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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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工作、学习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大英县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住公司的所有员工、家属和外来人员都要自觉遵守和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在公司统一领导下,由后勤处牵头,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后勤处、审监保卫处、企业文化处、生产安全处、厂、中心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做好员工及家属的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全体员工家属的文明意识,形成爱护花草、树木,保护环境卫生的良好风气,增强员工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觉性。

第二章环境面貌卫生管理

第五条环境卫生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的卫生区域(附后)要落实到班组、人头,实行分片包干,不留死角。做到路不见渣,沟见底,室内外无尘、无蛛网、厕所无臭,无蝇、无蛆。

第六条推行垃圾袋装化。员工生活垃圾应自觉倒往公司设立的垃圾坑(桶)内,机关单位的清洁应在当天下班前

清扫,专职清洁工在次日早上清运。

第七条员工、家属应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第八条后勤处和有关单位要负责做好公厕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清扫保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卫设施的义务,不得擅自拆除、损坏环卫设施。

第十条禁止在公司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狗(办理养犬证的除外)等家禽家畜。

第十一条后勤处要认真组织开展好“除四害”活动,各单位要积极参与并负责其责任区范围内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加强噪声管理,防止污染,禁止在办公、住宅区使用高分贝音响器材及汽车鸣放高音喇叭。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搭建临时设施和住房,临街窗户防护栏安装不得凸出墙面。

第十四条员工个人的摩托车、自行车必须停放在车库(棚)内;公司和外单位来公司办事的车辆必须停放在规定的区域;员工及非公司人员停放车辆,须经公司审监保卫处同意并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各单位施工、检修、产生的泥、渣等废弃物,必须做到工完场地清。

第十六条公司运渣车及外来购渣车,不得散落在公司公路上,污染公路者,必须清洗(扫)干净。

第十七条禁止在建筑物、电杆、树木等物体上乱挂、

乱写、乱画、乱贴、乱刻。

第十八条公司门面出租房经营者应依法经营,经营餐饮业必须使用天然气,禁止烧煤,不得直接向行人道和员工窗口排气、排热。从事经营娱乐性业务的,晚上12时前必须停止营业,以保证员工正常休息。

公司食堂及饮食餐点,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

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

第二十条任何人不得在规划区内种植农作物、蔬菜、瓜果等。

第二十一条加强园林绿化和其它绿化的管理。公司中心绿化区和五号工地,由后勤处负责管理和维护;各厂、中心的绿化带归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盗窃花草树木,不得损坏绿化设施。

第二十三条园林绿化地内,不得随意穿行,爬树、摇树、攀枝、摘叶、果、采花、剥皮、刻画,不准在绿化地内倾倒垃圾、污物、取土、取沙、铲草。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和员工、家属违反管理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处罚。法律、法规仅有原则规定,难以实施的按本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处罚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

责任人员。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处罚方式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收取教育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者,收10元以上100元以下教育管理费;有下列第四、五项行为之一的,除限令赔偿、限期清除乱倒物外,收50元以上300元以下教育管理费。

1、生活垃圾不倒在指定地方的;

2、垃圾散倒在垃圾池(桶)外的;

3、不按规定完成责任区清扫保洁工作的;

4、损坏垃圾设施的;

5、乱倒建筑垃圾和其它生产垃圾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10元以上50元以下教育管理费:

1、随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

2、将灰尘、垃圾扫向水沟或其它公共场所不及时清理的;

3、不按规定时间打扫卫生的;

4、不采取措施排热排气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10元以上300元以下教育管理费:

1、建筑物、构筑物、电杆、树木上乱挂、乱写、乱画、乱贴、乱刻的;

2、乱摆摊设点的;

3、未经批准乱搭乱建,擅自破墙开门、窗;乱辟通道的;

4、临街面装修、装饰不按规范,又拒不改正的。

第三十条食堂卫生状况差的,收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教育管理费。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第一项的,收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教育管理费;有下列行为第二、三项的,收50元以上200以下的教育管理费:

1、车辆不按规定停放的;

2、机动车在厂区公路行驶时洒漏运载物的;

3、施工后不及时清理,平整场地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第一项的,按每只20元以上,50元以下收教育管理费;有下列第二项行为的按每只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收教育管理费。

1、在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等家禽的;

2、在厂区内饲养猪、无证养狗、羊等家畜。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教育管理费,造成树木、花草损失、死亡的、公共设施损坏的要足额赔偿损失。

1、损失绿化设施的、损坏公共设施的;

2、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移植、盗窃花草树木的;

3、掰摘绿化树木和攀枝摘花、果的;

4、将废弃物等倒在园林、草坪上或往树木花草上乱吐脏物影响观赏的;

5、在园林、草坪内穿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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