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项目简易计税法下收入成本确认示例 (2016-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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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项目简易计税法下收入成本确认示例

一、建造合同收入成本确认

营业税下,A项目预计总收入1000万元,预计总成本800万元(其中分包成本200万元,可以差额纳税),营业税金及附加24万元(按照差额计提税金,且假设仅考虑营业税),预计利润176万元。

2016年4月30日,累计发生的成本为200万元,其中分包成本50万元(分包单位已开具符合要求的营业税发票),工程结算200万元,项目累计确认的收入成本为:

提,金额为(250-50)*3%=6万元

项目按照结算开具营业税发票并缴纳税金,项目实际缴纳的税金为(200-50)*3%=4.5万元,账面计提未缴纳的税金为6-4.5=1.5万元

账面已完工未结算为50万元

“营改增”后,项目预计总收入为营业税下开票收入+(合同额-营业税下开票收入)/(1+3%征收率)=200+(1000-200)/(1+3%)=976.70万元

预计总成本为营业税下成本+(增值税下含税成本-可以抵扣的分包增值税),本例中,剩余分包成本为150万元,假设全部能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则预计总成本=200+(800-200-150/(1+3%)*3%)=795.63万元

因本例仅考虑营业税,故“营改增”后,预计营业税金及附加仅为营业税下的金额,即开票结算金额与分包成本的差乘以营业税税率=(200-50)*3%=4.5

预计利润176.57万元

2016年5月31日,项目累计发生的成本为400万元,5月未发生分包成本

当期确认的收入为400/795.63*976.70-250=241.03万元

当期确认的成本为200万元

冲回营业税下已计提无需缴纳的营业税金余额: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5

贷:应交税费 -1.5

至此,项目累计收入成本情况为:

2016年6月30日,发生业务如下:

1、项目结算分包成本150万元,分包单位提供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45.63 (150-4.37)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4.37 (150/1.03*3%)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150

2、发生其他成本250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50

贷:银行存款 250

3、业主将剩余800万元结算并支付

(1)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800

贷:应收账款 800

借:其他应付款-待结转增值税-简易计税 23.30(800/1.03*3%)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23.30

(2)收到业主计量单时

借:应收账款 800

贷:工程结算 776.70

其他应付款-待结转增值税-简易计税 23.30

4、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18.93(23.30-4.37)贷:银行存款 18.93

5、项目完工,确认收入成本

当期收入=(400+145.63+250)/795.63*976.70-491.03=485.67万元

当期成本=795.63-400=145.63+250=395.63万元

至此,项目累计收入成本为:

二、营业税下与“营改增”后营业收入和利润等对比

1、营业收入、成本方面

2、税负方面

营业税下,应交税金为24万元;营改增后,应交税金为4.5+18.93=23.43万元。税负降低0.57万元。

老项目一般计税法下建造合同收入成本的确认请参照上述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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