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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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xx机械厂为使本厂的自筹招待所工程尽快发挥效益,2003年3月,在施工图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就和xx集团第八分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并拨付了工程备料款,意在早作准备,加快速度,减小物价上涨的影响。施工方按照机械厂的要求进场做准备,搭设临时设施,租赁了机械工具,并购进了大批建筑材料等待开工。

当机械厂拿到设计单位的施工图纸及设计概算时,出现了一下问题:机械厂原计划总投资150万元,设计单位按机械厂提出的标准和要求设计完成后,设计概算达到215万元。由于建设资金短缺,一旦开工,很可能造成中途停建;但不开工,施工队伍已进场做了大量工作了。经各方面研究决定:“方案另议,缓期施工”。机械厂将决定通知xx集团第八分公司后,该公司很快送来了索赔报告称:“xx机械厂基建科:我方按照贵厂招待所工程的施工合同要求准时进场并做了大量准备工作。鉴于贵方做出“缓期施工”的时间难以确定,我方必须考虑各种可能以减少双方更大的损失。现将自进场以来所发生的费用报告如下:临时材料库及工棚搭设费;工人住宿、食堂、厕所搭建费;办公室、传达室、新改建大门费;搅拌机、卷扬机租赁费;钢管脚手架、模板租赁费;工人窝工费(接到图纸后时间内);已购运进场材料费;已为施工办理各种手续费用;上交有关税费;共10项合计40.5万元。”机械厂认真核实了xx集团第八分公司费用证据及实

物,同意xx集团第八分公司退场决定,并给予了实际发生的损失补偿。

二、案例分析

在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国家为此颁布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按国家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规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完成后,才能签订施工合同。而在本案中,机械厂为使本厂的自筹招待所工程尽快发挥效益,在施工图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就和xx集团第八分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并拨付了工程备料款。xx集团第八分公司为此按照机械厂的要求进场做准备,搭设临时设施、租赁了机械工具、并购进了大批建筑材料等待开工。而当机械厂拿到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及设计概算时,出现了机械厂原计划自筹项目总投资150万元与设计概算相差很多的情况,于是不得不作出“方案另议,缓期施工”的决定。xx集团第八分公司因此提出工程索赔,机械厂由此损失40.5万元。

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2005年4月,某市化肥厂与xx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化肥厂的一幢职工宿舍楼由xx建筑公司承包建筑与安装的施工工程,化肥厂提供建筑设计图纸,合同中对工期、质量、价款、结算等作了详细规划,并定于2005年7月2日开工,2006年4月8日竣工并验收。

合同签订后,施工顺利,到2006年3月,二层内装修完毕,眼

看大楼就要完工。此时,化肥厂正在着手分房,分到一、二层的职工因多年住房紧张,见内装修完毕,便强行搬了进去,厂领导劝阻无效,便听之任之。以后每装修完成一层,便住进去一层。到4月1日完工时,楼已全部投入使用。

这时化肥厂对宿舍楼进行验收,发现存在一、二层墙皮剥落,门窗开启困难等问题,要求施工单位返工。该建筑工程公司仅将门窗进行检修,但拒绝重新粉刷墙壁,于是化肥厂拒付剩余的5万元工程款。

2006年7月5日,xx建筑工程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化肥厂付清拖欠的工程款5万元及利息。化肥厂辩称因为发生质量问题施工方应当返工,否则拒付剩余的工程款。

二、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便提前使用,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如何处理?化肥厂为此拒付剩余5万元工程款的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也规定:“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该建设工程竣工未经验收

发包人就擅自使用,之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且该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不属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根据上诉法律的规定,化肥厂在工程竣工之前就默许其职工搬入宿舍楼强行使用该建筑,出现的“玻璃剥落,门窗关启困难”等问题也并非基础或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所以化肥厂应对该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而不能以此为借口拒付拖欠的工程款。

案例三

一、基本案情

某建筑设计院承担了xx花园公寓的工程设计工作。在施工图设计中基本保持了原审批的初步设计标准,控制了总体规模(600套),其总平面布置、道路、建筑物的层数、层高及总高度以及地下车库、人防设施,均按照原初步设计及市规划局批准的方案设计。由于原初步设计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经开发商同意,设计院在设计中作了一些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其中包括:

(1)修改了公寓内平面不合理部分。

(2)电梯间过小的问题进行了调整。

(3)加宽了基础尺寸。

由于进行了上述修改和调整,使得xx花园公寓较批准的规划建筑面积增加了8100平方米。

二,案例分析

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程序的合法化。为适应

市场的需求、增加建筑结构的安全或优化功能,开发商和设计院修改与调整设计方案是正常的。关键的问题是,修改方案是否符合该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否符合规划管理审批程序。在初步方案确定以后,对原设计所确定的面积、规模、道路等设计要求进行修改与调整都需要经过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设计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加宽了基础尺寸等设计内容的修改,应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所作的重大修改,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本案中,开发商未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而要求设计院直接修改的行为是违法的;设计院直接修改设计的行为,也属于违法的行为,均应得到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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