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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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章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第一节数人侵权行为概述
重点: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体系
难点:数人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
一、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
(一)概念二人以上实施的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
*数人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数人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
**承担按份责任的数人侵权行为
二、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体系
(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二)《侵权责任法》
1共同侵权行为
1)共同故意
2)共同过失
2教唆帮助行为
3共同危险行为
4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
第二节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重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
难点:行为的关联性;共同的过错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
(一)概念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1共同故意致人损害
2共同过失致人损害
(二)法律规定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的复数性
(二)行为的关联性
(三)过错的共同性
1共同故意:不仅每一行为人对加害行为都存在个别认识上的故意,而且行为人相互之间还存在必要的共谋,既相互之间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如事先的策划和分工等。
共同故意,又称“共谋”,指加害人不仅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持故意的态度,而且与其他加害人具有意思联络,事前或者事中进行过“沟通”。共同故意,重在强调与他人的共谋。
例:
[SK2008-2-7]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一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此例中:甲以作为,乙以不作为方式,基于共同故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共同犯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侵权。
2共同过失:数行为人对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有共同的认识,但均有回避损害的自信。
在共同的生产、经营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人们相互间协作、联系和影响的机会日益增加,共同行为就会产生出共同的注意义务,对共同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即为共同过失。
例:
例1“共抬重物登高案”: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见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彼此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结果继续抬行不久,重物坠落伤及随后的游人丙。此例中:甲、乙对丙的伤害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意思联络程度:有共同认识、有实际交流
例2“相约飙车案”:甲、乙相约于某日凌晨二时在北京二环路进行飚车比赛,试看谁能打破“二环十三郎”的纪录。甲、乙在比赛时你追我赶,争先恐后,汽车风驰电掣,时速高达每小时300公里。在突然发现前方有一辆出租车时,甲驾车成功闪避,乙则因措施不力驾车撞上出租车,导致出租车司机丙身受重伤,出租车严重损坏。此例中:甲、乙对丙遭受的损害具有共同过失,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意思联络程度:有共同认识、无实际交流
(四)结果的单一性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13: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14: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一)对外效力: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二)对内效力
1能够确定责任大小: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2难以确定责任大小:连带责任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三)共同故意侵权中注意问题
1整体的损害——连带责任
例①:甲、乙共谋伤害丙,丙中一刀,不知甲或乙所为。此例中:丙只须证明甲、乙共谋伤害,其杀害者究为甲或乙,则无举证责任。不仅如此,甲即便证明此刀伤为乙所致,不能免负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使加害人的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各加害人均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受害人免予承担证明每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均具有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某一加害人不得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而免责。
例②:甲、乙、丙共谋报复丁,甲将丁打伤,乙放火将丁的房屋烧毁,丙亲赴学校将丁的儿子打成重伤。此例中:甲、乙、丙需对甲的人身伤害、房屋等财产损害、丁之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责任。
在共同故意侵权中,即使各个加害人的分担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共同加害人须对所有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的内容。
2扩大的损害——连带责任
例③:甲、乙共谋烧毁丙的房屋,虽不知屋中有人,仍须就该人的伤害或死亡负责,盖此乃纵火客观上可归责的结果。
共同故意,即意思联络,指二个以上的加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共同追求损害的结果、相互意识到对方行为的存在,且协力促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此项故意系针对各共同行为人的行为部分,无须及于其法律效果。
3超出的行为——单独责任
例④:甲、乙、丙共谋绑架丁女,勒索钱财。甲乘乙、丙不在,对丁女施暴。此例中:甲对丁女施暴的行为超出了共同故意指涉的范围,乙、丙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加害人之一的行为逾越共同计划的,对于超出的损害部分,其他共同加害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4反悔的行为——连带责任
例⑤:甲、乙、丙共谋抢劫丁银楼,甲虽未到现场,或者甲对乙、丙表示退出,若其先前的共谋对乙、丙的抢劫行为仍具作用,则甲的作用与教唆、帮助具有同等价值,仍应对乙、丙的抢劫行为负连带责任。
共谋人反悔未到现场,或者声明不愿参加实施加害行为,仍应认定为共同侵权人,对损害结果负连带责任。
第三节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重点:教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的加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帮助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帮助行为与被帮助者的加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的责任
难点: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教唆人、帮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9: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教唆行为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办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的行为。
2特征
1)客观:积极的作为
口头/书面/其他方式;公开/秘密
2)主观
A一般:故意
B特殊:过失
注意:在刑法中
①教唆犯的主观罪过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教唆犯。
②被教唆人未实施教唆行为的,教唆人的刑事责任仍然成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3)内容:明确、具体
(二)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1)教唆者实施教唆行为
2)被教唆者按教唆内容实施加害行为
3)二者有因果关系
2主观要件:共同过错
1)教唆者、被教唆者:共同故意
2)教唆者:故意;被教唆者:过失
3)教唆者:过失;被教唆者:过失
二、帮助行为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以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的行为。
2特征
1)形式:作为/不作为/物质上精神上