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方法(王利)
2014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
2014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第四版)刑法刘凤科(主)+柏浪涛(主)首语:中国司法考试刑法的命题立场是“温和的新理论”,代表就是刑法的命题人张明楷和周光权以及他们的著作,建议在早期可以对两位学者的著作(《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张明楷、《刑法总论》《刑法各论》(第二版)-周光权)当成课外读物研读,你会发现,书上很多讨论案例就是司法考试的原题,(比如10年卷二第一题,就是周光权《刑法总论》2007年版,第三章55页-58页的小标题,而且一个字都没变)。
推荐用书:指南针《刑法攻略》或厚大《刘凤科讲刑法-讲义卷》。
两本神作,就相当于看张明楷的《刑法学(第四版)》和周光权的《刑法总论(第二版)》《刑法分论(第二版)》的应试版~刑法真题的选择:《刑法攻略-真题卷》或《刘凤科讲刑法-真题卷》。
分别由柏浪涛和刘凤科亲自编写,两本书收录02-12年所有刑法真题,并且用温和新理论全部重新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组编的刑法部分真题。
提问:新理论背景下(新理论内部)的争议知识点以什么观点为准?回答:现在整体是用新理论,这是肯定的,但是新理论内部根据坚持客观主义的程度,又分为温和的新理论和彻底的新理论,怎么考察,彻底新理论的题目通常只会出现在卷四考研案例题型当中。
1、考察新理论达成共识的知识点2、使用考研型题目,问:现在学界对某一个问题有几种观点?3、最近老是有群友问到刘凤科和柏浪涛的观点不一致怎么办?很简单!当作卷四刑法考研型题目贮备例子:1、11年卷二单选考察正当防卫。
(两种观点)2、11年卷四刑法案例题考察死者占有问题(两种观点)。
当年:A、司法解释的观点:法律拟制—盗窃B、刘凤科的观点:脱离占有-侵占C、柏浪涛的观点:当场杀,当场拿-盗窃;当场杀,过后拿-侵占。
全部回答到位,本题满分。
3、10年卷四刑法案例题考察事前故意问题。
(四种观点)4、12年卷四刑法案例题考察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两种观点)。
《2019冲刺阶段民法讲义王利》
民法考点1:民法调整对象下列关系民法一般不调整:(一)恋爱关系:约会、婚约、定情约定等恋爱行为民法不调整,但因违法或者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
(二)亲情关系:帮助看护小孩或老人等,但因违法或者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
(三)社交(友谊)关系:劝导、好意施惠、请吃饭、看电影、干妈与义父等关系,但因违法或者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
(四)政党政治关系、宗教关系、企业内部关系。
【例题】下列不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ABCD)A.甲与乙公司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B.甲乙两人约定“结为生死兄弟,福难与共,永远互相帮助”C.甲到寺庙许愿说“通过司法考试给1万元香火费”D.甲公司举行10周年庆典称万元回馈老客户,准备了100份每份1000元的礼品,结果来了120位老客户,有20位老客户没有得到礼品考点2: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的具体表现:1.民事主体有权根据内心的真实意思自愿通过自己的行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否则,属于意思表示有瑕疵,行为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
(《合同法》第52条第1项;第54条但“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除外)2.主体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意思自治的内容是私法利益。
民事主体的自愿活动应当有合理的限度,受到一定的限制(没有绝对的自由)。
注意:私了协议的效力。
4.法律禁止的行为不可为:民事活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宪法》第51条对行为自由进行了必要限制: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5. 主体可以从事自甘冒险活动,意思自治要受公序良俗的限制。
注意竞技体育比赛中的人身伤害问题。
6.法律承认习惯的效力时受习惯的制约。
考点3: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民事责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2.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条件: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事实。
注: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等的判断;竞技体育比赛中符合比赛规则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几种主要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
几种主要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来源:学法网一、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案例及分析方法1.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此类案例的特点是,行为能力问题经常与订立合同、立遗嘱、致人损害等结合在一起。
例如:公民甲17周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600元左右。
甲工作半年后,自作主张花12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
甲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甲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
问:商场是否有权拒绝甲父母的这一要求?此类案例分析方法是:在理解案情基础上,正确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程度,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其行为能力的关系。
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无责任,对方当事人有无过错等,从而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效以及哪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
本案例中,甲虽然从年龄上看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由于其年龄达到16周岁以上,其收入能够维持一般的生活需要,属于“有固定的收入和独立的生活能力”,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属于“被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人,商场在买卖中也无过错,因此,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甲的父母无权要求退货,商场有权拒绝甲的父母的退货要求。
2.关于公民的监护问题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来源:学法网常见的监护案例类型主要有:监护人的范围和监护资格的问题、监护人的确定问题、监护人的监护责任问题几种。
例如:甲15周岁,为一痴呆人,一日,甲父外出办事,匆忙之中忘了将甲托人照管,结果甲私自玩打火机将邻居家的房屋点燃后烧毁。
问:邻居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此类案例的分析方法是:结合案情,首先分清案情中的监护属于哪一种监护(是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还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以及哪些人有法定的监护责任,以确定监护人和有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在监护案件中,一般是以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也要适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于第三人故意引诱、教唆被监护人所引起的,则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经典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李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于201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原告应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款项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产权、质量、交付时间等条款。
2010年5月5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随后的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原告发现涉案房屋的实际产权存在争议,并非被告所声称的完全属于被告所有。
经调查,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实际上为被告的前夫王某某,王某某与被告离婚时,并未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被告名下。
2010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因其受到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2. 被告是否构成欺诈,导致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3. 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被告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三、法院审理过程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围绕以下事实进行了调查:1. 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确实向原告提供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明,但该证明并非完整、真实的产权证明;2. 被告在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并未向原告披露涉案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事实;3. 原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支付了定金,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过户手续。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1. 涉案房屋的产权确实存在争议,被告并未如实告知原告;2. 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导致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3. 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的请求合理。
四、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退还原告定金10万元;2. 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万元。
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王利明)
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王利明萨维尼曾谓:“解释法律,系法律学的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的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长期以来,在民法案例的分析中,我国一直缺乏一套规范、严谨的分析方法和思维,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学术背景、思维模式来分析案例,欠缺一种规范的分析方法。
在实务中,有一些法官常常是先确定了事实,然后就直接确定结论,其后为了支持结论再去寻找一些法律依据;也有的判决中,事实清楚,法律的适用也是正确的,但是没有对事实和法律的适用的连接点分析;还有的在判决中,常常从事实就直奔结论,判解缺乏推理过程,逻辑的三段论不能得到运用。
这种状况表明逻辑三段论和民法解释学等方法在实务中未能得到广泛的认可和采用。
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学方法作为共同基础,这也导致在讨论时语境上的差异和沟通上的隔阂,并影响了法律人才的培养。
因此,探讨正确严谨的法律思维方式,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对于有效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保证法官依法裁判,从而维护法律的安全性,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什么是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我们所说的案例分析方法,属于法学方法论的组成部分,它主要是指,采用一种规范严谨的方法探讨每一个个案,以准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
法学方法论有各自的历史背景和学术传统。
在英美法系国家,注重归纳法和论题式的思维,往往采用Casebycase的分析方法;而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演绎法和体系化的思维,自从萨维尼创建法学方法论以来,一直采取一种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来分析案例。
尽管分析手段各异,但是都是针对案例而建立的一套比较规范的分析方法。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应当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这种分析方法必须具有一定规范性。
一方面,它应该是一个统一的方法,适用于不同的案例,而不是每一个案例就有一种方法;另一方面,它并非是每个人自我设计或自我构思的方法。
在分析案例中,可能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思维方式,这些方式方法未必不能有效地分析案例,但是如果没有一套规范的分析方法,就缺乏方法论上的统一性,以至于在讨论问题时出现各说各的现象。
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系同村村民,张某因工作原因需迁往外地,决定将自己在村里的自建房出售。
李某得知此事后,与张某协商购买该房屋。
双方于2021年5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房屋出售给李某,总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产权过户手续等相关事宜。
2021年6月1日,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
然而,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李某发现房屋的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较大差异。
经核实,房屋的实际面积比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少了50平方米。
李某遂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退还差价或补足房屋面积。
张某认为房屋面积差异是由于登记部门的原因造成的,与自己无关,拒绝退还差价或补足房屋面积。
李某无奈之下,将张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退还差价人民币1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房屋面积差异的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2. 李某的损失应如何赔偿?三、法律分析1. 房屋面积差异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出卖的房屋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面积。
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房屋的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李某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不符,存在故意隐瞒的行为。
因此,房屋面积差异的责任应由张某承担。
2. 李某的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实际面积的房屋,构成违约。
李某因此遭受了人民币15万元的损失,张某应当赔偿李某的损失。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房屋的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李某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不符,存在故意隐瞒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民法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双方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但在租赁期间,乙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居住环境恶劣。
经协商,甲同意将租金调整为每月4000元,但乙仍不满意。
随后,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退还租金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 乙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四、案例分析1.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因此该合同有效。
2. 关于甲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本案中,乙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居住环境恶劣,已经构成对乙的安全和健康的威胁。
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违约。
3. 关于乙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关于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司法考试水朵考资第三阶段复习指导(日日)
2018年司法测试水朵考资第三阶段复习指导根据《2018年水朵考资司法测试总体复习规划》的安排,从2018年5月10日开始正式进入第三阶段的复习,本文就第三阶段的复习需要注意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供各位参考。
一、第三阶段复习指导适合于哪些人这个问题应该是各位非常关心的问题,不管是加入指导很久的还是刚加入的朋友,从5月10日开始均可以按照本复习指导的安排进行复习,主要是因为第三阶段的复习我们总体的思路是夯实基础、强化实战,与第一、二阶段的复习是衔接的,也可以是相对独立的,并不矛盾,如果你第一、二阶段没有完成任务或新加入的,从现在开始进入第三阶段是完全可行。
二、第三阶段复习安排1,第三阶段的时间长度:2018年5月11日-2018年6月31日<一个半月的时间)。
具体复习科目及复习时间以网站公布的“百日复习计划”为准。
2,第三阶段的课件及资料推荐<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刑法刘凤科+柏浪涛首语:司法测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刘逢校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
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测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只有五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王海军刘凤科——张明楷弟子,温和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方鹏——陈兴良弟子王海军——张明楷弟子<在读)<新人,12年才知道张明楷还有这么个弟子,这点没问题。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测试试卷解读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
民事法律案例的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张三与李四之间的房屋买卖纠纷。
张三原为房屋所有权人,李四欲购买该房屋。
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张三将房屋出售给李四,李四支付房屋价款。
合同签订后,李四依约支付了房屋价款,但张三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李四。
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过户给李四。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张三是否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过户给李四?三、案例分析(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张三是否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房屋出售给李四,李四支付房屋价款。
合同签订后,李四依约支付了房屋价款,但张三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李四。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三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过户给李四。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张三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过户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张三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过户给李四。
五、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清导致纠纷。
2. 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3. 在房屋买卖等涉及不动产的合同中,应注意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确保合同履行到位。
民法的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原告开发商与被告业主委员会因小区内某地块的使用权发生纠纷。
该地块位于小区内,原属于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在取得该地块后,计划建设商业配套设施,以满足小区业主的生活需求。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业主委员会以该地块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为由,要求开发商停止施工。
双方就地块使用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该地块的使用权归谁所有?2.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代表全体业主主张权利?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该地块位于小区内,原属于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在取得该地块后,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2.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享有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共同管理的权利。
3. 在本案中,开发商已取得该地块的使用权,并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无权主张对该地块的使用权。
4.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共同管理的权利。
但在此过程中,业主委员会无权侵犯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认为:1. 该地块的使用权归开发商所有。
2. 业主委员会无权代表全体业主主张对该地块的使用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权法中的法律关系,具体分析如下:1.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是调整物权的法律规范,其基本原则包括:(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2)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保护物权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物权。
(3)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本案中,开发商已取得该地块的使用权,并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符合物权法定原则。
2.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利与义务如下:(1)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共同管理的权利。
王利律师法律讲堂(2篇)
第1篇导语: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本期王利律师法律讲堂将针对常见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一、婚姻家庭法律问题解答1.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答: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2)夫妻共同经营的财产;(3)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4)夫妻共同购买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问: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答: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4)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则。
具体分割方式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问: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二、劳动法律问题解答1.问: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答: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问: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答: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2)安排适当的休息和治疗;(3)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
3.问:如何认定工伤?答: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工伤的认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三、交通事故法律问题解答1.问:交通事故中,如何划分事故责任?答: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民法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价值100万元的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发出了货物,但乙公司收到货物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3. 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一)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是判断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的关键。
首先,甲公司应当提供货物质量的相关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甲公司应当提供货物质量的相关证明,如质量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等。
其次,乙公司应当对货物进行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
买受人怠于检验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买受人,在收到货物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对货物进行检验。
综上所述,若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且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进行了检验,且检验结果显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则可以认定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二)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作为买受人,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货、更换、减少价款或者赔偿损失等。
2011年三校法条串讲班王利民法样板题答案
王利民法案例分析样板题参考答案及解析一、民事法律关系分析类1、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是:华夏考资网:(1)郭某某、何某、张某的共有关系;(2)郭某某、何某、张某与赵某的买卖关系;(3)赵某与王某的买卖关系;(4)王某与宋某的买卖关系;(5)宋某与装裱店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6)赵某与周某间的抵押关系、借贷关系;(7)王某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8)赵某与王某之妻及其子的清偿关系。
2、郭某某、何某、张某三人对该幅画享有共有权。
任一按份共有人无权处分全部共有财产,因此,郭某某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其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其效力待定。
郭某某向何某、张某说明卖画以后,何某、张某并未反对,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实际上是对郭某某的越权行为的追认,所以该买卖行为应视为追认有效。
3、赵某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的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所以赵某虽已经将画交付王某,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
4、王某将画卖给宋某属于无权处分。
因王某是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取决于王某与赵某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在条件成就与否尚未确定时,王某还未取得该画所有权。
但宋某在取得该画时,对王某不是画的所有人并不知情,因此主观上是善意的,并支付了价款,且该画属于可流通的动产,宋某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即时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装裱店对该幅画有留置权。
宋某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装裱费,是宋某违约,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故装裱店享有法定的留置权。
但装裱店留置权的行使方式不合法,依《物权法》第236条的规定,债权人应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履行债务。
装裱店只给宋某30天期限,所以装裱店不能通过这一行使留置权的行为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6、赵某将该画抵押给周某借款的行为是合法的。
法律案例分析民法(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张某有一套闲置的房屋,李某因工作需要,想要租住张某的房屋。
双方于2021年3月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租住张某的房屋,租金为每月3000元,租期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入住张某的房屋。
然而,在2021年4月,张某发现李某在房屋内私自改动房屋结构,违反了合同约定。
张某要求李某恢复原状,但李某拒绝。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张某要求李某恢复原状的请求是否合理?三、案例分析1.李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租住张某的房屋,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未取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张某要求李某恢复原状的请求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或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张某要求李某恢复原状,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依法使用不动产,不得擅自改变不动产的用途、结构、外观等。
”本案中,李某擅自改动房屋结构,侵犯了张某的物权,张某有权要求李某恢复原状。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构成违约,要求李某立即停止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的行为,并恢复房屋原状。
关于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持有的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将股权转让给乙,乙也支付了相应的股权转让款。
但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过程中,乙发现甲所持有的丙公司股权存在重大瑕疵,导致股权转让登记未能成功。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甲是否构成违约?2. 若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何种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是否构成违约1. 甲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本案中,甲将其持有的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符合法律规定,甲的股权转让行为合法。
2. 甲是否履行了股权转让义务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甲应将其持有的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并协助乙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然而,甲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过程中,未能履行协助义务,导致股权转让登记未能成功。
因此,甲未能完全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构成违约。
(二)甲应承担的责任1. 违约金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未能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应向乙支付违约金。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甲应向乙支付人民币100万元违约金。
2. 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的违约行为导致乙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过程中遭受损失,甲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乙的实际损失来确定。
本案中,乙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因甲的违约行为而无法完成股权转让登记,导致其无法实现投资目的,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王利)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王利博主按语:小柏老师的不用解释,这个我觉得得说明一下:以下方法按照王泽鉴先生《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一书中所提到的归类,属于“历史的方法”,此书中提到的“请求权基础理论方法”目前根据观察没有一个司考民法老师能够真正完全讲授,即便提到了,也只是属于隔靴搔痒,因此,针对于司考有用的,个人认为“历史的方法”现在则为首选。
大多数考生都认为民法案例题(含选择题)很难得分,失分的原因“不是知识不会,而是角度不对”,这是广大考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原因是考友们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我们曾戏言民法的试题特点是“一看都会,一做基本不对”,也经常强调民法题的陷阱特点是连环陷阱,即“刚刚走出你的布局,却又落入你的陷阱”。
这些都是感性的认识,理性的认识是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
我们做刑法案例题时就习惯地从“犯罪竞合”、“转化犯”、“数罪并罚”等思维角度去思考问题,而我们绝大多数人作民法案例题时就没这些思维角度。
其实民法案例题也存在“犯罪竞合”(民事法律关系重叠)、“转化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等问题。
正是由于民事法律关系复杂才会造成很多考生对民法试题有共同的感觉“一看都会,一作基本不对”,“背会了法条作不对题”。
民法案列分析的知识期待:法律思维模式——寻求正当性证明特点:1.有明确的法律渊源,正式、非正式、——习惯(必须是良俗)2.最求利益最大化,——最优选项(单选)——“一事不再理”——诉求最优a.两重法律关系,例:物权+债权b.三重法律关系:例:合同+无权处分+不当得利c.N重法律关系......3.充分考虑利益实现的可能性(某甲——公司、公交车、农民(交通肇事,完全责任);雇佣、运输合同、侵权)注意:1.胜诉性不能替代可诉性:程序优于实体的基本要求(青春损失费等)2.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不等于诉讼当事人(财产代管人等)3.合同相对性与诉讼便利之间的关系(法院追加无独三直接判赔等)民法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极为复杂,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民事法律关系重叠(竞合、交叉):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引起多重法律关系发生,且这些法律关系具有“同向性”。
民事法律案例分析精讲(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分析具体的民事法律案例,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法律原则以及法律实践中的问题。
本文将结合具体的民事法律案例,对民事法律案例分析进行精讲,旨在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分析能力。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某甲与某乙系邻居,某甲在自家房屋后面搭建了一座小屋,用于存放杂物。
某乙认为该小屋侵犯了其采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甲拆除小屋。
(二)法律问题1. 采光权是否属于相邻权?2. 某甲搭建小屋是否侵犯了某乙的采光权?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例分析1. 采光权是否属于相邻权?采光权是指相邻关系中的当事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妨碍对方行使采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6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使用、收益或者保护,应当相互尊重,不得妨碍对方合法行使权利。
”因此,采光权属于相邻权。
2. 某甲搭建小屋是否侵犯了某乙的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9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使用,应当相互尊重,不得妨碍对方合法行使权利。
一方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
”在本案中,某甲搭建的小屋确实影响了某乙的采光,因此,某甲的行为侵犯了某乙的采光权。
3. 法院应如何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0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使用、收益或者保护,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法院应判决某甲拆除小屋,以恢复某乙的采光权。
三、案例分析精讲(一)法律条文的理解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6条: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使用、收益或者保护,应当相互尊重,不得妨碍对方合法行使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9条: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使用,应当相互尊重,不得妨碍对方合法行使权利。
民法法律案例题方法(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案例题在司法考试、法学教育等领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通过对民法法律案例题的分析,可以加深对民法理论知识的理解,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法法律案例题的方法进行分析。
二、案例题的类型1. 简答题简答题主要考察学生对民法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的掌握程度。
解答此类题目,学生需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能够准确、简洁地回答问题。
2. 分析题分析题要求学生对案例中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等进行深入剖析,并运用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答。
此类题目难度较大,需要学生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和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3. 案例模拟题案例模拟题要求学生在了解案例背景的基础上,结合所学知识,模拟实际法律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此类题目旨在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案例题的解题方法1. 仔细阅读案例在解答案例题之前,首先要仔细阅读案例,了解案情背景、涉及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等。
对于复杂的案例,可以采用画图、列提纲等方法,帮助梳理思路。
2. 确定法律关系在明确案情的基础上,分析案例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对于复杂的法律关系,要善于将其分解为若干个子关系,逐一分析。
3. 运用法律规定在分析法律关系后,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例进行解答。
解答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准确理解法律规定,避免断章取义。
(2)注意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避免适用错误。
(3)注意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进行合理判断。
4. 综合运用知识在解答案例题时,不仅要运用民法知识,还要结合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刑法、行政法等。
这样有利于全面分析问题,提高解答的准确性。
5. 逻辑清晰,条理分明在解答案例题时,要注意逻辑清晰,条理分明。
可以将问题分为若干个部分,逐一解答。
同时,注意各部分之间的衔接,使整个解答过程连贯有序。
6. 注意细节在解答案例题时,要关注细节,如时间、地点、人物等。
这些细节可能对案件性质、法律适用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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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方法(王利)(2013-08-13 19:12:33)转载▼民法案例分析方法——王利博主按语:小柏老师的不用解释,这个我觉得得说明一下:以下方法按照王泽鉴先生《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一书中所提到的归类,属于“历史的方法”,此书中提到的“请求权基础理论方法”目前根据观察没有一个司考民法老师能够真正完全讲授,即便提到了,也只是属于隔靴搔痒,因此,针对于司考有用的,个人认为“历史的方法”现在则为首选。
大多数考生都认为民法案例题(含选择题)很难得分,失分的原因“不是知识不会,而是角度不对”,这是广大考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原因是考友们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我们曾戏言民法的试题特点是“一看都会,一做基本不对”,也经常强调民法题的陷阱特点是连环陷阱,即“刚刚走出你的布局,却又落入你的陷阱”。
这些都是感性的认识,理性的认识是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
我们做刑法案例题时就习惯地从“犯罪竞合”、“转化犯”、“数罪并罚”等思维角度去思考问题,而我们绝大多数人作民法案例题时就没这些思维角度。
其实民法案例题也存在“犯罪竞合”(民事法律关系重叠)、“转化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等问题。
正是由于民事法律关系复杂才会造成很多考生对民法试题有共同的感觉“一看都会,一作基本不对”,“背会了法条作不对题”。
民法案列分析的知识期待:法律思维模式——寻求正当性证明特点:1.有明确的法律渊源,正式、非正式、——习惯(必须是良俗)2.最求利益最大化,——最优选项(单选)——“一事不再理”——诉求最优a.两重法律关系,例:物权+债权b.三重法律关系:例:合同+无权处分+不当得利c.N重法律关系......3.充分考虑利益实现的可能性(某甲——公司、公交车、农民(交通肇事,完全责任);雇佣、运输合同、侵权)注意:1.胜诉性不能替代可诉性:程序优于实体的基本要求(青春损失费等)2.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不等于诉讼当事人(财产代管人等)3.合同相对性与诉讼便利之间的关系(法院追加无独三直接判赔等)民法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极为复杂,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民事法律关系重叠(竞合、交叉):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引起多重法律关系发生,且这些法律关系具有“同向性”。
如担保物权的竞合。
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交叉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或多个法律事实引起多重法律关系发生,且这些法律关系具有“异向性”。
如发生抵销的情形。
民事责任是违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和强制实现的方式,体现为制裁性。
从一定意义上讲民事责任是民事义务的代名词。
民事责任的竞合实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竞合。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民事法律关系是动态的,存在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要以动态的眼光看待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变动的主要情形:(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变动为:①不当得利之债或侵权(含缔约过失责任)之债;②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含缔约过失责任)之债。
(2)合同解除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变动为:①不当得利或侵权之债(违约责任);②不当得利和侵权之债(违约责任)。
(3)形成权带来的法律关系变动。
(4)当事人协议变更。
(5)效力待定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
“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法的理论基础。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只有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有确定的内容,这是“法律关系定位”的目的。
所以分析民法案例首先应当找出本案中每一个主体承载多少具体的法律关系,这就存在法律关系重叠(竞合或交叉)问题。
当今社会是权利本位社会,法律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每个人的权利,这是“请求权比较”的理论基础。
当法律关系重叠导致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享有多个请求权时,应当选择对权利人最有利的、权利救济最充分的请求权作为案例分析的出发点(实践中不但要实现权利的最大化,还要考虑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应试案例分析一般不作此考虑)。
我们认为应对民法案例分析最好的方法是“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法。
这里所称的“请求权”是指主体可以主张行使的民事权利,能够请求司法保护的民事权利。
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这种方法。
“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法分析民法案例的具体过程:第一步:法律关系定位。
按照法律关系形成的条件(法律规则的存在和法律事实的发生)找出案例中主体之间具体有多少个法律关系,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找到法律关系的竞合或交叉);确定法律关系之间的承接过程,看一看有无法律关系变动的现象。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
根据法律规定具体分析每个法律关系的内容,看一看每一个法律关系中相应的请求权是否成立及其内容。
将多个竞合的请求权进行比较,选择对主体最有利的请求权作为案例分析的出发点,进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得出明确的法律适用结果。
“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法分析民法案例的示例:例1:(任选)甲因放假回家,将电脑交由乙保管,双方约定保管期间为两个月,保管费为30元(双方对保管费的支付期限未作约定)。
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有权提前领取电脑 B.甲应当在领取电脑时支付保管费C.甲拒不支付保管费,乙对电脑享有留置权 D.甲拒不支付保管费,乙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一步:法律关系定位第一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按照保管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形成了留置担保物权法律关系,按照留置权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第一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1)甲享有提前领取电脑的请求权。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76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2)乙享有保管费请求权。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79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3)乙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请求权)。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二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乙享有留置权。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考吧天空第三步:得出本题的答案:ABCD说明:在做多项选择题和任意项选择题时,每一个正确的判断都要选择,做单项选择题时则只选一个最佳的判断,案例分析题相当于单项选择题的判断模式。
例2:(任选)甲因赌博欠债一万元,被人追债,遂向乙借钱。
将自己的一块高级进口手表质押给乙。
但是甲因为着急忘记带手表,便向乙保证,拿到钱以后马上回家取手表交给乙。
后来甲迟迟未将手表交给乙,本案应该如何处理()?A.动产质权成立,当甲不履行债务时,乙就该手表优先受偿B.动产质权不成立,但质押合同成立,乙可以要求甲交付手表C.动产质权不成立,质押合同也不成立,乙可以直接要求甲偿还借款D.动产质权不成立,质押合同不成立,借款合同因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无效第一步:法律关系定位第一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是民间借款合同关系,按照民间借款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似乎形成了动产质押担保法律关系,按照动产质押担保合同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但是甲没有交付质物,动产质押合同无效,质权不成立,因为动产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这里质物的交付具有双重效果:一个效果是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质押合同成立;一个效果是根据《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的设立。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由于只有一个法律关系,不涉及权利比较问题。
第三步:得出本题的答案:C例3: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借款期限为两年。
丙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果不能如期还款,丙承担保证责任。
丁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未约定担保范围。
问题:1、设甲、乙之间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丙、丁是否承担担保责任?2、设甲乙为一般民事借贷合同,甲、乙决定放弃丁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的同意。
丙、应否承担保证责任?3、若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丙、丁的担保的效力如何?4、设若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而丙、丁均为无过错,丙、丁是否还承担责任?5、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丁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问:丁偿还后,可以向谁进行追偿?6、设丁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
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丙偿还了全部债权,丙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第一步:法律关系分析第一重法律关系:甲和乙之间的民事借贷合同关系;第二重法律关系:丙与乙之间的保证责任关系;第三重法律关系:丁与乙之间的物的抵押担保的法律关系。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分析第一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乙为一般民事借贷关系,合同有效。
乙在借款期限届至时有权请求甲归还借款。
如果甲乙为企业之间的借贷,则借贷合同无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解释,企业间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二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丙与乙之间的保证责任关系,其保证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主债权合同的效力。
依据《物权法》第172条第1款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而,若主债权合同无效,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无效。
第三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丁与乙之间的抵押法律关系。
依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动产抵押可以不经登记即生效力。
因而,丁与乙的抵押已经有效设立。
当然,如果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
第三步:得出本题答案1、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本题中,还款期限推迟未经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就原合同约定的期间承担担保责任。
2、甲乙放弃了对丁的抵押担保物权,对丙的保证责任不生影响。
依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因而,放弃的第三人的物的担保,并不能免除丙的保证责任。
丙仍然须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3、甲乙为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