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山西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文件晋财库【2007】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根据《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3]47号)、《山西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晋财库[2007]19号)及《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试点阶段,因银行卡受理环境等因素影响,可以采取公务卡结算方式为主,现金结算方式为辅的并行模式。

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的不断改善,预算单位应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现金的使用。

第四条公务卡管理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财政国库管理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子系统办理。

第五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还款手续。

第二章发卡银行的选择及公务卡标准第七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省财政厅按照《山西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要求,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

省财政厅负责与发卡行、银联山西分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企[2013]130号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企[2013]130号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企〔2013〕130号)有关省直部门、有关省级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晋政发[2011]16 号)精神,规范和加强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山西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2013年11月8日山西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晋政发〔2011 〕16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预算支出的原则和范围第二条预算支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引领带动原则。

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发挥预算支出在推进我省高端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煤层气和现代煤化工产业中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二)注重效益原则。

预算支出要突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三)科学规范原则。

预算支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管理制度和评价办法。

第三条预算支出的范围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

围绕我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高端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取得突破性发展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的需要,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需要向省属监管企业注入资本金的形式安排的支出。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4•【字号】晋政办发[2009]142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四日山西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推进税制改革,加强税政管理,严格税收征管,健全地方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健全省、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基层人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加强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晋政办发[2013]46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1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的意见(省财政厅)为了加强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和省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到位,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的长效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工作的主动性省委、省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特别是近几年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资金投入之大、补贴范围之广、受益群众之多前所未有,有力地支持了农业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持续增收。

但是,随着支农项目种类的不断增加,补贴规模不断扩大,支农项目和资金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如在支农项目上存在着“重分配、轻管理、少监督”的问题;在项目管理上存在着“多头管理、重复申报、安排分散”的问题;在资金管理上一些地方存在挤占、挪用财政支农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等等。

上述存在的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影响到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发挥。

对此,各地政府、各涉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支农项目资金管理监督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4•【字号】晋政办发[2003]47号•【施行日期】2003.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47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

各级政府在改革中要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争取在“十五”期间全面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保证改革顺利进行,市(地)、县要对本级和下级的改革做出总体安排,要采取先试点,后推广,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改革方案。

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确定改革的时间和步骤。

为保证财政预算执行制度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凡已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市(地)县,在积极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转轨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十四日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精神,为推进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山西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山西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山西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晋政发〔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山西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7〕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7年8月15日山西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推动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重要意义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

合理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我省不断完善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积极探索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初步构建了现行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框架,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看到,在新的形势下,现行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

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定位不清,一些本可由市场调节或社会提供的事务,财政包揽过多,同时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承担不够,越位、缺位及错位并存;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一些本由上级直接负责的事务交给下级承担,一些宜由下级负责的事务上级承担过多,政府间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交叉重叠;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高,存在频繁调整、责任转嫁等现象;基层财力与事权不匹配,部分市县财政收支矛盾突出。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厅内运行规程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厅内运行规程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厅内运行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0.19•【字号】晋财购〔2006〕1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厅内运行规程的通知晋财购〔2006〕16号厅内各处(室)﹑局:为规范厅内政府采购工作,理顺厅内处(室)﹑单位之间办理政府采购事项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我们制定了《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厅内运行规程》,已经10月10日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九日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厅内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厅内政府采购工作,理顺厅内(室)、单位之间办理政府采购事项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制度及我厅各处(室)职责范围划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并发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审批政府采购计划;资金支付;监督检查;接受投诉及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条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和发布。

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采购管理处草拟,经厅长或厅长办公会确定后报省人民政府。

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后发布或授权省政厅发布。

第四条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省级各部门、厅内各部门预算处每年编制预算时必须根据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采购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经法定程序确定后由预算处抄送政府采购管理处。

预算处及部门预算管理处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办理单位预算追加事项时,涉及到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抄送政府采购管理处。

第五条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及审批。

省级各部门根据批复的预算报批采购计划时,要经各主管部门预算处审核采购项目内容,确定支出项目并签章。

政府采购管理处根据主管部门预算处审核的支出项目按照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审批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等项内容。

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19号)和《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省本级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不含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

中央财政下达由省级部门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立有据、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资金分配、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五条专项资金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设立。

其中,专项转移支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

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新设立专项资金,对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投资、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

第六条严格按程序设立专项资金。

新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省财政厅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

项目主管部门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

第七条省财政厅或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在每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包括政策依据、资金规模、使用范围、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各年度实施计划等内容。

山西省财政厅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财政厅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管理,是指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省财政厅通过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系统,对财政授权支付资金进行动态监督,以达到规范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防范财政资金支付风险,提高财政财务管理水平目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所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预算单位。

第二章动态监督第四条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督是指通过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系统,对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支付情况进行判断、核实、处理并及时纠正资金支付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以达到防范支付风险、规范支付行为目的的财政监督管理活动。

第五条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督的对象是经财政授权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督的资金范围是纳入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督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用途、收款人信息、支付类型、结算方式、资金性质、预算文号、项目名称、功能科目等。

第八条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确定的用途;(二)工程、物品、服务采购支出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所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三)有无向本单位其他账户或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转移财政资金;(四)预算单位开设账户是否经过省财政厅审批;(五)使用现金是否超出《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使用范围;(六) 发放津补贴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七)支付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八)授权支付的范围是否符合《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中有关支付方式的规定;(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5.02.09•【字号】晋财库〔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库〔2015〕8号各市、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支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山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城市商业银行:为规范我省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省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制定了《山西省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中国人民太原中心支行反映。

一、各地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技术规范、统一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的要求,规范开展本地区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工作。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财政资金电子收支清算业务的地区,应当对照本办法,依据《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接口报文规范(暂行)》(财库〔2013〕75号)规定的接口标准改造业务系统,使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

三、各部门、各代理银行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做好相关配套工作,共同推进本地国库收付电子化业务安全化、规范化开展。

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2015年2月9日山西省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省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以及我省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晋财行[2009]420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行[2009]420号)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加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特点,我们制定了《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09〕26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办法(试行)〉及八个配套〈暂行办法〉的通知》(晋组发〔2009〕9号)的要求,为加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山西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所需的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引进人才和引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计划的审定,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初审和具体实施的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事项:(一)用于一次性补助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或人才团队所需的经费;(二)用于资助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启动创新创业项目所需的经费;(三)用于为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特定生活待遇,以解决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资助、薪酬、医疗、保险、住房、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所需经费;(四)用于助所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或人才团队创新创业课题研究和改善科研条件等资需经费;(五)用于领导小组办公室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评审、宣传等综合服务所需经费;(六)用于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其他支出所需的经费。

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附件: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根据《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省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国家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账户构成:财政厅在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1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厅零余额账户,,财政厅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经省政府或财政部批准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以及经省政府或财政部授权财政厅批准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财政厅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厅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系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由财政厅确定的、具有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2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厅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厅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厅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前言】财政厅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加强财政授权支付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保障资金使用的效益和公正性。

为此,本文将介绍财政授权支付的概念及其重要性,并详细阐述财政厅财政授权支付的监督管理办法。

【概述】财政授权支付是指财政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将财政预算的权益委托给行政机关或其他单位,由其负责预算资金的支付和管理。

财政授权支付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授权支付可以使预算资金快速到位,缩短支付周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同时,通过对授权支付对象的选择和监督,可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2. 促进行政效能:财政授权支付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的自主权,减少了财政厅的重复劳动,提高行政效能。

授权支付对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支付,灵活性大大提高。

3. 加强财政监督管理:财政授权支付通过预算绩效管理和账务管理等手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这有助于规范财政支出行为,防止财政资金被滥用、浪费或侵占。

【财政厅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管理办法】财政厅应根据需求,明确授权支付的对象范围。

选择对象时要注重综合素质和能力,确保其具备支付资金的能力和管理经验。

同时,还应考虑到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以及财政厅对授权支付对象的风险评估。

2. 预算编制和授权支付计划财政厅应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的程序和要求,制定预算编制和授权支付计划。

预算编制应符合预算原则,明确收支项目和数额。

授权支付计划应明确支付对象、支付项目和支付金额,并保证支付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3. 授权支付的程序和要求财政厅应建立完善的授权支付程序,确保支付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具体要求包括:(1)授权支付申请:支付对象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授权支付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授权支付审批:财政厅应根据授权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和核定。

审批人要对支付对象和支付事项进行审查,确保其合规性和合理性。

(3)支付凭证和账务管理:财政厅应制定相应的支付凭证管理办法,确保支付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库[2010]50号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库[2010]50号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库〔2010〕50号)省直各部门、各预算单位:为加强省本级财政收支管理,增强预算执行透明度,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我厅制定了《山西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山西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为加强省本级财政收支管理,增强预算执行透明度,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具体实施过程。

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实现过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态监控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为手段,构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采取系统自动受理与智能预警、人工核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预算执行中的动态趋势进行分析,对各环节反映出的信息进行判断、核实、处理,并及时纠正各种违规、不规范收支行为所进行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实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就是按照公共财政管理和现代国库管理制度的发展要求,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财政资金活动监控为重点、以动态监控系统为平台,实时接收财政收入征管部门、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等方面信息,全程监控财政资金收支活动,充分发挥动态监控的威慑、警示、纠偏、规范作用。

山西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1)

山西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1)

山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文件晋财库【2007】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根据《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3]47号)、《山西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晋财库[2007]19号)及《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试点阶段,因银行卡受理环境等因素影响,可以采取公务卡结算方式为主,现金结算方式为辅的并行模式。

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的不断改善,预算单位应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现金的使用。

第四条公务卡管理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财政国库管理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子系统办理。

第五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还款手续。

第二章发卡银行的选择及公务卡标准第七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省财政厅按照《山西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要求,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

省财政厅负责与发卡行、银联山西分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19号)和《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省本级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不含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

中央财政下达由省级部门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立有据、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资金分配、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五条专项资金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设立。

其中,专项转移支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

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新设立专项资金,对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投资、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

第六条严格按程序设立专项资金。

新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省财政厅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

项目主管部门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

第七条省财政厅或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在每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包括政策依据、资金规模、使用范围、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各年度实施计划等内容。

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附件: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根据《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省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国家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账户构成:财政厅在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1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厅零余额账户,,财政厅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经省政府或财政部批准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以及经省政府或财政部授权财政厅批准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财政厅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厅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系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由财政厅确定的、具有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2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工作的通知》

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根据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山西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及《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试点阶段,因银行卡受理环境等因素影响,可以采取公务卡结算方式为主,现金结算方式为辅的并行模式。

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的不断改善,预算单位应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现金的支出。

第四条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财政国库管理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子系统办理。

第五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还款手续。

第二章发卡银行的选择及公务卡标准第七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省财政厅按照《山西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要求,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

预算单位在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代理银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

试点阶段,为确保公务卡的正常使用,预算单位必须选择本单位所在的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

随着公务卡的推广,发卡行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可不为同一银行。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票据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财综[2014]7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2.24
【实施日期】2014.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财综〔2014〕7号)
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为规范财政票据行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2014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废止了《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61号)。

同时,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考虑到2014年度财政票据印制和使用计划已经下达,各市、县及省直各单位也已于
2013年底领用了2014年度的财政票据。

为尽量避免浪费,充分做好新版财政票据的归类和设计等有关准备工作,按照省法制办关于做好新旧财政票据衔接工作的要求,新版财政票据印制和具体种类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

过渡期内,财政票据印制和使用继续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财政票据印制和使用计划的通知》(晋财综〔2014〕4号)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2014年2月24日
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财政厅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西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管理,是指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省财政厅通过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系统,对财政授权支付资金进行动态监督,以达到规范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防范财政资金支付风险,提高财政财务管理水平目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所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预算单位。

第二章动态监督
第四条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督是指通过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系统,对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支付情况进行判断、核实、处理并及时纠正资金支付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以达到防范支付风险、规范支付行为目的的财政监督管理活动。

第五条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督的对象是经财政授权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督的资金范围是纳入省级国
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督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用途、收款人信息、支付类型、结算方式、资金性质、预算文号、项目名称、功能科目等。

第八条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确定的用途;
(二)工程、物品、服务采购支出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所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三)有无向本单位其他账户或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转移财政资金;
(四)预算单位开设账户是否经过省财政厅审批;
(五)使用现金是否超出《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使用范围;
(六) 发放津补贴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七)支付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八)授权支付的范围是否符合《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中有关支付方式的规定;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综合核查
第九条综合核查是指省财政厅单独或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针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纠正的监督管理活动。

包括电话核查、调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

电话核查:省财政厅针对授权支付监督系统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电话及时向预算单位、收款单位了解有关情况,核实具体问题,对疑点问题做出初步判断。

调阅资料:为了进一步核实疑点问题,省财政厅可通知预算单位报送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等资料进行核查。

实地核查:省财政厅针对授权支付监督系统中发现的重大疑点问题,可通过实地查阅账目、资料,组织座谈等方法实施调查核实。

第十条省财政厅在实施以上核查活动中,应做好文字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对监督核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做出处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被核查单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电话告知。

对于操作性失误、理解偏差或单位初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预算单位正确操作方法或提出警示要求予以纠正。

(二)警告。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电话告知纠正而不及时纠正的,省财政厅对预算单位下达警告通知,要求其改正违规行为。

(三)整改通报。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警告而不进行改正的,省财政厅要下达整改通报,要求其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

并做出退回违规资金、撤销违规账户、调整有关账目、暂缓批复用款计划或资金拨付等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被核查单位应在省财政厅整改通报下达30日内对通报的问题做出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在收到被核查单位整改情况后,对被核查单位进行跟踪回访,了解整改的实际效果。

第十四条被核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整改不到位或虚报整改情况的,省财政厅可停止整改通报涉及的用款计划批复或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在核查过程中发现预算单位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由省财政厅移交监察、司法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在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预算单位认真严格执行预算,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核实或组织核查,并按本办法规定对问题做出处理;
(三)组织财政授权支付监督系统的开发建设和维护;
(四)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核查情况,并为预算编制、执行、
管理等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和用款计划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如实、完整填制支付凭证(包括电子数据),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积极配合省财政厅核实、核查工作,及时、完整的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