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机打《天津市客运出租行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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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机打《天津市客运出租行业专用发
票》的通知
【标 签】客运出租行业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津地税征﹝2006﹞30号
【发文日期】2006-09-29
【实施时间】2006-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地税局)票据中心:
为配合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安装使用工作,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使用发票的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0月1日启用机打《天津市客运出租行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机打客运出租发票),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机打客运出租发票为卷式单联发票,发票代码为:21200×;×;1205×;,每卷101份,其中前100份为发票联,最后1份为汇总报核联。发票采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印色:棕色;规格:44mm×;152mm;工本费4.5元/卷。
二、凡已安装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提供客运劳务收取款项时,应使用税控计价器打印发票,机打客运出租发票手写无效。
三、市客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客管办)发售机打客运出租发票时,可掌握在每车一个月的使用量,纳税人再次领购发票时,实行交旧售新制度,将已打印的发票汇总报核联交回,由市客管办统一保管。
四、各出租汽车公司(联队)在车辆全部安装税控计价器后一个月内,将空白发票(包括整本未用和部分未用的空白发票)整理汇总后,填写《发票上缴清单》(附件1),上缴至市客管办。
市客管办在全市税控计价器安装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本单位库存空白发票连同各出租汽车公司(联队)上缴的空白发票整理汇总后,填写《发票缴销表》报市地税局监销。 五、2007年5月1日起,手写客运出租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原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告>的通知》(地税征〔1995〕22号)同时废止。
附件(略)1.发票上缴清单
2.机打《天津市客运出租行业专用发票》票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