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级干部管理的试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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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级干部管理的试行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科级干部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科级干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科级干部管理工作,以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立足全区科级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严密的程序、严格的纪律,不断激发科级干部队伍内在活力,促进机关作风转变,努力打造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科级干部队伍,为全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二、健全完善干部选任机制,规范科级干部选任工作
(一)全面推行科级干部竞争上岗。

今后,全区各单位科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需要补充任职人选时,除涉及重要机密、国家安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外,一般应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

对本单位符合条件人选较少、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经区委组织部同意,
也可以通过民主推荐、竞岗答辩的方式选拔。

对专业性较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可由区委组织部统一组织跨部门竞争上岗。

科级非领导职位,可以民主推荐,也可以竞争上岗。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转任同级领导职务一般应竞争上岗。

竞争上岗要经过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办理任职手续等程序。

竞争上岗工作,在区委组织部指导下,由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笔试原则上由区委组织部每年统一组织一次。

笔试成绩在一年内有效。

(二)完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事先报告制度。

各单位党委(党组)决定动议干部时,应就干部调整的初步方案与区委组织部进行沟通,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各单位在选拔任用科级干部时,应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拟定的干部调整具体方案,应经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

各单位党委(党组)确定考察对象时,不是按照民主推荐得票多少或竞争上岗排名先后顺序确定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并事先报区委组织部同意。

各单位召开讨论科级干部任免会议,原则上要提前2个工作日将开会时间、地点以及拟调整干部情况,报送区委组织部,经同意后,方可提交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相关任用事项。

凡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区委组织部重点报告:(1)破格提拔干部的;(2)领导干部的近
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拟提拔任用的;(3)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4)超过任职年龄需要继续留任的;(5)其他应当重点报告的事项。

(三)建立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

全程记实,是指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程序为主线,以填写《记实表》的方式,如实记录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运行情况及结果。

全程记实主要包括干部基本信息记实、选任程序运行记实和选任过程中重要情况记实。

干部基本信息记实,主要记录拟提拔干部的基本情况。

选任程序记实,重点记录动议、方案制定、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环节的程序履行情况。

重要情况记实,主要记录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需要说明的情况。

各单位承担组织人事工作的科室负责《记实表》的制作、记录和保管工作。

记实统一使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表》,履行完一个程序,就在相应的栏目予以记录,并在相应位置签名。

(四)完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试用期制。

新选拔任用的科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

干部任职试用期满前一个月,由所在单位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意见》(崂组[2006]19号)文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考核。

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情况,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任用建议,提报区委组织部。

对拟正式任用的,由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审定;对拟延长试用期或免除试用期职务的,提交区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对拟正式任用的,将考核结果和意见填入《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任职时间从试用期算起;对延长试用期的,由区委组织部下发书面通知(法院、检察院由本部门发文);免除试用期职务的,办理免职手续。

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指定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反馈考核结果和意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五)严格科级干部任前档案审核。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干部档案审核工作,严格执行干部任前档案审核制度。

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时,要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历史地全面地了解掌握干部表现情况;在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时,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对干部信息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如发现干部档案中重要材料缺少,不能完整反映干部历史,或者有严重涂改、存在重要疑点问题的,一律暂缓干部任用程序,并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对不影响干部使用的手续不完备、信息不准确的档案材料,要认真核实,及时补充、纠正,加以完善。

对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
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明科级干部选任工作纪律。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对在民主推荐和竞争上岗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跑官要官的,不仅不能提拔,而且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对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说情、打招呼,以及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要严肃批评教育,是组织人事干部的,调离组织人事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科级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对其选拔任用的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加大科级干部交流力度
(一)加大科级干部轮岗交流力度。

各单位内设科长(含科级的主任、部长等)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应
当轮岗交流;任职满7年的,原则上必须轮岗交流。

对基本素质好、发展潜力大,但岗位经历单一的科级干部,应当有计划地轮岗交流,促其成长进步。

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区委组织部也可统一组织、分步实施。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和干部队伍情况,制定干部轮岗交流计划,报区委组织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严肃干部轮岗交流纪律。

各单位党委(党组)必须严格执行干部轮岗交流规定,集体研究决定轮岗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轮岗交流突击提拔干部或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交流干部要自觉服从组织决定。

接到轮岗交流任命后,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

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交流干部调离时,不准随带公共物品;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

各单位要充分考虑交流干部的实际困难,并尽量帮助解决。

区委组织部负责对全区干部轮岗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四、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科级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一)加大科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

按照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总体部署,五年内科级干部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者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
计培训必须达到500学时。

脱产培训累计学时不得低于总学时的70%。

原则上,每年完成培训总任务量的五分之一。

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讲座和研讨交流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对科级干部进行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能力。

(二)加大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力度。

建立科级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集中培训要有考勤、考纪,采取学习测试、体会交流等形式,检验学习效果,提高学习的自觉性。

干部培训情况由所在单位报送组织人事部门登记,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科级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及时补训。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培训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进行通报批评,在年度考核时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五、加大干部考核和监督,强化科级干部日常管理
(一)强化对科室负责人的考核。

各单位要加大对科室负责人的考核力度,建立科室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制度,把履行和完成科室年度目标的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考核的中心内容和基本依据,通过完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机制和创新考核办法,逐步建立能够客观体现科室负责人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的考核评价体系。

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
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单位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对科室负责人的考核,以其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二)加大科级干部监督管理力度。

一是结合在全区干部中深入开展的从严管理干部治理慵懒行为工作,通过优化工作方法、强化组织措施、严肃作风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切实解决科级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慵懒行为。

二是坚持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带头,每年同科级干部谈心谈话至少一次。

特别是在遇到下列情况时,要及时与干部谈心谈话:(1)干部工作变动、职务调整或退休时;(2)干部受表彰、批评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时;(3)考察考核或民主评议后需向干部本人反馈时;(4)群众对干部本人某些方面有反映需反馈时;(5)干部本人或家庭有较大困难时;(6)干部本人有谈心谈话的要求时。

三是认真执行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在干部出现苗头性问题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时候,单位党委(党组)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一定程序以谈话形式给予提醒告诫和批评教育。

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向被谈话人指出问题,提出诫勉要求。

被谈话人可进行说明,并作出表态。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科级干部是全区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级干部管理工作是事关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各单位党委(党组)对科级干部管理负有重要责任,要把科级干部管理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抓班子、带队伍的重要责任,牢固树立加强管理是本职、疏于管理是失职、抓不好管理是不称职的观念,加大科级干部管理力度。

要形成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措施到位,各单位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努力开创科级干部管理工作的新局面,保证全区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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