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用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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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用火管理规定
1、进入林区人员均需履行检查登记手续,严禁携带火种入山,进入林区严禁野外吸烟、生火取暖、野炊等,特别在森林防火期内,坚决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凡在林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甘肃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3、进入林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严防漏火、喷火。

4、林区内的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加油站、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等要切实落实防火各项责任和预防措施,严防森林火灾。

5、林区倡导“文明祭祀’’的祭奠新风,积极开展鲜花祭祀、植树祭祀、诵读祭文等方式寄托哀思,防止上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

6、凡违反林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者,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进行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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