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煤矿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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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煤矿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永定鲤坑煤矿“ 12.28 ”事故教训,进一步

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维护好我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X市打击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煤矿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X政综〔X〕17号)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打击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煤矿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具体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打击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煤矿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三年时间集中整治非法违法开采煤矿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因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造成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形成“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的监管体系,为煤炭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促进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组织领导

成立X区打击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煤矿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合检查组:

(一)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X

副组

X

长:

成员:X

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自然资源局(原矿管办),具体负责协调实施专项整治行动相关工作。

(二)联合检查组

由区自然资源局(原矿管办)牵头,在区煤管局配合协助下,抽调区自然资源局(原矿管办)2名、区煤管局2名(所属煤矿片区人员)作为联合检查组成员,并组织委托具备煤炭勘查资质和经验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煤矿现有矿井地质报告、采掘图纸、生产台账、栅栏密闭设置情况、煤矿企业年度生产计划等资料进行研判。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研判情况,进行全面井下测量和资源储量进行评估,计算出保有可采储量并出具煤炭资源条件报告;发现煤矿资源枯竭和资源储量变化较大的,需提交储量地质报告至省储量评审中心评审,并提交规范实测图一张和是否有越界开采的报告供决策参考。

三、主要任务

(一)联合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检查整治

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督促由区自然资源局(原矿管办)、区煤管局、省级地勘单位的专家和测量队伍成立联合检查组,每年对所有生产煤矿检查两次以上,按“轻重缓急”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中对煤矿企业情况(如煤层产状、采掘布置、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煤面、采区规模、上一年度产量销量和煤票领用情况等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查清上一年度采煤、掘进位置,重点检查煤矿临近边界巷道或采掘面及可疑部位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逃避监管、隐瞒实际生产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

1.对各种理由不配合或搪塞检查组的或不及时提交相关资料的煤矿企业,不得复工复产,由区自然资源局(原矿管办)会同区煤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供电部门须停止或限制供电、公安部

门须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确保实地核查取证工作顺利进行。需打开井下密闭墙的,煤矿企业须做好安全措施,服从配合检查组指令,切实做好实地核查。

2.对存在超层越界违法开采的煤矿,区自然资源局(原矿管办)

应依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立案从严处罚,涉及刑事案件必须按“两高”司法解释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区煤管局应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督促煤矿企业在矿界内巷道的合适位置设立永久密闭,纳入日常重点监管。

3.对三个月内发现2次及以上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区煤管局、自然资源局(原矿管办)应提请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检查中发现中介测量机构提供虚假交换图纸协助煤矿逃避监管或出具不实报告的,将其列入矿业领域“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并依法依规函告其主管部门予以从严处罚。

(二)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煤矿行为

1.严格落实镇(街)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党政“一把手”责任及部门挂钩监管责任,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包片监管,镇街干部对点巡查。发挥区整治办中枢协调作用,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强化与纪委、监委以及公检法联合专项督查力度,提升督查效能,

确保责任具体到片、到镇、到村。加大巡查力度和密度,落实夜间突击检查制,对辖区无证硐进行再摸底、再核查,尤其是对重点镇(街)、重点矿区,坚持“一矿一档”,全力构建长效常态“监管网”。

2.严格按照“六个标准”,加大联合执法和立案查处力度,把好火工、用电的源头关,对非法矿硐予以关闭取缔,对苗头性非法盗采行为,坚持露头就打、决不手软;对“死灰复燃”矿点,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关闭一起;对重点矿区无证硐,全面实行挂牌督办,确保关闭取缔率达100%。

四、时间步骤

自X年至X年,为期三年,每年为一周期。

X年度工作安排如下:

(一)宣传部署阶段(X年2月28日前)

各产煤镇(街)、区直有关单位按照专项行动整治方案,围绕任务要求和重点内容,抓好动员部署,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举措,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一步完善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联合打击等机制,并对辖区煤矿企业情况进行梳理,为全面检查整治打好基础。

(二)检查整治阶段(X年3月1日至4月30日)

联合检查组要结合煤矿春季复工验收工作对我区所有煤矿进行

全覆盖测量和资源保有可采储量评估。核对生产能力9万吨/年的生产煤矿和设计规模9万吨/年的建设煤矿,必须经过资源评估和联合检查组通过后,才可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复工复产;对于

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上(不含本数)的正常生产煤矿和设计规模9万吨/年以上(不含本数)的建设煤矿,可暂不把开展资源评估作为批准复工复产前置条件,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复工复产。对存有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三)总结提升阶段(X年5月1日起)

专项行动后,联合检查组要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于5月5日前报送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区直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市安委办《关于印发X

市强化责任落实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实施方案》(岩市安委办〔X〕31号)、市政府《X市打击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煤矿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X政综〔X〕17号)精神,落实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共享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并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为相关机制体制,定期联合开展检查、督查和抽查等行动,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

五、职责分工

1.煤矿企业

(1)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单位,应配合联合检查组,提供最后一次评审通过的地质报告(含图件)、开采设计、生产巷道实测图、采掘工程平面图、栅栏密闭设置情况和生产台账等图纸资料。

(2)复工前要按《乡镇煤矿安全规程》向区煤管局提交矿区范围内的年度采掘计划书,采掘计划书应列出企业在年度的采煤面和掘进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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