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移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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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移交制度
为保证档案信息资源安全保管、合理利用,规范档案移交各环节工作,根据《档案法》和其他档案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我校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上级各单位发放的各类文件资料和各部门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都按要求归档完毕后,及时向档案室移交。
2.移交的档案资料,要保证按照归档要求,,做到整理规范,档号编制规范,编目清晰,并编制好移交清册,移交档案时,档案目录(含电子目录)一并移交。
3.移交人员同档案管理人员在档案室办理交接手续,档案人员对照移交清册,对移交人员移交的档案逐一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档案交接文据》上签字,《档案交接文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4.综合档案员根据要求,对不符合移交质量的档案,有权要求移交人重新整理后再移交。
5.档案人员调离工作后,必须办完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办理调离手续。
6.对档案进行收进、移出、利用销毁情况要认真登记,为统计和移交工作做好准备。
7.移交登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有综合性的报表,又要有详细的明细表,要做到账物相符、账表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