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水污染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

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

固体废物污染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

危险废物污染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

放射性污染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

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

环境污染处罚法具体条例是什么

环境污染处罚法具体条例是什么 尽管环保法对排放等做出了规定,可是还是有很多的工厂偷偷的排放超标的污染物,环保局就要以环境污染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必要时候还能够对其企业进行封停处理,所以企业老板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下面我们来看看环境污染处罚法具体条例是什么? 尽管环保法对排放等做出了规定,可是还是有很多的工厂偷偷的排放超标的污染物,环保局就要以环境污染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必要时候还能够对其企业进行封停处理,所以企业老板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下面我们来看看环境污染处罚法具体条例是什么? ▲一、环境污染罪处理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 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 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规。 ▲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 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其置于特定场

工程保修及违约经济处罚承诺书

工程保修及违约经济处罚承诺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 如我方中标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分行营业办公大楼工程,为保证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分行营业办公大楼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我方做如下承诺: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的内容为施工图内的全部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1、土建工程为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其它土建工程为两年,屋面防水工程为五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两年; 3、供热及供冷为两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 年; 5、其他约定:(关于保修责任期的延长)按《建设工程管理条例》条款执行。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我方将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若我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等)我方

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将立即组织维修人员到现场进行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我方确保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 四、保修保证措施,详见施工组织设计第289页“14.工程保修措施及承诺”。 五、违约经济处罚:如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我公司承诺:如我公司未执行以上保修措施和承诺,则愿接受不低于所投工程总造价的5‰的经济处罚。 特此承诺 投标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2013 年 9月13日

(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8号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3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28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附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第六条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环境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其查处法律依据与处罚标准

环境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其查处法律依据与处罚标准 作者:蒋涛 出版社: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年10月出版 册数规格:全三卷(附光盘) 16开精装 定价:¥798元优惠价:¥350元 详细目录 第一篇环境法律制度与环境执法 第一章环境管理技术标准 第二章环境管理 第三章环境法及其适用 第四章环境法律制度 第五章环境立法、执法领导讲话与会议精神 第二篇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规范 第一章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概述 第二章生态环境监察调查分析方法 第三章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执法 第四章环境监测机构 第五章环境监测标准管理 第六章大气污染监测 第七章水体监测 第八章土壤污染监测 第九章噪声监测 第十章放射性污染监测 第十一章环境监测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二章工业污染源的现场监督与执法检查 第十三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第十四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篇环境破坏与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第一章防治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法律规定 第二章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法律规定第三章保护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资源的法律规定第四章水土保持和防沙治沙的法律规定 第五章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律规定

第六章防治固体废物污染和危险化学品污染的法律规定第七章保护城乡环境和农业环境的法律规定 第四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表现形式和查处依据、处罚标准第一章环境及环境犯罪概述 第二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第三章水污染罪 第四章大气污染罪 第五章固体废物污染犯罪 第六章噪声污染罪 第七章非法占用农地罪 第八章破坏矿产资源犯罪 第九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第十章环境纠纷的处理 第十一章环境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环境法律责任及处罚应用文书 第五篇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典型案例分析 第六篇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法律依据与政策标准 一、环境基本规定 二、水污染防治法规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规 四、固体废物管理 五、噪声污染管理 六、放射性污染防治 七、海洋环境管理 八、排污收费 九、污染事故处理 十、环境监察 十一、执法程序和法规解释办法 十二、常用环境标准

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X政办发〔X〕X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县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加快美丽宜居新X建设。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事项制定方案如下: 一、完善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 (一)健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各镇(街)、各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工作原则,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监督、负有环保监管职责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参与的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强化协同监管,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进一步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落实《X县环境网络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无缝衔接、全面覆盖”的管理模式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空白”的网格化监管体系,通过“划片包干、定人定岗、定位定责”,做到职责明晰、发现及时、处置迅速、监管有力。 (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环保局与公安局要建立健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通过联动执法联席会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

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局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调查环境案件,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调查和侦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确保案件依法处理,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环保局应积极主动给予支持配合。 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一)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要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及时掌握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对未依法报批、审核、备案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环保局,环保局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二)重拳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铁拳治污、铁规执法,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高压态势。依法

保证工期按时完工措施及延期处罚的承诺

保证工期按时完工措施及延期处罚的承诺 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

保证工期按时完工措施及延期处罚的承诺为确保该工程能如期、完成特指定如下措施: 一、我司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多年的施工经验,具有很强的施工能力与良好的社会信誉。我司进场后,将严格按合同施工,保证工程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和质量完成。 二、开工后将立即组织施工机械及人员进场,及时建立生产设施和生活设施,保证按期开工。同时为保证整个施工工期,我司将在施工中灵活调整网络计划和增投足量的施工队伍与机械。在具体实施中,将规定的任务结合现场施工条件,如施工场地的情况、劳动力机械等资源条件和施工的实际进度,编制周密细致、切实可行的日计划、周计划,强调当天计划当日完成,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从而达到对施工项目整体进度的控制。做好施工进度记录,填好施工进度统计表。 三、在计划任务完成的过程中,各级施工进度计划的执行者都要跟踪做好施工记录,记载计划中的每项工作开始日期、工作进度和完成日期。为施工项目进度检查分析提供信息,因此要求实事求是记载,并填好有关图表。 四、材料供应也是该工程能否按期完成之关键,要求材料供应部门的人员要切实做到三勤:勤到施工现场察看、勤问、勤跑和一先(每工序施工前相应的材料先到位),及时作好材料供应计划和材料进场验收工作,质量不合格的材料坚决不放行。 五、员工素质是整个工程得以按时优质完成的决定因素。我司将尽力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激励员工发扬工人的优良传统和企业的精神,群策群力,

人尽其才地完成该工程任务。 六、施工机械、机具在工程施工中具有“事半功倍”的作用。因此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我司要求机械部门和施工人员紧密配合,务求施工机械、机具统筹安排、统一调配以达到机尽其用。要求施工人员一定要做到二勤:勤查、勤保养,保证施工机械、机具在任何情况都能正常运转,机修及机械完好90%以上。 七、针对资金对工程的顺利进展起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我司将想方设法配备足够的生产所需的资金。除保证该工程的资金专款专用外,还将调动我司一切可以调动的资金,为该工程服务。 八、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工期是保证。为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因施工质量问题而延误的工期,我司将严格执行有关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九、做好与业主、监理及设计单位的关系,创造-个良好的施工环境。 十、做好交通维持工作,加强与学校有关部门联系,办好有关手续,严格遵守区内交通管理规定,保障区内道路畅通,避免因交通问题产生不良的影响。 十一、天气将影响施工进度,这将是影响工期的最不利自然因素。届时我司将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施工时的工程质量及工程的进度。 总之,本工程中,我司将最大限度地发挥职工的主观能动性,投入足够的机械设备和劳动力,科学地组织和管理,确保按期完工。 (一)、工期:从开工之日起,施工单位精心组织、科学管理,按报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确保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项目。 若因为我方原因未能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本工程,造成工程延期完工,除自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5[1][1].19)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中的适用,遏制超标排污行为,保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反映排污者排放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量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测数据】本办法所指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指验收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经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环境保护部门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或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产生的实时监测数据及其统计数据。 第四条【处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污染源自动监控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五条【数据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产生、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出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或者缺失的情况,可以按有关规定对数据进行处理补充;出现数据作假情况,使用一年内出现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最高值替换作假数据。处理补充、替换后的数据及其统计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第六条【超标界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反映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大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界定为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反映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或者小时排放量大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界定为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第七条【超总量界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反映污染物排放量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界定为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第八条【免于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污染防治设施启动、检修、维护、调试将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界定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排污者应该提前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得同意后,排污者按要求开展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恢复达标排放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责令改正与再次违法认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通过责令改正通知书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超标排污违法行为,并限制改正期间排放总量的行政命令。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新的超标排污违法行为,应当对当事人再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一)被责令改正期间,当事人排污量超出行政命令限制的排放总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强化按日计罚等执法措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强化按日计罚 等执法措施运用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环保法[2017]17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7.05.09 【实施日期】2017.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强化按日计罚等执法措施运用的通知 (沪环保法〔2017〕177号) 各区环保局、局属相关单位: 新《环保法》、《大气法》、《环保条例》、《大气条例》赋予了环保执法人员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执法措施。新法实施以来,在环境执法中大胆运用这些措施,推动了执法力度的大幅提升。但是总体上看,四项执法措施的运用仍偏少。中央环保督察明确指出,四项执法措施未有效执行是本市执法监管偏软的一个原因。为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现对强化执法措施的运用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执法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 近年来,本市将环保执法工作放在突出的地位,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深化执法制度建

设,努力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的增多,环境执法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压力与挑战。2014年,新《环保法》出台,在强化法律责任方面,赋予环保部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执法措施,为重拳治污提供有力法制保障。用好新《环保法》赋予的四项执法措施,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最直接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措施,更是及时回应社会生态环境关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要求。各区、各有关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加强执法在环境监管工作、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履行环境执法职责。 二、高度重视执法措施的运用,做到应用尽用 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执法措施被誉为新《环保法》、《大气法》的牙齿,本市两部地方性环保法规也对这些硬措施做了细化规定。用好这些执法武器,有助于提高执法震慑力,及时制止企业违法排放,确保执法执行到位,切实推进环境质量改善。因此,各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层层落实责任,结合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排污许可证管理、重点行业污染源全面达标、中小河道整治以及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重点工作推进执法措施的运用,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应用尽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 (一)对有以下情形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1.未按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2010)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2010)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于1999年7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会议通过,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发布施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正...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于1999年7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会议通过,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发布施行。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正案,即《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于1999年7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会议通过,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发布施行。修正案于2003年11月3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二○○三年十一月五日发布施行。 法规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三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三节案件审查 第四节告知和听证 第五节处理决定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五章执行 第六章结案和归档 第七章监督 第八章附则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工作。 法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模板】

XX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 总则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确立原则 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三)综合分析的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1、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2、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危害的具体对象; 3、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4、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

果; 5、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四)量罚一致的原则。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自由裁量权适当尺度标准,对处罚裁量标准有幅度范围的,运用插值法计算罚款金额,使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五)从严从重处罚适用原则。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刑事犯罪等事项的,按上限或最高限实施处罚;当事人存有阻挠环保执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及多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形的,从严加重处罚。有以下情形的,按违法程度上调一个档次最高限从严从重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阻挠环保执法或者拒不整改的; 2、故意隐瞒编造事实推翻以前陈述的; 3、包庇或者串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人的; 4、当事人在12个月内实施了3次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的; 5、当事人的环保信用等级为红牌的; 6、需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就投入生产的项目。 有以下情形的,一律按最高限实施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1、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2、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

基层环境监管需提高三大能力

中国环境报/2006年/9月/15日/第002版 综合新闻?要闻 基层环境监管需提高三大能力 江苏省海门市环境保护局曹振新 本期提示:加强乡镇环保机构建设,专门设置乡镇和村一级的环保机构,增加基层环保工作人员;按照水污染治理设施用电量、药剂和是否运行的固定对应关系,对工业企业的水污染治理设施单独设立电表;以水污染治理设施每月运行的用电量为依据,印证设施的运行情况;在重点工业污染源附近,聘请有责任心的义务监督员,参与工业污染的环境监管。 不断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是做好环保工作的前提。目前,全国环境污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些地方污染难以得到有效控制,暴露出我国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十分薄弱。为圆满完成“十一五”环保工作目标,当前,基层环境监管迫切需要提高三大能力。 首先,要提高乡镇环境监管能力。多年来,乡镇的环保机构在工作中没有实际的环境监管能力。条件好的地区,乡镇政府设有环保办,明确一名环保助理专门负责乡镇环保工作。但是,由于乡镇环保机构人员偏少,有的环保助理还兼任了安全、生产等多项乡镇政府机关职务,没有精力专门从事乡镇环保工作。环保助理行政上属于乡镇政府领导,业务上属于县级环保部门指导,工作积极性不高。在环境监管中没有行政处罚权,环境监管往往得不到落实。这种乡镇环保现行机制,使得基层环境监管十分乏力。因此,要提高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必须加强乡镇环保机构建设。要专门设置乡镇和村一级的环保机构。增加基层环保工作人员,明确人员性质、工作职责和考核要求。 其次,要提高工业污染环境监管能力。工业污染的环境监管是环保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多年来的难点问题。如何在新时期采取新的手段来提高工业污染环境监管能力,必须依靠环境监管的科学化和现代化。海门市在这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一是开展污染源远程监控建设。在全市35家工业企业中,建成一套远程联网监控系统,提高了环境管理的效率和自动化水平。二是优化工业污染源监管措施。实施水污染治理设施单独设立电表制度和药剂验证制度。以水污染治理设施每月运行的用电量为依据,印证设施的运行情况。同时,对企业所购水污染治理药剂的发票,环保部门登记验证,从每月药剂使用量上印证企业的治污情况。三是拓宽公众参与环境监管渠道。在重点工业污染源附近,聘请有责任心的义务监督员,参与工业污染的环境监管。同时,加大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 第三,要提高环境安全监管能力。环境安全风险高,危害大。基层环境安全是环境管理的薄弱环节。要加强基层环境安全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把环境安全知识向基层、向农村广泛渗透,增强广大群众的环境安全意识。要经常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活动,排查各类环境安全隐患。企业要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做到人人心中有数、操作熟练。环保部门要加快应急装备建设,增强应急处置实战能力,整体防范各类环境污染事故。 第1页共1页

2019年(九)考核标准和违约处罚要求承诺-实用word文档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九)考核标准和违约处罚要求承诺 篇一:对安全生产目标的承诺及违约经济处罚措施1 4 、对安全生产目标的承诺及违约经济处罚措施 鄂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若我公司有幸中标,在此我公司郑重承诺: 进入现场我单位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投标文件制定的施工平面布置方案,优化施工现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不断增强工人安全防范意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坚决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本工程安全达到合格标准。如若由于我公司原因致使工程安全生产达不到约定的管理目标,我方愿意接受伍千元的罚款。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X年5月19日 篇二:设备投入违约责任承诺范本 一、设备投入违约责任承诺 如果设备投入没有达到投标的要求,而影响了整个工程的施工进度,我司将对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而且愿接由于工期原因造成的相应倍偿措施,具体可参考前面工期赔偿细节。 如果由设备投入没有达到投标的要求,而影响了整个工程的质量,我司愿接受质量原因造成的相关惩罚措施。 二、机械设备违约承诺

由于机械设备不能及时到位而造成工期与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我司愿接受招标 文件中关于影响工期与质量的相关罚款措施。相关具体措施可见工期违约承诺 与质量违约承诺的具体处罚措施。 三、机械设备不到位违约责任承诺 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机械设备没能按招标文件约定时间进场,造成工期延误 的按招标文件工期延误处罚措施执行,若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工期延误或质量达 不到按招标文件标准,我司愿接受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承诺与质量承诺的相关 条款进行执行。 四、设备违约责任承诺 如果设备投入没有达到投标的要求或没有能及时进场,而影响了整个工程的施 工进度,造成的工期延误将不予顺延。而且愿接由于工期原因造成的相应倍偿,具体可参考前面工期赔偿细节。 如果由设备投入没有达到投标的要求或没有能及时进场,而影响了整个工程的 质量,我司愿接受质量原因造成的相关惩罚。 五、机械设备投入违约责任承诺 为使工程按期完成施工,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对本工程公司投入的施工机械设 备做出如下承诺: 如若我公司中标,我们承诺将按投标文件投入设备计划表中投入设备规格、型 号和数量按该计划分批投入到本项目施工中。若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投入的机械 设备不能满足总工期要求时,我单位将无条件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增加相应的机 械设备,否则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原接受按招标文件中工期违约罚款条例进 行罚款处理。由此而造成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我司愿接受招标文件中质量 违约罚 款条例进行罚款处理。具何参照招标文件中相关罚款条例执行。 六、、设备投入违约责任承诺 本工程我司一定按招标文件要求及施工进度计划安排投入施工机械,若不能按 要求的数量投入机械设备,而影响了整个工程的施工进度,我司将对此造成的 工期延误不予顺延。而且愿接由于工期原因造成的相关赔偿措施,具体可参考 前面工期赔偿细节。如果由设备投入没有达到投标的要求,面影响了整个工程 的质量,我司愿接受质量原因造成的相关惩罚措施,具体可参见质量违约责任 承诺。 七、设备投入违约责任承诺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8号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法规行政处罚令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三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三节案件审查 第四节告知和听证 第五节处理决定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五章执行 第六章结案和归档 第七章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环境治理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选择部分城市开展了包括环保等部门在内的涉企收费试点检查。检查发 现对环境治理收费的征收和使用比较混乱,环境监督和设施使用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环境治理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违规收费与收费不到位并存 试点检查的城市环境治理收费方面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环保部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对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企业重复收取排污费或污水超标排污费,涉及金额1.22亿元。有的地方环保局环境监测中心站未经批准,擅自按每台小汽车25元,每台货车30元的标准收取“机动车辆机械噪声检测费”计120.27万元。有的地方政府部门违反国家有关“环保等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宜再对机动车尾气排污进行重复检验并收取费用”的规定,越权出台收费文件,对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的车辆按每证10元的标准收取合格证工本费,环保局依据此文件,收取166.67万元。 收费不到位的情况也同时存在。一些地方随意减免和扩大减免范围,企业欠缴费用现象严重。如某市水务集团2005年的污水处理费有应收账款挂账201.23万元,2006年1 ̄8月又有挂账555.84万元。有的地方2005年计划收缴污水处理费1.9亿元,实收仅1.04亿元。 (二)治理经费不足与资金违规使用并存 为加大污水处理的投入力度,近年来被检查的六城市相继提高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有的地方在2004年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时,特业用水征收标准从0.20元/!调整到100元!。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对建设污水处理厂来说仍是杯水车薪,连维持污水处理厂的日常运行都难以为继。如某市2005年实际可用于污水处理的经费为6237万元,而当年的污水厂运行费为10269万元。 环境专项治理资金的违规使用,进一步加剧了资金短缺。有些地方财政部门将环保专项治理资金挪作他用:有的地方对收取的排污费按一定比例提取“调控资金”,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加上按规定上解中央和省的费用,地方收取的排污费实际能用于环境治理的只有60%左右;有的地方从污水处理费安排资金用于特困补助等其他开支;有的征收单位从环保资金中提取手续费,如有的地方城管局下设的排水设施收费总所受财政委托对非居民的自来水用户收取污水处理费,2005年财政部门按2%的比例对其返还手续费95万元;有的征收单位未按规定将环保专项资金用于环境治理,有的地方共有大小火力发电企业212家,其中仅有2家电厂将脱硫加价每千瓦时1.5分的收入,按规定用于安装脱硫装置,目前只有1家电厂的装置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其余电厂的排放物全部未经脱硫处理。 (三)监管手段不足与监管不到位并存 目前,由于环境治理受到监管手段不足的客观限制,对企业违反国家环境治理收费政策的行为缺乏必要的约束和制裁。一是法律手段不足。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时至今日,该办法仍迟迟未能出台,对制裁企业欠缴污水处理费等违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二是行政手段不足。对企业违反环保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等手段,因缺乏行政强制措施的保障而难以落实。三是经济手段不足。治理环境收费是对资源价格进行合理补偿和对环境污染的惩罚性成本,目前的环境治理收费标准偏低,收缴率不高,远远不能弥补环境治理成本,无法充分发挥收费的杠杆调节作用。四是技术手段不足。对环境污染以事后治理为主,缺少事前的监督和防范手段,环境监测网络有待完善,环境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不够健全,环境治理能力缺乏技术手段的有力支撑。 另一方面,环保监管不到位的现象比较普遍。一是法定责任不到位。根据环保相关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其经济责任仅仅是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对这些造成巨大财产和人身损害的污染环境行为,法律责任畸轻。企业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耗资大,周期长,技术更新快,进行污染物处理的成本高于环保费用和罚款,而且企业常常以已经交费为由逃避或放弃自身的治污责任。二是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一些地方环保部门乐于只收费不监测,或是以罚代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仅仅处以少量罚款。环保监管力度偏软,行政处罚执行难以到位,企业守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成本。三是职能履行 环境治理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董志明陈志江桑毅 !

质量保证措施和违约承诺

六、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违约承诺 本公司的系统与设备通过合理的维护,系统的使用寿命至少十年。 本公司确保任何设备之间的所有接口在信号阻抗,标准,格式,协议,相位和其它设计参数上能正确地匹配并正常工作,发挥其最大的效能。 本公司提供的系统配备自检的功能,系统配备的指示灯和声音能显示操作状态﹑错误指示和故障发生的情况。 本公司提供的设备及系统能兼容硬件及软件的升级,以配合未来训练的需要。 本公司在评标时提供系统操作及功能示范,操作及示范的系统为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系统,示范内容包括激光训练和实弹射击。 如本公司提交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真实、不合法,其后果由本公司自负,若因产品质量或施工问题,造成业主的损失,由本公司负责。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特采取以下措施: 1、工程质量目标 本工程我公司要求的质量目标是:确保工程质量优良,争创“优质工程”。 为了达到本工程的质量最高目标,我公司将选派最优秀的项目班子,对工程施工采取全过程的目标管理,并将工程质量总目标分解为分部分项工程的分目标,对各质量目标均落实到具体个人头上,实行目标责任制,明确奖罚指标,使每个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者与操作者形成有效的压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每个员工的积极性和聪明才智,并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 影响质量因素的重点有五大方面,即:人、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事前对这五方面的因素严加控制,是保证施工质量的关键。 2、材料控制措施 1)材料采购管理 对供应商选择及产品的质量关进行严格控制,保证所采购的产品符合要求。公司建立合格供应商的名单,并定期对其进行评审,采购产品时制订完整的计划、合同相应的规范、标准等并严格进行验证。

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合法原则。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

(二)合理原则。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科学、必要、适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五条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裁量采 用百分比模式。 百分比模式是指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裁量起点 和若干裁量因素,对裁量起点和各裁量因素在总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金额的模式。

12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关法律后果

12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关法律后果 企业常见环境违法行为有哪些? 1.未批先建; 2.未验先投或验收弄虚作假; 3.无证排污; 4.未按规定使用燃料; 5.私设暗管; 6.违法处置、倾倒、贮存危险废物等; 7.自动监测设施不规范运行或弄虚作假; 8.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 9.超标排放; 10.未按规定自行监测; 11.未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 12.伪造监测数据。 按照目前的严刑峻法,企业环境违法将可能面临以下这些处罚…… 1.新环保法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限产停产等。 2.大气法、水法、固废法超标排放:10-100万元罚款无证排污:10-100万元罚款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10-100万元罚款危废非法倾倒、交给无资质单位处置:10-100万罚款

3.两高司法解释细化、明确、降低入刑标准。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构成污染环境罪。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5. 移送行政拘留情形(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6. 关于处罚对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老板)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高层)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厂长、经理或主管环保的副总、环保部长等;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实施者——工作人员。 7.限产停产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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