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营企业妇女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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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营企业妇女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市民营企业妇女联合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妇联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经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宗旨:全心全意为女企业家服务。

第四条: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我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为有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七条: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万元。

第二章工作范围

第八条:本会的工作范围

一、组织女企业家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规等;

二、把女企业家深化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中的难点,热点作为主题,开展互生会、研讨会、交流会等多种活动,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

三、开展本地区和跨地区企业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活动;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和商贸培训提高女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五、推动妇女的创业活动,并与社会上多种媒体合作,宣传女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

六、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组织的学术交流会,促进女企业家的合作与友谊;

七、反映女企业家的意愿和正当要求、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八、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扶贫救困、爱心捐助。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个人会员资格

凡是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的本市各企业(包括各种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多种经济成分)中的现职女正、副、经理、董事长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入会。

二、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理事会,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将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条: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义务

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4月。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它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主要决议;

六、聘请顾问、名誉会长;

七、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八、其它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一半以上成员表决的通过事项为有效决议,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二、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三、确定本会办事机构;

四、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

五、审批会员(或委任授权机构)

六、提出下一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七、贯彻执行会员代替大会的决议;

八、制定本会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十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管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本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三条中的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十八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十九条:监事会

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会;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靠《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坏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条: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一条: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主要有会费捐赠、服务收入、利息及其它。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登记证书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终止程序

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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