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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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研究
——从《刑法第三十九条》案例分析
摘要:在东京丰岛区发生恶性杀人事件,秦田牧夫妇被发现惨死在家中。搜查一课的刑事根据凶器上的指纹以及遗落现场的一张戏票推断剧团演员柴田真树是凶手。柴田被逮捕后却表示自己没有杀人的记忆。后来他乖乖承认自己是杀人凶手.可在庭审当日他又做出当场念出莎剧中独白的异常举动,于是辩护律师要求法官对柴田进行精神鉴定。
Vicious killings, Toshima-ku, Tokyo, Qin Tian, animal husbandry, the couple were found tragic death at home. Search of a class of criminal fingerprints on the weapon and left behind a scene of tickets infer troupe actor Shibata true tree is the murderer. Shibata was arrested but said he did not kill the memory. Later, he obediently acknowledge that he is a murderer. In the trial day he made on the spot to read a Shakespeare monologue of abnormal behavior, so the defense attorney ask a judge to a psychiatric evaluation of Shibata.
关键词:精神障碍;刑事责任能力
引言:关于日本刑法第三十九条:心神丧失人的行为,不罚。
心神耗弱人的行为,得减轻其刑。为保障人权,很多国家的刑法都设有相关条款,减免或免罚身心不健全者所犯罪行。
最近我观看了著名的电影《刑法第三十九条》,我觉得它是一部很出色的推理悬疑法律片。它的故事情节跌宕起伏又合乎情理,更重要的是它引发我对于“精神病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关注与思考。
影片中,在东京丰岛区发生恶性杀人事件,秦田牧夫妇被发现惨死在家中。搜查一课的刑事根据凶器上的指纹以及遗落现场的一张戏票推断剧团演员柴田真树是凶手。柴田被逮捕后却表示自己没有杀人的记忆。后来他乖乖承认自己是杀人凶手.可在庭审当日他又做出当场念出莎剧中独白的异常举动,于是辩护律师要求法官对柴田进行精神鉴定。大学教授精神医学专家藤代实行受托带着助手小川香深前去鉴定。藤代认为柴田的确有精神分裂症,而小川却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然而法医助理小川却对柴田产生怀疑,她认为柴田的精神分裂和双重人格可能是假装的。故事往下发展,小川开始暗中调查柴田的背景,几经周折她终于发现被害人秦田牧15岁时曾杀害一名女童,而这名女童即是柴田的妹妹.然而当时经法医鉴定,秦田牧精神错乱,
依刑法第三十九条判无罪,经六个月的监护治疗被释放.日后的秦田牧考上大学成家立业生活幸福,而柴田的家庭却因妹妹惨死而崩溃,母亲忧郁而终.为了报复凶手,他抛弃身份伪装精神分裂,残害秦田夫妇,报复嘲讽刑法第三十九条的荒谬日本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身心不正常者所犯罪行,应予减刑。
1997年,神户一名13岁中学生砍掉9岁男童的头颅,但犯人却因刑法第39条得以免刑,刑法第39条的争议于是在法律圈蔓延开来。
这部电影拍摄于1998年,正是以日本刑法第三十九条的争议性为出发点,叙述了一个向现行法律公开挑战的故事,情节离奇,气氛压抑,主题也很大胆。这是对日本刑法中“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原则的无情批判,是对日本现行的对话问答式精神病鉴定方法的尖刻嘲讽,也是日本知识界通过影象的方式对立法者公开质疑的一封“公开信”。其实这是一部反法治的电影
关于日本刑法第三十九条:心神丧失人的行为,不罚。心神耗弱人的行为,得减轻其刑。为保障人权,很多国家的刑法都设有相关条款,减免或免罚身心不健全者所犯罪行.刺杀里根总统的欣克利就因精神失常免遭刑罚.一些国家为了虚伪的表现本国有多尊重人权就毫不顾及受害人家属的感受释放或从轻处罚凶手,这种行为令人不齿!所以才会出现像柴田这样心有不甘而报复不公正法律和社会的人.在影片中,被告人柴田装疯卖傻并得以蒙骗了一个即将退休、经验丰富的老法医,但是他的骗局却又被一个刚刚踏入法医行业的年轻助手凭借直觉而揭穿,这是导演有意安排的一处讽刺味道极重的细节。毕竟,如果这样一个决定被告有罪与否的法律程序如果仅仅凭借直觉而不是依靠经验甚至是科学的检验标准而作出的话,一旦鉴定程序发生错误(而且错误的机率还相当高),犯罪人就会被放归社会,那将对社会安全和被害人利益产生多么难以想象的可怕后果。
该电影所反映的情况并非子虚乌有,中国就曾发生过与《刑法第三十九条》极为相似的真实案例。据《北京青年报》报道,1999年9月20日下午,家住北京市东城区的张旭东骑车路经李某家门口,正
赶上李某推门出来。由于李家的门向外开,突然打开的街门差点撞上张旭东。于是二人发生纠纷。李某摸出一把剪子开始追张旭东,而且越追越近,张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猛刺了追到跟前的李某胸腹部两刀然后逃跑,李某应声倒地,后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晚张旭东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派出所自首。张旭东惧怕受到法律制裁又在卫生学校学过一点精神病知识,突然想到假扮精神病患者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于是他在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医生面前装疯卖傻,果然蒙过了鉴定人员,获得了一张“患有精神分裂症,实施违法行为时丧失辨认、控制能力,无责任能力”的鉴定证书。最终,犯有故意伤害罪的张旭东被无罪释放,后来因为不慎说出实情才被重新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该记者在文中甚至将以落后的鉴定方法作出的精神病鉴定结论称为“杀人执照”。用语之激烈可见危害之严重。
通过影片我们还会发现一个问题:精神病学的落后的鉴定方法。该案中,从事一辈子精神病鉴定工作的老法医仍然沿用着传统的一问一答式的鉴定办法,通过嫌疑人对一些问题的回答情况判断其是否有精神上的缺陷。对神经系统疾病的诊断,不像对其他器官疾病的诊断,可以通过各种仪器、化验得出明确的数据,有各种诊断指标可以参照。在面对一个极为狡猾和具有经验的犯罪嫌疑人时,让其蒙混过关的可能性是相当大的。精神病的密码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被破解,理论上每个人都有潜在的精神病基因,由于有的人发病而有的人不发病,这种病因上的复杂程度带来了精神病诊断上的巨大难度。其次,即使医学上具有了相对明确的检验标准,它和法律上的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状况也无法直接等同。
我们认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内容是犯罪能力,而不是刑罚能力。犯罪能力,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行为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罚能力,即受刑能力,是指行为人在接受刑罚惩罚时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