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管理办法
区环境卫生考核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区环境卫生考核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范文一、引言环境卫生是一个社会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
为了加强对区域环境卫生的管理,落实城市清洁行动,构建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我们制定了《区环境卫生考核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
本办法旨在明确各方责任,加强工作监督,促进环境卫生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管理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在考核工作中,确保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2.科学、合理原则:依据科学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考核,合理评价各方工作表现。
3.激励、约束原则:通过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方式,推动环境卫生工作的改进。
4.透明原则:公开考核标准、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社区公共区域的清洁状况。
2.城市道路、背街小巷的清扫情况。
3.城市道路的垃圾分类和垃圾收运情况。
4.居民小区的垃圾分类和垃圾收运情况。
5.公共设施的维护情况,如公园、花坛、垃圾桶等的清洁与完好程度。
6.城市环卫作业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态度。
7.市民居民对环境卫生的满意度。
四、考核指标1.清洁状况考核指标:(1)公共区域的清洁状况评分,包括道路、广场、公园等。
(2)背街小巷的清洁状况评分。
(3)公共场所卫生状况评分,包括公厕、垃圾收集站等。
2.垃圾分类与收运考核指标:(1)垃圾清运及时率,即垃圾容器及时更换并清运率。
(2)垃圾分类率,即居民准确分类垃圾比例。
(3)垃圾处置合规率,即垃圾处置符合环保标准比例。
3.公共设施维护考核指标:(1)公园绿化养护情况,包括植物管理、道路清扫等。
(2)花坛绿化情况,包括花坛整洁度、花卉更新等。
(3)垃圾桶清洁情况,包括垃圾桶维护、垃圾桶清运频率等。
4.环卫作业人员考核指标:(1)环卫作业人员作业质量评分,包括清扫、清运等。
(2)环卫作业人员服务态度评分,包括服务热情、礼貌用语等。
5.居民满意度考核指标:(1)居民环境卫生满意度调查评分。
(2)基于居民反馈的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考核。
环卫保洁管理措施
环卫保洁管理措施1、管理标准(1)由管理部制定、完善工作制度,监督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严格按照需求工作.(2)制定考核、奖惩制度,组织、落实考核人员,做到奖惩分明.(3)与各工作人员签定《绿化保洁责任书》,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4)制定详细的月度计划、季度计划、年度计划,合理安排各项工作.(5)合理安排各段的工作人员和工作,及时补缺,确保当天工作按时、按质完成.(6)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问题,管理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并记载.(7)制定各段工作路线,尽量使工作人员以人员以最短距离完成道路保洁工作.(8)做好工作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做到安全工作、文明工作,诚信服务.①每月末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会议,一方面听取意见,一方面指出工作中不到位地方,同时落实整改措施.②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方案.③做好工作人员日常考勤记载.④做好日常工作台帐日常工作内部检查、考核台帐日常工作上级部门考核台帐日常垃圾量记载台帐工作工具维修、更新记载台帐垃圾房维修台帐突击检查、突击任务台帐员工考勤记载台帐(9)经常性与上级保持联系和沟通,及时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水平.(10)在员工中经常性开展创优美环境、创优质服务和创优良秩序系列活动,如制定并落实系、年十佳劳动竞赛活动,既增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又提高工作质量.(11)经常性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以安全保障和事故防范为内容的检查和整改活动,杜绝一切重大责任性生产事故的发生.(12)建立档案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档、备档员工档案资料.①各类培训计划、实施情况等资料②循环车、铁铲、工作服等工作工具资料③工作地段、路线、垃圾房等设施详细资料④日常工作台帐(13)设置投诉电话,接受居民监督、考核.(14)接到投诉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了解、调查投诉情况,并立即进行整改.2、考核制度(1)考核方式按照《考核办法》对公司的环卫工作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察与暗访、重点地段抽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等形式进行严格考核.(其中,每天随机抽查占50%,每月组织检查占30%,重点地段占20%,并结合市民投诉情况硬性扣分等情况综合计算月考核结果.)(2)激励机制实施固定工资与奖金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将包括项目经理、管理员、保洁人员在内的所有员工收入与考核结果,工作质量挂钩,根据月考核综合得分情况和日巡检查情况决定所有员工的收入分配数.月综合平定分数达到95(含95分)发给基本工资(固定工资);达95分以上98分(包括98分)以下则每分发给奖金总额的33%;98分以上则每分嘉奖奖金总额的50%.以此充分调动所有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责任心,以工工作绩最大化获取收入的最大化,连续月综合得分在98分以上三次则发给季度嘉奖300元—500元;月综合得分低于95分则扣罚基本工资,每低1分扣工资总额5%;月综合得分低于95分则扣罚基本工资总额20%(每低1分扣罚标准).连续三次综合得分低于90分则作辞退处理.(3)监督机制建立切实可行、适合有效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北京政府苗木绿化养护项目工作保洁质量的长效久洁.保证每个员工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证每项工作的环节、工作的流程都达到紧密相扣和规范到位.从而最大程度的保证广场工作保洁的工作状态处于良性循环的态势.为此特制定以下监督管理机制.工作质量考核监督机制:实行由上而下的监督机制.即:项目经理—管理员—保洁员,一级对一级的逐级负责制,一级对一级的逐级考核办法,使整个监督管理机制环环相扣,周密严谨.劳动纪律监督机制:每个员工必须遵守上下班作息制度,交接班衔接制度,上岗着装保持仪容整洁制度,分工明确职责分明制度,请假汇报制度,工作规范制度,通过岗位监督保证劳动纪律的严格执行.工作动态、安全生产监督机制:每个管理员必须在各自负责的管辖区域内进行巡视,及时充分的掌握区域内的工作动态,处理突发性事件,监督每个保洁员的工作情况,及时修正工作中出现的差错,力求达到出现问题随时整改的效果.经常性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以安全保障和事故防范为内容的检查与整改活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的有效运作能够杜绝一切重大责任性生产事故发生.自我约束机制:严格遵照《北京政府苗木绿化养护项目保洁工作需求》进行工作,严格执行《北京政府苗木绿化养护项目保洁工作考核办法》进行督查,不徇私情袒护员工,不擅自随意降低考核标准,每个员工必须严格按照工作的流程、工作的需求、操作的标准去做.自我约束机制能够促进工作的不断完善.信息反馈及处理机制:信息反馈及处理机制的建立能够更加有效地纠正和预防工作中出现和可能出现的差错,及时调整工作标准,弥补工作缺位,预防出现重大差错.建立每日汇报制度,即:每个管理员每天必须将当天的工作情况在日巡记载上向项目经理汇报;项目经理每天必须将当天各管理员的日巡记载汇总后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同时建立“服务质量评定表”广泛征求意见,经常性与地区管理办公室保持联系,及时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配合接受各方面的指导考核,对出现的问题、差错和意见做好整改和处理,做到当天事当天处理,疑难复杂事情调研后处理,紧急事情立即处理.做好记载,存档保管,达到事事有记载、件件有落实.完备综合的管理机制是各项工作的基本保证,我们将严格按照科学的管理方式把北京的卫生保洁质量保持在相当的水平.3、考核内容(1)绿地范围内要整洁,确保无白色垃圾、无修剪垃圾、无建筑垃圾、无悬挂物、无裸露土地、无堆土、无积水、无积雪.(2)确保建筑墙面和树干无铁钉、铁丝、钉栓刻画、晾晒衣物.无违章占绿、违法建设,无摊点、车辆停放等绿地被侵占、破坏.(3)园路、广场、廊亭、指示牌及其他附属设施:有无垃圾未及时清理.园路有无被泥土覆盖的,广场有无积水.(4)堆放的垃圾是否及时清运.(5)是否适时涂白,且涂白整齐划一,涂白配比科学合理.(6)是否根据需求对所有树木、绿篱、绿地等要定期喷淋苗木保持苗木清洁,无灰尘色变.(7)是否不按规定乱倾倒园林废弃物的.。
环卫管理制度有哪些
环卫管理制度有哪些一、环卫管理制度的内容1. 垃圾分类管理:垃圾分类是当前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环卫管理制度的核心之一。
我国各地都纷纷出台了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要求市民将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相关部门会根据分类垃圾的性质进行不同的处理和回收,从而降低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2. 道路清扫管理: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洁是环卫管理的基本内容。
市政部门通常会制定规定,要求定时清扫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并保持环境的整洁。
此外,还要注意对道路上的杂物、积水、尘土等进行清理,确保市容市貌的整洁。
3. 公共厕所管理:公共厕所的卫生管理也是环卫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相关部门通常会对公共厕所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以确保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
此外,还要注意加强公共厕所的监管和维护,避免损坏和污染,提高使用者的体验感。
4. 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城市环卫管理制度还要求相关部门加大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投入。
包括建设垃圾处理厂、焚烧炉、垃圾填埋场等设施,确保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
此外,还要加强对垃圾分类和回收设施的建设和推广,方便市民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5. 环保宣传教育:环卫管理制度还要求相关部门加大对环保宣传教育的力度。
通过举办环保讲座、宣传展览、义务清洁等活动,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行为规范。
此外,还要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环保法规,共同维护城市的整洁和美观。
二、环卫管理制度的实施方式1. 设立环卫管理机构:城市环卫管理制度的实施离不开专门的环卫管理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制定环卫管理规定、监督实施情况、汇总环卫数据等工作。
通常会设立城市市容管理局或环卫管理中心,配备专业的环卫人员和设备,确保环卫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2. 划分责任分工:城市环卫管理制度要求各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划分责任分工。
市政部门要负责城市道路清扫、公园绿化、公共厕所管理等工作;环保部门要负责垃圾分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工作;市容管理部门要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的维护、环境整治等工作。
城市环卫管理规定
城市环卫管理规定在现代化城市的建设中,环境卫生的管理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工作。
城市环卫管理规定作为一种框架性的标准和指导,对城市环境卫生的监管和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城市环卫管理的目标、管理原则、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提出一套科学有效的城市环卫管理规定。
一、城市环卫管理的目标城市环卫管理的目标是保障城市环境的清洁整洁,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
具体来讲,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城市道路清洁:保持城市道路的干净、整洁,确保市民出行无障碍。
2. 垃圾处理:建立健全的垃圾收集、分类、运输和处理系统,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3. 绿化管理:加强对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提高城市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
4. 环境监测:建立监测网络,及时掌握城市环境状况,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 建设文明城市:通过开展文明宣传教育和行动,提升市民的环保意识和素养。
二、城市环卫管理的原则城市环卫管理的原则是科学性、综合性、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科学性:制定和执行城市环卫管理规定应基于科学依据,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
2. 综合性:城市环卫管理应涉及各个环节和所有参与方,包括政府、居民、环卫从业人员等,形成合力。
3. 可操作性:管理规定应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指导环卫从业人员和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并保证其执行效果。
4. 可持续性:城市环卫管理规定应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考虑到长期可持续性,保证管理规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城市环卫管理的具体措施1. 垃圾分类:制定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引导市民按照可回收、有害、厨余等分类投放垃圾,并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系统。
2. 清洁作业:制定街道清洁作业规范,包括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卫生等,确保城市环境的整洁。
3. 绿化管理:加强对城市绿地、花坛等绿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合理规划绿化区域,并定期进行养护和更新。
4. 环境监测:建立环境监测网络,监测城市空气质量、水质状况等关键指标,及时预警和采取相应措施。
环卫作业质量管理办法及检查考核制度
服务有限公司环卫作业质量管理办法及检查考核制度第一章环卫作业质量管理办法一、清扫保洁作业质量标准(一)垃圾定时定点清扫和保洁1、道路清扫无论单双班早上7:30分必须普扫完毕。
保洁时间分为单班:早上8:00上班,11:30下班;下午2:00上班,6:00下班.双班:“上班”:早晨7:30—中午12:00,“下班”:中午12:00—晚21:00(夏季22:00),中午12:00交接班.2、清扫时满打满扫,不能只扫街道不扫人行道,也不能只扫街道边沿不扫中间。
3、规定路线必须扫完,不能丢街甩段、漏扫、花扫.4、工作时间内,不间断进行巡回保洁清扫。
主干道车行及人行道、车行隧道果皮、纸屑、塑膜≤3处/1000㎡,烟蒂、痰(涕)≤5处/1000㎡,乱弃垃圾(袋)及其它污垢≤2处/1000㎡;小街小巷道路和公用通道道路上果皮、纸屑、塑膜≤4处/ 1000㎡,烟蒂、纸痰(涕)≤5处(条)/1000㎡,乱弃垃圾(袋)及其它污垢≤4处(条)/1000㎡;5、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清撮,不得久堆不撮.6、垃圾倾倒在指定的收集点或转运库,不得倾倒和扫入河道、水箅子、绿地内;不得焚烧垃圾、树叶。
7、被严重污染的路面,应及时进行清扫、清洗,恢复原貌。
8、街道两旁果屑箱应保持完好率在98%以上。
(二)果屑箱(清掏、擦洗)、垃圾桶(擦洗)1、每天对果屑箱(清掏、擦洗)、垃圾桶(擦洗)1次;做到无痰(涕)迹、无灰尘、无污垢;清洗完后应摆放整齐,盖好盖子,对损坏的果屑箱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上报以及更换.2、果屑箱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清掏要彻底,无垃圾残留、满溢和散落,箱体周围地面应无抛撒、存留垃圾。
3、街道两旁果屑箱若是检查需按规定更换垃圾袋,并保持桶内垃圾袋完好率在98%以上。
4、每半年,对分布在市区的垃圾桶(柜)、果屑箱、收集点,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安全操作,文明作业,消杀彻底,可视范围内,苍蝇≤3只/次·处。
(三)门面垃圾收集1、沿规定线路收集,文明用语,服务规范,不得漏收、拒收。
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环境卫⽣⼯作管理制度环境卫⽣⼯作管理制度(精选7篇) 随着社会⼀步步向前发展,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好的制度可使各项⼯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标。
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是⼩编精⼼整理的环境卫⽣⼯作管理制度(精选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环境卫⽣⼯作管理制度1 维护校园环境⼈⼈有责,七⼗⼆团中学的每⼀个师⽣员⼯都有责任保持校园的整洁,爱护学校的⼀草⼀⽊。
学校卫⽣实⾏区域管理,各个班级所管辖的卫⽣要接受学校、学⽣会组织的检查,保证教室及环境区⽆污渍、⽆果⽪、⽆纸屑、⽆杂物。
做到卫⽣⼯作有布置,有检查,有批评,使学校卫⽣⼯作经常化、制度化。
⼀、学⽣卫⽣习惯的管理 1、学⽣应讲究个⼈卫⽣,着装整洁、勤洗澡、勤剪指甲,不喝⽣⽔、学校进⾏不定期检查。
2、爱护卫⽣设施和树⽊花草,严禁攀折树枝花朵、进⼊草坪,努⼒使环境美化、空⽓净化。
3、要养成良好的卫⽣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乱涂乱抹,不乱写乱画。
4、校园内严禁吃⼝⾹糖、葵花籽。
5、除饮⽔外,禁⽌携带任何⾷物进⼊教学楼和实验楼。
6、严禁在教学楼和实验楼内打球、追逐打闹、⼤声喧哗。
⼆、教室卫⽣的管理 每班必须在上课之前完成教室的清洁⼯作,要求做到: 1、地⾯整洁⼲净⽆积⽔。
2、课桌椅摆放整齐。
3、屋顶、墙壁⽆明显污迹;窗台玻璃、讲台抹洗⼲净。
4、垃圾桶必须每天清洗;扫帚和拖把⼀律摆放整齐。
三、环境包⼲区卫⽣的管理 环境包⼲区每天早、中、晚各打扫⼀次,早读课前完成第⼀次,中午第⼀节课前完成第⼆次,下午放学时完成第三次。
每周要⼤扫除⼀次。
要求做到: 1、地⾯整洁⼲净⽆积⽔; 2、墙⾯、底⾓线、瓷砖、楼梯扶⼿和玻璃窗必须抹洗⼲净。
3、绿化带和花池内的垃圾务必清捡⼲净;花池的瓷砖墙、雕塑必须抹洗⼲净。
4、垃圾桶要清洗、清理⼲净并摆放整齐。
四、办公室卫⽣管理 各办公室、专⽤室保持整洁⼲净。
作业本、教具要摆放合理,室内张贴要规范、美观,不准乱推杂物;各处室、办公室的垃圾要及时处理。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3•【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施行日期】2020.01.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4年3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公共财政支出为基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积极推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张掖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张掖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管理办法
张掖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张掖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19•【字号】张掖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15.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张掖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张掖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2015年9月19日张掖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工作,营造文明、整洁、有序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管理各项事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部门负责、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县(区)人民政府主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环保、城管执法、食品药品监管、公安、交通、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城郊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环境卫生整治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章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第五条建立健全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县(区)建设、城管执法、环卫部门负责城市综合管理,全面落实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目标。
(一)整顿沿街市容秩序,落实清扫保洁和定时收集垃圾制度,实行全天候保洁,垃圾清运车辆密闭运输,杜绝沿街遗撒。
(二)公园、广场、车站和道路两侧及绿化带内无散乱垃圾,无瓜果皮核、纸屑、塑料袋、杂草、污水等。
(三)主要街区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占道、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挂、乱堆放等现象。
(四)城区要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无人畜粪便,无污水污迹,无“四害”(老鼠、蚊、蝇和蟑螂)孳生地,无违法饲养畜禽。
潍坊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潍坊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潍坊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8月25日起施行。
市长XXX二ΟΟ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潍坊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保障城市居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市)城区和建制镇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工协作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区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应的管理、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工商、交通、建设、规划、卫生、环保、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舆论监督工作,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城乡环卫一体化考核管理办法
城乡环卫一体化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提高环卫服务质量,保障环境卫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乡环卫一体化的考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环卫设施建设和维护;
(二)环卫作业质量;
(三)环卫作业安全;
(四)环卫作业效率;
(五)环境卫生状况;
(六)公众满意度。
第三章考核标准
第五条考核标准应具体、量化,便于操作和评价。
第六条考核标准应根据城乡环卫一体化的实际工作情况定期修订。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七条考核程序包括:
(一)制定考核计划;
(二)组织实施考核;
(三)结果汇总与分析;
(四)问题整改与反馈。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八条考核结果作为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评价、奖励、惩罚的依据。
第九条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于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单位或个人,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城乡环卫一体化考核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对于考核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应严肃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城乡环卫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包含更详细的规定和操作指导,并且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定制。
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正文:---------------------------------------------------------------------------------------------------------------------------------------------------- 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1年10月24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和工业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体制,贯彻社会监督的原则。
贵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并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应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增强市民的环境卫生文明意识,树立讲卫生光荣、尊重清洁工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六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阻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交纳卫生费的义务。
第七条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受委托清扫、清运、处理垃圾、粪便或其他废弃物时,实行有偿服务,使用全市统一的环境卫生费收据。
环境卫生费必须用于环境卫生事业。
第二章保障市容环境卫生的基本规定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二)不准随地大小便、不准向积沙井内倾倒粪便;(三)不准乱倒垃圾、污水,乱丢动物尸体;(四)不准在市中心区堆放或凉晒腐料、腥臭物品;(五)不准烟筒水滴漏在人行道上;(六)不准在建筑物和公共设施上乱贴乱画;(七)不准在临街阳台护拦以上、窗外、室外和街道两侧堆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八)不准在街道和公共场所喷漆、筛灰沙、做煤巴、焚烧物品;(九)不准在医院病房、影剧院、会场、礼堂、体育馆、舞厅、候车室、候机室等公共场所吸烟;(十)屠宰及其他作业,不得妨碍市容、污染环境。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相关推荐花坛、绿地及走廊、门窗等办公场所及其设施的维护。
二、卫生清理的标准是:门窗(玻璃、窗台、窗棂)上无浮尘;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尘;照明灯、电风扇、空调上无浮尘;书橱、档案橱内各类书籍资料排列整齐,无灰尘,橱顶无乱堆乱放现象;办公桌上无浮尘,物品摆放整齐,水具无茶锈、水垢;桌椅摆放端正;微机、打印机等设备保养良好,无灰尘、浮土;厕所墙面、地面、便池清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花坛、绿地内无杂草、杂物。
三、各场所环境保护要求:(一)车间卫生环境保护1、保持场地清洁,做到每天清扫。
2、各类操作设备加工前做好润滑、预热工作,下班前清洁擦拭,做到设备表面无灰尘,及做好设备保养工作。
3、各类车辆应在规定的固定地点进行清洗,并在清洗后对清洗地点进行清扫,保持下水道疏通,场地整洁,并定期清理淤泥。
4、废旧料应分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点,废皂化液倒入过滤桶内过滤后回用,废液倒入废液收集桶中,定期交运废液处理单位处理。
5、浸漆在浸漆间内进行,浸漆时产生的废气须经活性碳处理器过滤后高空排放,处理器中的活性碳按规定定期更换。
6、车削、磨削时应防止铁屑、铝屑、铜屑等四处飞溅,应安装防护罩,废屑应按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处。
7、对污水排放管道保持畅通,并定期清理隔油池内的油污及沉淀物。
(二)办公室卫生环境保护1、办公区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喧哗,办公区域内不得堆放杂物。
2、办公桌上办公用具和办公文件在未使用时应放置整齐。
3、办公区内办公桌椅由使用人负责日常的卫生清理和管理工作。
其他公共区域由办公室卫生清洁人员负责清洁。
(三)实验室卫生环境保护1、实验室环境是科研人员进行日常科研工作的区域,一个整洁良好的实验室环境有助于科研人员保持良好的工作心情,有利于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科研成果的取得。
2、实验室实行安全卫生责任制,由实验室负责人指定专人担任试验设备的安全卫生责任人,责任人负责指定设备的安全和卫生工作,以及设备维护和保养工作。
厦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厦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正文:---------------------------------------------------------------------------------------------------------------------------------------------------- 厦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5年10月1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促进本市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厦门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主管本市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是本市环境卫生的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建、规划、环保、公安、交通、工商、园林、房管、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第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资金采取财政拨款和多渠道筹集,并逐步推行社会化服务。
第六条教育、文化等部门以及新闻单位应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强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第七条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的研究,提高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强对沿海水域的环境卫生的科研工作。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负有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成都市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监督管理办法
成都市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成城发〔2019〕48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成都市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划分第三章检查考核第一节考核原则第二节考核方式第三节考核内容第四节评分标准第五节考核标准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不断强化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监督管理,有效提升环卫作业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作业规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城市管理考评体系组成部分,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集镇、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及村组道路、农村集中居住区(道路、广场、小游园等公共区域)。
第三条监督管理的主要对象:区(市)县城市管理(市容)主管部门,并指导区(市)县城市管理(市容)主管部门抓好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环卫清扫保洁公司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环卫公司在清扫保洁、冲洗除尘、垃圾收运、垃圾容器、垃圾收集转运站(点)、环卫公共厕所、环卫机具、人员配备、应急保障以及垃圾分类等方面的精细化作业与管理。
第五条本市环卫清扫保洁实行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运营,鼓励环卫服务企业(公司)根据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作业业绩等条件向成都市环卫行业协会申请企业等级评定。
环卫行业环卫服务企业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初级四个等级,凡经审查合格,取得环卫服务企业等级证书的,应当在政府服务项目招投标文件评分细则中根据等级酌情加分。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清洁卫生管理办法范本
清洁卫生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清洁卫生管理是为了维护公共环境的整洁与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而制定的。
为了加强对公共环境的管理,促进城市的文明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二、职责与要求1. 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清洁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对公共环境的日常清洁与卫生进行监督和管理。
2. 清洁卫生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公共厕所、街道、公园、垃圾站等公共环境的清洁工作,及时清理垃圾和污染源。
3. 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度。
三、清洁工作1. 公共厕所的清洁工作应定期进行,保持卫生洁净,并配备足够的卫生用品。
厕所的清洁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消毒。
2. 街道的清洁工作应保持干净整洁,每天进行垃圾清理,及时清理道路上的杂物和垃圾。
3. 公园的清洁工作应定期进行,及时清理垃圾,修剪草坪和树木,保持园内的景观整洁。
4. 垃圾站的清洁工作应定期进行,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垃圾站周边环境整洁。
垃圾站应配备足够的垃圾分类设备。
四、违规处理1. 对于故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罚款或处罚。
2. 对于长期扰民、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将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措施,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五、监督与评估1. 清洁卫生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清洁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2. 政府有关部门应定期对清洁卫生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不断改进管理工作。
六、奖励与激励1. 对于在清洁卫生管理过程中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2. 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激励居民积极参与公共环境清洁工作,倡导文明生活方式。
七、附则本办法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以上为清洁卫生管理办法的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饶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试行办法
上饶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第81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中心城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部门协作、责任到人,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建设、规划、工商、公安、交通、卫生、环保、房管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协调、执法工作.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和爱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第八条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第九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第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主次干道、市政设施、公共广场、公共厕所等城市公用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二街巷、住宅小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及其管理范围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铁路、公路沿线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七正在施工或已经竣工尚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建设工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承建单位负责,拆迁工地和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建设单位负责;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九风景名胜区、中心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管理单位负责;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责任范围不明确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第十一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报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查处.第十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具有一定资质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的企业承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并按照国家以及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二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外型、色调;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防盗窗应贴近墙面,不得凸出安装;一楼安装空调,空调机主机设置应在地面两米高以上.第十四条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第十五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二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此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第十七条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第十八条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第十九条机动车应当就近停入停车场,在主次干道,车辆停放点的设置,由有关部门依法核定.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规定停放,排列整齐.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二十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内容合法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并定期维修油饰,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画廊、宣传橱窗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第二十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第二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三在街道、河边、下水道、绿地等公共场所或公共场地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和堆放杂物;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渣土,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建设施工工地在开工前必须做好防污准备工作,避免车辆粘带污染道路,即:一硬化施工作业场地设进出口通道,工地出入口位置设洗车、排水设施,安排相应数量的保洁作业人员,配置必要的灯光照明设施,做到净车出场;二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三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第二十六条从事收购废旧物品,车辆维修、清洗、建材加工等行业的开设应当符合上饶市城区商业发展规划.现有的收购废旧物品,车辆维修、清洗,建材加工等行业逐步实行划行归市、合法经营、集中管理.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车辆清洗站点的污水应当集中排放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应当除油,污泥应当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得乱堆乱放.第二十七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垃圾,保持地面整洁.第二十八条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定时清扫、保洁.市政部门应及时维修所属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园林绿化等部门对树木花草进行栽培修剪、整修遗留下来的渣土、枝叶,水、电、气、电讯、房屋修缮施工等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市区养犬依照上饶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执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儿童活动场所和公园、广场、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犬在市区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犬主人应当立即清除.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化粪池.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运输,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对清掏的粪便应当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防止污染.粪便外溢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及时清除、疏通.第三十二条科研单位、医疗门诊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其它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因建设施工、居民房屋修缮、装修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在核准的地点单独堆放,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因建设施工、居民修缮房屋、装修拆除等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所自行清运或由单位和个人委托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企业有偿收集清运.第三十五条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材料、泥土砂石、工业废渣、余泥渣土等散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撒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第三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城区所有单位、集贸市场、饮食与瓜果摊点、个体餐馆、以及居民院落、家庭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垃圾袋装化收集,扎封袋口定点投放.严禁在街道上乱丢、乱倒垃圾,严禁将保洁桶、扫帚、拖把等杂物放在门口.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逐步设置分类投放设施,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第三十七条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第三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强监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第三十九条城市饮食服务业不得店外经营.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油烟和污水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四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一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综合性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规划方案,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移作他用.第四十二条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建设标准和环境标准,遵守相关操作管理规范,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第四十三条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集散地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第四十四条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第四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环境卫生设施的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安排重建.第六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管理第四十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推行市场化.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企业,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经营性清扫、保洁和车辆冲洗、室内管道及化粪池疏通等经营性服务.对从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减免税等方面给予扶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收费,由物价部门核定.第四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人员、装备等条件,报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第四十八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责任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业务.第四十九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企业进行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规范和有关合同的约定,达到国家以及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第七章监督、投诉与奖励第五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一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第五十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三打骂、侮辱当事人;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第五十三条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违法行为或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行为的投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人;有处理结果的,还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保密.第五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投资、公益捐赠或者义务从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业贡献突出的;二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业的宣传和科研方面成绩突出的;三长期从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成绩显着的;四制止、劝阻和举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重大违法行为成绩突出的.第八章罚则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或者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限期拆除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二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对经营性行为,处以2500元以下罚款;三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可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和碎玻璃等废弃物的,罚款1元至5元;二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的,罚款5元至25元;三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外,在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四违反规定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饲养的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及时清除,污染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部门处以每处50元罚款;五燃放烟花、鞭炮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流动摊点等经营者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罚款10元至50元;六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罚款5元至25元;七临街工地不设围挡、施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罚款100元至500元;八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散污染路面的,每污染1平方米罚款1元,但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500元,非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200元.第五十九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按拆迁方案拆除,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1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但个人不超过200元;。
各种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各种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营造良好的环境卫生,保障公民健康权益,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市民生活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1. 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卫生管理政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2.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居民参与环境卫生管理活动,提升社区环境卫生水平。
3. 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和落实本单位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严禁乱倒乱丢垃圾等行为。
三、环境卫生管理措施1. 垃圾分类管理(1) 将垃圾分类标准明确告知居民,并提供分类垃圾箱,分别收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
(2) 加强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养居民的分类意识和习惯。
(3) 定期对垃圾分类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分类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2. 垃圾收运管理(1) 建立健全垃圾收运体系,确保垃圾及时清运,防止滋生病菌和异味。
(2) 加强垃圾收运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及时修复和替换损坏的设施。
(3) 对垃圾收运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1) 清洁工作人员应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持地面、墙壁、门窗等的清洁。
(2) 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消毒,特别是厕所、食堂等易滋生细菌的地方。
(3) 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的监督,对问题严重的场所进行整改。
4. 素质提升和习惯养成(1) 加强环境卫生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和素养。
(2) 打造文明城市品牌,鼓励市民互相监督,共同维护环境卫生。
(3) 建立奖惩机制,对环境保护先进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对环境卫生问题严重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四、监督管理1. 成立环境卫生管理巡查队伍,定期对各区域的环境卫生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定期公布评估结果,确保环境卫生工作的规范性和落实性。
3. 接受社会监督,对环境卫生问题的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处罚措施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个人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口头警告、罚款、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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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工作、学习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大英县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住公司的所有员工、家属和外来人员都要自觉遵守和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在公司统一领导下,由后勤处牵头,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后勤处、审监保卫处、企业文化处、生产安全处、厂、中心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做好员工及家属的宣传教育工作。
培养全体员工家属的文明意识,形成爱护花草、树木,保护环境卫生的良好风气,增强员工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觉性。
第二章环境面貌卫生管理第五条环境卫生实行分级管理。
各单位的卫生区域(附后)要落实到班组、人头,实行分片包干,不留死角。
做到路不见渣,沟见底,室内外无尘、无蛛网、厕所无臭,无蝇、无蛆。
第六条推行垃圾袋装化。
员工生活垃圾应自觉倒往公司设立的垃圾坑(桶)内,机关单位的清洁应在当天下班前清扫,专职清洁工在次日早上清运。
第七条员工、家属应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第八条后勤处和有关单位要负责做好公厕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清扫保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卫设施的义务,不得擅自拆除、损坏环卫设施。
第十条禁止在公司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狗(办理养犬证的除外)等家禽家畜。
第十一条后勤处要认真组织开展好“除四害”活动,各单位要积极参与并负责其责任区范围内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加强噪声管理,防止污染,禁止在办公、住宅区使用高分贝音响器材及汽车鸣放高音喇叭。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搭建临时设施和住房,临街窗户防护栏安装不得凸出墙面。
第十四条员工个人的摩托车、自行车必须停放在车库(棚)内;公司和外单位来公司办事的车辆必须停放在规定的区域;员工及非公司人员停放车辆,须经公司审监保卫处同意并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各单位施工、检修、产生的泥、渣等废弃物,必须做到工完场地清。
第十六条公司运渣车及外来购渣车,不得散落在公司公路上,污染公路者,必须清洗(扫)干净。
第十七条禁止在建筑物、电杆、树木等物体上乱挂、乱写、乱画、乱贴、乱刻。
第十八条公司门面出租房经营者应依法经营,经营餐饮业必须使用天然气,禁止烧煤,不得直接向行人道和员工窗口排气、排热。
从事经营娱乐性业务的,晚上12时前必须停止营业,以保证员工正常休息。
公司食堂及饮食餐点,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
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
第二十条任何人不得在规划区内种植农作物、蔬菜、瓜果等。
第二十一条加强园林绿化和其它绿化的管理。
公司中心绿化区和五号工地,由后勤处负责管理和维护;各厂、中心的绿化带归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盗窃花草树木,不得损坏绿化设施。
第二十三条园林绿化地内,不得随意穿行,爬树、摇树、攀枝、摘叶、果、采花、剥皮、刻画,不准在绿化地内倾倒垃圾、污物、取土、取沙、铲草。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和员工、家属违反管理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处罚。
法律、法规仅有原则规定,难以实施的按本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处罚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处罚方式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收取教育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者,收10元以上100元以下教育管理费;有下列第四、五项行为之一的,除限令赔偿、限期清除乱倒物外,收50元以上300元以下教育管理费。
1、生活垃圾不倒在指定地方的;2、垃圾散倒在垃圾池(桶)外的;3、不按规定完成责任区清扫保洁工作的;4、损坏垃圾设施的;5、乱倒建筑垃圾和其它生产垃圾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10元以上50元以下教育管理费:1、随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2、将灰尘、垃圾扫向水沟或其它公共场所不及时清理的;3、不按规定时间打扫卫生的;4、不采取措施排热排气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10元以上300元以下教育管理费:1、建筑物、构筑物、电杆、树木上乱挂、乱写、乱画、乱贴、乱刻的;2、乱摆摊设点的;3、未经批准乱搭乱建,擅自破墙开门、窗;乱辟通道的;4、临街面装修、装饰不按规范,又拒不改正的。
第三十条食堂卫生状况差的,收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教育管理费。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第一项的,收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教育管理费;有下列行为第二、三项的,收50元以上200以下的教育管理费:1、车辆不按规定停放的;2、机动车在厂区公路行驶时洒漏运载物的;3、施工后不及时清理,平整场地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第一项的,按每只20元以上,50元以下收教育管理费;有下列第二项行为的按每只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收教育管理费。
1、在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等家禽的;2、在厂区内饲养猪、无证养狗、羊等家畜。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教育管理费,造成树木、花草损失、死亡的、公共设施损坏的要足额赔偿损失。
1、损失绿化设施的、损坏公共设施的;2、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移植、盗窃花草树木的;3、掰摘绿化树木和攀枝摘花、果的;4、将废弃物等倒在园林、草坪上或往树木花草上乱吐脏物影响观赏的;5、在园林、草坪内穿行的;6、在园林内取土、取沙的。
第三十四条在规划区内种植农作物、蔬菜、瓜果等,收教育管理费50元以上100元以下;并限期铲除其种植物。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处50元以下教育管理费的,可由后勤处或审监保卫处当场处理,对违反规定人员处50元以上教育管理费的,由后勤处或审监保卫处出具通知单,由公司分管领导审签,教育管理费交财务处。
第三十六条鼓励员工监督、检举违章者,并将给予检举者适当奖励。
第三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后勤处、审监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员工生活水电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公司生活用水电气制度的改革、节约能源、减少浪费,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活用水电气(以下简称生活用能)改革的目的是:生产与生活用能彻底分开,准确计量,按价收费,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生活用能制度,为用能社会化管理创造必备条件。
第三条后勤处是公司生活用能的经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生活用能发展、设计、安装规划及对全公司生活用能进行统一调供,并负责生活用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由公司供给生活用能的所有用户。
凡使用本公司供给生活用能的用户必须依照本办法配合做好供用能的日常管理、维修、调配使用及缴费等项工作,并接受后勤处及公司组织的用能设施登记与安全供用能源检查。
第五条用户有义务配合后勤处做好生活用能设施的正常供能工作,如实提供后勤处调查了解所需要的情况,并有权及时反映管理中的问题,后勤处有责任进行妥善处理。
第六条后勤处抄表及统计人员应严格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提供用户用能资料,完成管理中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水电气的供给与使用第七条水电气供给设施由公司统一规划,并按相应类别设计施工规范及技术标准、行业规定进行设计与安装,并经公司安全、消防、工程等相应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用户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供能设施上随意乱接使用能源,安装的管道、线路、表计、阀门的位置和规格型号,用户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用户不得擅自将生活用能转供他人使用,或未经许可用于经营。
第十条新增用户须到后勤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办理相应手续和缴纳有关费用后,由后勤处组织安装。
第十一条若用户新增耗能量大的设备(空调、烤火炉等),必须到后勤处申报后,经有关专业人员鉴定,在确保供能设施安全可行的条件下,方可安装使用。
第十二条用户若不使用能源可报停。
报停须提前一周到后勤处办理报停手续,由后勤处派人前往封堵供能设施。
停用后需再恢复供能,应重新申请,双方鉴定后,接通供给使用。
每户报停需收缴手续费,报停与重新启用所发生的材料及工时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三章计量与收费第十三条生活用能(除不具备计量条件的集体宿舍户生活用水外)均实行挂表计量,未挂表计量者,不得供用。
第十四条生活用能实行片区(幢楼或单元)挂总表,每一用户挂分表,用户用能设施订基数与实际计量相结合的办法。
即不足基数者按基数计,高于基数者按实际量计;计量时间以月为单位,月与月之间不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各用户各类能源基数㈠、饮用水(从大英水务公司购入的自来水,以下相同)每户2m3/月,未安装饮用水管的集体户购票在集中供水点取水。
㈡、日常用水[本公司起水泵(站)从河中所起经处理供日常洗涤所用之水,以下相同]。
用户每只水表3m3/月,集体宿舍(公共供水点用水)每人定额3m3/月;其它用水按表与双方协定计量。
㈢、生活用电每户生活用电基数以该户各种用电设施基数之和核定,各种家用电器基数为:⑴彩电7kwh/台月,每增加一台,增加3度。
仅有黑白电视机每月5度;⑵冰箱24kwh/月;⑶洗衣机2kwh/月;⑷照明(家属宿舍)5kwh/月,集体宿舍3kwh/月。
㈣、天然气⑴、集体宿舍、非正规家属宿舍每人8m3/月,2人以上户16m3/月;⑵、正规宿舍每人8m3/月,2人16m3/月,3人以上户24m3/月。
第十六条抄表㈠、抄表采用用户自填在门上与后勤处派人核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在规定的时间内用户不填抄见读数,两次以上无法找人开门抄表的情况下,当月用能量以基数的2倍预计计量,其次月抄表以其抄见读数减去上月底数与预计量之和视为次月用能量。
㈡、每月抄表时只抄整数,不抄小数。
㈢、抄表人员原则上根据用户所填数逐月与表核对,无人开门入室核对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㈣、修校表期间的计量按各类计量表计运行周期的校表及用户主动提出的修、校表,由后勤处安排拆表期间的计量,按该类能源基数量÷30日×停计量天数核定。
第十七条本公司员工用户缴纳水电气费,每月由人力资源处或银行按后勤处通知在工资或生活费中扣缴,不具备工资关系的用户,根据通知单在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缴纳。
第十八条如逾期未缴费,将按每日0.50元收取滞纳金;如连续三月还未缴费,将取消该户生活用能户头,予以停供,拆除所有供能设施,欠费仍需追缴;如有质疑,可到后勤处计量、计费等处查询。
取消生活用能户头后,若需重新使用,则按新开户办理手续,并缴纳相应开户费。
第四章安全用能第十九条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有单独用厨房,其面积不小于2m2,高度不低于2.4米,门窗外开,通风排气良好,并使用符合安全、节能的正规燃气灶及专用管、表、阀门等供气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