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环境污染与处罚条款

(环境管理)环境污染与处罚条款
(环境管理)环境污染与处罚条款

光看法律也没用,还得看你们所处的流域,当地的环境背景。

关键的还得看你们当地环保局,要主动与其接触,他们自然会提醒你们应该注意哪些,应该怎么做!毕竟最终的定价权在他们手中,同样的行为,可以罚1W,也可以罚你10W。

而且有的地方环保部门也有地方处罚办法,下面罗列了一些,仅供参考

水污染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6项: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水体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36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7项: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地表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29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3项: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的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5条第1款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3项: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含汞、镉、铬、氰化物等可溶性剧毒渣向水体排放或直接埋入地下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31条第1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1项: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32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4项: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放射性废水或废物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34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2项: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35条;《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7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5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40条第1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5项: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27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23条第2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6条第2款: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

在岸滩采用不正当的稀释、渗透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3条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1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海域排放超标废水或将处理后的残渣弃置入海的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第15条第2款、第16条《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5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拆船时任意排放或丢弃污染物,造成污染的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13条第1款、第14条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第4项: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在岸滩堆放、弃置或处理废弃物的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6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岸滩批准使用场所内擅自堆放、处理未经批准的废弃物的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2条第2款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6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岸滩露天堆放剧毒、放射性、易溶解和易挥发性物质的废弃物的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2条第2款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6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地表水体岸坡堆放垃圾、倾倒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废弃物的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13条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27条第5项:给予书面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地面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4项: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时间及时关闭沿岸垃圾或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点的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12条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27条第4项: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没有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水污染防治法》第31条第2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7项: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造成水污染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条第2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42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7项: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岸滩弃置失效或禁用的药物和药具的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9条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7条第4项: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气污染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人口集中地焚烧沥青、油毡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第1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

露天焚烧秸秆、杂草、树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第2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建筑施工产生扬尘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3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8条: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等,造成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4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4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0条:责令关闭

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5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1条: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2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3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

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4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未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5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5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取消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资格

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第1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7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第2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第3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第4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4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0条第1项: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0条第2项: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噪声污染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3条: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5条: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0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6条: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5万元以下罚款)

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标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9条: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5万元以下罚款)

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环境噪声设备,其边界噪声超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4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9条: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5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4条: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机动车辆、机动船舶、铁路机车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5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8条: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5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8条: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在家庭室内娱乐活动中或在室内装修活动中,未采取有效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8条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方法招揽顾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4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0条: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按规定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6条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18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3条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27条第1、2项:给予书面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违法的个人给予警告或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擅自进口废物作原料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5条第3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6条第1款:责令退运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原料为名进口不能作为原料的固体废物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5条第1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6条:责令退运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境外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4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6条第1款:责令退运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固体废物非法入境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4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依照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28条

擅自转移固体废弃物出省贮存、处置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3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9条第1款第7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设危险废物标志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4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4条第1项: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单位收集、贮存、处置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9条第3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4条第2项: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移危险废物不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报告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1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4条第3项: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移危险废物不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报告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1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4条第3项: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0条第2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4条第4项: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0条第1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4条第5项: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危险废物和旅客混运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2条第2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4条第6项: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或不承担处置费用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6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4条第7项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场所等未经消除污染转作他用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3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4条第8项: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9条第2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5条第1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经我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8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7条: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

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

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

用的。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

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

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

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

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有:《环境行政处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范围

摘要: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不断发生和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亟待完善。从中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着手,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为基础,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范围提出了一些探讨性的设想,以期能对中国今后制定环境责任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是以排污单位发生的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这种保险机制中,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根据约定收取保险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排污单位的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直接向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随着现代工业的蓬勃发展和科学技术存在的局限性,即使是正常的生产作业也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而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就形成了污染企业对受害人的侵权之债。但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往往会造成近天文数字的赔偿金,侵权企业常常无力负担,为了适当转移和分散这种污染赔偿责任,从而既使污染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也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能够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应运而生。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理论支持 1.环境污染侵害由私法救济到社会化救济 由于当代社会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不论是侵权行为法遇到的理论困境还是现实问题,都导致在解决纠纷、填补利益的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要摆脱上述困境,就必须超出“损害要么由加害者承担,要么由受害人自担”的狭隘眼界,构筑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即环境侵权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再由加害人独自承担,而是还要由国家、社会、法人组织或者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来分担赔偿责任,使“传统的自己责任、个人责任原则下的损失转移转化为现代的社会责任原则下的损失分配、损失分散”[1],将环境侵权行为所生损害与责任保险、社会安全体制等密切衔接,从而使环境侵权损害的填补不再是单纯的私法救济,既及时、充分地救助环境受害人,又避免环境加害人因赔偿负担过重而破产。 2.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贯彻 可持续发展实际上需要有效地解决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冲突。国家通过环境法来为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设定可以容忍的限度,其目的即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对经济效益的追求。然而在追求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环境污染的发生不仅频繁而且后果严重。单个污染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致使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环境损害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分散企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尽量减少社会和国家的损失,有必要探索建立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实现更加抽象的社会正义。 3.和谐社会实现的保障 发展保险业是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社会的构建着眼于方方面面,对于民生的基本保障和实现是其追求基本价值之一。如前所述,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就是对复杂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合理机制。这一制度的构建不仅可以分摊污染者的赔偿责任,避免他们因无力赔偿而即将面临的悲惨命运,而且可以使被害人在损害一发生时就及时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迅速获得理赔,以填补其遭受的损失。这样既节省时间和金钱,又避免了求偿无门的情形,还能减轻司法诉讼量,及时解决法律纠纷,从而实现高效诉讼的价值目标,最终达到双赢的局面。 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需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能否纳入承保范围 目前在各国理论和实务中,对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属于承保范围已成定论。难点在于对于渐进性或累积性污染事故是否应该承保的问题。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2018.5.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标) 为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承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和互助性保险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高风险企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环境高风险企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 第二章投保与承保 第五条(强制投保范围)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 (一)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Ⅲ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 (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三)建设或者使用尾矿库; (四)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 (五)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环境保护部印发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附录B)所列物质并且达到或者超过临界量; (六)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提供环境保

环境污染处罚法具体条例是什么

环境污染处罚法具体条例是什么 尽管环保法对排放等做出了规定,可是还是有很多的工厂偷偷的排放超标的污染物,环保局就要以环境污染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必要时候还能够对其企业进行封停处理,所以企业老板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下面我们来看看环境污染处罚法具体条例是什么? 尽管环保法对排放等做出了规定,可是还是有很多的工厂偷偷的排放超标的污染物,环保局就要以环境污染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必要时候还能够对其企业进行封停处理,所以企业老板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下面我们来看看环境污染处罚法具体条例是什么? ▲一、环境污染罪处理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 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 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规。 ▲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 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其置于特定场

合同常用条款(自己整理)

合同常用条款(自己整理) 一、合同审核总结: 1、开头除了甲方乙方的名称,还需要写甲方乙方的信息:法定代表人、住址。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2、若-----的,去掉“的” 3、0.03%或0.3‰(万分之三) 4、记得审合同主体,查企业真实信息,名称是否正确。 5、大写数字时,记住拼写正确,例如:123,456.78 大写:壹拾贰万叁仟肆佰伍拾陆元柒角捌分。(一定记得写壹!!!!) 5、合同中一般2的大写都是贰,不是两! 6、“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万”,相对应的大写为:“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 7.合同只要提到定金,就要记住,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8、合同前后概念说法要统一。 二、合同常用条款 付款方式:甲方将以【电汇或支票】的方式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户名: 银行账号:

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本协议【】费用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类型: 发票抬头: 开票项目: 在本条约定中,乙方可开具的发票项目为:。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确、详细的账户和帐号,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付款不能及时到帐,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乙方开户银行或账号有改变,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未能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变更,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应予赔偿。 保密条款 1、本协议的终止、解除、撤销或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双方的约束力。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受本合同期限的限制。 2、【乙方】承诺,【乙方】对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而了解、接触或获得的【甲方】的一切资料、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进行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和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除外,但双方应确保各自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不擅自向第三方泄密)泄露或用于本协议以外的其他事项。 3、双方对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以任何方式透漏给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和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除外,但双方应确保各自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不擅自向第三方泄密)或用于本协议以外的其他事项。 4、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保密协议 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事项。 1、乙方因订立及履行本合同所知悉、了解到或获得的甲方的任何信息为甲方的专有信息。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应当对任何专有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专有信息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事项。但正常履行本合同的义务需要或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环境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其查处法律依据与处罚标准

环境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其查处法律依据与处罚标准 作者:蒋涛 出版社: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年10月出版 册数规格:全三卷(附光盘) 16开精装 定价:¥798元优惠价:¥350元 详细目录 第一篇环境法律制度与环境执法 第一章环境管理技术标准 第二章环境管理 第三章环境法及其适用 第四章环境法律制度 第五章环境立法、执法领导讲话与会议精神 第二篇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规范 第一章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概述 第二章生态环境监察调查分析方法 第三章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执法 第四章环境监测机构 第五章环境监测标准管理 第六章大气污染监测 第七章水体监测 第八章土壤污染监测 第九章噪声监测 第十章放射性污染监测 第十一章环境监测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二章工业污染源的现场监督与执法检查 第十三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第十四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篇环境破坏与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第一章防治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法律规定 第二章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法律规定第三章保护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资源的法律规定第四章水土保持和防沙治沙的法律规定 第五章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律规定

第六章防治固体废物污染和危险化学品污染的法律规定第七章保护城乡环境和农业环境的法律规定 第四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表现形式和查处依据、处罚标准第一章环境及环境犯罪概述 第二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第三章水污染罪 第四章大气污染罪 第五章固体废物污染犯罪 第六章噪声污染罪 第七章非法占用农地罪 第八章破坏矿产资源犯罪 第九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第十章环境纠纷的处理 第十一章环境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环境法律责任及处罚应用文书 第五篇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典型案例分析 第六篇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法律依据与政策标准 一、环境基本规定 二、水污染防治法规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规 四、固体废物管理 五、噪声污染管理 六、放射性污染防治 七、海洋环境管理 八、排污收费 九、污染事故处理 十、环境监察 十一、执法程序和法规解释办法 十二、常用环境标准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来源:作者:日期:2011-06-25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产业政策,其场所及设备经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合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保单的有效转让需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泄露、溢出、渗漏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并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侵权经济赔偿责任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需对承保地点/保险地址外进行清理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和施救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四)光电、噪音污染; (五)自然灾害; (六)硅、石棉及其制品;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适用条款对照清单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适用条款对照清单(环境管理体系)表 号页 次 序号名 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适用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03.142004.03.14第42、43、44、4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1997.10.01第136、137、139、338、339、34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 1989.12.261989.12.26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 2000.04.292000.09.01 第1、2、 4、5、6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 1996.05.151996.05.15全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12.292005.04.01全文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1997.03.01全文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 响评价法 2000.10.282003.09.01全文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 产促进法 2002.04.012003.01.01 第1、2、18 ~21、 23、25~ 29、36、 38、39、 40、41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 源法 1997.11.011998.01.01 第1、3、9 条、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04.291998.10.01第1、2、

115、6、7、 14、15、 21、30、 32、33条12 13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 1985.01.011988.12.29第1、6、 13、43、 44、47、 49、57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 源法 1986.03.191986.10.01第1、2、 3、4章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6.01.211988.07.01第6、12、 13、26、48 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 持法 1991.06.291991.06.29第3、8、20 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实施细则 000.03. 21 000.03.21第3、9、 10、11、 13、17、 20、21、 22、25、 39、30、 33、34、 41、66、67 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 护区条例 1994.09. 02 1994.12.01 第7、26条 20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 例 2003.01. 02 2003.07.01第2、6、 8、10、 12、15条 2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 2002.01. 09 2002.03.15 全文

食品安全法案由及处罚条款

食品安全法案由 一、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而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全市统一口径:无证、许可证过期、伪造、涂改、出借许可证可以适用,超范围经营需等相关规范出台后纳入)(2)货值金额指的是所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区别于违法所得的概念,逻辑上货值金额应大于违法所得,在日常的调查中应增加该项内容的询问,及注意询问技巧,可以是一个概数),食品的范围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确定。 (3)各罚种必须体现,包括没收、罚款(缺一不可)。 n2、违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n3、处罚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建议能查实多少认定多少,如果是通过询问认定,需要3人以上一致,或者通过采集收入登记、票据等证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n4、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n1、适用说明 (1)适用范围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2)在处罚时应当根据具体违法行为分别依据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进行处罚; (3)多项违法行为如均属八十五条(或八十六条)中所列

常 用 法 律 条 文

常用法律条文 1、《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2、《呈请拘留报告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第(二)项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第(三)项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第(四)项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第(五)项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第(六)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第(七)项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在特殊情况(应该写明:“有重大犯罪嫌疑,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有重要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等具体原因)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梢匝映?日至4日。《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2人以上共同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4、《呈请逮捕报告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5、《提请批准逮捕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呈请结案报告书》(或《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呈请预审终结报告书》名称已过时,不再适用) 6、《呈请搜查报告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7、《呈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报告书》《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患有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不应当拘留的;拘留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8、《呈请释放报告书》《释放通知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患有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不应当拘留的;拘留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不应当逮捕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超过法定期限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逮捕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 9、《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二)项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第(四)项告诉才处理的;第(五)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六)项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逮捕

讨论合并处罚法律条款的正确运用

讨论合并处罚法律条款的正确运用 在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实践中,行政相对人(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情况是比较多见的。关于合并处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没有明确规定。卫生部1997年颁布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1998年又进一步规定:“在对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其罚款金额应在各单项罚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的幅度内确定。”但我们发现在工作中对上述规定存在着不同的理解,甚至歧义,在实际适用中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本文根据法学的原理,并结合参考相关的司法实践,对什么是合并处罚、合并处罚的原则和正确适用作一些初步的探讨,与同行商榷。 1 合并处罚的概念和意义 1.1 合并处罚的概念刑事法典理论和实践中有一个概念称“数罪并罚”。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根据这一法律原理,我们还是可以给合并处罚下这么一个定义,所谓合并处罚,是指一个行政相对人(组织或个人)在某一个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两种以上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给予何种、何程度的行政处罚的适用制度。合并处罚的适用应符合3个条件。 (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根据上述概念,若不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不存在合并处罚问题。 (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这也是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种以上(两种)违法行为,谈不上合并处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依法成立,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情形导致死亡或伤残,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恐怖主义活动; (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四)火山爆发、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等自然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 (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影响; (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实施自残或者自杀行为; (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十)各种职业病、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引起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

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详解;药品经营企业;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检查方式:查看《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生产第七条;批发、零售第;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二、生产、销售假药;检查方式:假药的认定一是依靠检验结论,二是看包装;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详解 药品经营企业 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 检查方式:查看《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仔细核对名称、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许可证有效期等。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生产第七条;批发、零售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第二十三条。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销售假药 检查方式:假药的认定一是依靠检验结论,二是看包装标识 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检验)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包装标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销售劣药检查方式:劣药认定一是依靠检验结论,二是看包装标识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常见的审计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预算执行审计 (一)违规调整预算 指政府或财政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金额,此外,未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的金额也计算在内。 审计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规定: (1)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3)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按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另外,在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政府作出的决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违规减免、应缴未缴预算收入 违规减免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税收以及非税性收入款项; 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少缴财政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 (1)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 (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第4号)第一条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限已明确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

环境污染责任险 条款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产业政策,其场所及设备经有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合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保 单的有效转让需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泄露、溢出、渗漏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并被县级以 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 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侵权经济赔偿责任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 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需对承保地点/保险地址外进行清理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和施救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 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四)光电、噪音污染; (五)自然灾害; (六)硅、石棉及其制品;

各种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各种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1、渣土处置或其他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对施工时未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的,运送砂石、渣土、垃圾等物料的车辆未采取篷盖、密闭等有效防尘措施的,未对施工工地车行道路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41条之规定,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2、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污染环境行为: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之规定,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排放的油烟、烟尘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扰民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24条之规定,还应当作出限期治理或者停业的行政决定。 3、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行为:对在城市市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40条之规定,处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存储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行为: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40条之规定,处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5、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24条之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第一款之规定,处2万元以下罚款。 7、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第二款之规定,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1条第11项之规定,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8、道路保洁扬尘行为:对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的,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23条之规定,处5000元以下罚款。

排除妨害常用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 欧阳学文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

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

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汇编与措施

*********** 公^司 环境管理制度及措施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司生活和生产环境,防治污染,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确保全面完成污染减排指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逐步实现清洁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公司范围内的办公、生活区及施工现场。 第三章职责 第三条总经理是公司最高管理者,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公司重要议事日程,不定期召开公司级会议,解决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并对本制度的贯彻落实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公司领导实行环境保护“一把手”负责制,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并进行内部考核。组织本单位职工专业技能培训,确保职工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错误或习惯性操作引发污染事故。 第五条公司建立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

第六条公司安全科负责具体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 规、方针和政策,配合工程科推进公司清洁生产工作,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劳务班组生产环境进行考核,负责组织对生产环境事故的调查。 第七条各劳务班组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将保护环境放在重要位置,确保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环境事件负责。 第八条各班组在施工过程中排放废水及建筑垃圾时,应避免发生污染环境事故。 第四章管理 第九条公司各班组要重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安全科负责编制环保培训教材,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 第十条安全科对公司及施工现场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计调查,并汇总上报公司领导。 第十一条公司各班组现场生产工序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努力实现废物综合利用。 第十二条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同时加强节水管理,避免浪费水资源现象。固体废弃物及建筑垃圾应积极回收利用,禁止乱排乱堆现象,杜绝污染环境事故。 第十三条安全科要对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

新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条文

新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条文 一、立案 第107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工作中发现)第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 第111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检察院通知) 二、不予立案 第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

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移送案件 第108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四、传唤 第117条第一款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五、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270条第一款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问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问题 摘要: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生态保险强制责任保险(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及我国现状 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是在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它是整个责任保险制度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也是一种生态保险,投保人以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或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据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估算,我国2007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6%。以化工石化项目为例,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后启动的全国化工石化项目风险大排查结果显示,总投资近10152亿元的7555个大型重化工项目中,81%的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相应的防范措施机制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健康和社会稳定。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108起,平均每2个工作日一起。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事故企业只得被迫破产,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补偿救济,造成的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花巨资来治理。受害者个人,企业,政府三方都将承受巨大损失。为此,2008年2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制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 (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首例案例的顺利解决及其现实意义 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导致周边村民的农田受到污染。这家企业于2008年7月投保了由中国平安集团旗下平安产险承保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接到报案后,平安产险立即派出勘察人员赶赴现场,确定了企业对污染事件负有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相应保险责任。依据《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平安产险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就将1.1万元赔款给付到村民手中。这起牵涉到120多户村民投诉的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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