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技能大赛奖励办法
职业院校教师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表彰奖励办法
职业院校教师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表彰奖励
办法
第一条为激励全省积极推进职业技术教育教学改革,切实提高职业技能训练水平和参加职业技能大赛的积极性,检验和展示我省职业院校(含职业教育和技工教育各类学校,下同)教育教学成果和水平,根据《XX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累计
获得三个及以上一等奖项的指导教师,符合XX省特级教师评选基本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XX省特级教师,不占所在地区申报指标,评审中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三条对品德高尚、技艺精湛、育人成绩突出、在全国职业教育专业教学领域享有崇高声誉、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多个一等奖或连续多年获得一等奖的教师,可按规定程序申报齐X名师,授予“XX省人民教师”称号。
第四条对组织、支持师生积极开展技能训练,参加全国、全省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多个一等奖或连续多年获得一等奖的学校可优先参评先进单位,校长可优先申报齐X名校长、优先推荐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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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卫生学校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江西省赣州卫生学校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试行)(总21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江西省赣州卫生学校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试行)职业技能竞赛既是培养师生职业能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扩大影响力、提升知名度的重要途径。
为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及相关行业协会和学校举办的各类专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充分展示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制度创新的丰硕成果,“以赛促学”,“以赛促教”,提高教师和学生专业技能,规范对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与奖励,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及相关行业协会和学校举办的各类专业、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技能竞赛”)。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能竞赛是指由国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委员会或行业组织举办、经学校批准组织参加、针对某一领域的操作性的专业或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或课件制作、说课、教学创新等反映教师教学水平的竞技性比赛;不包括文明风采等文化类、及群众性的文娱类、体育类比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一)成立学校技能竞赛领导小组1.组成人员: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实训处和各系部负责人组成。
2.工作职责:对竞赛工作进行领导、组织、审批、监督、统一协调、评估验收。
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二)相关部门和指导教师职责1.教务处职责(1)负责制定学校技能竞赛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2)审核各系部提出的各类技能竞赛的立项申请和实施方案。
(3)做好各类技能竞赛的协调、指导、管理工作。
(4)收集各类技能竞赛的信息,提供必要的外联服务工作。
(5)负责各类技能竞赛的级别认定、经费审核。
做好学生、教师的补助和奖励审核工作。
(6)负责各类技能竞赛的档案整理、数据统计、表彰与交流等工作。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组织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也称技能大赛,以下同)既是培养提高我校师生职业能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建设和“双师”素质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扩大影响力、提升知名度的重要途径。
为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活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竞赛管理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校级以上的职业技能竞赛。
第二条各类技能竞赛奖项级别界定: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竞赛是指由国家、省、市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经学校批准参加的中职学校技能竞赛活动。
(一)国家级由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组织,以及由包括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在内的多部委共同组织的全国性大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
(二)省级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组织,以及由包括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在内的多厅共同组织的全省大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
(三)市级由济宁市教育局、济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组织,以及由包括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内的多局共同的职业技能竞赛所获得的奖项。
第三条奖励等级划分:大赛分等级设奖的,学校按对应等级奖励。
第二章团队管理第四条组队办法1.市级比赛,参加同一项目必须组建两支参赛训练队伍,增加教练和学生的竞争性,以利于提高学校整体成绩。
2.每一竞赛项目组建都要组建教练团队,教练团队有一名主教练和1-2名教练组成,实行主教练负责制。
3.组建管理督导团队。
管理督导团队分校级和部级两级。
校级管理督导团队主要负责技能竞赛的统筹、规划、管理、组织、督促及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及时、到位。
部级管理督导团队负责具体实施、落实技能竞赛工作,督促检查并指导教练和选手做好训练,提供后勤保障。
4.建立学校、教学部及指导教师三级监督评价机制,对技能竞赛的规划及实施细则定期做好自评工作,确保训练质量。
第三章职责第五条教务处职责:(一)负责制定学校师生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规章制度。
中职学校职业技能大赛奖励方案
中职学校职业技能大赛奖励方案嘿,各位看官,今天我来给大家分享一份“中职学校职业技能大赛奖励方案”,这可是我积累了十年方案写作经验的结晶哦!话不多说,咱们直接进入主题。
咱们得明确这次大赛的宗旨:提高中职学校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促进校企合作,提升学校整体实力。
就是具体的奖励方案啦!一、个人奖励1.金奖:授予大赛第一名选手,奖励现金5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2.银奖:授予大赛第二、三名选手,各奖励现金3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3.铜奖:授予大赛第四、五、六名选手,各奖励现金1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4.优秀奖:授予大赛第七至第十名选手,各奖励现金5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团队奖励1.金牌团队:授予获得个人金奖的选手所在团队,奖励现金5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2.银牌团队:授予获得个人银奖的选手所在团队,各奖励现金3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3.铜牌团队:授予获得个人铜奖的选手所在团队,各奖励现金1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4.优秀团队:授予获得个人优秀奖的选手所在团队,各奖励现金5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三、学校奖励1.最佳组织奖:授予组织工作出色的学校,奖励现金10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四、企业奖励1.最佳合作企业:授予与学校合作密切、支持大赛的企业,奖励现金10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2.优秀合作企业:授予与学校合作良好、支持大赛的企业,奖励现金5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五、奖励方式1.现金奖励:大赛结束后,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奖励方案,将现金奖励发放给获奖选手和团队。
2.荣誉证书:学校将为获奖选手和团队颁发荣誉证书,以表彰他们的优秀表现。
3.宣传报道:学校将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校园广播等渠道,对获奖选手和团队进行宣传报道,扩大他们的知名度。
六、奖励发放时间大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学校将完成奖励发放工作。
好啦,这份“中职学校职业技能大赛奖励方案”就分享到这里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也祝愿各位选手在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加油!注意事项一:确保奖励的公平性解决办法:设立专门的评审团队,由行业专家、学校领导和老师组成,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透明。
职业技能大赛经费核算及奖励办法
职业技能大赛经费核算及奖励办法
技能大赛实行项目管理、目标激励的办法,按照参赛项目在省、市获奖人次、目标达成情况核定竞赛项目费用。
项目费用80%以上用于获奖选手或指导老师奖励、训练生活补助、培训课时酬金等。
有关经费核算办法及标准如下:
一、项目经费核算办法
1.学校按照参赛项目获奖情况与目标达成情况预算经费,由各专业系制定项目费用使用计划,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2.学校依据参赛项目(按中职、高职、教师分别计算),学生组按每个项目500元支付专业系,如果是团体项目,则多一人加100元;教师组按每人500元支付专业系,作为竞赛培训等启动经费。
3.省、市参赛项目单独进行经费核算。
二、项目经费核算标准
1.市赛:获得一、二、三等单项奖的项目费分别为1200元、450元、150元。
2.省赛:获得一、二、三等单项奖的项目费分别为12000元、4500元、1500元。
3.国家赛:获得一、二、三等单项奖的项目分别为22500元、18000元、15000元。
4.获团体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相应单项项目标准的2/3×参赛人数核算项目费用。
三、目标考核
1.以本次省、市技能大赛下达的获奖目标为主要依据,并对本次省市竞赛获奖进行纵向与横向比较。
2.如果达到目标,按照上面规定的标准核算费用;如果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学校将视情况增加10%~15%的项目经费;如果未能达到既定目标,将减少项目经费5%~10%。
四、组织与支持服务补助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分工做好工作,学校将根据技能大赛组织与获奖情况,对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一线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
一线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
一线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
一、奖励目的
为了鼓励一线产业工人积极参与职业技能竞赛,提升技能水平,推动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奖励对象
参加一线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优异成绩的个人和团队。
三、奖励标准
1. 个人奖励:根据竞赛成绩,设立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给予一定的奖金和荣誉证书。
2. 团队奖励:对于在竞赛中表现突出的团队,给予团队奖励,包括奖金和荣誉证书。
四、奖励方式
1. 现金奖励:按照奖励标准,给予个人和团队一定金额的现金奖励。
2. 荣誉证书:为获奖个人和团队颁发荣誉证书,以表彰其在竞赛中的优异表现。
3. 职业发展机会:对于获得优异成绩的个人,提供职业晋升、培训和学习机会,助力其职业发展。
五、评选程序
1. 成立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和企业代表组成,负责评选获奖个人和团队。
2. 评选标准:根据竞赛成绩、技能水平、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3. 公示与颁奖:评选结果将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进行颁奖。
六、附则
1. 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竞赛组织方所有。
希望以上奖励办法能够激励一线产业工人积极参与职业技能竞赛,提升自身技能水平,为产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2024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竞赛获奖奖励办法
2024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竞赛获奖奖励办法
1. 一等奖:获得一等奖的学生将获得奖金1000元、荣誉证书一本以及学院颁发的荣誉奖章。
2. 二等奖:获得二等奖的学生将获得奖金800元、荣誉证书一本以及学院颁发的荣誉奖章。
3. 三等奖:获得三等奖的学生将获得奖金500元、荣誉证书一本以及学院颁发的荣誉奖章。
4. 优胜奖:获得优胜奖的学生将获得奖金300元、荣誉证书一本以及学院颁发的荣誉奖章。
5. 集体奖:获得集体奖的团队将获得奖金2000元、荣誉证书若干本以及学院颁发的荣誉奖牌。
6. 优秀指导教师奖:获得优秀指导教师奖的教师将获得奖金1000元、荣誉证书一本以及学院颁发的荣誉奖牌。
此外,学院还将为获奖学生提供进一步的就业或升学推荐,并有机会参与一些技能培训或学术交流活动,以便更好地提升其技能水平。
以上奖励办法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具体以学院官方发布的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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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27•【字号】豫政办〔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4〕4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竞赛体系第三章竞赛计划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竞赛集训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政策激励第八章附则河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完善我省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体系,加快技能河南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开展的各级各类竞赛活动。
本办法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实际,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有组织开展的群众性竞技活动。
第三条竞赛突出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建,引导广大劳动者积极参加,努力提升技能水平,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浓厚社会氛围。
第四条竞赛应当聚焦我省产业发展,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层层选拔的原则。
第五条竞赛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
第二章竞赛体系第六条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为省、市、县三级。
企业技能大赛奖励方案
企业技能大赛奖励方案1、背景介绍为了提高员工技能水平,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我公司决定开展企业技能大赛。
本次技能大赛以全员参与为原则,职能不限,包括技工、行政、业务等各方面的员工。
为了鼓励员工积极参与、表现突出,制定了一套科学、合理、丰厚的奖励方案。
2、比赛形式本次技能大赛分为初赛、复赛和决赛三个环节。
初赛以岗位分组进行,每个组别从岗位中选出3名代表参加复赛。
复赛以个人参赛形式,综合考虑成绩和实际工作表现选出最终参加决赛的选手。
决赛以领导团队进行较量。
3、奖项设置3.1 初赛奖励初赛中,按照岗位分别评选出岗位前3名,每名选手可获得200元的现金奖励。
3.2 复赛奖励复赛中,根据评分选出成绩前20%的选手进行奖励。
奖励如下:名次奖励第一名5000元第二名3000元第三名2000元第4-10名每人1000元第11-20名每人500元3.3 决赛奖励决赛中,根据评分选出成绩前3名的选手进行奖励。
奖励如下:名次奖励冠军10000元亚军5000元季军3000元3.4 特别贡献奖评选出全程中表现出色、获得过奖励但不在前13名的选手进行奖励。
每人奖励1000元。
3.5 集体奖励所有取得好成绩的团队,将另行颁发集体奖,并赠送奖金5000元。
4、奖项发放所有获奖者将在颁奖典礼上领取奖励,除集体奖外,其他个人奖项将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到获奖者个人账户中。
以上奖项及规则均为本次技能大赛的最终规定。
为确保比赛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对本方案中的权益约定保留最终解释权。
5、总结通过本次企业技能大赛的举办,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增强员工之间的团队合作精神。
各项奖励办法的实施将使得员工更积极地参与到比赛中来,争取好成绩,进而为企业的创新发展贡献力量。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惩办法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惩办法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面向参赛选手、指导教师、专家、裁判员、监督员、仲裁员、工作人员、合作企业、承办院校及组织参赛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代表团设立相应奖项,具体规定如下:一、大赛奖励(一)奖励类别 1.选手奖励(1)各赛项设参赛选手团体或个人一、二、三等奖。
以赛项实际参赛队(团体赛)或参赛选手(个人赛)总数为基数,一、二、三等奖获奖(2)按照所涉及的专业岗位特点,赛项尽可能将竞赛成绩或名次与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挂钩。
2.优秀指导教师奖励各赛项获得一等奖的参赛队(团体赛)或参赛选手(个人赛)的指导教师获“优秀指导教师奖”。
3.优秀裁判员奖励基本条件:能严格执行大赛各项制度规定,作风正派、执裁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得到裁判团队及参赛师生的广泛认可。
凡有投诉记录的一票否决(恶意投诉除外。
优秀裁判员由赛项执委会负责推荐。
4.优秀工作者奖励基本条件:在赛事筹备、组织过程中,能严格执行大赛各项制度规定,为赛事成功举办付出辛勤劳动,贡献突出,且获得参赛师生的好评。
推选对象:大赛赛项专家、监督员、仲裁员和赛务工作人员(含赛区和承办学校工作人员。
赛项执委会负责推荐赛项专家和赛项仲裁员;赛区执委会负责推荐赛区和承办学校工作人员;大赛执委会办公室负责推荐赛项监督员。
5.突出贡献奖突出贡献奖颁发给对大赛作出突出贡献的合作企业和承办院校。
合作企业基本条件:能自觉遵守大赛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大赛筹备,资助大赛资金和设备,圆满完成大赛任务且获得参赛师生的一致好评。
承办院校基本条件:能自觉遵守大赛各项规章制度,精心组织,全力保障技能大赛顺利进行,圆满完成大赛各项任务且获得参赛师生一致好评。
大赛执委会办公室根据绩效评价负责推荐优秀合作企业。
赛区执委会负责推荐优秀承办院校。
推荐的优秀裁判员、优秀工作者和突出贡献奖由大赛执委会审核批准。
(二)奖励标准1.获得各赛项一、二、三等奖的团体赛参赛选手或个人赛参赛选手,授予相应荣誉证书;获得一等奖的团体赛参赛队或个人赛参赛选手,授予奖杯。
学校技能竞赛奖励办法
xxxxxx学校关于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为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及其他体育、创新创业、文体等竞赛活动积极性,培养师生创新精神和竞争意识,提高竞赛成绩、提升学校社会影响力和美誉度,结合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实际,特制定xxxxxx学校竞赛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本办法所指的竞赛,是经过学校批准以xxxxxx学校名义参加的竞赛活动。
适用对象为两类人员:指导教师: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省市级等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及其他体育、创新创业、文体等竞赛,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指导教师个人或团队。
参赛教师:教师个人或团队参加竞赛活动,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指导教师、参赛教师均应是本校在编或在聘教师。
二、奖励范围本条例所对应的比赛为国家级、省市级主办的各级各类专业技能、教学能力竞赛(不含论文、课件、成果等竞赛),根据举办者级别、竞赛层次和社会影响力,将竞赛分为Ⅱ级四类。
(一)国家级竞赛国家级竞赛是指由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组织的全国性竞赛,分为国家级Ⅰ类竞赛、Ⅱ类竞赛。
国家Ⅰ类竞赛:由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或行业主管部(委)等两个及以上部(委)联合组织的全国性竞赛;国家Ⅱ类竞赛:国家教育部、行业主管部(委)等单独举办的全国比赛。
(二)省级竞赛省级竞赛是指由省教育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联合或单独组织的省级竞赛,分为省市级Ⅰ类竞赛、Ⅱ类竞赛。
省级Ⅰ类竞赛: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组织的比赛,省教育厅组织的教师教学能力大赛。
省级Ⅱ类竞赛:省教育厅及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其他技能大赛。
三、奖励细则1、本条例仅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比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教师进行奖励。
2、获奖时间及奖励等次的认定以主办单位的发文或获奖证书为准。
奖项不分等级,按照名次奖励的,第一、二名按照一等奖,第三、四名按照二等奖,第五、六名按照三等奖认定。
3、同一学生的指导教师多于1人,所获奖金由指导教师团队分享。
4、同一名教师在同一赛事中指导不同学生获不同等级的奖项,对该教师的指导奖只计最高奖项,不另行累加计算颁发。
参加技能大赛奖励办法
教师学生参加国家及省技能大赛奖励办法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着力提高师生竞技能力,调动广大师生参加技能竞赛的积极性,全面提升我校实训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级别的确定1.国家级国家级竞赛是指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国性竞赛。
参赛选手代表黑龙江省参加国家级竞赛。
2.省级省级竞赛是指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政府部门组织的全省性竞赛,参赛选手代表齐齐哈尔市参加竞赛。
第二条奖励范围3.教师参加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者;4.在校学生参加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中等职业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者;5.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省技能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指导教师;6.组织教师或者学生参加国家省技能竞赛,成绩突出的专业部;第三条奖励方式7.奖励证书在全国及省技能竞赛中获一等奖的学生,授予“技能拔尖学生”的称号并颁发证书;指导学生在全国技能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和省技能竞赛一等奖的指导教师,授予“最佳指导教师”称号并颁发证书;在国家、省技能竞赛中,组织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专业,学校分别授予“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和“组织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证书。
8.奖励标准奖金发放除教师个人项目奖励教师个人外,其它资金发放对象是指团队(参赛选手、指导教师、专业负责人)。
教师参加各级技能大赛奖励标准(1)参加省技能大赛三等奖获得者奖励500元;参加省技能大赛二等奖获得者奖励1000元;参加省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奖励2000元;参加国家级技能大赛三等奖获得者奖励3000元;参加国家级技能大赛二等奖获得者奖励4000元;参加国家级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奖励5000元。
(2)教师参加省、国家技能大赛获奖取得优异成绩者;在学校组织的评职晋级及评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省技能大赛学生获得省二等奖以上奖励的同上)。
(3)教师当年指导同一(组)学生在同一项目比赛中多次获奖的,按学生中最高获奖等次计奖。
广州天河金领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
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学校实践教学水平,鼓励师生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推动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师、学生参加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比赛的管理和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中竞赛活动指由国家部委、省和市组织的各类非营利性质的以提高参赛者教学水平、鼓励教学创新的技能竞赛。
其中,国家级、省级、市级获奖人员须以广州市天河金领技工学校为参赛单位,以个人名义获奖的必须要署广州市天河金领技工学校名,否则不予计奖。
第四条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比赛每级分为两类:由人社部门、教育部门牵头组织的为一类比赛;由行业主管部门、系统或学(协)会牵头组织的为二类比赛。
其中,国家部(委)、部属行业举行的技能大赛归属国家级技能大赛;省级厅(局)、省属行业举行的技能大赛及跨地区省属学校举行的技能大赛归属省级技能大赛;市级行政部门、市属行业举行的技能大赛及跨地区市属学校举行的技能友谊大赛归属市级技能大赛的奖励标准进行。
以市级以上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各类竞赛提高一个档次授奖。
第五条学校设立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基金对获奖人员进行奖励,职业技能竞赛奖金由学校年度预算单独列支。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的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负责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监督和表彰奖励;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竞赛的审批和组织第七条竞赛准备工作的审批。
学校决定正式参加某项赛事,由学校或教研室部指定第一责任人制定竞赛方案,报送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后报校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审批。
如需进行集训的,须在集训开始前一周提交。
第八条职业竞赛方案内容应包括比赛的报名费、差旅费、必要的参赛服装、指导老师、参赛人员名单及其职责、赛前集训的次数、时间以及所需购买的培训材料、物资的详细清单、资金预算等内容。
为参赛所购买的器材、设备、配套书籍、辅导材料、一次性消耗品等物资,于集训开始时纳入学校财产管理,集训结束后将相关器械保留登记入库,以备二次使用。
山东省技能大赛奖励办法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的通知鲁教职字〔2011〕6号各市教育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职业院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举办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4号)精神,为合理规范使用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专项资金,特制定《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为贯彻《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举办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部署和要求,调动职业院校师生参与技能大赛的积极性,引领全省深入开展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以培养职业素养职业能力为核心全面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经研究决定,设立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专项资金,自2010年起,对在全国、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学生给予奖励。
按获奖项目(包括团体项目和个人项目)奖励,每个获奖项目奖励5000元。
第二条对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项目的指导教师给予奖励。
按获奖项目(包括团体项目和个人项目)奖励,每个获奖项目奖励5000元。
第三条对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项目的学校给予奖励。
按获奖项目(包括团体项目和个人项目)奖励,每个获奖项目奖励5万元。
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相关专业教学成果整理、专业教学方案研究、专业课程和教材开发。
第四条对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项目的学校给予奖励。
按获奖项目(包括团体项目和个人项目)奖励,每个获奖项目奖励10万元。
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相关专业教学成果整理、专业教学方案研究、专业课程和教材开发。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为进一步鼓励学校师生积极参加专(职)业技能竞赛,促进该项工作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切实保障竞赛质量与水平,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针对我校成立二级学院等机构调整,结合学校相关文件执行情况,特进一步制(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属性、级(类)别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经教育部门批准备案且正在开设的专业及其课程直接相关的各类各级专(职)业技能竞赛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根据项目组织机构的性质,分为以下五个类、级别:(1)校、区办项目:学校以及黄埔、天河区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机构举办的,或其委托举办的项目。
(2)广州市办项目:广州市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机构举办的、或其委托举办的项目。
(3)省级项目:广东省行政部门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机构举办的、或其委托举办的全省或跨省项目。
(4)国家级项目:国家行政部门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机构举办的、或其委托举办的全国性项目。
(5)国际级项目:国家行政部门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机构举办的、或其委托举办的国际性项目。
第二条根据获奖证书、竞赛项目通知等资料确定各类竞赛项目的级别,若提供信息不一致,以获奖证书为准。
若受行政部门、教指委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机构委托举办的项目,需提供有效的委托证明。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项目按以下程序立项、审批实施:专业教研室填写《学生专(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申请表》(附件)及竞赛指导方案,报所属二级学院(部)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项目计划、经费预算后立项。
教务处、相关二级学院等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及其他参赛条件,立项二级学院(部)应认真组织实施,确定指导教师、组织学生赛前培训I。
在竞赛活动过程中,相关专业教研室及时记录、整理竞赛过程材料,并经所属二级学院(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核,作为项目完成后财务报账、奖励等实施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学校按以下原则支持不同类、级类的竞赛项目:(1)重点支持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或其委托举办的、与专业密切相关的具有鲜明职业技能特色的各类省级及以上的项目立项,并安排专项资金。
2022年成都百万职工技能大赛新都区比赛奖励办法
2022年成都百万职工技能大赛新都区比赛奖励办法
参赛选手奖励和晋升职业资格等级按照《成都市职业技能竞赛及奖励管理办法》、《成都百万职工技能大赛管理办法(试行)》(成工办发〔2018〕20号)执行。
(一)给予一类赛第一名15000元,第二名12000元,第三名10000元,第四、五、六名8000元奖励。
(二)给予第一名选手师傅5000元,第二名选手师傅4000元,第三名选手师傅3000元,四、五、六名选手师傅2000元奖励。
(三)实操成绩和理论成绩全部合格,且属于技能类的一类赛各工种前六名选手,由市总工会、市人社局授予“成都市技术能手”称号。
一类赛其他类各工种的前六名选手和二类赛各工种第一名选手由市总工会、市人社局通报表扬。
(四)实操成绩和理论成绩全部及格,并符合“成都工匠”评选范围的前三名选手,推荐评选“成都工匠”。
(五)以上所有奖金为税前金额,由市总工会代缴所得税。
关于鼓励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市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奖励办法
关于鼓励教师指导学生参与专业兴趣小组、专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奖励办法(草案)开展专业技能兴趣小组,以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专业基础知识,培养学生专业实践操作能力,增强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实效性,并从中选拔市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选手,提高学校整体办学实力。
学校鼓励全体师生积极参加专业兴趣小组与市级以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为保证专业兴趣小组活动的正常开展与规范学校技能竞赛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有效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和教师的教学水平,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专业兴趣小组的设立根据学校现开设的专业实际与省、市学生技能大赛设定的项目,设立下列专业兴趣小组:二、专业兴趣小组的管理1.原则上,每个专业兴趣小组指导老师不超过2人,每周开展2次集中指导训练,每次训练时间为1-2小时,学校按15元/小时计发指导津贴。
2.参与专业兴趣小组的学生应为相关专业的一、二年级学生。
具体人数由专业负责人、任课教师和班主任组织。
学校要求人员相对固定,如出现学生随意缺席专业兴趣活动、违返操作规程等情况,视情节扣发指导教师指导津贴。
3.指导教师应负责制定专业兴趣小组活动章程;造具学生花名册交实习处存档;每次集中指导应写好活动实施方案(或教案);期未应上交活动总结与组织学生作品展出一次以上。
4.专业兴趣小组集中指导时间,指导教师不得随意请假或缺席,否则按学校有关考勤制度处罚。
实习处安排专人负责考勤登记。
5.学生参与业兴趣小组活动产生的耗材费用由学生自理,其它费用由学校负责。
损坏、遗失学校设备、工具等由指导教师赔偿。
三、技能竞赛级别的认定参加国家级、省部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组织的职业院校学生专.业技能竞赛,由各专业负责人按照竞赛项目大类做好年度计划,报实习处确认。
其它民间团体、企业等组织有一定影响力的职业技能竞赛级别的认定,由学校组织专家确认。
四、竞赛项目的组建1.市级以上技能大赛教练资格的认定根据各类竞赛的性质、参赛人数的需要,所有专业课教师在2-3年内必须要指导1人或1组学生参加市以上学生职业技能大赛。
关于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的奖励办法
关于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的奖励决定
为适应国家职业教育和我校发展的需要,积极响应“普通教育有高考,职业教育有技能大赛”的号召,鼓励我校师生爱岗敬业、提高职业技能,增强荣誉感,促进我校师生技能水平的提升,加快师生成才的步伐,促使我校的办学质量进一步提高,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对我校学生选手在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技能竞赛中获奖,指导教师将给予奖励。
参赛的职业工种须为我校开设的专业或相关专业。
二、本办法所述技能竞赛,是指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主办且未提供训练基金及奖金的各项技能竞赛,不包括具有商业性质的由企业策划举办的技能竞赛。
三、技能竞赛获奖的奖励标准。
1、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获奖教师奖励标准
2、奖金发放以一个竞赛项目为单位。
3、同一竞赛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的比赛,均获奖,按最高额奖金计,不重复计奖。
四、本奖励办法由2013年开始实施。
五、本办法未指明的特殊情况,由学校组织认定。
XXXXXX学校
2013年1月。
中职学校职业技能大赛奖励方案.doc
矿区职教中心技能大赛获奖奖励方案(试行)技能大赛是推动教学改革、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检验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加大技能教学工作力度、有效激发学生及辅导教师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和实践水平,在学生中形成良好的职业技能训练氛围,特制定技能大赛奖励方案如下:一、奖励范围:1、由教育行政部门、各类教育学会等教育机构组织的各类专业技能竞赛,包括国家级、省级及市级;2、非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学会等教育机构组织的经学校同意后组队参加的各类专业技能竞赛。
二、奖励对象通过教务处、教学主管领导确定的直接参与辅导的专业教师(各项竞赛最多限报三名辅导教师)、直接参与竞赛项目的在校学生和老师。
三、辅导津贴标准直接参与辅导的教师严格按照制订的辅导方案进行专业培训,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期间按照60元/天标准进行加班补贴;正常上班期间,根据辅导时间按矿区职教中心工作量计算办法进行计算。
四、奖励标准1、教师奖励办法:说明:以上奖金为团队奖励2、学生奖励办法:(注:同一参赛项目在同一竞赛中同时获得几项奖的,按最高奖奖励。
)3、团体组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奖金8000元、6000元、3500元;获得省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奖金6000元、4000元、2500元;获得市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奖金4000元、3000元、1500元;五、精神奖励1、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在校学生,在发展党员、省市级三好学生评选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2、获得省级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在校学生,根据所获名次,分别给予相应的学分奖励;在评优评先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3、获得市级及学校内部举行的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在校学生,发放获奖证书;在校内三好学生、成绩综合奖评等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4、参与辅导的教师校内年终考核、职称评定、先进个人、优秀党员及先进部门等评选中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获奖情况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关于参加全国全省职业技能大赛获奖指导教师的奖励办法
关于参加全国全省职业技能大赛获奖指导教师的奖励
办法
为了鼓励教师积极指导学生并代表山西参加全国全省职业技能大赛,以赛促教,以赛促学,特拟定如下办法:
一、本奖励办法仅用于国家教育部举办的代表山西省教育厅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及代表学院参加全省职业技能大赛的赛项。
二、代表山西省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对获得相应等级的荣誉证书上标注的指导教师进行奖励;代表学院参加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按参赛项目并结合指导教师职称进行以奖代补。
三、依据省教育厅“关于山西代表团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文件和省赛文件通知,经院长和分管院长批准,教务处长和技能鉴定中心安排执行,各系(室)组队参加的赛项。
四、国赛奖励:一等奖每个指导教师奖励5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参赛未获奖的指导教师按项目计500元。
五、省赛以奖代补:一等奖以奖代补80个课时,二等奖以奖代补60课时,三等奖以奖代补40个课时,参赛未获奖和参赛队因报名人数不足取消赛项的指导教师按职称项目计20课时。
六、提交荣誉证书扫描件、复印件、参赛合影照、获奖现场颁奖照的电子版、纸质版或颁奖现场视频等办理奖励审批手续。
解释权归教务处,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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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学生参加国家及省技能大赛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着力提高师生竞技能力,调动广大师生参加技能竞赛的积极性,全面提升我校实训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级别的确定
1.国家级
国家级竞赛是指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国性竞赛。
参赛选手代表黑龙江省参加国家级竞赛。
2.省级
省级竞赛是指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政府部门组织的全省性竞赛,参赛选手代表齐齐哈尔市参加竞赛。
第二条奖励范围
3.教师参加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者;
4.在校学生参加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中等职业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者;
5.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省技能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指导教师;6.组织教师或者学生参加国家省技能竞赛,成绩突出的专业部;
第三条奖励方式
7.奖励证书
在全国及省技能竞赛中获一等奖的学生,授予“技能拔尖学生”的称号并颁发证书;指导学生在全国技能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和省技能
竞赛一等奖的指导教师,授予“最佳指导教师”称号并颁发证书;在国家、省技能竞赛中,组织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专业,学校分别授予“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和“组织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证书。
8.奖励标准
奖金发放除教师个人项目奖励教师个人外,其它资金发放对象是指团队(参赛选手、指导教师、专业负责人)。
教师参加各级技能大赛奖励标准
(1)参加省技能大赛三等奖获得者奖励500元;参加省技能大赛二等奖获得者奖励1000元;参加省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奖励2000元;参加国家级技能大赛三等奖获得者奖励3000元;参加国家级技能大赛二等奖获得者奖励4000元;参加国家级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奖励5000元。
(2)教师参加省、国家技能大赛获奖取得优异成绩者;在学校组织的评职晋级及评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省技能大赛学生获得省二等奖以上奖励的同上)。
(3)教师当年指导同一(组)学生在同一项目比赛中多次获奖的,按学生中最高获奖等次计奖。
指导多名学生在同一项目比赛中多人获奖的,先按学生中最高获奖等次全额计奖,其余获奖学生的指导奖减半发放。
学生参加各级技能大赛奖励标准
(1)参加省技能大赛荣获省级竞赛二等奖的专业奖励团队2000元;学生参加省技能大赛荣获省级竞赛一等奖的专业奖励团队8000元。
(2)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荣获三等奖的专业,奖励参赛团队1万元;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荣获二等奖的专业,奖励团队2万元;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荣获一等奖的专业,奖励团队3万元;(3)在国家、省技能竞赛获奖的学生,根据相关政策和竞赛的有关规定,向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学生获奖层次及相应免试升学院校相关规定
①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技能大赛三等奖或市(行署)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免试升入省级示范、骨干高职学校相应专业学习。
②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技能大赛二等奖获得者,免试升入国家级示范、国家级骨干高职学院相应专业学习。
③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根据学生报考志愿免试升入省内对口升学高职院校相应专业学习。
④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获得者,免试升入当年有省内专业对口升学招生计划的应用型本科院校相应专业学习,或根据学生报考志愿免试升入省内对口升学高职院校相应专业学习。
9.辅导津贴标准
直接参与辅导的教师严格按照制订的辅导计划进行专业培训,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期间按课时计算课时费;正常上班期间,根据辅导时间按课时折半进行计算。
聘请相关专家到校辅导,根据辅导时间按课时进行计算(每节课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本办法从2013年4月10日开始实行,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
齐齐哈尔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
201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