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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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明确责任,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核算标准。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按实物形态可分为房屋、建筑物(包含铁路桥涵、隧道、路基)、铁路线路设备(包含轨、枕等)、铁路四电设备、铁路运输设备(包含机车、车皮等)、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通用电器、仪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以下简称设备)。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计量标准及折旧方法的确定。

1.固定资产按购入时的实际成本计量核算。

2.固定资产的折旧。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按各类固定资产的原值和预计使用年限扣除残值,制定其折旧率。预计残值率为5%。各类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如下: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机构是综合部。购置固定资产应严格执行董事会年初批复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购置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向综合部提出书面申请,注明购置品名、数量、用途。综合部审核后报行政办公会审批。购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必须签订供销合同,供销合同实施会签制。购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由综合部派专人询价,询价人员与采购人员相分离,坚持货比三家,价比三家的原则。

第六条在建工程由工程部管理,工程部负责完工工程土地证、房产证的办理,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在建工程完工验收后交综合部管理,并将一整套技术资料移交办公室存档。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建帐

1.固定资产购置后,采购人员需持发票和实物,与固定资产保管人员办理资产签收手续,保管人员负责登记固定资产台帐,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实物按使用部门落实到人。

2.采购人员持手续齐全的购置申请、发票、资产签收凭据到财务部报帐,财务部根据固定资产的类型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帐。

第八条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拨固定资产,确需调拨时须由调入、调出部门共同提出申请,经综合部、财务部审核,相关人员办理资产调拨手续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维护与修理

1.固定资产在维护或修理之前先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向综合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部鉴定、审核后执行。

2.房屋、建筑物的维修,实施内部预算和外部报价相结合的原则。

3.车辆和计算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使用部门应在书面申请故障栏内注明存在的问题。综合部接到申请后在3日内派专人进行故障鉴定,并在申请表内故障鉴定栏签署故障原因及建议,报综合部部长审批后执行。若预计修理费超过2000元以上(含2000元),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4.经办人报销维护与修理费时需附合法有效的发票及清单、固定资产维修申请表,否则财务部有权拒受。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转让。公司多余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确需转让的,由综

合部向行政办公会提出书面申请,技术鉴定小组派专人进行询价并签署意见,经行政办公会批准后办理有关转让手续。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损失及赔偿责任。对个人保管和领用的固定资产因不慎丢失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由保管或领用人负责修理或向保险公司索赔,若无法修理造成损失由个人赔偿。购置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按原值的90%赔偿;购置时间在二年以内的按原值的80%赔偿;购置时间在三年以内的按原值的60%赔偿;购置时间在三年以上的按原值的40%赔偿。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报废。

1.成立固定资产技术鉴定小组。

2.固定资产无法使用或修理成本高于变卖收入,由综合部提出报废申请,经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并鉴署意见后报行政办公会审批。

3.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000元以下由行政办公会审批;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000元以上经行政办公会同意后报上级机关核准。

4.固定资产报废时由综合部预计残值变价收入,经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并签署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所有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上交财务部,不得挪作它用,手续不全不得作报废处理。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盘点。固定资产的管理要达到账、卡、物相符,年末财务部与综合部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出具固定资产盘点报告。对账、卡、物不符的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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