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职工就医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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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进行门诊治疗。若病情加重需要住院治疗的,住院当月或次月不享受特殊病门诊 待遇。享受特殊病门诊医疗的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与 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计算。一个年度内特殊病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在 职职工为600元,退休及工龄满30年的在职职工为400元。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 治疗的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减半。
合肥参保职工就医服务指南
医保简述 一般门诊报销
住院报销
异地就医 特殊病门诊
合肥京东方人力资源部薪酬福利科
医保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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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 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 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
出院时医院会把医保报销的部分扣除,个人只交医保不付部分,社保统筹基金部分自动记账划拨。保留好分割单、自付部分住院费发票 住院报销: 及住院证明、住院明细,以便商业医疗保险报销使用。
持社保卡挂号
办理住院手续缴纳 住院押金
保留住院证明
住院治疗
治愈出院
结算住院费
个人支付自付部分,社保统筹基 金自动记账划拨,保留出院证明
医保简述
个人账户:即社会保障卡
返 回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2%);
个人缴存 45岁以下 45岁及以上 2% 2% 0 单位划转 1% 1.5% 4% 个人账户合计 3% 3.5% 4%
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
退休人员
转出: 新就业地 提出申请 合肥医保 出具证明 新就业地办理转 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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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有余额的,同时转出个人账户余额。 转入: 合肥社保 合肥医保 合肥医保办理转 提出申请 出具证明 移
一般门诊:
医保流程: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到定点医院、药
返 回
店进行门诊治疗、购药时,在定点医院、药店的读卡机刷卡,属于基本医疗 保险范围内的费用直接用社保卡上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若社保卡上个人账 户资金不足,可用现金支付。
地发生的医疗费,个人先自负10%,余下部分按本市三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
异地就医:
异地转院(诊):参保人员因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难以
返 回
确诊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手段的,可持三级定点医院转院意见,到医保 经办机构办理转院手续,转往约定的京、沪两地医疗机构。医疗终结一个月 内,凭社保卡、出院小结、病历、费用清单、发票等在市医保中心医疗管理 三科结算。
门诊就医报销:
保留医院开具的外购 药品单、定点药店购 药发票、药品明细
定点药房购药
合肥市社会保障卡
挂号
就诊
划价收费
检查治疗
药房取药
保留收据和费用明细
保留检查、化验单、病历
保留处方单
保留相关票据是为在意外伤害情况下申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
住院报销:
返 回
医保流程: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应持社保卡到定点医院,通过社保卡读卡机刷
所需材料: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时实时结算,急诊收据要加盖急诊章,并附急诊诊断证明
(急诊可去非本人选定的合肥医疗定点医院就诊);医疗终结一个月内,凭社保卡、出院 小结、急诊病历、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发票等在医疗管理三科结算。
报销标准: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市内发生的医疗费,比照二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异
保留相关票据是为在意外伤害情况下申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
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第一次住院 600 400 200 第二次住院 300 200 100 第三次住院 0 0 0 医保共付段内由基金承担的报 销比例 医院等级 在职人员 退休人员 三级医院 90% 95% 二级医院 92% 96% 一级医院 94% 97%
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公司月缴纳额=全体员工月缴费基数总额*8%+全体参保员工数*15/月。 个人月缴纳额=个人月缴费基数*2% 缴费基数: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 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2009年度安徽省在职职工月平均工作为2472元,最低缴费基数为1483,最高 缴费基数为7414)
特殊病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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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患有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肝硬化、精神病、恶性肿瘤、肾透析、
肾移植术后、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乳腺癌(内分泌治疗)、 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癫痫、膀胱肿瘤(灌注治疗)、甲 状腺功能亢进、丙型肝炎、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 疗)等二十二个病种之一需门诊治疗的,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如需更换,须在每年的12月份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特殊病门诊:
返 回
特殊病患者可持社保卡到本人的特殊病门诊定点医院进行特殊病门诊治疗,按政策
属于个人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用社保卡上的资金支付,若社保 卡上资金不足,可用现金支付;属于自费项目的医疗费用用现金支付。
根据规定,享受特殊病门诊医疗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
超过5万元以上至22万元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
返 回
此标准从2002年1月 1日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所有支付的最高限额,合肥目前规定为5万元;
异地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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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急诊:参保人员在市内和异地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留观并住院治疗
发生的医疗费合并计算,按1次住院处理。参保人员在市内和异地非定点公立医 疗机构急诊抢救的,应在3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市医保中心医疗管理三科 (电话:3536433),否则所发生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并附近期相关病历、三级医院(包括精神病专科医院)医
学检查报告和一张一寸彩照,报市医保中心特殊病鉴定办公室(电话:05512183714),符合标准的发放《特殊病门诊医疗卡》,申请人取得《特殊病门诊医疗 卡》后的次月开始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鉴定每季度组织一次。
享受门诊特殊病医疗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只可选择一家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治疗,
卡,实现医院结算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实时结算。住院期间,社保卡由参保人员 保管,定点医院不得留存。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持社保卡可用于在其他定点医院、药店 门诊购药,但不能同时在其他定点医院住院和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出院结算时,可用 社保卡上的个人账户资金与定点医院结算,支付属于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若社保卡上 个人账户资金不足,可用现金支付;属于自费项目的医疗费用用现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