯罪行为,直到把被害人杀掉。

但是,并非每一个犯罪都能够顺利完成以上犯罪过程。

司法实践中经常可以发生这样的情况:有的犯罪分子为了犯罪而准备工作了工具或生产了条件,却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能著手推行犯罪;有的犯罪分子著手推行犯罪以后,却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能并使犯罪就范;有的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身利益各种原因而自动暂停犯罪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有效率防止犯罪结果出现。

这些相同的情况就并使犯罪在相同的阶段停顿下来而呈现相同的形态。

这就是犯罪的既遂、trained、密谋和终止形态。

就犯罪的停止形态的特征来看,犯罪的停止形态可以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的trained、密谋和终止就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它说明某一犯罪行为尚未全然具有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又形成了犯罪。

相比之下,背信的构成虽然就是促进行为人实行犯罪的内心起因,但背信仅仅属思想范畴,仅有背信而未将背信付诸实施尚不可能将对社会导致任何危害,因而背信的构成不属于犯罪的过程。

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并不存在于所有犯罪过程中。

一般认为,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只有出现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时才能构成犯罪,因而过失犯罪没有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停止形态。

对于过失犯罪来说,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区分问题。

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甚至也不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之中,而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

第9讲 犯罪停止形态(一)

第9讲 犯罪停止形态(一)
一是手段不能犯未遂 犯罪分子实行犯罪时,误用了不可能达到犯 罪既遂的工具或方法,致使犯罪未能得逞
白糖
失效
空枪
二是对象不能犯未遂 犯罪分子实行犯罪行为时,该种犯罪对象并 不存在,致使犯罪不能得逞
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能犯未遂
子弹打偏
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不能犯未遂
白糖
第四节 犯罪未遂
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 罪,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 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足以使火车、 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 毁坏危险的,就构成犯罪的犯罪既遂, 并不要求火车、汽车、电车真正发了倾 覆或危险。
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
通行观点:构成要件齐备说 当一个犯罪的四种要件同时具备的时 候,犯罪即告既遂。
第三节 犯罪预备
二、犯罪预备的特征
(一)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的行为。
准备工具 制造、收集可供犯罪利用的各种器械物品。
制造条件 除准备工具外,为保证实行犯罪而进行的 各种准备活动
为实行犯罪,事先察看现场,选择犯罪 时机,排除犯罪障碍,探听被害人行踪, 演习犯罪手法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 划,寻找和勾结犯罪同伙等等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 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 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
甲一开始瞄准的人是谁? 他的父亲 主观上是直接故意杀人吗? 百分百的确定 被瞄准的人死了没有? 死了
父亲
故意杀人既遂
死了
动手
下节预告
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


他们是否已经着手?
不能理解为着手!
杀人行为着手的标志是什么呢?

第10章 犯罪停止形态

第10章  犯罪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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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犯罪的完成形态与犯罪的未完 成形态,是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由于某些主客观方 面的原因而使犯罪行为停止下来,不再发展的形态。
犯罪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
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犯罪停止形态完整模式
犯罪预备阶段
开始 准备 实行 着手 预备或中止
犯罪实行阶段
北京秦城监狱
广东梅州监狱
举动犯
又称即成犯,行为人只要着手犯罪的实 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从而构成既遂。 (可以成立预备中止)
预备性质的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可以成立预备和中止
控制唆使儿童扒窃 传授犯罪方法获罪
答案:BCD
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
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
“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标准进行判 断,而不是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
犯罪中止具有任意性:行为人是否觉得“想干的话就能继续下 去”;从一般人的立场,是否也觉得“想干的话就能继续下去”。 而犯罪未遂具有被迫性。
具体标准
案例 赌徒甲深夜输光了钱,回家路经一正在维修的楼房,楼 房周围搭着一些脚手架,随即产生偷盗意图。于是顺着脚 手架爬上三楼,跳窗入室,见桌上有一手机,随手装入口 袋。又见床上一女,于是持刀相胁,欲行奸污。女子急中 生智,告之“我有性病”,甲闻后放弃该女而离去。
盗窃既遂,强奸中止
乙欲行抢劫,深夜伏于一乡村路旁。终于有一女出现, 正要窜出上前,突然来了一辆汽车,被车灯照耀不敢动手。 结果车过该女亦不见,扫兴而归。
抢劫预备

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

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

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故意犯罪在犯罪人产生和确立犯意以后,从其开始犯罪行动,到完成犯罪,有一个纵向的时间过程.但这一纵向发展过程并不总是完整顺利的,总会受到种种因素影响和制约,而有种种不同的表现形态和结局.这些不同的表现形态。

在我们的生活工作中常常能看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标语,但是这个概念现在而言是不对的,只有在犯罪中止状态或者提前自首才会对法院的判罚有一定的影响。

但是很多人对于犯罪中止状态并不了解,那么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就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的问题进行解释。

▲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一、概念、特征1、概念: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

2、特征(自愿的停止)根据刑法第24条1款规定,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1)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

其特征第一、时空性。

从犯罪预备行为开始,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未到达终点,又没中途停止(预备和未遂)时,才有犯罪中止的成立。

第二、自动性。

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

(与未遂的主要区别)即主观上自动放弃犯罪意图,客观上自动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

包含:其一、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与完成犯罪,即使在他人看来或客观上实际已不能完成,但行为人不了解这些情况,均不影响中止的自动性成立。

只要行为人自认为当时有条件将犯罪进行下去即可。

其二、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不管受到何种因素的影响,最终是基于本人意志,放弃了继续犯罪的行为,并不是出现了意志外的不利因素。

放弃的起因多方面的:行为人真诚悔悟、他人规劝、教育、斥责,对被害人产生同情怜悯,有的慑于法律的威严惩罚。

第三、彻底性。

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本可以继续进行的),而不是暂时的中断。

当然,彻底是相对的,是指当前进行的这起犯罪,而不是今后任何时候都不犯同种罪,或永远不犯罪。

司 法考试刑法笔记之犯罪停止形态

司 法考试刑法笔记之犯罪停止形态

司法考试刑法笔记之犯罪停止形态在司法考试的刑法领域中,犯罪停止形态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知识点。

理解犯罪停止形态对于准确判断犯罪的性质、程度以及量刑都具有关键意义。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它包括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这四种形态。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比如说,甲故意杀害乙,将乙杀死,这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对于既遂犯,依法按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幅度予以处罚。

接下来谈谈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比如,张三为了抢劫银行,购买了刀具,多次到银行门口踩点,规划逃跑路线,但在准备实施抢劫的前一天被警方抓获。

在这种情况下,张三的行为就属于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比如说,李四拿刀去杀王五,捅了几刀后被路人制止,王五最终没有死亡。

在这个例子中,李四的行为就构成了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是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比如,赵六准备盗窃一家商店,在撬门时突然想到盗窃是不对的,于是主动放弃了盗窃行为。

这就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在判断犯罪停止形态时,需要注意几个关键的点。

首先是着手的认定。

着手是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重要节点。

一般认为,着手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但不同的犯罪,着手的点可能不同。

例如,抢劫罪中,以行为人开始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为着手;盗窃罪中,以行为人开始秘密窃取财物为着手。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示例3
1997年10月16日,李某(男,44岁) 邀约王某(男48岁)和自己一起去外地偷小 男孩卖钱。当月21日,二人来到江西瑞常是 夏坂乡城关村,发觉谈际国旳母亲吴桂香带着 孙儿孙女玩耍(谈家距离公路20米)。就上 前佯装搭讪。稍许,吴桂香抱着孙女回屋,李 某对王某说:把这男孩抱。说完就离开。王某 抱起小男孩谈系生(1岁)就跑。吴桂香出来 发觉男孩不见,就大声呼救,本地群众在10 0米处救回男孩,并将二人抓住。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议并委托购置毒药,李 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物。但10天后甲放弃 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 断,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断
B乙基于杀人旳意图对别人实施暴力,见被害 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往医院,被害 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断
C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 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依 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 疗。丙旳行为属于犯罪中断
犯罪行为已经具有了刑法分则所要求旳某种犯 罪旳全部构成要件(不是以危害成果产生为据).
犯罪既遂旳体现方式:
1.行为犯---以犯罪实施行为旳完毕为既遂;
2.危险犯—以犯罪实施行为发展到足以造成某 种严重成果产生旳状态为既遂;
3.成果犯---以法定旳危害成果旳产生为既遂.
犯罪既遂旳处分:直接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要求.
3、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 便实施暴力,乙发觉是自己旳熟人甲, 便喊甲旳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 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旳 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03单项选 择)
A实施终了旳犯罪未遂
B预备阶段旳犯罪中断
C未实施终了旳犯罪未遂
D实施阶段旳犯罪中断

犯罪的三大形态

犯罪的三大形态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二节 共同犯罪人类型及其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 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 罚。 2、对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 罪处罚。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二节 共同犯罪人类型及其刑事责任
二、从犯 (一)含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 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具体认定 要考察起因、实行行为、因果关系、犯 罪受益的分配。 (三)刑事责任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第四节 犯罪中止
三、类型 (一)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二)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中止和实行 终了的中止
四、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1、罪名中应当表明“中止” 2、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三种未完成形态之间的相互辨析
首先从时空阶段看犯罪行为停止在哪个 阶段;再看停止下来的原因,是行为人本身 的意志还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第十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第二节 犯罪预备
一、概念 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 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 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二、特征 1、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2、尚未着手实行行为 3、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 的, 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4、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下来, 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实质的一罪
三、结果加重犯 (一)概念: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满足一 个基本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基础上,又发生了更 为严重的后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的犯罪。
基本犯罪+加重结果=基本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实质的一罪

第十讲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讲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二)行为犯 行为犯是指法定的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的程度作为犯罪既遂 标准的犯罪。 1、只要法定的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无论结果是否出 现都成立既遂,而不是完成。如:强奸罪,即包括实行一段 时间和行为实施完毕。 2、这类犯罪大都造成非物质性无形的损害结果。如诬告陷 害罪。 3、这类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有一定数量。这类犯罪不要求一 定的结果发生,一是由于不存在一定的犯罪对象,如脱逃罪; 二是有些行为本身的性质较为严重,无需结果的发生就构成 既遂。如投敌叛变罪以及偷越国境罪等。
第十讲 故意犯罪 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 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从阶段到形态理论上措辞的变化。本章是犯罪构成 理论的补充,也可以说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尽管犯 罪的未完成形态表面上不符合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但因其行为本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与此相反,排 除犯罪性的行为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因其本质 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不认为是犯罪。



(1)举动犯 举动犯是指一着手实行即告完成的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 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以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都不存在犯 罪的未遂。 (2)刑法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规定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这些犯罪除了要具备主体、客体和客观方面的要件以外,还 要有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和特定情节两要件。不具备这些情 节即不构成犯罪,在实行行为基础上又具备"情节",不但标 志着构成犯罪,而且也符合发展的全部构成要件,达到了法 定的犯罪完成形态。故不存在犯罪的既遂有与未遂之分。如: 关于虐待罪",刑法规定: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处以2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10犯罪停止形态

10犯罪停止形态

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异同
• 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的犯罪意图流露于外并为他人 所知悉的行为。犯罪表示必须已经为他人所知悉,否则谈 不上犯意表示。 (一)犯罪预备和犯罪表示的区别 • 1、犯罪预备是一种主观影响客观世界的积极行为;犯意 表示是仅为表达行为人心理状态的活动,不是积极行为。 • 2、犯罪预备对早日着手实行犯罪和确保犯罪目的具有重 要意义;犯意表示不会对犯罪的着手实行起促成作用。 • 3、犯罪预备本身独立地具有社会危害性;犯意表示不具 有实际的社会危害性。 • 4、犯罪预备表明行为人已经开始犯罪,尽管这种开始不 是着手实行;而犯意表示中,行为人没有以任何形式开始 实施犯罪。 (二)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的联系: • 犯罪预备属于广义的犯意表示;无论是犯罪预备还是犯意 表示,都是在犯罪的心理状态支配下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 活动,都是能够被认识的。
(二)犯罪停止形态与定罪 • 1、从逻辑上讲,每一种直接故意犯罪,都可能有 预备、中止、未遂和既遂4种形态,且这些形态均 构成犯罪。 • 2、某些特别严重的犯罪如杀人、强奸、绑架等, 任何一种形态都是犯罪。 • 3、对于需发生特定结果方构成犯罪,如故意伤害 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预备、中止、 未遂等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情况,一般就不定罪。 • 4、有些犯罪一经着手即为犯罪即遂,很难成立未 遂和中止(举动犯)。如煽动分裂国家罪。
(三)特征
1、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 (1)准备工具包括购买工具、制造工具、变造 工具、转借工具等。但当准备工具的行为是被刑 法规定的独立犯罪行为时,该行为构成独立的犯 罪。 • (2)制造条件包括搜集与犯罪对象有关的各类 信息。 2、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 •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犯罪的目的 • (1)目的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如果为了他人 实行犯罪,则构成共同预备或帮助犯; • (2)必须是为了实施某种具体犯罪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四、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三条 第 二 款 ,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 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2.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 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 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根据立法原意和司法实践经验, 对故意犯罪的既遂犯,应按照刑法分则具体条文的罪刑规格定罪 量刑。
2.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根据不同既 遂犯之危害性与罪责程度的差异,应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区别处 罚。
3.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尤其是具有法定的 宽严处罚情节时,要注意同时引用相关条款。在综合考虑犯罪危 害程度和犯罪人主观恶性大小的基础上,再决定适用恰当的处罚。
三、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 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刑法规定的是“应当”免除或者“应当”减轻处罚。 2.犯罪中止有两种结果:没有造成损害或是造成了损害。没 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对已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 当减轻处罚。
三、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
遵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
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 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 责任的法理根据。
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 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 因此,犯罪 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由于预备犯 的 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 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工具的行为 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 如 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枪弹、刀 棒等 。 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 犯罪工具使之适合犯罪的需要。 2.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如 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 勾 引 、 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 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等等。

犯罪停止形态的法律规定(3篇)

犯罪停止形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停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犯罪行为暂时停止或者最终未完成的状态。

我国刑法对犯罪停止形态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对于正确处理刑事案件、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法律规定、司法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犯罪停止形态,又称犯罪未完成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导致犯罪行为暂时停止或者最终未完成的状态。

犯罪停止形态主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三种情形。

三、犯罪停止形态的法律规定1. 犯罪预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的法律规定包括:(1)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具有犯罪故意;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

(2)犯罪预备的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犯罪未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的法律规定包括:(1)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2)犯罪未遂的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犯罪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包括:(1)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2)犯罪中止的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四、犯罪停止形态的司法适用1. 犯罪预备的司法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犯罪预备的关键在于犯罪分子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第10章 犯罪停止形态

第10章 犯罪停止形态

四、中止犯的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 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 罚
总结
停止形态的分析步骤: 第一步:分析犯罪处于何种犯罪阶段 第二步:分析犯罪停止的原因
看 犯 罪 阶 段
预备 阶段
看 停 止 原 因
看 停 止 原 因
不欲
犯罪中止
不能 不欲
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
实行 阶段
不能
得逞
三、预备犯的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
犯罪未遂
一、概念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 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是区 分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的标志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
一部分共犯“中止”自己的行为, 但其他共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不 成立中止犯,所有共犯都是既遂犯。
一部分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 其他共犯人实施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的 发生;这部分共犯是中止犯;其他共犯 是未遂犯或预备犯。
在各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不相同的情 况下,就难以(也无必要)确定整个共同 犯罪的形态。
A.甲打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 B.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 律进行跟踪调查 C.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 家犬 D.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 E.提刀在剧院里寻找仇人 F.为盗窃财物而进行实地考察 G.守候在被害人必经之处意图杀害 H.将毒药投放被害人饭碗中
在实践中,虽然存在外界不利因素的 影响,但这些因素并不能直接迫使犯罪分 子放弃犯罪意图,若犯罪分子停止犯罪的, 应认定为自愿停止,作为犯罪中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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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刑法总论
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论
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P105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1.概念:是指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 因而出现的结局性状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2.特征:
1)是故意犯罪过程中出现的形态。 2)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出现的结局 性状态
3.如何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综合考虑 所预备犯罪的罪行性质和严重程度;预备行为是否实施完毕、 预备行为本身能否导致实行行为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等。
4.由于犯罪本身本质特征的制约以及证据证明问题,实践中 处罚预备犯的很少见。
第三节 犯罪未遂P112
一、 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 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第四节 犯罪中止P115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 罪停止形态。 两类: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二)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中 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
迷信犯:由于愚昧无知误认为实施某种行为能发生危害结果,但实 际上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导致结果发生。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认识的 行为一致。迷信犯不是犯罪。
(二)、实行终了未遂与未实行终了未遂: 以客观上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
(三)未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未遂与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的未遂
三、 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1)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2)法定结果说 (3)犯罪目的说
3.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这是区分于犯罪中 止的重要标志。(“欲而不能”)
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的意志,客观上 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 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
二、 犯罪未遂的类型
(一)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 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的重要标志。
二、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1.犯意表示: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法,将真实 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单纯的犯意表示不工具、制造条 件的行为,是实现犯意的行为,对犯罪的实施起 促进作用。对法益构成了威胁
(2)中止的自动性:“能而不欲” 本质特征。
“能”是行为人在主观上认为的能,而非客观上的能
自动性应当有两层含义:其一,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 以继续实施与完成犯罪。其二,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 停止犯罪。
(3)中止的有效性: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区别: (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犯罪的结局状态,各种犯罪 形态之间不是前后相继、依次递进的关系;而犯罪阶段 则是前后相继、依次递进的。
(2)某一具体故意犯罪不可能出现几种形态,但可能经 过几个犯罪阶段。
(3)故意犯罪形态影响量刑,犯罪阶段则不影响量刑。 研究犯罪阶段是为确定犯罪的结局形态服务的,最终是 要达到对犯罪和犯罪人准确定罪量刑的目的。
犯意表示仅仅是单纯流露犯意,没有去实现犯 意,不对法益构成威胁。
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 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情况 下得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某些情况下,可不 从宽。
2.所比照的“既遂犯”,应当是预备犯向前发展可能形成的, 或者必将出现的既遂犯或者类似的既遂犯,预备犯与所比照 的既遂犯之间具有合乎逻辑的因果关系。
1.近现代各国刑法和刑法理论中,主要有必减主义、不减主义(同等主 义)和得减主义三种规定与主张。 2.我国刑法采取得减主义的处罚原则。(“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 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对未遂犯定罪量刑,在罪名后应加括号标明未遂形态,如“故意杀 人罪(未遂)”。
2)对于未遂犯一般应当予以从宽处罚,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不予从宽。 3)对未遂犯确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时,应综合全案情节统筹考虑。
3)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
犯罪预备阶段
犯罪实行阶段 犯罪实行后阶段
开始
着手
预备
实行
预备或中止
未遂或中止
实行 终了
法定既遂 状态出现
未遂或中止
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和故意犯罪阶段的联系: 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形象地说,犯罪形态与 犯罪阶段之间是点与线的关系。
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达到犯罪既遂为标准。
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意 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 能既遂。它又进一步分为以下两种:
1、对象不能犯未遂:如误把晾着的衣服当作人进行射击
2、手段不能犯未遂:如误把砂糖当作砒霜投毒杀人
第二节 犯罪预备P110
1.概念: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 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
2.特征: (1)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这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 重要标志。
(二)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与犯罪预备区别的重要标志。 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 成要件的行为.
(1)行为已经直接指向了法益 (2)行为可以直接造成对法益的危 害 (3)行为已经能够明显显示犯罪人的犯罪意图
2.犯罪未得逞 :这是区分于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 判断未得逞的标准:
三、故意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1.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规格,解决的是犯罪是否成 立的问题
2.故意犯罪形态是在犯罪成立的基础上认定犯罪是何 种形态,解决的是量刑问题。
3.故意犯罪形态(包括犯罪既遂、预备、未遂、中止) 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
4.不能认为犯罪既遂符合犯罪构成,而犯罪预备、未 遂、中止不符合犯罪构成,其符合修正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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