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工程停工复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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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工程停工复工管理规定
工程停工复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公司项目建设现场的有序管理,规范施工管理过程中工程停工及复工的管理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公司全部在建项目。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X公司负责工程管理的副总经理是工程停工复工管理决策人,负责签发停工和复工令。
第四条工程部是工程停工复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停工、复工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处是负责安全、质量、环保工作的专业管理部门,针对施工现场发生的违反质量安全环保相关规定的行为,有权下达停工令。
第六条承担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依据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职责,针对施工现场发生的违反质量、安全、环保及X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有权要求承包商立即停止施工,报工程部办理停工手续。
第七条各生产和辅助单位是工程停工及复工管理的执行部门,负责落实停工令及复工令。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八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壹时,可下达停
工令:
(一)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业主相关管理规定;
(二)故意不执行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或严重偷工减料;
(三)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四)发现重大质量隐患;
(五)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破坏;
(六)发生群体事件;
(七)和项目管理人员发生严重对抗;
(八)其它必须停工的事件。
第九条复工应具备的条件:
停工问题经整改合格后,具备复工条件的,能够复工。
第十条下达《工程停工令》前,监理人员填写《工程停工令申请表》经总监理工程师初审,报各生产和辅助单位、工程部备案,最后报X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下达《工程停工令》。
特殊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能够直接签发《工程停工令》,事后及时补报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质量安全环保处管理人员发现现场有符合第八条下达停工令的情况时,可直接填写《工程停工令》,经质量安全环保处主要领导批准、签发后下发,及时下达至各生产和辅助单位。
第十二条其它部门和单位需要下发《工程停工令》时,
先填写《工程停工申报表》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查,工程部备案,报X公司主管工程副总经理批准后下达《工程停工令》。
第十三条各生产和辅助单位接到《工程停工令》后,及时组织监理、承包商落实、执行。
第十四条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停工令》,先报X公司各生产和辅助单位备案后,下发承包商落实、执行。
第十五条按《工程停工令》指定的问题整改完成后,由监理单位组织核查、验收,填写《工程复工申请表》报下达停工指令的部门和单位复查,复查合格批准复工后,相关单位才能重新复工。
第十六条工程停工的责任单位接到《工程停工令》后,未按时停工或未批准复工就违规复工的,相关管理部门报X 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视情节轻重处罚人民币10000元至500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如和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工程部起草且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工程停工令》申请表
附表2:工程停工令
附表3:工程复工申请表
附表1
《工程停工令》申请表
附表2
工程停工令第号
工程复工申请表
本表壹式三份,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商各存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